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43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15年3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3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洮北区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因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15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白城市二中附近歌厅喝完酒出来后,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因110未出警遂产生气氛情绪,驾驶吉G94292箱式货车将白城市政府电动伸缩门撞坏,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5330元。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申某某、武某某、田某甲、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诉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寻衅滋事任意毁损公司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3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去市政府撞大门是因为没刹住车而不是有意为之。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白城市二中附近歌厅喝完酒出来后,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因110未出警而产生气氛情绪,随驾驶吉G94292箱式货车驶向白城市政府,将市政府电动伸缩门撞坏,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5330元。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交通事故平面现场草图,证实张某某驾驶厢式货车撞坏市政府大门的现场情况。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吉G94392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其妻子李玉香,并且该车已两年未年检。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准驾车型B2。

(4)情况说明:白城市公安局机关保卫处2015年3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厢式货车将市政府电动大门撞坏,现大门已损坏的事实经过。

(5)情况说明:长庆派出所2015年3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车故意将市政府大门撞坏,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罚款。。

(6)白城市洮北区新远兴门业经销处2015年3月18日出具的白城市政府自动伸缩门损毁更换价格明细,证实需更换项目价格合计人民币8220元。

(7)情况说明:白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15年3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2015年3月15日19时08分至19时25分酒后四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的详细内容。

(8)世纪情歌厅出具的2015年3月15日世纪情歌厅的客人座位顺序及消费情况。

(9)2015年3月15日红红火火歌厅田某乙、河某某将所拾手机交给110民警的证明。

(10)长庆派出所2015年3月17日出具的收条一张:收到洮北交警交通科赵志坚移交的张某某身份证一张,黑色手机一部。

(11)张某某妻子李玉香2015年4月1日出具的收条一张:收到长庆派出所返还的张某某黑色FKD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布腰带一条,鞋带两条。

(1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

(1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3月16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因撞击市政府大门被行政拘留十日。

(14).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长庆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从录像看。第一次张某某和歌厅出来自称经查零的男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撕扯该男子不让走,被该男子用脚踢到脸部一脚,张某某当手到底。第二次张某某到底后过了一会,从北侧过来一领狗男子马上签询问张某某,从录像上看,可能张某某骂了该男子,该那字用脚连踢了十几脚,当手张某某反抗无力,办案明镜进调查,没有找到殴打张某某的嫌疑人,受伤原因属以上该二人殴打造成。

2、鉴定意见:

(1)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2015年3月20日出具的白价认刑认定[2015]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自动伸缩门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5年3月15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330元。

(2)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3月20日出具的(白)公鉴(理化)字[2015]28号鉴定文书,检验意见:从送检的张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5mg/100ml。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2015年3月26日9:10-10:10长庆派出所讯问张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2015年3月26日交警讯问张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2)2015年3月15日19:09张某某三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的录音光盘一张。

(3)2015年3月15日19:37张某某开厢式货车撞市政府大门的监控录像,2015年3月15日18:00-19:33世纪情歌厅内部及门口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6.证人证言:

(1)证人申某某证言:

世纪情歌厅是我经营的。2015年3月15日18时左右,有个男的来到我歌厅,坐在了歌厅北侧2号桌,唱了几首歌之后我们歌厅又来了两桌客人。轮到两桌客人唱歌时,这个2号桌男子不让另两桌客人唱歌还骂人,我上去劝这个男子,他还骂我,这个男子不听我劝。还上客人桌上谩骂客人,连喊带叫,我看他不让客人唱歌,我就把他推到歌厅门外。这个男子就喊:我报警。他报没报警我没听到,后来喊:要是有人打我一顿市政府就有人管我了,警察也能来管我了。这时我看他没买单,我就告诉服务员武某某去门口跟他要的70块钱。这时我屋内的两桌客人看这男子在喊要打架,先后两桌客人都走了。客人走时在门口这个男的还喊客人:你打我一顿,你打我。客人都走了没吱声,接着我也过去劝客人说:别跟这个男的一样,他喝多了。后来在门口我把客人劝走了,这个男子就往北走20多米接近马路边附近躺在地上喊:谁打我一顿,我好去市政府告状去。后来我和服务员都进屋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当时的另两桌客人我不认识,在歌厅屋内没有人动手打他,这个男子要了四瓶啤酒,四瓶都喝了。我看到这个男子走到北侧时躺在地上,没看到当时有人打他。我没看到这个男子开车来。这个男子刚进屋时还正常,点完歌开始唱后就不正常了,说我家音响声音大,音乐快,麦克声音大,还说这他妈的歌厅怎么开的,开始谩骂,后来客人来了就开始骂客人。

