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丹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43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丙,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白城市。因诈骗,2014年5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诈骗罪,2014年8月1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符乃杰,系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白城市,因诈骗,2014年5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骗罪,2014年6月1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晶,系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诈骗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及辩护人李晶、符乃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于2014年3月18日,将夫妻二人位于百琦花园小区15号楼3单元6楼东侧住宅通过许某某、刘某甲联系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使用的是定购房屋合同书、百琦花园商品房销售收据,且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将该楼房卖给胡某某后,用该楼房及庆学东路房屋(价值300000元)、一辆本田奥德赛汽车(价值80000元)为抵押物,以买卖医疗器械为名,在被某某处借款550000,00元。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丙再次将该处住宅通过高某甲以320000元卖给牛某某。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将已经抵押给张某甲的本田奥德赛汽车以100000元卖给许某某,诈骗被害人许某某100000元。

2014年3月23日、4月23日和5月26日,被告人张某丙以开沙坑名义、做医疗器械买卖、信用卡提额垫付手段从被某某处骗得40,5000.00元。

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丙以给徐某某办工作名义骗得徐某某40000元。

2012年7月13日至16日间,被告人张某丙以给贾某办低保所用医院诊断、病例和帮贾某办理公益性岗位名义,骗取被害人贾某3000元。以帮助贾某甲办理贷款名义,诈骗贾某甲90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高某甲、胡某某、刘某甲、孙某乙、崔某某、高某乙、李某某、王某某、吕某某、高某丙、张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某某、牛某某、许某某、徐某某、贾某乙、贾某甲陈述;4、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丙诈骗价值104,90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甲诈骗价值27,2000.00元属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符乃杰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张某丙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甲辩解自己也是被害人,因被告人张某丙告诉自己卖给胡某某已赎回来了。

辩护人李晶认为;孙某甲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一、关于抵押贷款的问题:孙某甲使用抵押物是真实的,与抵押贷款的金额是吻合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关于一房多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而两份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行为之实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不属于诈骗。张某丙、孙某甲与张某甲、许某某、高某甲之间系高利贷的借贷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们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无效的合同,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于2014年3月18日,将夫妻二人位于百琦花园小区住宅通过许某某、刘某甲联系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使用的是定购房屋合同书、百琦花园商品房销售收据,且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将该楼房卖给胡某某后,用该楼房及庆学东路房屋(价值300000元)、一辆本田奥德赛汽车(价值80000元)、被告人孙某甲的工资卡为抵押物,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3月23日、24日分别在张某甲处借款300000元、250000元,合计552000元。此后被某某取走孙某甲工资卡内存款5.300.00元,共骗得被某某166.700.00元。

2.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于2014年3月、4月间,将自己在张某甲处用于借款抵押的本田于奥德赛汽车以100000元的价格买给许某某,骗得现金100000元。

3、2014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丙再次将百琦花园住宅320000元价格卖给牛某某骗得现金320000.00元。

4、被告人张某丙以开沙坑、做医疗器械买卖、信用卡提额垫付为名的手段骗得被某某现金40,5000.00元。

5、被告人张某丙以能办工作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某现金40000元。

6、被告人张某丙以能办低保所用医院诊断、病例和能办公益岗位为名,分别骗得贾某、贾某甲现金3000元、9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有分有合诈骗作案六起,共骗得张某甲、牛某某、许某某、徐某某、贾某乙贾某甲的现金共计;104370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丙诈骗金额为1.043.700.00元,被告人孙某甲参与二起,诈骗金额266.700.00元。所获赃款全部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短信记录:

贾某多次问张某丙办理低保的事有信吗,不能办就把钱拿回来?还多次问到给他父亲办理银行贷款的事。

(2)贾某甲吉林银行卡支取记录:

于2014年7月16日存入9000元。至2014年7月17日陆续被取出。

(3)许某某购房和汽车手续:

张某丙将其所有的百琦花园房屋卖给胡某某后,又把该房屋及汽车抵押给张某甲,之后又卖给许某某。

许某某提供的购车款收条和奥德赛二手车买卖合同,张某丙和孙某甲签字,购车款100000元。2014年4月4日。

孙某甲、张某丙将房屋卖给许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地点:白琦花园二期15号楼西一单元四楼西户。售价300000元。

(4)牛某某购房手续:

牛某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及收据,以320000元购买百琦花园小区15号楼西三单元六层东房屋。张某丙和孙某甲签字。

(5)张某甲买张某丙车和房屋的手续及其借款给张某丙的借据:

张某甲被骗买房和买车及其借款给张某丙的手续。

张某甲提供的奥德赛二手车买卖合同,以80000元购买,孙某甲签字,2014年3月23日。及房屋销售收据,价格267.428元。及房屋买卖合同,以300000元购买百琦花园小区15号楼三单元六层东房屋。孙某甲和张某丙签字,2014年3月23日。

借据二张,一张为600000元,另一张为965000.00元)

(6)胡某某购房手续:

胡某某以150000元购买张某丙和孙某甲的房屋。

胡某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及收据,以150000元购买百琦花园房屋。张某丙和孙某甲签字。

(7)收条:

徐莉找张某丙办工作交给其40000元后,张某丙打的收条。

(8)情况说明:

张某丙系过敏性紫癜。医院无法和药治疗,联系吉林省监狱医院,该医院称无法治疗,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9)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某甲和张某丙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

(10)白城日报

:孙某甲将其在百琦花园的楼房遗失后声明。

(11)白城市医院的证明材料:

张某丙系白城市医院职工,没有参与购买医院设备化验试剂。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查询孙某甲和张某丙银行帐户余额和发生额。

(13)中国银行存款回单;

该行张舸银行内存入的现金情况和交给孙某乙的银行卡上有60000元存款。

(14)情况说明:当日孙某乙没有找到。

(15)情况说明:涉案人员王辉没有找到。

(16)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立案时间。

(1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被告人张某丙和孙某甲的户籍信息。

(18)律师提供工资表一张;

孙某甲被张某甲领取情况。

(19)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账户交易明细证实;

