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平,陈立军贪污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4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榆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中共党员,原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村委会书记、村委会主任,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甲在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12年中旬至2012年末,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实施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伙同本村村委会委员(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人员)丁某乙(另案处理)及本村村民陈某某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5000元。案后,二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丁某乙、陈某某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丁某甲、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甲在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12年中旬至2012年末,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实施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伙同本村村委会委员(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人员)丁某乙(另案处理)及本村村民陈某某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已将所得赃款上缴财政部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4月29日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的党总支书记兼村长丁某甲、村委会委员兼房管员丁某乙及该村的村民陈某某主动到榆树市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交代在2012年危房改造期间,该三人合伙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的犯罪事实。

2.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及土桥镇财政所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土桥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情况进账情况(519万元)。

3.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名细,户名陈玉军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15000元。

4.中共榆树市土桥镇党委证明证实,丁某甲在2012年度任榆树市土桥镇长德村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职务。

5.土桥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款明细表证实,该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各户发放明细情况,其中长德村1组陈玉军补助款人民币15000元。

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均无前科劣迹。

7.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陈玉军危房改造档案。

8.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乙证言,我从2011年中旬至2013年年初任长德村村委会委员、房管员。2012年在我任职期间,我们村书记和村长一肩挑是丁某甲,负责村里全面工作,房管员是我。我来投案自首,在2012年我帮助我们村陈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他家原先的房子没有拆掉,直接申请的危房补助,盖的新房子。是书记丁某甲告诉我帮助陈某某申请的,并且跟我说虽然这么做违规但是咱们也得维持,我也就同意了。陈某某家原房子现在是一间半的连脊房,连脊房一共是四间,是我们书记丁某甲的亲哥丁某丙住两间半,他的一间半连脊房换给丁某丙了。陈某某盖完新房就搬到新房住了,丁某丙在院里给了他几垄地,面积大约是60平方左右,现在四间房都是丁某丙住着。我听说检察机关对全市危房进行了清查,我感觉到将来会出问题,所以我主动来检察机关说明问题争取从宽处理。我们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兼村长也就是丁某甲,我是具体业务人员,负责我们村危房改造的具体业务,手续都是由我办,包括农户的申请、审查,最后我们书记丁某甲负责把关,在审批表上签字都由书记丁某甲授权给我负责代签。在危房改造方面我负责的具体工作是:先是农户提出申请,到我这里由本人写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我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就把这些东西复印,然后我找我乡里专门照相的人到农户家实地拍照,同时填写“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之后把这些东西装档,同时由申请人跟土桥镇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由书记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镇里,镇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2012年我们长德村一共有10户危房改造。

在2012年大约中旬的时候,我们土桥镇开始办理危房改造,在这过程当中,我们书记丁某甲跟我说,陈某某说他今年也想盖房子,也想得点政府补贴,陈某某原来的房子和他哥丁某丙是连脊房,也不能拆,而且房照也是他父亲的名,你按照正常程序给陈某某申请吧,到时候你给陈某某弄个假房照,报上去得了,我看书记既然这么说了我也就同意了。后来陈某某直接找的我办理的手续。我跟陈某某说书记都跟我说了,我到时候会帮助你整个假房照,后来陈某某给我拿了500元钱我给他做了一个假房照,办完手续后书记让我在审批表上签的字,然后把档案就都报到镇里了。大约在2013年年初补贴款下来了,就是这么个经过。(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改造前照片就是丁某丙和陈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子,其中靠东侧一间半归陈某某所有,改造中那张照片是陈某某在老房子前面盖的新房子,改造后照片是陈某某盖完后的房子,照片上的人都是陈某某。(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15房屋执照陈某某名),这就是我给陈某某造的假房照。丁某丙不知道陈某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事,他也不懂他也没盖房子,用土地换陈某某房子的事也是丁某甲做主的。危房改造审批表上是丁某甲给我授权签的字。危房改造的事先踏查和验收都是我负责的,但是我得把每户的具体情况向书记汇报。上级机关没有进行过踏查和验收,都委托我们村里负责了。陈某某得到补贴款了,他没有给我什么好处。

2.证人刘某某证言,系土桥镇副镇长,土桥镇长德村有一户户名叫陈某某的伪造档案骗取危房补贴款15000元的事我不清楚,是检察机关找我我才知道的。我身体不好平时很少下乡,危房改造的工作都委托给各村直接负责了,而且我跟他们也说过,出了问题由他们自己承担,所以这户出现问题我确实不清楚,别人是否清楚这事我不知道。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榆树市土桥镇乡建管理规划员助理,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刘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

