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贵,李伟东,王双印,王立志,高玉双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4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40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中共党员,原系榆树市太安乡党委书记、乡长,户籍地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中共党员,系榆树市太安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户籍地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中共党员,榆树市太安乡政府组织委员、城建助理,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中共党员,榆树市太安乡三号村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中共党员,榆树市太安乡新站村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榆树市太安乡党委书记高某甲、主抓城建工作的乡党委副书记王某甲和乡城建助理王某乙经商议后,决定借国家农村危访改造补贴这一惠农政策,在太安乡三号村、新站村、双合村虚报农户危房改造数量,以便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之后布置这三个村去落实。其中三号村主抓此项工作的村治保主任李某甲制作了二十九户虚假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套取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五千元;新站村主抓此项工作的村治保主任徐某甲制作了二十一户虚假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套取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双合村主抓此项工作的村会计张某甲制作了十二户虚假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套取专项资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三个村共虚报农户危房改造数六十二户,每户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共九十三万元,另外把光阳村四户维修的改成新建的,每户多套出人民币一万元,共套取四万元,总计套取专项资金人民币九十七万元。这九十七万元被用于支付村组干部工资、敬老院、五保户补助等。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利,伙同李某甲、徐某甲、张某甲在榆树市太安乡危房改建中虚报危房改造数六十六户,套取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九十七万元,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徐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意见,考虑到本案的情节,希望法庭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榆树市大安乡发展棚膜经济,该乡部分农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榆树市支行进行贷款,当时榆树市政府给建设银行出据了承诺书,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由政府负责。贷款到期后,在建设银行贷款的农户没有偿还贷款,太安乡政府在榆树市财政借款将贷款清偿。榆树市财政局在拨付太安乡政府办公经费(转移支付款)时,将借款扣留。2012年10月,榆树市太安乡党委书记高某甲、主抓城建工作的乡党委副书记王某甲和乡城建助理王某乙经商议后,决定借国家农村危访改造补贴这一惠农政策,在太安乡三号村、新站村、双合村虚报农户危房改造数量,以便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以解决乡政府的办公经费及村组干部工资等应付款。之后布置这三个村去落实。其中三号村主抓此项工作的村治保主任李某甲制作了二十九户虚假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套取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五千元;新站村主抓此项工作的村治保主任徐某甲制作了二十一户虚假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套取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双合村主抓此项工作的村会计张某甲制作了十二户虚假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套取专项资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三个村共虚报农户危房改造数六十二户,每户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共九十三万元。另外把光阳村四户维修的改成新建的,每户多套出人民币一万元,共套取四万元,总计套取专项资金人民币九十七万元。这九十七万元被用于支付村组干部工资、敬老院、五保户补助等。在榆树市纪委介入调查后,2013年6月28日高某甲从榆树市财政局借款及乡里自筹资金将上述九十七万元上缴中共榆树市纪委。四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及到案情况证实,本案系群众匿名举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该局于2014年7月7日对此案进行初查,于同年7月9日立案侦查。高某甲、王某甲于2014年7月9日口头传唤到案。王某乙于2014年7月10日被传唤到案,李某甲于2014年9月4日传唤到案,徐某甲于2014年9月17日传唤到案。

2.自首材料证实,2014年6月25日高某甲递交的自首材料; 2014年6月23日王某甲的自首笔录;2014年6月25日王某乙的自首笔录;2014年9月4日李某甲的自首笔录、2014年9月16日徐某甲的自首材料的内容。

3.太安乡三号村危房改造档案证实,以张国、周某甲、王文学等二十九名农户,制作的虚假档案情况。

4.太安乡新站村危房改造档案证实,以毛某某、李某乙、徐某甲等二十一名农户,制作的虚假档案情况。

5.太安乡双合村危房改造档案证实,以孙某甲、张淑艳、冯汉伟等十二名农户,制作的虚假档案情况。

6.太安乡光阳村虚假危房危房改造档案证实,以孙某乙、胡少合、孙学生、孙跃国四户的名义,将维修改成新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7.太安乡光阳村孙某乙、胡少合、孙学生、孙跃国的国家补贴存折证实,每户得到危房维修补贴款人民币5000元。

8.太安乡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证实,以六十六名农户名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九十七万元。