(2)证人武某某证言:

2015年3月15日18时左右,一个男客人来到我们歌厅唱歌,当时是我陪他唱歌的。在唱歌的过程中,这个男客人乱骂人并抢其他客人的麦克风。等到了大约19时左右,这个我陪的男客人出去打电话了,老板让我跟着出去,因为这个男客人当时没有付钱。等我出去以后,我就听到这个男子在电话里说:你们能不能出警,我受到伤害了。其他说的记不清了,过了一会老板就让我进屋了,其他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是世纪情歌厅的服务员,我们看到这个男子被人打了。歌厅屋内的其他客人都不认识,这个我陪的男子在电话里大概说:我受到人身安全威胁了。电话里问:你受伤,挨打没?他说:没挨打,没挨打你们就不来了?然后这个男子不知道给谁又打了个电话说:我给110打电话,110不管,你们警察向着警察,你们都不管我就上市政府告你们。

这个男子当时喝了四瓶啤酒,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歌厅有监控录像,我不认识这个男子,这个男子精神是否正常我没注意。

(3)证人田某乙证言:

红红火火歌厅是我经营的。2015年3月15日19时34分左右,我和服务员准备去上小卖店买东西,走到门口西北角20米处时看到地上有部手机,服务员河某某就把手机捡起来就回歌厅了。不一会有人往捡的手机里打电话,我一听是110打的我就告诉110我是红红火火歌厅我叫田某乙在门口捡到这部手机,之后大约在19时41分左右,110开车就来了,我们就把这部手机交给民警了。

我没看到有一个男子被打倒在地,没看到有人在门口打架。

(4)证人河某某证言:

我是红红火火歌厅服务员。2015年3月15日19时左右,我和田某乙出去准备去小卖店,看到地上有部手机就捡起来了,后来回到歌厅,110往这个手机打电话,我们就告诉他是我们捡到的手机,不一会110就赶来了,我们就把手机交给民警了。我没看到我家歌厅门口有人被打倒在地上,我也没看到有人在我家门口打架,捡手机之前我和田某乙在歌厅屋里了。

7 受害方张某某陈述:

2015年3月15日19时30分左右,当时我坐在市政府机关保卫处办公室里,就听见外面有“咣”的一声,然后我就和协警许德星从市政府机关保卫处办公室出来了,我看到一辆箱货汽车撞在市政府大门上了,市政府的电动大门被撞出了3米远左右,接着我看到一个男子从撞市政府大门的车上下来,这个男子往市政府院里走了大约10米远,然后又返回汽车附近,接着就躺在市政府院里的地上了。我和这个男子说:你是哪的人,你是干啥的,地上凉,你先起来。我连续问了这个男子三次。这个男子也不吱声,然后我又问他:你为啥开车撞市政府的大门,你喝多少酒啊?这个男子说:我乐意撞,因为我被警察打了。我让这个男子进机关保卫处休息,他不进,然后我就给市局指挥中心打电话请求支援。接着我拿着记录仪出去,又回到这个男子身边,问他:你有驾驶证和身份证吗?这个男子说:我兜里有,你自己拿。我说:你自己拿出来。然后这个男子就把驾驶证和身份证都给我了,这时110巡警来了。110问这个男子:你是哪的?这个男子说:我让警察打了。110问:你被哪个警察打了?这个男子说:就是警察打的,操你妈的人民警察。这个男子骂了警察大约10多次左右,这时110看到这个男子身底下有一把黑色的螺丝刀,110把这把螺丝刀拿走了。110巡警、我和许德星都看到这男子的脸部和嘴部都有血,110就报了120,等急救车来了就都走了。

我不知道这个男子脸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看到他时他脸上就有伤,这个男子的嘴部和鼻部都有伤,脸上有很多土。市政府电动大门整个都被撞坏了,自动开不开了。这个撞门的男子喝酒了,因为我闻到他身上有酒味。当时撞门的时候没有别人在场了。当时有监控录像。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故意开车撞坏了市政府的电动大门,因为我被警察打了,我报110,但110没出警,所以我是想去告状,告警察打人的事,我一生气就把市政府的大门撞了,被我撞出去2-3米远左右。我开的金杯牌的厢货车,是报废车,车牌号是吉G94392,这个车漏检两年。我有B2驾驶证,车主李玉香是我爱人。