折取5300元。

2.证人证言

(1)高某甲(系帮助牛某某购买张某丙房屋的人)的证言

:我是在2014年年初,通过白城电厂的闫善宇认识的孙某甲、张某丙他两口子。我当时帮助我朋友牛某某从张某丙夫妇手里买过一处房子,就是买卖,不是抵押。今年年初,我去我朋友闫善宇家的时候,正好张某丙夫妇也在他家,闲唠嗑的时候,张某丙说她有一户房子要卖,我们就唠了一下关于这个房子的具体情况,当时她想卖380000元。然后到4月末的时候,我朋友牛某某从北京回来,和我说他要买户房子,让我帮着联系联系,我就想起张某丙说过的这户房子了,然后我就打电话问张某丙这户房子卖没卖呢,她说没卖呢,然后,我和牛某某与张某丙一起去看的房子,看过之后,最后谈价到320000元,牛某某同意了,就在2014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交的现款。2014年5月1日中午,买的是百琦花园二期15号楼三单元6楼东门,花现金320000元人民币,当时是在白城铁路二校门口往北一点有个复印社屋里交易的,合同就是在那屋打印的。牛某某把现金320000元交到张某丙手里了。出屋之后,张某丙把这个楼房的相关手续及进户门钥匙5把都交给牛某某了。张某丙夫妇给牛某某的这户房产的相关手续有张某丙夫妇同百琦花园售楼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还有物业的相关手续。后来,我和牛某某、孙某甲去售楼处核实过这些手续的真伪,售楼处的龙会计看了售楼合同和购房收据,他说购房收据是真的,购房合同是假的,因为上面的签字不是他们售楼处的人签的字。孙某甲就跟我们解释说,原购房合同丢失了,这张合同是补签的,他说之前曾经在白城日报上面登报挂失过原合同,但报纸和办理挂失的手续都没留,就说在去登报挂失。我们俩陪着孙某甲去白城日报社进行了登报挂失。现在那张报纸我还留着呢。

(2)证人胡某某(系购买张某丙房屋的人)的证言

:我是2014年3月18日买的百琦花园小区15号楼西三单元六楼东侧这套住房。是朋友刘某甲介绍一对叫孙某甲、张某丙的夫妻卖给我的。我花了150000元。购房款我付了,购房款我给刘某甲了,刘某甲给了孙某甲、张某丙,孙某甲、张某丙给我打的收条。我买的房子没有房照,有定购房屋合同书、百琦花园商品房销售收据。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书时是孙某甲、张某丙夫妻俩去签的。

(3)证人刘某甲(系帮助胡某某购买房屋的人)的证言

:我认识胡某某,我作为中间人帮胡某某买过房子。是2014年3月(详细时间记不清了),购买的百琦花园小区15号楼西三单元六楼东侧这套住房。我是通过许某某介绍买的这户房子,后我将房子介绍给胡某某,胡春玲买了这户房子。许某某给我介绍这户房子的时候是是买卖房,当时签的是买卖房屋协议。这户房子当时胡某某当时花150000元买的。胡某某当时将购房款给的我,我将购房款给的房主孙某甲、张某丙,孙某甲、张某丙收到购房款以后,打了收条。

(4)证人孙某乙(系其给张某丙联系借款的人)的第一份证言

:我认识张某甲,张某甲是干汽车租赁的。我认识张某丙和孙某甲,我帮着张某丙和孙某甲联系过,在张某甲手里借过钱。张某丙和我说是用于医疗器械采购。我和张某甲说,张某丙和孙某甲要用钱,并且都有正式的工作,有房子,有车能抵押,然后张某甲核实完就同意借给张某丙和孙某甲600000元。我从中赚取好处费12000元,第一个月6000元,第二个月也给了我6000元。好处费是张某甲给我的。张某甲借给张某丙和孙某甲60万元利息是8分利息,每个月48000元人民币利息。抵押的一处在庆学东路那的房子,还有一套白琦花园的房子,还有一辆白色本田奥德赛车。他们办借款手续的时候我在场。我帮张某甲给张某丙和孙某甲捎过120000元。2013年10月的时候,孙某甲、张某丙通过我想崔某某借了600000元,这钱是过了几个月还的。2014年3月的时候,孙某甲、张某丙通过我向张某甲借了600000元,2014年4月的时候,当时我和张某甲说了,张某丙要搞信用卡垫还这个事,后来听说张某甲给孙某甲、张某丙拿了钱,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出钱方给我1%的提成。他俩向张某乙借钱是以搞医疗器械为名借的钱,向崔某某、高晓宇、张某甲三人借钱是以资金周转为名借的钱。我问过他俩借这么多钱干什么,他俩不让我知道,不告诉我。我知道他俩有两处房产,一个是白琦花园小区15号楼西三单元六楼东侧,另一个是庆学东路45号楼1单元3层西户,向崔某某借600000元的时候,阳光家园的二户六楼房子不是孙某甲、张某丙的名,拿的是两张协议。

(5)证人高某乙(系孙某甲的母亲)的证言:

张某丙是我儿媳,我们之间有经济往来,都是张某丙向我借钱。张某丙借我的钱没有还过。

(7)证人李某某(系被某某的妻子)的证言

:张某甲是我丈夫,张某丙和孙某甲在我家拿钱时我在场,第一次2014年3月23日拿了600000元,第二次2014年4月23日拿了965000元。我们是通过孙某乙认识的他俩。第一次是孙某甲、张某丙说搞医疗器械买卖拿的钱,第二次以信用卡垫还的名义拿的钱。

2014年3月23日上午九点多,我和张某甲到孙某甲、张某丙庆学路家给他们送去300000元现金,十点多孙某甲到我家拿走10多万元现金,下午孙某乙来了又给孙某甲、张某丙稍回10多万元,当时他俩给我们打了总计600000元欠条,讲好给我们8分利,借款时扣除了48000元,实际上他拿走552000元,我给了孙某乙6000元的好处费。这600000元没还我。2014年4月23日中午的时候,孙某乙到我家来跟我说孙某甲、张某丙有信用卡要垫还,因为张某甲出门晚上四点多才回来,晚上八点多孙某甲、张某丙到我家来,谈信用卡垫还,当时说给我们五个点的好处,张某丙拿了四张中国银行卡,我拿着这四张卡到我家对面的中国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一张卡里存了50000元,一共存了200000元。24日上午孙某甲、张某丙又到我家来,又让我们存款,这次拿了六张卡,这六张卡中其中二张卡每张存了60000元,其余四张卡每张存了70000元,一共存了400000元。其中一张是张舸的卡。24日下午,我和张某甲又到金百合和平店门前给孙某甲、张某丙拿了300000元。25日下午,我又到白城商场中国银行那又给孙某甲、张某丙拿650000元,一共给他俩965000元。给我105000元好处费。这笔钱也没还。第一次那个600000元孙某甲、张某丙用他们一户庆学路住宅楼、一户白琦花园住宅楼还有一台本田奥特赛车签的买卖协议,到期钱不还,这两户房子和车就归我。960000元那笔打的是欠条。