9.吉林省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2月5日以太安乡四个村六十六个农户名在该行取款情况。

10.太安乡经管站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及张某乙的情况说明证实,套取的九十七万元危房款用于太安乡政府经费开支的情况。2013年6月28日将上述九十七万元上缴中共榆树市纪委。

11.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规定证实,对危房改造具体规定的情况。

1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高某甲系中共党员,时任太安乡党委书记、乡长;王某甲系中共党员、太安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13.中共榆树市纪委决定、榆树市监察局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13日给予高某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2014年3月13日给予王某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4年2月27日给予王某乙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2013年8月21日给予李某甲党内严重警告,因犯受贿罪2014年6月被判刑,2014年6月23日开除党籍;2014年2月27日给予徐某甲党内警告处分。

14.太安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王某乙签名)证实,关于太安乡62户存折情况说明,2012年12月份用村上提供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开了62个存折,危房房改造资金打入折里后,在榆树市农商银行各网点支完钱后,存折就销毁了。

15.榆树市太安乡新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该村一组任占江、三组张井海、张景新、孟庆忠、梅喜军、四组陆卫东、八组吴万德、徐某甲、杨青和、于中华等十户农户2012年农户危房改造时没有建房,没有得到危倒房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现在这十户农户均外出打工,无法联系。

16.榆树市太安乡三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该村一组李洪学、王晓峰、岳德志、岳德光、张晓东,二组李慧书、三组张合、张文斌、王桂荣、程彦会、刘继峰、孔庆学、李云、五组王文学等十四户农户2012年农户危房改造时没有建房,没有得到危倒房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现在这十四户农户均外出打工,无法联系。

17.榆树市太安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该村一组张淑艳、刘文举、周景申等三位农户在2012年农户危房改造时没有建房,没有得到危倒房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现在这三户农户均外出打工,无法联系

18.榆树市太安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太安乡三号村李某甲2007年6月任三号村治保主任;双合村张某甲1997年6月任双合村会计、新站村徐某甲2010年6月任新站村治保主任。

19.户籍证明证实,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徐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

20.(2013)榆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2月30日,李某甲因犯受贿罪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其系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证实2012年榆树市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工作安排,当时不知道太安乡虚报六十六户危房改造的情况。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其系太安乡新站村党总支书记,证实2012年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由村治保主任徐某甲负责,由他办理具体业务,他负责和农户与乡里衔接。2012年乡党委书记高某甲给我打电话提出要用危房改造款解决一下乡里费用,让我们村帮助做点手续,我当时没有明确表态,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后来城建助理王某乙给我打电话又提起这事,我当时说这事整不了,王某乙说你要是不同意,高书记还得给你打电话。我当时考虑这事做是违规的,要是不做高某甲还是我的主要领导也没法不听他的,也就默许了,然后由王某乙找的徐某甲办理的相关手续。

3.证人党某甲的证言,其系太安乡双合村书记, 2012年12月份,高书记给我打电话说咱们市里给咱们乡泥草房改造指标,咱们乡经费紧张,想弄点钱,准备找两个村,稳当的,做点手续。你们村没有告状的,比较稳妥,你们村给做点手续。当时我和高书记说,做手续可以,别出什么问题,这件事会有问题,高书记说你给乡里做的,乡里来承担,没事。我对高书记说,苞米篓子的事来找过我,一个给我380元我都没干,这是你给我打电话,我不听你的不是那么回事,你要实在想办这件事就直接找我们村会计,我就当不知道。后来乡里联系,我们村就给乡里多做出来十几户这样的手续,多少我不知道,后来是会计张某甲具体负责的。