我喝酒了,喝了大约4瓶啤酒。我被一个手持警察证件的男子和其他人打了,我也没看清楚。我受伤了,我没有还手。我的鼻子和嘴被打出血了,现在胸部和头部、胳膊关节很疼。我是在被打之前报警的,我知道酒后开车违法,我知道撞坏大门违法,我报警没人管我,我不知道市政府有没有监控。我开车门的时候倒在地上了,螺丝刀当时放在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前角,下车的时候螺丝刀是让我刮掉地上了。

2015年3月15日晚上,我开车来到立交桥北侧的“世纪缘”(歌厅名字我也记不清了)歌厅唱歌,等我进屋后,我坐在进屋右侧第二桌,我唱了一首歌以后,进来了至少3男子进门右侧第一桌,唱了一首歌以后又换到了左侧东数第二桌,然后这3男子中的一个男子来我桌,搂着我的脖子,并且把一个人民警察的证件给我看,还问我:“你是不是开车来的”,我说:“我是开车来的”,然后这个男子说:“我告诉你好话,你喝酒,千万别开车”,我说:“我明白,我家就在立交桥南边,打车也就5块钱,走着走也就三四百米,你放心吧,我不开车。”这个男子说:你明白就好。然后这个男子就回他自己桌了,过了一会这个对我亮警察证件的男子的战友来到我桌,邀请陪我的女服务员上他桌去,但是陪我的这个女服务员并没有去,然后这个男子就回他自己桌了。又过了一会,那个对我亮警察证件的男子又来找我并领到一个没人的空桌(北面1号桌)搂着我的脖子并又把那个人民警察的证件给我看了,跟我说:你自己一个人来的啊,你知道我给你亮的是啥就好,消停在这玩。然后我说行。然后我俩就各回各桌了,等我回去之后那个警察证件的男子一个男性朋友对我喊:你再嘚瑟我就整死你。我听到他喊我,我就站起来对他说:我也没犯啥错误,我也没碍着谁,你不让我酒后开车我就不开了,至于这样吗?这个喊我的男子听到我对他说这些话以后,就站起来要过来,我看到他朝我过来,我感觉他要来打我,于是我就出去报警,等我出了歌厅的大门以后,我就给110打电话了。我第一次给110打电话的时候歌厅的服务员也出来让我买单,我对110说:世纪情歌厅有一个亮警察证件的一伙人要打我,我希望你们出警。110在电话里对我说:你在歌厅的位置。我就告诉110了,然后110又说:警察怎么能打你呢,净扯犊子。我在电话里和110对骂了起来,然后110就把电话挂断了。接着我又给110打电话,我说:我报警,你们能不能出警,这有人要打我。110说:你挨打没?我说:我没挨打呢,等我挨打就晚了。110说:还是那个歌厅吧?我说是,然后我们就把电话挂断了。我又给110打电话,还没打通,那伙人就从歌厅出来了(3个男子),我当时站在歌厅的东侧,这伙人的一个男子对我说:我要整死你。我说:我咋的了,你要整死我。这个男子往北走了5-6步,我就追上去,我拽住这个说我的男子和他理论,我俩互相撕扯在一起,我就重复这句话:我咋的了,你要整死我。这时那个说我的男子上来给我一脚,一脚踢在我鼻部,我当时就被踢蒙了,然后我就晕倒在地上了。我也不知道过了多久,又过来一个男的继续用拳脚打我,等这个男子打完我就走了。过了一会我清醒过来,我就开车去市政府了,等开到了市政府大门的门口我就直接把市政府东侧大门给撞飞了2-3米远,撞完之后我从车上下来,我往市政府里走了几步,我边往院里走边喊:我被警察打了,110报警也不出警。这时从市政府右侧的屋子里出来两个男子,这两个男子中的一个对我说:兄弟,有啥事去屋里说。我说:上xx屋里说啥,都给我打成这逼样了。这时我感觉我头部和胸部很疼,然后我就躺在地上,我在市政府院里就开始谩骂中国警察,我骂:这就是人民卫士,人民警察,你们他妈的还叫不叫人了,我x你妈的人民警察。然后这两个男子中的一个拨打了110和120,过了一会110和120都来了,我被抬上120急救车送往白城市中心医院了,后来110巡警就把我移交到长庆派出所了。

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去歌厅,因怀疑他人要与之发生打斗,便多次拨打110电话,要求出警,因无果而产生恼怒,从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看,其醉酒后随意辱骂他人继而遭致被殴打,为泄私愤遂驾车驶向白城市政府,将市政府电动伸缩门撞坏,损失价值5330元,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当天系醉酒驾驶状态,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5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较高,其虽然悔罪,但未能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院依法予以酌定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车,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三)项、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刘 君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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