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昌刑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同年10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5)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叔叔陈德华在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街里经营太阳能热水器生意,与同在桦皮厂镇街里经营同种生意的于某某(另案处理)因争抢生意产生矛盾。2011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应陈德华的要求与陈德华赶到位于桦皮厂镇街里的由于某某经营的“天普太阳能”商店。陈德华与被告人陈某甲同于某某见面后随即发生争吵,尔后厮打在一起。被告人陈某甲被于某某用螺丝刀攮伤后,走出该商店并从其所驾车辆内取出一根棒球棒将该商店的玻璃门打碎一扇,又被闻声赶到的于某某用斧子将头部砍伤。
被告人陈某甲因其被于某某打伤而对于某某怀恨在心,于2011年12月20日至2015年6月11日间,先后三次持刀窜至“天普太阳能”商店,打砸该店的玻璃及于某某所驾车辆的玻璃,并将前来查看的于某某的妻子孙某某头部砍成轻微伤,衣服砍坏。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2年4月8日9时许,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大市场十字路口处逗留时,途经此处的大客车司机安某某鸣笛示意,引起被告人陈某甲的不满,二人发生争吵。次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手持铁棍窜至桦皮厂镇客运站安某某停放车处,叫骂安某某,尔后用铁棍将安某某所驾大客车的前风档玻璃打坏。
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 285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的叔叔陈德华在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街里经营太阳能热水器生意,与同在桦皮厂镇街里经营同种生意的于某某(另案处理)因争抢生意产生矛盾。2011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应陈德华的要求与陈德华赶到位于桦皮厂镇街里的由于某某经营的“天普太阳能”商店。陈德华与被告人陈某甲同于某某见面后随即发生争吵,尔后厮打在一起。被告人陈某甲被于某某用螺丝刀攮伤后,走出该商店并从其所驾车辆内取出一根棒球棒将该商店的玻璃门打碎一扇,又被闻声赶到的于某某用斧子将头部砍伤。
被告人陈某甲因其被于某某打伤而对于某某怀恨在心,于2011年12月20日至2015年6月11日间,先后三次持刀窜至“天普太阳能”商店,打砸该店的玻璃及于某某所驾车辆的玻璃,并将前来查看的于某某的妻子孙某某头部砍成轻微伤,衣服砍坏。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2年4月8日9时许,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大市场十字路口处逗留时,途经此处的大客车司机安某某鸣笛示意,引起被告人陈某甲的不满,二人发生争吵。次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手持铁棍窜至桦皮厂镇客运站安某某停放车处,叫骂安某某,尔后用铁棍将安某某所驾大客车的前风档玻璃打坏。
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 28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于某某、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谅解,赔偿被害人陈某乙18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所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 285元。
2、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损伤照片、急诊病历证实,孙某某头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工具的情况。
4、被损坏物品照片、现场录像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损坏财物情况。
5、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于某某、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谅解的情况。
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7、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提起及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的情况。
8、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9日12点多钟,我们的客车在桦皮厂镇客运站准备要发车时,昨天与我吵吵的那小子(陈小二)来了,手里拿根铁棍子直接奔我来了,我当时在驾驶室坐着呢,他边骂我边让我下车,我不想与他发生冲突,就没下车,然后他就问谁是车主,我们老板陈某乙说:我是。之后老板就下去了,到他跟前对他说:老弟你干啥呢?他说我骂他了。老板说:他那么大岁数能骂你吗?这时乘客王秀荣下去了,劝他同时推他走,他不听,上前就朝车玻璃打了一棒子,后被刘中华等人把他劝走了。打在玻璃的中间了,当时玻璃就炸了、裂纹了,没碎。昨天九点半时,他在桦皮厂镇大市场十字路口道中间截车要去市里,我开车快到路口时怕碰着他,就按下喇叭示意他让一下,结果他误以为我骂他了,当时争吵几句就拉倒了。
9、证人李某甲和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孙某某、刘保春在我家书店里唠嗑,过一会孙某某就出去了,我看见孙某某和一个陌生男子在厮打,我就出去拉仗,这个男子拿刀向孙某某头部砍去,我就赶紧给拉开了。孙某某脸上都是血。