(7)证人王某某(系孙某甲表弟的儿媳妇)的证言

她在中国银行上班,张某丙是我大伯哥的儿媳妇。有一张张舸的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在张某丙手里,帐号为:×××。是张某丙2014年2、3月向我借的,他说做医疗器械买卖没有回款,向我借张舸的信用卡透点资。之后我没有查过银行记录。是否有钱存过我不知道。

(8)证人吕某某(白城市医院医生)的证言

:我有一张中国银行卡在张某丙手里,是她向我借的,说别人要还他钱,她的卡不能用,借我的转一下。别人往我的卡存入六万60000元。卡号:×××。我的卡没让她提额、垫付。我也没收取好处费。卡上的60000元被张某丙取走了。

(10)证人高某丙(系借款给张某丙的人)的证言

:2013年12月份,我朋友孙某乙对我说他认识一下叫张某丙的是白城市医院的,她丈夫是电业局的,张某丙她们医院新建楼 ,她给医院进医疗设备,需要一些钱,让我帮着给他们夫妻张罗点钱,之后给我一些利息,于是我同意了。后我和我父亲借的钱,过了一周后,张某丙和我见面,孙某乙也在场,张某丙和我具体谈了借钱的理由和用途,和孙某乙跟我说的一样,并提出给我7分利息,于是我就决定借钱人给张某丙了。12月末的一天,我在白城市农业银行用我的卡给张某丙农行卡转了300000多元(具体多少我忘了),剩下 给的现金,直接扣的一个月利息,我一共给张某丙55。8000.00元。我借给她3个月,一共得利息12。6000.00元,她是用一台本田奥德赛、百琦花园及庆学东路的房屋做的抵押,她还款之后没向我要抵押手续,我就把这些抵押手续都撕了。

:2014年3月下旬,孙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当时在单位,他说还我钱,于是我们约定在鹤翔宾馆楼下见面,之后我就去了,他给我200000万元现金,具体多少我忘了,过了几天孙某甲又给我300000多元,这两钱共是550000元,之后张某丙又通银行给我建行 汇了50000元。

(10)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哥哥)的证言:张某甲是我弟弟。我与张某甲有经济往来,他从我就拿过钱。2014年3、4月份的时候,张某丙通过张某甲还过我钱。 张某甲在我手里拿过钱,我要用钱就给张某甲打电话,张某甲让张某丙给我送的钱。张某丙还给我250000元。这250000元是张某丙你我弟弟张某甲的钱,张某甲让张某丙把这250000元还给我。

(12)证人刘某乙(系张某丙某某丈夫)的证言:我认识张某丙,她是我妻子徐艳丽的朋友。我是通过我妻子徐艳丽认识的张某丙。张某丙向我借过两张银行卡,一张是我妻子徐艳丹的,还有一张是我的。张某丙向我借银行卡产要向卡里转款。借银行卡时间是2014年3、4月份。大概有三、四天张伟庆就还给我了。张某丙用我卡转过钱,但还给我的是空卡。

3.被害人陈述

(1)被某某陈述

:孙某甲、张某丙一共诈骗我1565000元钱。 孙某甲、张某丙他们俩说在白城市医院做医疗器械买卖,一开始从我这拿了600000元,后来又以信用卡提额需大量资金为由又在我这拿了965000元,一共是1565000元。这些钱我付的都是现金。

2014年3月23日,我付给孙某甲、张某丙600000元,这些钱孙某甲、张某丙说是做医疗器械买卖用,这600000元是分三次付给孙某甲、张某丙的,都是一天付的。头二笔40多万是我直接将钱付给孙某甲、张某丙的,最后一笔是张某丙打电话给我,让一个叫孙某乙的给带回去的,一共是60万。2014年4月23至30日期间,孙某甲、张某丙一天晚上到新华管区我的鸿鑫汽车租赁公司找的我,说信用卡提额要大量资金,给我5个点的好处费,这样我就给孙某甲、张某丙拿来的信用卡里存了20万,后来孙某甲、张某丙又来了,说还有信用卡需存钱,这样我给孙某甲、张某丙又拿了40万,下午给孙某甲、张某丙拿了30万。之后的一天下午,我又给张某丙拿了65000元,一共是965000元。

拿走600000的时候孙某乙在场,拿走965000元的时候,是孙某甲、张某丙和我在场。当时讲这600000元一月给我48000,二个月一共给我96000的好处费。当时说两个月后连本带息一起还给我,但两个月到还钱的时候1分钱也没还给我。

说做医疗买卖向我借的600000元给我打了欠条,欠款人是孙某甲、张某丙,欠条是写的2014年4月23日还钱,但2014年4月23日没有还上。孙某甲、张某丙向我借600000元时,将孙某甲名下一处位于庆学东路45号楼1单元3层西户,建筑面积95.8㎡的房子(此房子有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证白字第201109788号),还有一处位于百琦花园小区15号楼三单元六层东户的房子(此房子有房屋买卖合同书),还有一台白色奥特赛(车牌号吉GA1318)抵押给我。

