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吉林省白城市人,住白城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10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左右,谢某某以代办信用卡名义诈骗王某某2000元人民币后,又以借钱名义诈骗其现金10000元。
2014年5月10日谢某某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将张某某丈夫刘某某的建行信用卡(×××)骗走,同时于2014年5月11日从其信用卡中套取现金6000元整。
2014年5月至6月份,谢某某以代办信用卡名义诈骗高某某9000元人民币,同时将其中国银行(×××)信用卡以提额名义骗走后提取现金7000元人民币。
2014年8月左右,谢某某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将唐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骗走,于2014年8月2日使用信用卡套现8600元人民币;于8月10日网络消费6000元人民币和套现14000元人民币,共计诈骗唐某某28600元人民币。
2014年8月30日,谢某某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将霍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骗走,于9月2日将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后套取现金40000元人民币。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霍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诉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81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19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辩称没有网上消费过唐某某的6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4月间,以给被害人王某某买车的名义骗得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5月至6月间,以代办信用卡名义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9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某以能给他人买车、代办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19000元,全部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谢某某户籍地为白城市西郊街道二龙村。
(2)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户名:唐某某 卡号:×××。谢某某将骗取的钱款取出。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我在开发区三合路7-12号门市开了一个某农资的店。今年(2014年)夏天,我在网上认识一个叫小雨的网友,后来知道他叫谢某某。这个人在网上聊的不错,他说他能办理银行卡提额、刷信用度等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大概十多天之后,我就和他沟通,决定让他给我办理一张信用卡,他收取我的好处费2000元人民币,过了大概两天时间,他又找我说要给他岳父买车,缺5000块钱,管我借,我手里有一张存款一万元的银行卡,我跟他说了之后,他说:那就把10000元都借我吧。我也没想太多,就都借给他了。之后我就再也找不到他了。我去银行查过记录,他没给我办理任何业务,骗了我的钱就跑了。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今年大概9月份的时候,谢某某找过我好几次,说他能给信用卡提额,他现在就干这个的,由于我们认识几年了,就信得着他了。我当时手里有一张工行的透支卡,卡号我记不住了,这张卡当时就能透支1400元人民币,他答应我能将我的透支卡提升信用额度为透支10000元到80000元,并告诉我说,别人我都收25个点,收你不能那么多,20个点就行。所说的点就是给我办理信用卡提额业务的好处费。他领我到工商银行将我的银行卡和一个手机号绑定在一起,那个手机号是他买的,我不知道。当天我们就在我家楼下自由时间歌厅对面的工商银行将手续办完,他拿走了我的卡,而且当时他绑定我手机号的时候就知道我银行卡密码,并说二、三个月能把卡拿回来。过了大概不到一个月,我有一天上网买东西,突然发现我的卡上欠了30000多块钱, 赶紧给谢某某打电话,想问问他咋回事,结果就联系不上了。我自己当时在玩网络游戏忠共消费了6000元人民币使用的是工商银行的信用卡×××. 还有一个叫唐某某,是我一个哥哥,他以前是创世纪歌厅的老板,现在不干了包工程活呢,手机号我不知道,他有一张透支额度1400元的工行卡,让我给他提升透支额度到20000元,我没有收取他的好处费,但是我拿走了他的银行卡和密码,我用这张卡透支出了140000元,让我花了。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谢某某供述;有一个叫唐某某,是我一个哥哥,他以前是创世纪歌厅的老板,现在不干了,包工程活呢,手机号我不知道,他有一张透支额度1400元钱的工行卡,让我给他提升透支额度到20000元,我没有收取他的好处费,但是我拿走了他的银行卡和密码,我用这张卡透支出了14000元钱,让我花了。