4.证人贾某甲的证言,其系太安乡财政所所长,证实按照王某乙提供的62户人员名单制作危房补贴发放表,并到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存折,在高某甲的指示下与王某乙由张某乙开车在榆树各农村商业银行网点支取九十多万元。钱支取之后交给王某乙,其中有三笔款按照转移支付款处理,十一万六千七百元用于敬老院生活费,四万五千元计生办公经费,一万三千元也是计生办公费,其余的钱是由经管站支出的,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2年太安乡政府借危房改造机会,套取国家专项补助,我事先不知道,事后知道了。事后是太安乡危房补贴款到位之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是春节前腊月二十六七,太安高某甲书记给我打电话说,今天你别上班了,有点事你帮着办办,到二中后边找王某乙。我就按照时间找到王某乙,我就拉着王某乙到农商银行(信用社)支的钱,具体走几个信用社不记得了。当时财政所长贾某甲也去了,支取现金一共是人民币九十七万元,都给我了。没转存,当时是临近春节了,高书记给我打电话让我用这部分钱付村组干部开工资、敬老院生活费、计生补贴、五保户补助,还有几台环境卫生车的购置费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在年前支完这些钱之后,其中有部分村组干部工资,大约6万元,每村五千元,是2012年7月付的,当时经管站没有钱,是我从自己家拿的钱,给村组干部垫付的,其余的费用和票据都是支完危房补贴款之后做的票据并付的款。环保车的落籍费用是不是预先垫付的我记不清楚了,其余那些费用都是支款之后做的票据入的帐。

我接到套取的危房改造补贴款97万元,这笔钱记账了,是入的政府临时借款帐了,记账时间已记账凭证为准,临时借款不是收入,业务上不记在哪借的,当时是按高某甲书记指示就这么办的,不记对方肯定不符合规定。

(向其出示太安乡经管站2013年8月30日,总第7册记账凭证,第6号、第14号记账凭证)第6号记账凭证就是收的套取的危房改造补贴款,第14号记账凭证就是付的村组干部工资。都是在支取危房改造补贴款之后付的。村组干部工资的日期写的是2012年12月30日,考虑到时2012年的工资,所以日子就开到2012年12月30 日了,但钱肯定是用套取的危房补贴款付的,发生的实际日期是2013年2月初。按道理是不符合规定。纪委调查后,将套取的危房改造补贴款全部上缴,上缴的这部分是党委书记高某甲在财政局借的,是财政局给我们财政所转的帐,我们乡财政所把钱转到经管站,我支出后给纪检委送去的,纪检委给我们开具了罚没收据,我入到经管站帐了。

6.证人于某甲、王某丙、贾某乙、徐某乙、于某乙、林某某、赵某某、高某乙、毛某某、李某乙、于某丙证言证实,均系太安乡新站村村民,2012年其家没有进行危房改造,危房改造档案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村治保主任徐某甲向我借的。

7.证人张某丙、孔某某、张某丁、张某戊、范某某、张某己、李某丙、张某庚、宋某某、刘某甲、李某丁、王某丁、周某乙、周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证实证实,均系太安乡三号村村民,2012年其家没有进行危房改造,危房改造档案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村里借的,每户给200元。

8.证人孙某丙、张某辛、孙某甲、曹某某、黄某某、马某某、谭某某、党某乙证言证实,均系太安乡双合村村民,2012年其家没有进行危房改造,危房改造档案中的身份证、户口本是村干部张福借的,没得到补贴款15000元。

9.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孙某丁、孙某乙证言,均系太安乡光阳村村民,2012年维修过房屋,国家给补贴5000元。

10.证人刘某丁的证言,其系太安乡三号村会计兼三组组长,证实向村民借身份证,每户给200元钱,村书记郑国军让帮助村治保主任填危房档案的情况。

1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在2012年10月份,在危房改造工作接近尾声的时候,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乡里资金紧张,和上面协调好了,用伪造危房改造档案提些钱出来。我说这事挺费事的,还得去农户那里借身份证和户口本,他说费事也得办,我就借了12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给他做了12户的危房改造手续。一组党某乙、刘文举、张某辛、张淑艳、周景申、冯汉伟;三组黄某某、孙某甲、孙某丙;六组的杜志、曹友;七组杜明。王某乙给我布置工作后,我就去12户农户家里把身份证和户口本借来,由于业务很多,我就找到三组组长孙某丙,他字写的好,他帮我把所有的材料都填写好,他把书记的签名也签上了,我们就把材料报到乡里王某乙那里,其余的工作就乡里完成了危房改造申请书是组长孙某丙起草,我统一复印的。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也是我们填写的。农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是我们粘贴的。吉林省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是我们填写的。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村委会栏书记签名是我们签字的,村委会公章是乡里加盖的。危房改造的协议书是我们写的。主要建筑材料清单复印件也是我们做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是我们填写的。在假造档案中我们假造的就这么多了。