我被他们骗了,第一,孙某甲、张某丙向我借的965000元说三天以后还我,并给我点好处费,但并没还我也没给我好处费,我去找孙某甲、张某丙要,他们说没钱。第二,我去白城市医院问孙某甲、张某丙有没有和白城市医院做医疗买卖,白城市医院说没有此事,这一了解我就知道被骗了。 2014年3月23日上午9时许,孙某乙到我的鸿鑫汽车租赁公司找我,孙某乙说有一个事,有一对叫孙某甲、张某丙的夫妻,孙某甲丹是电业局的工人,张某丙是白城市医院化验室的,这夫妻俩做医疗器械买卖,在崔某某那拿了600000元用了三个月后就还了,还在小宇(此人我不认识)那拿了600000元用完也还了,这夫妻俩口碑很好,唠嗑时问我有没有钱借给孙某甲、张某丙夫妻俩,我就答应借给孙某甲、张某丙夫妻俩600000元。然后我就张罗了300000元,孙某乙带我到孙某甲、张某丙家,我把这300000多送到的孙某甲、张某丙家,写的欠条包括房屋抵押和车抵押手续。中午的时候孙某甲开车到我公司从我手取走100000多元,下午孙某乙到我公司取走120000。一共是600000元,我给孙某乙6000块钱的好处费。到了2014年4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孙某甲、张某丙钱没还上,要再用上一个月,孙某乙又从我这拿走了6000元的好处费。2014年4月23日,孙某乙先到我公司跟我爱人李某某说如果孙某甲、张某丙来说信用卡提额需要钱,就让我给拿,不差事。这样2014年4月23日晚上,孙某甲、张某丙到我公司来,说钱没还上给我买了二条玉溪烟,孙某甲、张某丙说为了报答我,有一个好事,信用卡提额可以返点,孙某乙都挣了,问我干不干,我问怎么个干法,孙某甲、张某丙说给孙某乙是返点3%,为了报答我给我5%的返点,这样当天晚上给孙某甲、张某丙拿来的七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里存了200000元,卡名记不清了。第二天上午张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信用卡提额需要600000元,我没有那么多钱,就张罗了400000元,这400000元我存在了孙某甲、张某丙拿来的几张中国银行信用卡里了,当天下午孙某甲、张某丙说还需要500000元,我说我看看,这样那天下午我在金百合和平店门前又给孙某甲、张某丙拿300000元。第二天下午,孙某甲、张某丙又和我说差100000块钱,我家里只有65000元,就把这65000元送到白城商场中国银行门前的给孙某甲、张某丙。张某丙将钱还给我哥张某乙250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孙某乙长期给一个叫小宇的放款,小宇又将放给了孙某甲、张某丙,孙某甲、张某丙还不上小宇的钱,孙某乙把孙某甲、张某丙到我家,做了抵押手续,孙某甲、张某丙从我那拿了600000元还给小宇的了。后来骗我那965000元孙某乙跟我说孙某甲、张某丙在崔某某手借了300000元,将骗我的钱还给崔某某了。孙某甲、张某丙和孙某乙长期在一起吸毒,我被骗的1565000元。

:张某丙说买医疗机械往公司打款,公司给还试剂款,一个月就给返回来,答复给八分利,一个月是48000元的利息款。借这600000元钱是孙某甲、张某丙,我将钱送到孙某甲、张某丙签的抵押手续。是2014年3月23日上午签完协议后,我当时就付现金300000多元给孙某甲、张某丙,中午孙某甲在鸿鑫汽车租赁公司我手里取走100000多元,下午一点半孙某乙在我 取走120000元给了张某丙。

:2014年4月23日晚上八点半,我从松原回鸿汽车租赁公司,我看到孙某甲、张某丙在我鸿鑫汽车公司。张某丙说有一个好事信用卡提额往卡里存钱,给我存款金额5%的返点,当天晚上张某丙拿了七张中国银行卡,在我鸿鑫汽车租赁公司对面的中国银行内,我爱人李某某往这七点卡里共存入了200000元,这七张卡就放在我爱人李某某手里了。张某丙告诉这七张卡的钱不能动,过两天以后再动。第二天张某丙给我打电话说要用600000元信用卡提额,我说没这些钱,我让我爱人李某某又在我汽车租赁公司对面的中国银行又存到张某丙给我爱人李某某那七张卡里了。存完钱后,当天下午,张某丙说刘姐还需要往信用卡内存钱,我们约好在金百合和平店见的面,当时看见孙某甲、张某丙在一起。孙某甲、张某丙一起到我车里,我给了孙某甲、张某丙300000元钱,张某丙说刘姐不能让你白忙。这样张某丙把存钱的七张卡要回,说第二天十点前把钱返给我。2014年4月25日,我向张某丙要钱,张某丙以各种理由说刘姐的钱没到位,明天一定给,并说刘姐说的不能让你白忙,给你30000元好处。2014年4月26日,我到张某丙家找她,张某丙把我领到白城市医院门口,说一会有人把钱送来,等到下午四点人也没来,后张某丙让我到白城商场门前,孙某甲给我30000元现金,说是刘姐给你的好处费,我就拿着30000元回家了。后来张某丙给我了103000元,一共拿回163000元,张某丙说这163000元内有借那600000元的利息钱48000元。后来张某丙又在我那拿了65000元信用卡提额钱,这65000元是我送到白城商场楼下的中国银行门前。还钱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让孙某甲、张某丙把钱给我哥张某乙送去250000元。

:因为2014年1月高晓宇放给孙某甲、张某丙600000元钱,2014年3月23日还给了高晓宇600000元,还欠高晓宇270000元。我给高晓宇打电话,我在电话里问高晓宇,孙某甲、张某丙骗走我的600000元都还给你了。高晓宇说:二哥你别说了,他们现在还欠我270000元。高晓宇没否认我说的还他600000元的话。孙某甲、张某丙骗我的965000元,直接拿走320000元还给放高利代的崔某某了。孙某甲、张某丙给了孙某乙好处费270000元,给了王贺、陪宋春园买了二台汽车花了170000元,剩下200000多元被孙某甲、张某丙挥霍了。2013年3月23日,张晓丹向我借钱时就把张某丙、孙某甲的工资卡抵押给我了,张某丙工资卡里没有钱。孙某甲的工资卡里开过三次开了3000多块钱。

(2)被害人牛某某(被诈骗人员):