经审理还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建行信用卡卡号×××骗走,后于2014年5月11日冒名从其信用卡中套取现金60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5月至6月间,以能提额为由将被害人高某某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骗走并提取现金70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8月,以能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将被害人唐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骗走,并提取现金266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谢某某以提额为由,将被害人霍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骗走,并于2014年9月2日提取现金现40000元。被其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某以能提高信用卡提现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唐某某、霍光的信用卡,并套现75600元,全部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霍某某被诈骗取款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某(系被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之妻)的陈述:
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一商店德克士西边浩福门业打工,我在“小路信息”的报纸上看到一个信息,可以办理信用卡提额业务,由于他比别人的点数低,所以我给他打了一个电话,见面一看,这个人我见过,我就没想太多,把我一张建行的银行卡给他让他帮我提升额度。“小雨”跟我说:咱俩认识,好处费就不收你的了,等办下来之后,1000、2000的,你看着给就行。当时我的银行卡透支额度是6000元,他答应能帮我达到12000元。当时他拿走卡时,卡里没有钱。他下午14时许拿走我的卡,大概16时许,来了一条信息称我的银行卡透支额度已经提升为12000元。第二天早上,我又接到一条短信,称我的卡内被透支出6000元人民币。看到短信之后,我就给他打了一个电话,想看看他怎么解释这件事,他跟我说他人在大连,得过几天能回来,挂断这个电话之后,再打这个号就停机了,怎么也找不到这个人了。这个卡是我爱人刘某某的名,卡号是×××。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谢某某这个人我认识,以前通过办移动手机卡之类的业务认识的,见过几次面,但我们之间并不是特别熟。他通过银行透支卡还有人情费等方式骗了我29000元钱,跑了。
今年(2014年)四月末的一天,他主动找我说:高哥,我能帮你把你的银行透支卡的额度提升。那个时候我看这小孩不错,我也确实需要将我的银行卡透支额度提升,我就同意了。当时他也没管我要手续费,只是说需要拿走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我就给他了,他说三、五天就能给我拿回来。我当时并没有将银行卡密码给他,结果当天他就把钱取走了。我把银行卡给他的时候,我的卡内有存款4500元,我的银行卡有短信提醒,我给他卡的时候,大概是下午17时左右,过了40分钟,17时40分许,我手机接到短信称,卡内被取走现金4500元。紧接着我就给他打电话了,我问他,你取这钱干啥?他说:得用你这钱取出来再存进去,来回几次增加信誉度才能提额。当时我就信了,也没多想。大概五月初10号左右,我没记清,我又给他打过一次电话,问他卡的事,他回答我说,这卡现在还没办完,得五月末,六月初能拿回来。从这次电话之后,我就找不到谢某某了。
六月末、七月初的时候,一天白天我接到一条短信,称我的银行卡被透支了12000元。因为时间太久,具体日期和时间我都记不清了。当时我接到短信后,不给谢某某打电话,但是打不通。
除了这事之外还有一个事,在谢某某拿走我这张卡和身份证之前的几天,他找过我问我办不办透支卡,可以为我办三张透支卡,有农行、工行和浦发的,其中一张可以透支200000元,另两张可以透支30000,这三张卡他收取我手续费一共13000元钱。最开始他说那张可以透支200000元的卡手续费是3000元,其它两张30000元的卡手续费每张是1000元,这5000元是我用现金现场给的他。过了几天,谢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卡已经办完了,但是还得让我交8000块钱的手续费。200000元透支额度的手续费4000元,两张三万额度的手续费是每张2000元,一共8000元。这8000元有4000是我见到他之后给的现金,还有4000块钱是打到卡里的。卡号是谢某某给我的,卡名就是谢某某,是他通过短信告诉我的。当时他没给我这三张卡。
(3)被害人唐某某(系被诈骗的被害人)的陈述证明 :今年大概9月份的时候,谢某某找过我好几次,说他能给信用卡提额,他现在就干这个的,由于我们认识几年了,就信得着他了。我当时手里有一张工行的透支卡,卡号我记不住了,这张卡当时就能透支1400元人民币,他答应我能将我的透支卡提升信用额度为透支100000元到80000元,并告诉我说,别人我都收25个点,收你不能那么多,20个点就行。所说的点就是给我办理信用卡提额业务的好处费。
具体哪天给他的卡我忘记了,他领我到工商银行将我的银行卡和一个手机号绑定在一起,那个手机号是他买的,我不知道。当天我们就在我家楼下自由时间歌厅对面的工商银行将手续办完,他拿走了我的卡,而且当时他绑定我手机号的时候就知道我银行卡密码,并说二、三个月能把卡拿回来。过了大概不到一个月,我有一天上网买东西,突然发现我的卡上欠了30000多块钱, 赶紧给谢某某打电话,想问问他咋回事,结果就联系不上了。我自己当时在玩网络游戏中共消费了6000元人民币使用的是工商银行的信用卡×××.
