严会有,刘玉山,吴亚田贪污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4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榆刑初字第38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中共党员,原系榆树市大坡镇后岗村村委会党总书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初,榆树市大坡镇后岗村党总支书记被告人严某某伙同本村村民吴某某、刘某某采取做虚假档案之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上缴,于2015年5月7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严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初,榆树市大坡镇后岗村党总支书记被告人严某某在受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国家农村危房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本村村民吴某某、刘某某采取伪造虚假危房改造档案的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2万元。检察机关立案前已将赃款上缴,三被告人2015年5月7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检察机关于2015年5月7日决定对严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当日三被告人主动到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

2.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专用凭证大坡镇财政所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大坡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情况进账情况(231万元)。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据证实,吴某某、刘某某已将所得款各10000上缴榆树市财政局。

4.榆树市大坡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严某某自2012年3月任榆树市大坡镇后岗村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职务。

5.大坡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款汇总及明细表证实,该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各户发放明细情况,其中后岗村4组刘某某补助款人民币15000元;后岗村1组吴某某补助人民币15000元。

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均无前科劣迹。

7.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二被告人危房改造档案。

8.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甲证言,我是从2002年3月至现在任大坡镇政府副镇长的。在我任职副镇长期间,主管城建、土地、交通、民政、劳动保障事务所、消防、卫生。2012年我们大坡镇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是高某乙,主管镇长是我。2012年我们大坡镇危房改造工作有违规情况的有两户,这两户是我们大坡镇后岗村的。这两户当时都是维修报的翻建,后来在清查时发现的。2013年3月份,榆树市统一要求各乡镇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清查,如有问题及时纠正,如不及时纠正发现后将依法处理。我们大坡镇也要求各村进行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大坡镇后岗村书记严某某主动找到我们镇里,说明情况并将违规款两万元主动上交到镇纪委,这时我们才知道后岗村有两户违规情况。严某某当时具体是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反正意思就是说这两户一户是失火的,一户是岁数大的老头,这两户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维修也就按照翻建报了,严书记也没得到什么好处。当时榆树市纪委和政府开会时说过,如果主动交代并上交违规款的可以不做处理,所以当时就没对严某某做出处理。这两户造假的事我事先不清楚,高某乙可能也不清楚,要是他知道他肯定得跟我说。正常情况下我们应该对每户进行审查和验收,但是我们工作人员太少,人手不够,所以我们就以各村的申报和验收为准,我们进行了部分抽查,而且我们也和各村说过,以各村的审查和验收为主。大坡镇除了这两户之外再没有其他违规的情况了。

2.证人高某乙证言与证人高某甲证实的内容一致。

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是1994年到大坡镇后岗村做会计一直到现在。2012年我任职期间书记和村长一肩挑是严某某,负责村里全面工作,副书记是陈海宇,治保主任齐凤奎,会计是我。2012年我们村的危房改造工作由我们村的书记严某某负责,我是业务员,负责做业务,别的不管。农民危房改造的政策是: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文件规定,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原房屋没有拆除的以及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2012年我们后岗村一共有18户危房改造,有两户存在造假情况,这两户是吴某某和刘某某。大约在2013年3月份左右,政府组织清查时我知道的,他们是维修报的翻建。因为我们书记负责危房改造的工作,我就是做业务的别的事不管,所以事先我不知道他们造假的情况。书记肯定知道,因为他是危房改造的总负责人,具体抓这项工作。镇里是否对我们村里危房改造进行过验收我不清楚,因为当时书记不让我管别的事情,就让我做业务,所以我也没过问。除了这两户之外我们村危房改造不存在其他问题了。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在2012年我帮助我们村吴某某、刘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20000元,他们两户都是维修,我给他们报的翻建,每人多得补贴款10000元,现在我听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危房改造的事,我就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代问题来了。我们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兼村长也就是我,会计孙某某办业务,最后我负责把关,在审批表上签字。在危房改造方面我负责的具体工作是:先是农户到村里提出申请由本人写申请书,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后期提供房屋改造前、中、后照片,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由我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镇里,镇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2012年我们后岗村一共有20户左右危房改造。

在2012年大约中旬的时候,我们大坡镇开始办理危房改造,在这过程当中,我们后岗村1组的吴某某、4组刘某某找到我,说他们想修房子,其中吴某某家失过火,他们两家都很困难,也想得点政府补贴,我说行,同时说修房子政府只给5000元钱,你们修房子也不一定够,我就按照翻建给你们俩报上去得了,这样政府能多给你们点补贴,解决点实际困难,每户能给15000元,他们俩非常同意,跟我说那太谢谢书记了,事后我就让他俩去找会计孙某某,手续由会计去做,事后手续具体怎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1月份补贴款下来了,在2013年3月20日,在政府组织清查中发现了这两户违规的情况,把钱直接交给大坡镇纪委了,共计20000元,每户10000元,大坡镇纪委给我出的据。(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刘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这是刘某某自己找乡里人照的像,照片中不是他家的房子,照片中的人是刘某某的儿子。这是他家正在修建中和修完之后的房子照片。(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吴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改造前照片是吴某某家失火的房子,改造中和改造后的照片不是吴某某家的房子,是谁家的我不清楚。会计孙某某不知道吴某某和刘某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事,是我告诉他做的手续,他也没问什么情况。危房改造审批表上的字是我签的。上级机关是否进行过踏查和验收我不清楚。吴某某和刘某某得到补贴款了,他们没给我什么好处。我帮助吴某某、刘某某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刘某某岁数非常大,家里生活非常困难,吴某某家里当时又失了火,也很困难,所以我就出于同情心给他们办了。