我认识孙某甲、张某丙,我通过高某甲跟孙某甲、张某丙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孙某甲、张某丙将白城市百琦花园15号楼西三单元六楼东侧房屋卖给我了。我花了320000元。我是付的现金。购房款是孙某甲、张某丙两人收的,收完购房款以后孙某甲、张某丙给我打的收条,落款日期是2014年5月1日。当时高某甲在场。我是2014年5月1日签的房屋买卖合同,钱也是那天交的。我与孙某甲、张某丙签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孙某甲、张某丙将房屋的所有权卖给我了。我看房子了,2014年4月下旬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某甲、张某丙领我到百琦花园15号西三单元六楼东侧看的房子,张某丙拿房屋的钥匙开的门,我和孙某甲、张某丙还有高某甲一起去的,进屋看的时候房子装修一半了,张某丙说房子是她装的,屋里的东西是装修工人的,这样我看房子可以就买了,2014年5月1日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的购房款。前几天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买的房子现在有人进去住了,让我看看怎么办,我就来报案。我们签合同时在场的有高某甲,孙某甲,张某丙还有一个男司机,我们是在原铁路市场南一个复印社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我付了现金320000元,其中在银行取出二捆钱,一捆是100000元,一共是200000元,剩余的都是百元票值的,是十二打钱,一共给他320000元。张某丙是真实想卖我,还带我去看房子了。不存在高息借钱,我们就是正常的买卖房屋。他俩将房屋卖给我能低于市场价4、5000.00元。之后我和张某丙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是我买房以后发现钥匙换了,我发现房屋买卖发票是真的,和开发商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假的,我跟高某甲去找孙某甲了,孙某甲领着我到售楼处,售楼处一看房屋买卖协议是假的,然后孙某甲说去报社登声明,说原始的协议丢了,现在的是后补的。买房时我将购房款交给张某丙了。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我认识孙某甲和张某丙,是通过我买孙某甲和张某丙的本田奥特塞汽车认识的。孙某甲是供电局,张某丙是医院的。我做介绍人,给刘某甲家亲属买了百琦花园15号楼三单元六楼东侧的房子,还有我从孙某甲和张某丙手里买了一台本田奥特塞车。本田奥特塞当时付给孙某甲和张某丙俩100000元,房子我是介绍人,不知道孙某甲、张某丙和刘某甲家亲属花了多少钱签的协议。是买卖房屋。车的绿本在我手里,车已被孙某甲和张某丙借回去了,借车时说上长春去看病,我就把车借给他俩了,等我取车时发现不对了,孙某甲和张某丙已将车卖给张某甲了,车现在张某甲手里呢。 车是2014年3、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买的,车的买卖协议和绿本都在家放着呢。车是孙某甲和张某丙一车卖了二主,卖给我和张某甲了,房子现在刘某甲家亲属住呢,房子我不知道有没有问题。2014年3月20日前后,孙某甲和张某丙在百琦花园卖给我一户四楼的房子,并签了买卖协议还有购房收据、购房合同,现都在我手,当时我花280000元买的,我当时付的现金,孙某甲和张某丙把房子的钥匙和房子都给我了。过了十多天我去收拾房子一看房锁换了,到百琦花园的售楼处一问,这户房子已让孙某甲和张某丙卖给别人了,卖给谁了我不知道,所以我认为这车和这四楼的房子是被孙某甲和张某丙被骗了。我将孙某甲和张某丙百琦花园15号楼三单元六楼东侧的房子介绍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又将这户房子卖给了其他人,这户房子是买卖房屋。没说过是抵押。我以前认识孙某甲,孙某甲说要卖这户房子。孙某甲和我说有户六楼是顶账顶来的,要卖180000元,我认识刘某甲就和刘某甲说了,刘某甲联系他人把这户房子卖了,最后他们谈价卖了150000元。孙某甲说有购房的合法手续,无房本。

我没有高息抬钱给孙某甲和张某丙,可是虽孙某甲和张某丙跟我签的二手车本田奥特赛是买卖合同,但口头上说是二种方式:一种是一个月内把100000元钱还给我,再给5000块钱利息,把车赎回;另一种是车卖给我,钱返给我200000元,他俩给我办过户手续。

(4)被害人徐某某(系白城市医院的医生)的陈述:

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下班时,我在白城市医院院里遇到检验科的张某丙,她问我是不是正式编制,我说是合同制的,她说她找别人给她办正式编制,她还说医院有别人也找她办,她说人多办能便宜,40000元可以,问我办不办,当时我没答应,就走了。在之后的几天里,她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就是问我办没办编制的事。过了几天我就答应让她给我办编制的事,5月25日我把办编制的40000元钱准备好,她到我科里来,在门外走廊里,我把4万元给她了,她给我打了一个给我办工作的收条,之后她就走了。在之后的一年里,我问她办的怎么样,她就说在办。2013年3-4月份,她说办的差不多了,之后就没信了,5-6月份我找她说不办了,让她退钱,她就一直推脱,一直到现在她也不还我钱,于是我今天来公安局报案。