4.证人丁某丙证言证实,我认识丁某甲和陈某某,丁某甲是我弟弟,他是我们长德村的书记,陈某某原先和我住东西屋是邻居。陈某某现在在我家前院新盖的房子里住。陈某某买我家房子有十几年的时间了,我家房子一共是四间连脊房,他买了我家东边的一间半以及两间小豆腐房,一共是卖给他5000元钱。陈某某搬走后他的一间半房归我了,我给了他几根垄土地大约几十平方米,就算交换了。交换房屋的事是我弟弟丁某甲做的主。陈某某盖房子得没得到补贴我不知道。陈某某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经过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家也没盖过房子。当时我弟弟丁某甲说换我就换了,别的事我也没问。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我从2005年至现在任土桥镇长德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在2012年我任职期间,我们村的书记和村长一肩挑是我,负责村里全面工作,副书记是耿长河,治保主任是赵喜清,会计是刘宏伟,房管员是丁某乙。我来投案自首,在2012年我帮助我们村陈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他家原先的房子没有拆掉,直接申请的危房补助,盖的新房子,他家原房子现在是一间半的连脊房,连脊房一共是四间,我哥丁某丙住两间半,他的一间半连脊房换给我哥了,我哥在院里给了他几垄地,面积大约是60平方左右,现在四间房都是我哥丁某丙住着。我听说检察机关对全市危房进行了清查,我感觉到将来会出问题,所以我主动来检察机关说明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我们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兼村长也就是我,丁某乙是具体业务人员,负责我们村危房改造的具体业务,手续都是他办,包括农户的申请、审查,最后我负责把关,在审批表上签字都由我授权给丁某乙由他负责。在危房改造方面我负责的具体工作是:先是农户提出申请,到会计那里由本人写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丁某乙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就把这些东西复印,然后我们业务员找我乡里专门照相的人到农户家实地拍照,同时填写“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之后把这些东西装档。同时由申请人跟土桥镇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由我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镇里,镇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2012年我们长德村一共有10户危房改造。

在2012年大约中旬的时候,我们土桥镇开始办理危房改造,在这过程当中,我们长德村1组陈某某找到我,说他今年也想盖房子,也想得点政府补贴,我说你跟我哥丁某丙住的是连脊房,而且房照也是我父亲的名,你家的房子也不能拆,要拆我哥的房子怎么整,他说不行就把我旁边的豆腐房拆掉,我说你拆掉豆腐房也不符合规定,陈某某说那怎么申请,我说不行就以我哥和你们俩共同居住的四间房来申请,用这房做房屋改造前照片,到时候让丁某乙给你整个假的房照得了,把你的一间半房卖给我哥得了,具体多少钱你和我哥去商量,虽然咱们这么做是违反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政策的,但是一个是我哥,你跟我的个人感情也不错,两边我都得维持,陈某某听我说完他也就同意了。我又说具体业务你就去找丁某乙得了,我跟丁某乙说一声,最后我给你报上去。之后陈某某去找的丁某乙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我授权丁某乙在陈某某的危房改造审批表上签的字。陈某某盖完房子就从连脊房子搬到新房子,我哥给了他几十平方的土地,就顶他的一间半房了。2013年1月份补贴款下来了,陈某某得到了15000元的补贴。事情就是这么个经过。我和丁某乙、陈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这事是我提出来的,因为我和陈某某是同村,而且关系一直很好,所以我就先提出来了,想在经济上帮帮他。(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改造前照片就是我哥丁某丙和陈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子,其中靠东侧一间半归陈某某所有,改造中那张照片是陈某某在老房子前面盖的新房子,改造后照片是陈某某盖完后的房子,照片上的人都是陈某某。(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15房屋执照陈某某名),这就是丁某乙给陈某某造的假房照。我哥丁某丙不知道陈某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事,他也不懂他也没盖房子,用土地换陈某某房子的事也是我做主的。危房改造审批表上的字是我授权丁某乙签的。危房改造的事先踏查和验收都是丁某乙负责的,但是我得知道每户的具体情况。上级机关没有进行过踏查和验收,都委托我们村里负责了。陈某某得到补贴款了,他没有给我什么好处。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和我们土桥镇长德村的书记丁某甲还有房管员丁某乙共同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15000元。是在2012年的上旬,我听说我们土桥镇今年有危房改造补贴项目,危房翻建国家给补贴15000元,我就想借着机会在我家前院盖一所新房子,我就跟丁书记说了,丁书记说行,你的老房子卖给我哥得了,你的连脊房不符合规定,另外也拆不了,到时候你俩去商量多少钱,你去找丁某乙办具体业务,到时让丁某乙给你整个假房照得了,其他的不用你管了,我就同意了。后来我就找到丁某乙,丁某乙说书记都跟我说了,你拿500元钱我给你办个假房照得了,我就给了丁某乙500元钱,其他的事情就不用我管了。新房子盖完后我就搬到新房子去住了,丁某丙给了我几根垄的地算是和我换房子了。大约在2013年的中旬,补贴款15000元钱下来的,就是这个经过。我伙同丁某甲、丁某乙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这事是我们书记丁某甲提出来的,因为我俩一直很好而且是亲戚,他想帮帮我,而且我的一间半连脊房没有房照,不符合规定。(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2房屋改造前照片、附件2-12房屋改造中照片、附件2-14房屋改造后照片),改造前照片就是丁某丙和我共同居住的房子,其中靠东侧一间半归我所有,改造中那张照片是我在老房子前面盖的新房子,改造后照片是我盖完后的房子,照片上的人都是我本人。(向其出示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陈某某名,附件2-15房屋执照陈某某名),这就是丁某乙给我造的假房照。我家盖房子的过程中,我没看见过别人进行过事先踏查和事后验收,我就看见丁某乙一个人了。房屋补贴款我得到了。其他人不知道我申请危房改造造假的事,就我和丁某甲、丁某乙知道,我没和任何人说过这事。丁某甲、丁某乙帮我申请危房改造我没给他们什么好处。我和丁某甲、丁某乙没有什么恩怨或者经济纠纷。

上述证据,被告人丁某甲、陈某某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做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某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已将套取的赃款退还。综上,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均可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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