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昌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5)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颖、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政府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并主管计生工作期间,于2011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套取公款人民币8 000元,据为已有。破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所得赃款被追缴。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3月25日主动到本院投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未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政府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并主管计生工作期间,于2011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套取公款人民币8 000元,据为已有。破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所得赃款被追缴。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3月25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刘某某、曲某某、迟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证实、昌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情况说明、帐目凭证、被告人李某甲干部履历表、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犯有贪污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积极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代理审判员 肖 鹤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