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辽西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住辽源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拘,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 公振山
审判员 周凤武
审判员 姜 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