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0日17时许,我在桦皮厂镇天普太阳能对面商店呆着,听见外面有玻璃碎声,我就出去了,陈某甲正拿一把铁镐站着,天普太阳能门玻璃碎了,当时天普老板于某某在屋里站着没出来,我就把陈某甲拽走了。
1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陈某甲第一次是2011年10月27日晚5点左右,当时陈某甲、陈德华还有一个姓李的男的进我家商店,陈某甲手里拎着我家卖的水泵,而且我家店里的货物都已经倒了,之后我过去和陈某甲还有陈德华打在一起,打完后陈某甲走出门外,用他自带的铁棒子把我家商店右侧一扇门玻璃砸碎了。第二次是2011年12月20日晚。第三次是2014年12月8号下午3点左右,我当时没在家,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陈某甲给她砍了,我马上回家,从监控录像中看到,陈某甲到我家商店时,先用力推了几下门,之后用一把片刀朝我们商店门玻璃砍了几下,没看坏,我媳妇从外面回来时,陈某甲用到把我媳妇给砍了。我媳妇当时穿的皮羽绒服被陈某甲用刀砍坏了,作价1820元。第四次2015年6月11日晚5点多,我和我爱人都在商店里,陈某甲从外面过了,手拿一根一米多长的斧子在门外叫骂,让我出来,说出来要整死我,说只要他不死就没我好,我当时没有出去,他先用斧子把我家一扇门玻璃给砸坏,随后又用斧子把我的佳宝面包车一扇玻璃砸坏,之后我打110报警, 3名警察把陈某甲带走了。物品作价630元。
1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4年12月8日下午3点左右,我从邻居树人书店出来,看见陈某甲用刀砸我家商店门,我就问他:你干啥呀。他骂我。然后就用刀砍我,几下我也不知道,头部两处刀伤,缝了八针,左手中指有一个口子。我就打电话报警。我当时穿的皮羽绒衣被他砍坏了,价值3500元。陈某甲以前和我爱人打过仗,之前也砸过我家的玻璃。2015年6月11日晚5点50分左右,我和我爱人在店内干活,听到有什么东西碎了的声音,我下楼,在一楼看见我爱人在一楼,陈某甲当时在我家商店门外站着,手里拿了一个斧子,嘴里一直喊着让我爱人于某某出来,说出来要整死于某某,我家商店的一扇门玻璃已经被砸坏了。当时我爱人打电话报警。民警走后,我和我爱人发现我爱人的面包车左侧中门的一块车玻璃被砸碎了。陈某甲砸店四次。2011年我就因为和陈某甲的叔叔陈德华抢太阳能生意,在当年10月27日时发生过打仗的事。晚上5点多钟,陈某甲和陈德华,还有一个姓李的小子一起到我家商店,当时我在楼上,后来听见楼下有打仗的动静,我就下楼了,看见于某某和陈德华、陈某甲正在厮打,后来陈某甲就出去了,在外边用铁棒子把我家商店右扇的门玻璃给砸碎了。2011年12月20日晚上5点左右,我当时和我爱人在店里,陈某甲拿个铁镐在外边把我家商店的两扇门玻璃和一扇窗户玻璃给砸碎了,原因就是因为第一次打仗的事。
1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我家客车前挡风玻璃被人砸了,2012年4月9日中午在桦皮厂镇客运站,陈小二。中午十二点多,我家客车在桦皮厂镇客运站准备发车时,陈小二来了,手里拿根铁棍子直接奔司机去了,嘴里边骂司机边让司机下车,司机没有下车,然后就问谁是车主。我说我是,我边说边下去了,到他跟前对他说:老弟你干啥呢?他说:他(司机)骂我。我说:他那么大岁数能骂你吗。这时我的乘客王秀荣从车上下来劝他同时推他走,他不听上前就朝车玻璃打了一棒子,后被在场人把他劝走了。当时玻璃就炸了、裂纹了,没碎。昨天九点半时,他在桦皮厂镇大市场十字路口道中间截车要去市里,我快行驶到路口时怕碰着他,司机就按下喇叭示意他让一下,结果他误以为司机骂他了,当时争吵几句就拉倒了,没想到他今天来把我车给砸了。
1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1年、2014年、2015年都砸了天普商店。2011年10月27日晚5点多,我老叔陈德华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于某某因为干太阳能活的事吵吵起来了,我老叔说让我跟着他去一趟。之后我到麻将馆,就看见陈德华开的车朝于某某家商店去了,我也开车过去,下车后就直接进屋,看见陈德华正和于某某吵吵,当时于某某手拿一个螺丝刀,于某某和陈德华吵吵几句后就用手里的螺丝刀朝我俩扎过来,我和我叔都被扎伤了。之后我跑到外面,从我汽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个棒球棒,走的于某某商店门口,用棒子把他家商店的一扇玻璃给砸碎了,于某某从屋里出来,手拿一个小斧子,我当时用棒球棒朝他面部打一下,于某某就用斧子朝我脑袋砍好几下,还有斧子方头那面砸我脑袋好几下,后来我就昏过去了。(棒球棒)长约40里面,金属的,空心的。第二次是2011年冬天,我想之前和于某某打仗的事很憋屈,从家里拿了一根铁镐,开车去天普,下车后我拿着铁镐就过去了,没进屋,也没看屋里有没有人,当时我什么话都没说,直接用铁镐砸了天普商店正门的两扇玻璃,还砸了一扇窗户玻璃,砸完我就开车回家了。第三次是2014年12月一天下午,当时我又感觉心里不得劲了,我拿了一把类似砍刀的刀又去天普了,当时商店里没人,我就用刀朝商店正门玻璃砍两下,但是没有被砍坏,正好于某某媳妇从外面回来,我当时看他媳妇也十分生气,因为第一次打仗时她手拿一根挺长的管子,我就上去朝她头部砍了2、3刀,她脑袋出血了,我就走了。第四次是今年6月11日晚上,我在家喝完酒后,感觉心里憋屈,从家里拿了一斧子,走着去的天普,当时我从窗外看见于某某和他媳妇都在商店里,我在外面喊,让于某某出来,于某某不出来,然后我就用斧子把天普正门的一扇玻璃砸碎了,后来我又在门外骂了于某某几句,但是于某某始终没出来,当时应该是于某某报警的,没过一会警察就来了,之后警察就把我带到派出所了。我让于某某出来就是要打他,因为这几次都没有打到于某某本人,我心里一直感到憋屈。还有一起,我把一辆客车的玻璃给砸坏了。2012年4月8日上午,我当时在桦皮厂镇大市场的十字路口那站着,从边上开过来一辆大客车,差点把我给刮倒,我看见当时开车的司机好像骂了我,我看车是往客运站那开的,我就跟过去了,当时我记得好像骂了司机,后来被人劝走了。第二天中午,我觉得这事挺憋屈的,就从家里拿了一个铁棒子去桦皮厂客运站了,正好看到昨天那辆大客车在客运站停着,当时我说什么记不清了,反正就是用棒子砸了一下大客车的前风挡玻璃,砸完之后我就走了。当时我家里人说已经赔偿对方了,但是我没有去派出所签过调解协议。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泄私愤,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认罪,其所在社区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代理审判员 肖 鹤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