(5)被害人贾某乙(系被骗人员)的陈述

:我被张某丙骗了,张某丙说能帮我办低保,还说能帮我父亲贾某甲办贷款。张某丙说帮我办低保骗了3000元,说帮我父亲办贷款骗了9000元,一共骗了12000元。

2014年7月13日下午5点左右,我因为想办低保想让医院给开一份病历诊断,我想到邻居张某丙在白城市医院检验科上班,所以我就给张某丙打了一个电话,我和张某丙说:“我丈夫以前的低保,但现在在监狱服刑,不享受低保待遇,我想让你给我开一个病历,我想办个低保。”张某丙说明天去医院给我查查,她说她现在就在医院做低保这一块呢。到了第二天早上7点多,我给张某丙打电话,她说这事她能办让我给她拿2000元。我们在电话约在九点多在自来水公司附近见面,见面以后我将2000元给了张某丙。张某丙说能帮我办公益性岗位,这样下午3点多在洮北区教育局门前我又给她1000元,给完钱以后我说我爸想贷点款,你认识人多帮着办办,她说行。2014年7月16日,张某丙给我打电话说用财保和她担保的方式能帮我爸办贷款,张某丙说能贷36000元。他在电话里说让我爸和我带着身份证到吉林银行开个户,并让我爸带着10000元钱办贷款,上午10点多,我爸我妈和我到吉林 用我爸的身份证开的户,办了一张吉林银行的卡并向卡里存了9000元,然后我们到东郊市场把这张新办的银行卡给了张某丙并把密码告诉了她。张某丙说这卡里9000元不够,她还得给我垫1000元,卡里有10000元才能办贷款手续,张某丙告诉我爸8月4日至8月6日到建行签字取钱。过了几天我给张某丙打电话张某丙告诉我事正办着呢,让我们等着。8月4日晚收到133XXXXXXXX给我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说“你好,我是伟丹爱人孙某甲。她九点多才回来,现在在医院,才睡着,电话充电了,你和贾叔说声没事,明天等伟丹这消停了,我和你们去办去,我妈带孩子去北京了今天走的,她妈那我也没敢告诉伟丹住院的事。明天电话我和你们去签字。”她还给我发过一条短信内容为:“我们这段培训,每年都是没办法,你告诉贾叔都是他看着长大的孩子能骗他吗,和自己孩子一样,贷款也是我俩担保,伟丹就是想有机会正好不是吗。她爸没了以后她一直没过劲呢,所以他想帮你们。”我找她办事这几天,我们还陆续发了一些短信,等到了这两天,我给张某丙打电话她就不接了。我和张某丙十多年来往过。2013年4、5月份的时候,我大姑和我爸到白城市医院看病遇到了张某丙,张某丙把手机号告诉我爸了,这次找张某丙我是在我爸那找到的张某丙的电话号。

(6)被害人贾某甲(系被诈骗人员)的陈述

:我女儿贾某找张某丙帮我办贷款,我就相信张某丙了,被张某丙骗了9000元。我女儿贾某想办低保找张某丙开一个诊断,然后我女儿贾某问张某丙能不能办贷款,张某丙说能办,她让给在吉林银行办张银行卡,向卡里存9000元。2014年7月16日,我和我女儿贾某还有我爱人到吉林银行办完卡向卡里存了9000元后,到东郊市场与张某丙见了面,把卡和密码都告诉了张某丙。过了几天,我女儿贾某和张某丙联系问事办的怎么样了。张某丙说正办着呢,后来再打电话张某丙就不接了。

2013年4、5月的时候,我和贾某她大姑到白城市医院看病遇到张某丙了,张某丙把她电话号告诉我了,这次我女儿找张某丙,我告诉贾某张某丙的电话号码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丙第一份供述

我从张某甲手里借款600000元,借款当天付利息4.8000.00元给张某甲了。之后,我拿出31000元还给我婆婆了,2014年3月末4月初的时候,我从我同事吕亦武手里买了一个车库花160000元。剩下的钱我又拿出4.8000.00元给付张某甲下个月的利息了。还剩下30000多元钱用于家用了。之后从张某甲手里借了96.5000.00元,900000元是用来信用卡垫还的,我办不了,这个是我虚构的事。我一共给张某甲好处费220000元。给好处费没有打条。从张某甲手里借的960000元,先还了张某甲220000元(信用卡垫还好处费),我又还了崔定150000元,剩下的钱我和我丈夫挥霍了,家里现在还剩下90000元左右。第一笔我丈夫孙某甲知道。借的600000元是分三次拿的。第一次是2014年3月23日,张某甲去我家,给我送了300000多元,2014年3月23日中午,我丈夫孙某甲去张某甲的店取的13万元,2014年3月24日下午,张某甲让孙某乙转交给我120000元。百琦花园二期15号楼3单元六层东户的房子一共抵押借款了两次。一个是抵押给许某某150000元现金。还有一个抵押给高某甲,我和高某甲已经做完手续,高某甲说第二天给我钱,第二天因为我吸毒被行政拘留了。我的奥德赛车抵押两次,一次是抵押给张某甲,借600000元;第二次是抵押给许某某,许某某给了我100000元。

因为我还不上张某甲的欠款,张某甲把我百琦花园的房子和我奥德赛车的手续给我,让我去别的地方抵押,把钱拿回来给他,我找许某某做抵押,许某某给我的250000元,我还给张某乙了。我没有和张某甲说信用卡垫还提额的事。我没有和张某甲说过向他借600000元用于医疗器械采购。我打的借条上签我和我丈夫的名,是因为抵押的房子和车都是我丈夫的名,张某甲要求我丈夫也得签名。2014年3月23日在张某甲借款600000元是我以做买、资金周名义借的。我想整沙坑。想整,后来手续不好办就不整成。因为我欠崔某某的钱到期了,就用从张某甲处借的钱还崔定120000元,高某甲170000元,是借给王贺、宋春元买车借高某甲的钱,我给王辉(整沙坑用)5.5000.00元,剩下的钱让我花了,其中管张某甲借600000元时扣利息4.8000.00元。借张某甲最后一笔965000元,孙某甲不知道。我将白城市百琦花园15号楼三单元六楼东先跟张某甲签的买卖合同,张某甲管我要钱,我欠了张某甲600000元了后,张某甲让我将百琦花园的手续拿出来,继续到别处抵押。我就跟许某某签的买卖合同,卖150000元。后来我又跟高某甲签了百琦花园。我的车先跟张某甲签的。张某甲管我要钱,张某甲让我将车发绿本拿出来,你再找别人抵押。抵押钱还给张某甲,这样我将车跟许某某签了买卖合同,签的100000元,后来车又叫张某甲开走了。在白城市医院,一个叫徐某某的给我拿40000元让我给办事业编(卫生局)。是2010年徐某某将钱送到我检验科,是给我的现金。2010年底,我通过王淼认识了,洮北区卫生局马局长,马局长说不好办,以后再说,后来找几次也没办,这钱一直在我手里。2014年2月份有一个男的管我要钱,后来徐某某见到我说是她对象打的电话。我想把钱给徐某某,后来跟徐某某母亲讲好,给她钱,但一直没给。900000是用来信用卡垫还的,我办不了,这个是我虚构的事(第一天借款共计700000元:上午借款400000元,张某甲往5张信用卡里存款共计330000元,剩下的70000元说是下午在给存,但是他没给存;下午借款300000元现金,扣除利息钱4.4000元,实拿25.6000元现金。借款之后第2天,张某甲没有拿回信用卡垫付的钱,他就让我给他一天的利息30000元,我给了;第二天,他说还没拿回来那些钱,就让我在给他30000元,我给了。之后第二次借款是200000元,用于垫付2张信用卡欠款。但是,张某甲说之前的信用卡垫付款由于没能及时拿回来钱,从这20万元里直接扣除3天的利息款10.3000元。200000元的借款我实际拿到手是现金6.7000元(用于还之前给付张某甲共计60000元利息款)。还差3万元说是下午给付,但是也没给付。我给张某甲打了90000元的借条,实际上,他还差10000元没给我。),6.5000.00元是我自已个人借款(借款60000元,利息5000元)。这90000元用于信用卡垫还42.5000.00元,给付张某甲利息钱220000元(不包括我个人借款利息5000元),张某甲还欠我100000元,给刘某乙信用卡垫还50000元,我手里还剩8.9000.00元,还有10000多元钱被我零花了。