在伪造档案中相关农户的签字是农户都不是本人签字,因为作假没法找他们签名,都是我们签字的。村书记党某甲的签字和村委会盖章不是党某甲签字是我们签字的,公章是王某乙在乡里盖的,代党某甲签字没经过他允许,他不知道。伪造档案的事情都我只找了孙某丙帮我填写。其他材料,比如照片、乡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批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明这几项是从我把我做的材料交给王某乙以后,都由他来完善的,这些他能说清楚。2012年王某乙在你们乡里负责危房改造的事。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我是太安乡党委书记、乡长,负责太安乡党委政府全面工作;人大主席是王某甲,主要负责后勤、城建、交通、人大等方面工作。2012年,太安乡政府虚报危房改造手续,套取国家危房改造奖励资金人民币97万元,被纪检委查实之后免去太安乡党委书记、乡长职务。

2012年太安乡政府资金特别紧张,当年资金短缺300多万元。市里召开危房改造工作会议之后,太安乡主管领导王某甲和城建助理王某乙在市里开会完后在在我办公室向我汇报会议精神和危房改造的大致形势,向我报告说,全市危房改造资金比较充足,计划改造2万户,实际改造5千户,各个乡镇有继续改造的可以继续申报。他们说全市很多乡镇都想多报点,咱们乡多报点不。我说咱们乡资金缺口很大,能报点我们也多报点。他们说要想报必须通过村来报,必须通过各村才能找到户,做虚假手续。我说那你们就找几个可靠的村来办理这个事。他们给我提供了新站村、双合村和三号三个村,事后我给三个村的书记打电话沟通这件事,和他们说清楚了这件事。事后王某甲,尤其是王某乙找到那三个村做的手续,后来他们向我汇报做了62户虚假手续,套取危房改造专项奖励资金97万元,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到年末,这部分套取的资金和真实的危房改造资金一起拨给我们乡财政所。

虚报的62户危房改造手续都是城建助理王某乙和各村联系,具体做的手续,主管王某甲给把关的。

我们套出的97万元入账了,在经管站入的临时借款科目。套取的97万元用于支付村组干部工资大约六七十万元、敬老院补助和五保户补助、计生补贴,其余还干什么用了我记不清了。

村组干部工资、五保户补助、敬老院补助和计生补贴都是财政转移支付款,这部分钱都用于还棚膜经济农户在建行贷款。当时政府开会要求乡里必须偿还在建行的贷款,保证贷款信誉,同时财政局可以借款给太安乡政府,但没说用什么钱来还贷款,也没说谁来还。用转移支付款来偿还贷款是财政局决定,是财政局在年末将乡里的转移支付款扣下的。市里明确要求各乡督促农户将贷款及时偿还,但农户不还,市里要求财政局借钱给乡里,让乡政府务必将此款用来还农户在建行的款。当时我没提反对意见,才决定从财政局借钱来偿还贷款,到年末财政局将我们乡的转移支付钱扣下用来还欠财政局的借款了。

危房改造专项奖励资金涉及到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乡政府套取这部分资金实际上损害了有资格享受补贴农户的利益,使这项政策不能正确实施是不应该,我们政府的这种行为是违规的,错误的,实际上不应该得到这部分钱,这样做给国家专项资金造成巨额损失。

我和王某甲、王某乙商量用虚假的手续套取危房补贴款是超越我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这97万元危房改造资金的事由榆树市纪检委成立专案组进行彻查后,对相关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套取的97万元资金被收缴。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1年8月1日去太安乡担任副书记和人大主席。我主要负责后勤、城建、交通、人大、文秘、土地等方面工作。2013年8月15日新任书记聂兴彪。高某甲经市委研究被免职了,因为在2012年因为我乡套取国家危房补贴及群众上访等问题被免职的。太安乡由我主管负责危房改造的工作。