(4)被害人霍某某(被诈骗的被害人)的陈述证明:
我被谢某某骗走了40000元钱。2014年8月30日,他跟我说银行卡的事,说是能把我的工行透支卡提升一个级别,本来我的银行卡额度是可以透支10000元,他许诺可以给我变成可以透支100000到150000元之初之间,好处费1000元钱。当时,他给我打电话说:“二哥,办这个卡需要一张能收到短信的电话卡”当时我也不懂,就陪着他一起去了开发区移动公司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在那里,我和谢某某一起在窗口办理了银行卡与手机短信绑定业务。之后,我就把银行卡的电话卡一起给他了,谢某某说:“今天晚上就把卡邮寄到北京总部去。”大概过了四、五天,我又到工行开发区支行去询问,我将我的银行卡号给了柜台服务员,让她帮我查询,结果工作人员说,我的卡于2014年9月2日有一笔大额的刷卡纪录。2014年9月26日我在开发区工行调取了我的信用卡明细单子,上面清楚地写明,2014年9月2日在白城市永福家具批发部POS机,刷了14000元的款。
当我得知我的卡被他刷了之后,我给他打了一个电话,他说:“二哥,这两天我有点事,这钱我用了,过两天就给你了。”整个交谈过程中他都没说明确的还款日期,只是说让我容他两天。但是第二天我再打他电话,就关机了。我通过朋友找到了他以前使用的几个电话号,但是都停机或者关机了,之后我还去过他家一次,他家人说不知道他去哪了。之后我又与他沟通过,我问他,为什么把我钱透出去?他说是他弟弟透出去的。我说:你咋没告诉我呢,这不是骗我吗?我问他他也没说出啥来。在这之后,谢某某就跑了,联系不上他了。
我的卡是中国工商银行的透支卡,卡号是×××,办卡时就是我的身份证。
六月末、七月初的时候,一天白天我接到一条短信,称我的银行卡被透支了12000元。因为时间太久,具体时间我都记不清了。当时我接到短信后,我给谢某某打电话,但是打不通。
除了这事之外还有一个事,在谢某某拿走我这张卡和身份证之前的几天,他找过我问我办不办透支卡,可以为我办三张透支卡,有农行、工行和浦发的,其中一张可以透支200000元,另两张可以透支30000元,这三张卡他收取我手续费一共13000元钱。最开始他说那张可以透支200000元的卡手续费是3000元,其它两张30000元的卡手续费每张是1000元,这5000元是我用现金现场给的他。过了几天,谢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卡已经办完了,但是还得让我交8000块钱的手续费。200000元透支额度的手续费4000元,两张30000元额度的手续费是每张2000元,一共8000元。这8000元有4000是我见到他之后给的现金,还有4000块钱是打到卡里的。卡号是谢某某给我的,卡名就是谢某某,是他通过短信告诉我的。当时他没给我这三张卡。
3、被告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唐某某,是我一个哥哥,他以前是创世纪歌厅的老板,现在不干了包工程活呢,手机号我不知道,他有一张透支额度14000元钱的工行卡,让我给他提升透支额度到20000元,我没有收取他的好处费,但是我拿走了他的银行卡和密码,我用这张卡透支出了14000元钱,让我花了。今年(2014年)我联系到几个可以办信用卡提额的朋友,这样我就在外面联系活,给其他人办理信用卡提额我从中间要好处费。之前我在和霍某某交谈的时候跟他提及过二人说我可以办理,让他帮我联系联系能不能有人办,后来我就跟他说:“二哥,我能帮你提额,别人都收20到30个点,我给你办,你就看着给我就行。”当时我们关系处的不错,我也没想赚他多少钱。20点就是办理信用卡提额所需要的好处费。额度每提10000元,20个点就是2000元。他一开始还没有着急就答应比较犹豫,后来好许是急着用钱,就同意让我帮了办了。他问我:“能提升到多少?”我说:“能提到100000元。”他说:“能提到50000元就行,剩下的我自己就能整了。”他的那张透支卡最开始在一个朋友手里,他把那个人的电话给我,让我去取的,那个人是个女的,大概三、四十岁的样子,我去取了那张银行卡,然后和霍某某一起去工行办理了业务,我不记得他的银行卡号是多少,只知道是工行的。当时霍某某的这张银行卡绑定了他自己的手机号尾号是9999,前面我记不住了。我将银行卡的绑定手机又增加了一个尾号为9900的电话卡,前面我也没记住,在银行账户有变动时,这两张卡可以同时接到手机短信提醒的,包括变更密码的验证码等。之后,我把他的银行卡和那张尾号9900的手机卡一起拿走了,给他办理提额业务,在给我的同时,他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告诉我了,那个密码是写在一张小纸条上的,好像是银行的什么单据上撕下来的,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我当时告诉他,这个卡必须得刷账单,取出钱然后再存进去,周次往复,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卡内的信誉额度,才能更快的办理提额业务,而这个过程大概得一个月左右。