另供述,2012年9月初的时候,我们村1组的吴某某家着火了,他向村里申请房屋改造,但没筹集到资金,他找到我说:“我家挺困难的,没筹集到那么多钱,只能维修了,是不是给我报一个房屋改造,这样我能多得10000元钱。”我考虑到他的实际困难,他是低保房,还是残疾人,我对他说:“我想办法把你的房子从C级变成D级,你也能多得俩钱,这样你维修房子的钱也就基本解决了。”然后我让他俩去找孙会计去办的手续。验收是上边来的人,好像是抽查验收,照相是政府指定的照相的,是吴某某他们自己找的,到哪个环节都是他们自己整的。吴某某家没有进行房屋改造,只是进行了维修。刘某某家也非常困难,他儿子有病,他家先申请的是D级,中间没有翻建,只是进行了维修,中间变成了C级,验收时也没查出来,我也没有给他更改D级、C级。想他家也挺困难多点就多点吧,吴某某家也是这样。这是我不负责任形成的,我也没得一分钱。我今天的供述和以前的供述有不一致的地方以这次为准。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和我们大坡镇后岗村的党总支书记严某某共同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10000元。我们大坡镇后岗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严某某,办理业务的是会计孙某某。2012年上旬,有一天我去村里找严某某书记,说我家的房子失火烧了,现在也住不了人,想修一修,这不是国家还能给5000元钱吗,严书记说,你要修房子5000元也不够哇,不行的话我给你报成翻建吧,那样国家能给你15000元,这样你家维修的钱就够了,我说要是书记主动帮忙,那我就太谢谢书记了。之后严书记告诉我直接找孙某某办理手续就行了,我就把户口本和身份证都给了孙某某会计,因为他是做业务的,后来我找乡里的一个人照的像,照的是房屋改造前的照片,是在我家失火的房子前面照的。之后,又在别人家房子前照的改造中和改造后的照片,房子挺新的,具体是谁家的我记不清了。大约在2013年的一月中旬补贴款15000元钱下来的。其他人不知道我们做假套取危房改造补贴的事,我没跟任何人说过。我家没盖房子,就是维修了,房屋补贴款我得到了,给干活儿的工钱了。后来过有两个月左右,上边发现了,我把我多得的10000元钱交上去了。严某某帮我申请危房改造我没给他什么好处。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和我们大坡镇后岗村的党总支书记严某某共同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10000元。我们大坡镇后岗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严某某,办理业务的是会计孙某某。2012年上旬,有一天我去村里找严某某书记,说我家的房子想修一修,不是国家还能给5000元钱吗。严书记说,你要修房子5000元也不够哇,不行的话我给你报成翻建吧,那样国家能给你15000元,这样你家维修的钱就够了,我说要是书记主动帮忙,那我就太谢谢书记了。之后严书记告诉我直接找孙某某办理手续就行了,我就把户口本和身份证都给了孙某某会计,因为他是做业务的,后来我找乡里的一个人照的像,照的是房屋改造前的照片,是谁照的我记不清了,照的是谁家房子我也记不清了,反正是破房子,不是我家的房子,房子在修的过程中又照了两张照片,都是我家维修时的照片。大约在2013年的一月中旬补贴款15000元钱下来的。其他人不知道我们做假套取危房改造补贴的事,我没跟任何人说过。我家没盖房子,就是维修了,房屋补贴款我得到了,给干活儿的工钱了。后来过有两个月左右,上边发现了,我把我多得的10000元钱交上去了。严某某帮我申请危房改造我没给他什么好处。

另供述,2012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组长开会回来跟我们说,旧房翻新维修给钱,我就去村上找的严书记,在他办公室跟他说,我想把房子翻建,我家房子房顶漏水,严书记就给我报上了。过了十来天,孙会计让我拿身份证,就把手续办了。后期我钱没借着,就把房子维修了,没有翻建。翻修之前我找的照相的来我家照的,维修完了又在我家照的,也是我找的,在大坡街里找的,但忘了是谁了。我家实质是维修,但按翻建报的,是在我维修完之后严书记知道的,他问我你不是要翻建吗,你怎么没翻呢,我说钱没整够,严书记说你这么做不合理,这钱必须得返回去一万,因为这时钱我已经得到了。

上述证据,被告人严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做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立案侦查前已将套取的赃款退还。综上,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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