2012年市里召开党委书记会议后,我去高书记办公室汇报工作,他和我说我们乡里亏空太大,就用危房改造来多报一些顶一下债务,缓解一下乡里资金紧张。现在危房改造资金别的乡里有报的,咱们乡也报点。我没说什么就把王某乙叫来了。王某乙来了说多报点得去各村办手续,我说行,我问他在哪个村报。高书记说找个稳妥的村,别让百姓告状,后来我们俩商量定在新站村和双河村,那里准,没有上访告状的。高书记说别太集中,三号村也可以。商量定好这三个村后,高书记就让我给三个村的书记打电话落实,当时我对他说这事应该由高书记亲自打电话好,我做副职的打这个电话不好。高书记亲自给三个村的书记打电话落实给乡里做危房改造假档案,套取资金的事,安排王某乙就去联系办理相关假手续。当时和高书记商量套取危房补贴资金没有定多少户,具体报多少没说。城建助理王某乙参与了,我和高书记商量完我将王某乙叫来,他是城建助理属于他的工作范畴,应该由他具体实施这项工作,他当时提出虚报手续得找各个村农户。用虚报危房改造补贴的方式套取资金是高某甲提出来的。我担心这事违规违纪,高书记说没事,他来负责,领导安排的工作我就去执行。这样我就把王某乙叫来我们一起商量用新站村、双合村和三号村三个村来做假手续。当时王某乙没说什么,领导安排他怎么做他就怎么做了,还提出找三个稳妥的村来做这些手续。村书记新站是吴某某、双河是党某甲、三号是郑国军,是高书记亲自打电话的。和高某甲、王某乙商量用危房改造套取资金的情况没召开党委会,就是我们三个人商量的。在套取危房改造资金这件事上除了参与研究外我还在危房改造手续有我的签字,但不是我亲自签字的,应该是王某乙签字的王某乙代我签字正常他应该向我请示,他请示我的时候我也同意他签字了,要不也得由我去签字。农户新建危房建成后必须由住建和财政部门来验收。

国家将危房改造补贴款拨到我们乡财政所账户后,王某乙提供危房改造名单和粮食直补折给财政所,财政所将名单再提供给太安乡农商银行,农商银行就将钱打到农户的直补折上了。在2013年榆树市纪检委调查此事时我才知道是66户,97万元。套取这97万资金是怎么提取出来的我不清楚,高书记清楚。套取这部分97万元钱都用来发放村组干部工资和敬老院五保户款,这是听高书记说的。97万元钱款去向的是在榆树纪检委调查时我才知道的,因为我不管财经,我都是听别人说的,干什么用我也不问。村组干部工资和五保户补助款应该由财政拨款,财政每年给每个村六万八千元是固定的。财政拨款发放村组干部工资和五保户补助款我听高书记说的那部分钱用来还建行贷款了。我作为主管领导参与研究套取资金,破坏了国家的惠农政策是有责任的,明知道是违纪行为,还做了这样的事情,我错了,违背国家政策,套取国家资金是不对的。这件事情纪委处理了,纪委进行调查,对我严重警告处分,王某乙党内行政警告记过处理,高书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记过、免职处理。

太安乡政府利用伪造材料套取危房补贴款是书记高某甲提出来的,我和高书记商量后,由王某乙找那三个村书记具体实施的。当时是因为当时乡里没钱,村组干部工资和五保户钱发不下去,才提出通过套取危房补贴来解决。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我是1994年11月到榆树市太安乡政府工作的,2012年5月份至2013年3月任太安乡政府城建规划科员兼组织委员和统计助理。2012年任太安乡政府城建助理期间,关于农村危倒房建设的工作是我主抓的。高某甲是太安乡党委书记、乡长。我的直接领导是王某甲,他是太安乡副书记,人大主席。