2014年3月18日,我用这户房子作抵押从许某某手里借款150000元,当时给许某某利息1.5000.00元,我和孙某甲跟他做的房屋买卖合同,我们口头协议一个月后还款,他把房子还我;这笔钱我用90000元进行信用卡垫还了,其余的钱我自己看病花了;2014年3月23日,我从张某甲手里高息抬款600000元,我拿这户房子作了抵押300000元,也是签的买卖合同,给张某甲这个房子的所有手续都是复印件,口头协议借款还上,他把房子还我。2014年4月30日,张某甲见我还不上钱,他就让我拿这个房子在找别人抵押,把抵押款给他。这样,我找到我朋友高某甲,让他帮忙联系把这个房子抵押出去,5月1日,高某甲找到他的朋友,叫啥名我不知道,我和孙某甲、张某甲的司机叫洋洋,还有关键(替张某甲送房子手续的人)、高某甲,我们几个人一起和高某甲的朋友在中兴家具城那里做的买卖合同,合同上签的卖房320000元,我拿到手200000元,剩下钱说是过几天给,我当时拿出2.40000元给高某甲了,给洋洋拿走150000元,剩下的钱2.6000.00元我自己拿着了。

现在这个房子谁住着我不知道。许某某没去看过房子,是他的中间人刘某乙去看的;张某甲两口子和高某甲及他的朋友(真正买房子的人)都看过这个房子。许某某看房子是刘某乙拿钥匙(我给的钥匙)领着去看的,当时这个房子装修了一半,是我装修的;张某甲看房子是我和孙某甲,还有孙某乙领着去看的,我开的门;高某甲朋友看房子是高某甲拿钥匙去看的房子,我当时没去。

我把这户房子同时卖给几个人,没有别的目的,抵押给许某某是因为我当时想用钱看病和还信用卡钱,抵押给张某甲是因为我想借款做生意,卖给高某甲的朋友是因为张某甲逼着我还钱,主动让我拿这个房子找别人卖了变现。现在这个房子是高某甲朋友的了。现在抵押借款都要签买卖合同,不签买卖合同就不给抵押,但我们都是有口头协议的,到期还上借款,就可以抽回抵押物。

我还有一处房子卖给许某某了。2014年3月末,我把我同事刘鹂(白城市医院微机室)顶账给我的房子(百琦花园15号楼1单元4楼西)抵押给许某某了,抵押180000现金。签的买卖合同是300000,抵押时间是一个月,他付给我180000元的时候,我直接拿出1.8000.00元给他作为利息钱。4月中旬,我跟刘某乙俩到百琦花园售楼处去看契税发票,售楼处的人说这个房子现在是一个姓施的人已经办完契税发票了,这个房子是别人的了。

当时从张某甲手里借600000元钱的时候,我和孙某甲商量过,因为当时想弄沙坑赚点钱,手头又没钱,我们俩就商量着拿房子抵押借点钱,别的他没有参与过。我们俩要抵押借款的这个房子已经卖给许某某了,孙某甲知道,因为他当时和我一起在买卖合同书上签的字。我在向张某甲作抵押贷款的时候,没有向张某甲说明百琦花园15号楼3单元6楼东门这个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因为张某甲要是知道这个房子已经抵押给别人了,现在还没赎回来,他就不可能借我那么多钱。但是,我当时告诉他这个房子的手续没在我手里,过几天给他房屋手续原件。

我把这个房子抵押给许某某时,一个叫三哥的男的给我的现金13.5000.00元,合同上购房人没签名,我和孙某甲签完名就把合同书给三哥拿走了。我当时以为是这个三哥替许某某来办事的,没想太多,而且刘某乙的爱人徐丹当时给许某某打电话了,是许某某让三哥去给送的钱。

我把房子抵押给高某甲的朋友时,付钱和签合同都是高某甲的朋友一个人。这个人我不认识,是个40多岁男的,高某甲管他叫四哥。

我把车也是抵押给许某某的,抵押了100000元钱,当时给他10000元钱的利息,我和孙某甲给许某某签了一张100000元买卖合同。期限一个月还款。这个车(本田奥德赛)当时也是抵押给张某甲的,后来张某甲让我拿这个车去抵押变现,我就找刘某乙帮着找人抵押出去,他就找到许某某抵押了100000元,车的手续是张某甲的司机洋洋和我们一起送给许某某的。后来我从许某某手里把车借回来去长春看病,回来后,张某甲又把这个车强行开走了。

被告人张某丙供述;

:我是2014年3月23日在张某甲手里借的600000元,我当时用庆学路45号楼1单元3层西户和白琦花园小区15号楼三单元六层东户还有一辆本田奥特赛和张某甲签的买卖协议,因为有协议所以钱一直没还给张某甲。白琦花园小区15号楼三单元六层东户我卖给许某某了,我跟许某某签的协议上是以150000元卖给他的,之后我听说许某某是从别人那拿的这150000元,后来许某某把这户房子顶给借他钱的人了,我没见过现在住在白琦花园小区15号楼三单元六层东户的人。我卖给后又抵押给张某甲是因为如果没有白琦花园小区15号楼三单元六层东户的房子张某甲就不一定能借我这600000元。我跟张某甲签订的协议中,车的发票是真的,庆学路那户房子的发票是真的,白琦花园那户房子的发票和购房协议是复印件,白琦花园那户房子的发票原件给许某某了。孙某甲说这600000元还给高晓宇了。