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我没更改过霍某某银行卡的密码。他的银行卡本身的透支额度是10000元,没过两天我就通过给银行打电话的方式给他的额度提升到了50000元,因为必须得刷信誉账单,所以我提升完额度之后直接去大润发超市南边一百米一个小额贷款(叫什么名我不知道)一次性刷了40000元出来,他们收取了我手续费320元。这个时间大概就是9月初,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接下来就是将这40000元存进去,但我拿到这40000元钱之后,我没给他存,这钱被我花了。都用在赌博和日常的生活花销了,但大多数都被我玩游戏机和赌博机输了。
出了这事之后,我害怕他找到我就把卡扔了,现在我也没有电话卡。整件事情中,自始至终就我一个人。我没收霍某某提升额度的好处费,因为提出的40000元被我花了。还有一个男的,三十多岁,挺高个,在一商店德克士旁边开了一个木门店,他有一张透支额度6000元的建行卡让我提额到12000元,我没有收取他的好处费,同样,他也把卡和密码都给了我,我从他的卡里透了6000块钱出来,卡也没有给他。
还有一个叫高某某的,这个人在新华加油站附近开中餐馆的,具体的店名我不知道,今天5、6月份左右,我答应给他办三张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200000元,好处费3000元,另外两张透支额度为30000元,好处费为1000元每张,一共加起来好处费是5000元,但是他没有一次性给我,第一次给了我2000元现金,第二次给了我1000元现金,说钱不够了,同时在第二天给我打了过来2000元到我账户里,过了一阵子,我给他打电话说之前的三张卡下来了,但还得给我4000元好处费,这样他又给我银行卡汇了4000元钱,其实这三张卡始终都没有办下来,钱我也没给他。
还有一次是给他的一张中国银行的透支卡提额,那张卡的透支额度本身为6000元,我给提升到了12000元,这次提额我没有收取了的好处费,但办完后我没有还他卡,他的卡内本身有6000块钱存款,当时他说他着急吃饭让我帮他取出5000元钱,这5000元我帮他取出来是在大润发西边道北的马路牙子上边给的他,之后这张卡就被我透支7000元人民币被我花了,之后卡也被我扔了。
我的银行卡是工商银行的,卡号是×××。这些信用卡的密码都是他们告诉我的,我当时对他们说提额必须得消费同时同再还上,所以需要密码,就这样他们都把密码告诉我了。我透支这些钱没有具体地点,除了大润发那边的小额贷款之外,再就是报纸上打电话,人家拿机器来,透完就走,也不认识。这些银行卡都被我扔了。我骗农资商店老板时是以可以给他办信用卡名义诈骗了他2000元钱,但这张卡我没有给他办下来,因为他本身有不良信用纪录。再有就是我还向他借了10000元钱,我当时说要买车向他借5000元,他当时就给了我一张银行卡,告诉了我密码让我自己去取,他说卡里有10000元时,我就对他说把钱都借给我吧,在他同意后,我把钱取完就把卡还给他了。这10000元钱我买了一台报废的夏利车花了3500元左右,同时在日常用车时修车也花了3000多元,其余的都被我日常生活用了。
本院对被告人谢某某与公诉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但数额有误经查被害人唐某某自己网上消费6000元认定被告人消费证据不足应予扣除。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诈骗罪成立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756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某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1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均应予以处罚。故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返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谢某某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