2012年10月的时候,记不清具体时间了,我和王某甲到榆树市里参加了危倒房改造会议,后来我们向高某甲书记做了汇报,在高书记办公室汇报后,高书记就说今年危倒房的改造资金充足,咱们乡里资金紧张,可以在这个危倒房改造的专项资金里整点费用。我说在开会时我听说别的乡也有这么整的。因为我是主抓城建的,我明白具体业务,高书记就让我负责这事。我说这需要各个村农户提供身份证,我就和高书记、王某甲商量找新站村、双合村和三号村三个村虚报危房改造户数,等财政部门给补贴后,就直接做乡里的各项费用。后来我亲自找各村负责危房改造的人,他们提供的身份复印件,照片等,报了62户,做的假档案,在2013年春节前就把钱套出来了。当时是我、高某甲和王某甲参与研究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首先是因为高某甲是一把手,再者王某甲主管城建工作,我是城建助理主要负责这方面工作,还有这个事情是违规违纪的事要隐秘,不想更多人知道。当时我们三个人研究时没有相关的文字记载。当时高书记说今年危房改造资金很充足,咱们乡政府经费比较紧张,转移支付款都还建行贷款了,村组干部工资和敬老院、五保户钱都没有着落,用危房改造做点假手续,套点钱。王某甲说行,但钱回来后得马上入账,不能造成个人行为。王某甲当时没有和高书记提出这是违规违纪的事。他就说行,那就整吧,提出钱得及时入账。王某甲说“行,那就整吧”是就是他支持同意高书记提出利用危房补贴套钱这件事,他也和我们一起研究落实在哪个村做手续比较把握这件事了,最后我们研究在新站村、双合村和三号村这三个村做手续建的假档案。

我们三人研究完在这三个村建假档案后,高书记先和这三个村的书记联系后,我先给吴某某打电话问这件事,他说他不整,你去找治保主任徐某甲,他负责这方面工作。我就给徐某甲打电话,把高书记的意思转达给他,徐某甲说行,就给我找农户做的21户假档案,他做完假档案就报给我了。我给双合书记党某甲打电话也说在他们村做假档案套钱的事,他就让我找会计张某甲,我就给张某甲打电话,把高书记让套钱的事和张某甲说了,让他做点假档案,张某甲说行,就给我做了12户假档案交给我了。我和三号村书记郑国军联系也把高书记要让他们村做假档案套钱的事和他说了,郑国军说行,让我找三号村治保主任李某甲,他负责危房申报业务,我就给李某甲打电话,也把高书记让他们村做假档案套钱的事说了,李某甲说行,就给我做29户的假档案。

我给新站的吴某某、徐某甲,双合的党某甲、张某甲,三号的郑国军、李某甲打电话时,确实都和他们说清楚了高书记想让他们做假档案套危房补贴款的意图了,我确实和他们说清楚了,敢负法律责任。

这三个村六个人当中没有人明确提出反对,不配合做这项工作的,只是让我去找村里负责这项工作的村干部。当时打电话和徐某甲、张某甲和李某甲做这项工作时明确每个村要做假档案的数量,就让他们每村做大约20个左右假档案。

我和高某甲、王某甲在研究时确定做假档案套取危房补贴资金。高书记说不超过一百万,王某甲没说什么。

2012年你们乡危房改造工作完成,补贴资金发放之前,榆树市住建局危房改造办公室没人来验收过我们乡改造的危房。如果来人验收他们需要通知业务助理,也就是我一起和他们去,必须通过我,所以我确定他们没来验收过。

财政局根据我们乡危房改造的名单将补贴资金拨到我们乡财政所,财政所根据我提供的危房补贴名单,按照补贴级别由农商银行将补贴资金打到危房改造农户的直补折上。

我们乡虚报的62户假档案没给财政所提供这62户的直补折账号。是因为这些农户不是他们没有直补折,是不想让这些农户知道,如果提供他们本人的直补折号,打到他们的直补折上,他们就知道套钱的事了,这部分补贴款不好收了。

这62户的补贴款是我将这些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财政所所长贾某甲,由他用这些复印件去太安乡农商银行新开的折,农商银行将这些补贴款打到这些新开的折上,他把折交给我。

贾某甲在去农商银行给开这62户折时不知道这62户是伪造的档案,我没和他说。这62户资金的提取高书记给我打电话,让我找财政所所长贾某甲和经管站站长张某乙去把套的钱支出来。我和他们联系,张某乙在二中附近接的我和贾某甲,由张某乙开车,我和贾某甲去榆树市里农商各个银行网点取钱。走了很多网点,由于没有农户的身份证,有的网点不给支取,走了好多个网点才除了一两个消磁的折外,其他的钱都取出来了。取完钱后就把钱交给张某乙,他存上的。套取补贴资金一共是97万,62户是93万,其余那4万元是那四户是光阳村在我审查时发现光阳村的四户维修房屋报成新建房屋了,由于维修房屋给补贴资金是5千元,新建房屋给补贴资金是1.5万元,其中每户有1万元的差价,四户的4万元,乡里按照5千元维修补贴发放给农户,差价的1万元财政所贾某甲新开的折,取出钱,和套取的93万一起由张某乙存上了。