我和许某某签房屋买卖协议两户,一户是白琦花园小区15号楼三单元六层东户,当时协议上是以150000元卖给他的,什么时间签的协议我忘了,交购房款时是许某某领刘某甲去的,刘某甲交的钱,这150000元怎么花的我也记不清了。另一户是白琦花园四楼的一户房子,当时和许某某签的是房屋买卖协议。这户房子许某某付给我80000元。因为白琦花园四楼的这户房子是我同学孙国强的,孙国强跟白琦花园的开发商姜伟有经济往来,姜伟把白琦花园四楼的这户房子顶给了孙国强和另外两个给白琦花园干活的人,孙国庆顶账给我以后,我跟许某某签了这户房子的买卖协议,签完协议二十多后这户房子就被开发商卖给另一个人了,现在孙国强欠我八80000多元钱。我去售楼处问了,说这房子另卖了,现在的户主姓施。

我认识贾某,我们俩从小就是邻居。她给我的钱都是之前她欠我的钱,还给我12000元,还差1000元没给我。贾某是2013年5、6份的时候跟我借的。她说她爱人打官司需要钱,她当时手头没钱,就向我借了13000元钱,这钱是分2次借她的,第一次我给她拿了5000元,过了几天,我又给她拿了8000元,一共13000元。没有借条凭证,因为我们俩都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彼此都很信任,就没留凭证。她两次都是到我单位大门口处来取的钱,没有其他人在场。

当时是我朋友李海燕告诉我说贾某最近过的挺不好的,她对象被判刑了,这样我从李海燕那要来贾某的手机号给贾某打的电话。她是2014年7月10日左右,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她从医院开个办低保用的诊断书,我没给她开,然后,我说我需要用钱让她还我点钱,她就在第二天还给我2000元,在自来水公司后院大门口处给我的。当天下午或是第二天她又还我1000元,是在洮北区教育局附近给我的,她说这钱是从她妈那里拿的,这两次都是她自己去的。7月15、6日中午,贾某个她爸贾某甲两人到东郊市场西侧大门口处给我一张吉林银行的银行卡,说里面有9000元,并把银行卡密码告诉我了,她还说这钱里面有5000元是她从一个开麻将馆的人手里5分利抬来的,其余的4000元钱是贾某自己凑的。这些钱我还给高某甲2000元,给孙某甲存生活费及买东西花1500元,还朱静1600元,贾某给我9000元之后,我去长春办事花2200元,其余的让我零花了。她没给我钱让我帮她开医院的病历诊断书,也没让我帮办公益性岗位,也没说过她爸要办银行卡贷款的事。

我认识张某甲,他是干汽车租赁公司的,我在他手借过六十万元,有借条,是2014年3月23日打的借条。我和我妻子张某丙开始准备整个沙坑,通过孙某乙,从张某甲手里借完钱之后,我就没管,都是我妻子张某丙管的。当时是张某丙和孙某乙说的,张某丙和孙某乙怎么说的,怎么从张某甲手里借的钱我都不知道。我和张某丙没整沙坑,因为不好办。从张某甲手里借600000元,直接扣除48000.00元作为一个月的利息,当时借钱的时候,张某甲让我把我的房子和车抵押给他,抵押的房子是百琦花园二期15号楼三单元六层东户,庆学东路45号楼一单元303室,还有我的本田奥德赛车(白色,吉GA1318)抵押给了张某甲。这600000元后来听说张某丙给王贺和宋春元买了两台车,花了170000元左右,吸毒用了一部分,其他的干什么用我不知道了。张某丙为什么给王贺他们买车我不知道。我知道,我的房子和车多处抵押。开始向张某甲借600000的时候,我把百琦花园二期15楼三单元六层东户抵押给张某甲,还有一台本田奥德赛车。后来张某甲不让我和张某丙还钱,张某甲让我把百琦花园的房子和车抵押给别人,把钱拿回来还给张某甲,我就把百琦花园的房子和车抵押给许某某了,许某某一共给我250000元。这250000元还给张某甲了。张某丙没说过借600000元用于医疗器械采购。2014年4月末的时候,张某甲上我家要钱的时候,我才知道,张某丙又在张某甲那借了865000元,张某丙干什么用了我不知道。张大伟什么时候借的我也不知道,以什么理由借的我不知道。我的房子和车多处抵押我知道,因为我俩欠钱太多了,开始向张某甲借600000元的时候我把百琦花园二期15号楼三单元六层东户抵押给张某甲了,还有一台本田奥德赛车,后来张某甲让我和张某丙还钱,张某甲让我把百琦花园的房子和车抵押给别人,把钱拿回来还给张某甲,我就把百琦花园的房子和车抵押给许某某了,许某某一共给了我250000元。房子150000元。这250000元我给张某甲了。还卖给一个叫高某甲的。我的车也是先抵押给张某甲后抵押给许某某了。我有两处房产,一个在百琦花园15号楼三单元6楼东门,2011年买的,没办产权证呢。还有一个在庆学东路,45号楼1单元303室,2006年买的,有房本。向崔某某、张某乙、孙某乙、张某甲、许某某、高某甲、王文磊等人借过钱,都是张某丙说的。

关于被告人张某丙辩护人符乃杰认为,被告人张某丙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了考虑。

关于被告人孙某甲辩护人李晶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共同犯罪的合意;被告人孙某甲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第一次将位于百琦花园小区15号楼3单元6六楼东侧住宅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胡某某。当时使用的是百琦花园商品房销售收据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且被告人孙某甲在场。而第二次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再次将该楼房的销售收据连同其他财产作抵押向被某某借款600000元,且孙某甲亲自到场并签的字。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是在已将奥德赛轿车连同楼房已抵押给张某甲却又以10000元卖给许某某,骗取许某某100000元,应予认定二人共同诈骗,所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共同犯罪证据充分。故对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诈骗、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和巨大,对其应予以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5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退赔被某某人民币166700.00元。

四、责令被告人张某丙退赔牛某某320000元。

五、责令被告人张某丙、孙某甲退赔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六、责令被告人张某丙退赔被某某人民币405000.00元。

七、责令被告人张某丙退赔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0000元。

八、责令被告人张某丙退赔被害人贾某、贾某甲人民币3000元、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