向城建部门上报这62户危房改造的相关材料之前,乡里得由我和主管领导王某甲签字,各村的村书记也需要在负责人栏签字。这62户危改房的材料都齐全,我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王书记的签字栏是我找人代签的。王某甲的签字是他授权我,让我找人代签的。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2年3月份乡里组织开会布置农村危房改造,我们村是我去参加,按照乡里的指示去做的。会后我把会议内容向书记郑国君汇报,他让我讲会议内容向下传达,让组长通知农户将符合条件的提出申请。由村里汇总到乡里主管城建工作王某乙那里,市里城建部门和乡里按照名单下去到农户家里调查,对翻盖前的房屋进行照相,原地翻盖的国家给1.5万元补贴,维修的给0.5万元,都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到农户的直补折里。2012年我们村实际有得到危房改造资金补贴加上书记郑国君的一共是11户。

在我将这些工作都做完之后,书记郑国君2012年10月后的一天打电话给我去他家开会,当时村组干部村会计刘继明和副书记张某丙都在场。郑国君对我说,乡里缺少危房改造名额,给我们村任务,让我帮乡里顶些名额,做些危房改造档案,必须完成这项任务。我说我的工作忙不过来,没时间。之后郑书记说我给你找人,郑国君就找来会计刘继明和副书记张某丙,郑国军说高书记让咱们村给做29户危房改造档案,就由我们三人共同负责这项工作。

郑书记找我说时,我说我没时间,忙不过来,郑书记说没时间也得把任务完成,我给您找两个人刘继明和张某丙。他们俩来时和郑书记说这不是他们的活,郑书记说不是他们的活也得帮我干,他们没说什么,后来就和我一起参与了。档案中的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房屋照片是1组的是副书记张某丙,3组是会计刘继明妻子张淑春提供的。郑国君分配去找农户借身份证和户口本时村里答应给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农户每户200元钱。用农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建假档案怕村民不借,就答应给他们200元钱。是快过年时郑国君给农户的,这部分钱从哪里来的具体什么钱我不知道。

我们三人下去农户那里找身份证、户口本,我找了一个,其余的是刘继明和张某丙找的。拿回身份证后就按照身份证填写危房改造申请书和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之后按照名单去太安乡里街道许占军的照相馆做的假照片,填写吉林省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按照身份证和户口本填写相关信息,将所有有关材料上报到乡里负责该项工作的王某乙那里,其余的工作由乡里负责向市里报批,村里上报农户危房改造基础材料工作就完成了。

(向其出示吉林省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第三页核定审批栏核查人、核查负责人签字、参与评估人、评估小组组长你和郑国军的签字是你们本人签字的吗,村公章是谁加盖的),这不是我和郑国君签字,公章我不知道是谁加盖的。

(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的郑国军签字及村公章是谁签字盖章的),不是郑国君签字,公章也不知道是谁盖的。

(向其出示乡村个人建房土地使用批复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是你们村做的手续),是我们将手续送到乡里,由王某乙他们做的,他们具体怎么做的我不知道。

我村虚报的29户假档案村民有三号村的是刘某乙、李慧书、刘继峰、周某乙、周春福、李文学、王占成、孔庆学、张某丙、岳德广、李某丁、岳德志、张某戊、李洪昌、张文彬、张某丁、张和、范某某、王文学、孔庆喜、周某甲、张晓东、程彦会、王晓峰、李云、李洪学、孔某某、王晓明、刘继明。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2012年3月份太安乡乡里组织开会布置农村危房改造,我们村是我去参加,会后乡城建助理王某乙找到我,让我帮乡里做危房改造手续,我把会议内容和乡里交代的事情向书记吴某某汇报,他让我将会议内容向下传达,让组长通知农户将符合条件的提出申请。我们村虚报了21户,并且参与了此事。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各被告人均无异议。经过法庭调查,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采取虚假手段,制造危房改造档案,骗取国家资金,用于政府办公经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鉴于各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挽回了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滥用职权罪】、第二十五条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一款【主犯】、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徐 贵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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