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永贵,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住所地。
被告人辛超明,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住所地。
被告人刘大安,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住所地。
被告人姜宝刚,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姜宝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贵、刘大安、姜宝刚、辛超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姜宝刚伙同董某甲、马占林、董大伟、王永会、赵伟、毕某甲(上述6人均未到案)因土地纠纷与苏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将苏某某开来的周某某的白色丰田的酷路泽越野车砸坏,经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189777元。2014年4月28日,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三人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30日姜宝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姜宝刚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姜宝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姜宝刚伙同董某甲、马占林、董大伟、王永会、赵伟、毕某甲(上述6人均未到案)因土地纠纷与苏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将苏某某开来的周某某的白色丰田的酷路泽越野车砸坏,经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182 282元。2014年4月28日,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三人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30日姜宝刚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永贵供述,2014年4月13日早晨8点多钟,大伙说要去五十二南甸子趟地,他也开车跟着去了,他们屯子一共去了大约50多台车,他开车趟了10多根垄,就看见过来一台白色吉普车,有几个人从车上下来追趟地的老百姓,他们屯的老百姓聚到一起,那台车奔他们来了,大伙把车围住了,司机下来和老百姓吵吵,杜奎贵和这个司机撕把起来,董某甲过去踹那个司机一脚,接着抡起铁锹把车后挡风玻璃砸了,大伙陆续用手里东西砸车,他轮起铁锹砸左后车门玻璃一下,然后把铁锹头伸进车里打坐后座的那个人,司机坐另一台车走了,老百姓起哄说把车推沟里,有些老百姓伸手把车推沟里了,他没伸手推车,后来村长来了让他们回家,他就回家了。
2、被告人辛超明供述,他们屯的村民把村委会以前卖给别人的土地私分了,他分一垧多地。2014年4月13日8、9点钟,他开四轮车去趟这块地,看见距离他六、七百米有四个人拿着镐把打毕大金子和赵某甲。2、3分钟后,这四个人上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往西开,去追别的公爷府村民。但没追上,几分钟后,他们把车开到人多的地方,当时有百八十村民,有个个不高有点胖的男的和村民说话骂骂咧咧的,董某甲踹那个男的 一脚,接着董某甲开始砸白色越野车,他也跟着砸了,他们还把车里四个人给打了,把他们赶出车外,村民把车推到北侧的壕沟里。
3、被告人刘大安供述,他们屯南边有200左右垧草甸子,归他们社集体所有,不知道什么时候卖给个人,后来被开发成耕地了,他们屯人觉得不合理。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们村民去把这地分了,他开四轮车去趟地,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在地北边把赵某甲的四轮车堵住,车上下来四个人,拿着镐把,把赵某甲打倒在地,接着又堵一辆四轮车,后来又来一辆黑色轿车,这两辆车往西走,被他们屯人堵住,越野车司机下来和村民吵吵并撕把一起,村民上去砸白色越野车,他从别人手里抢个木棒砸车后风挡窗户上边横梁一下,大伙砸一会停手了,车上四个年轻人就下车了,村民又把白色越野车推翻到沟里,他没参与推车。后来村长张洪伟来让大伙回家,村民就回家了。
4、被告人姜宝刚供述,他们屯子东南有200多垧甸子属于乔家围子村的,后来村里把甸子承包给个人了,村民认为村上承包不合理,就把这块甸子地分了,他家分七亩。2014年4月13日上午毕某甲打电话说屯子里人都在南甸子打垄呢让他过去,之后他开车去甸子打垄,他刚到地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离他五、六米停下,车上下来四个二十多岁小伙,手里拿着镐把,开始追着地里打垄的人,具体打谁没看清,后他们七八十村民把对方围住,他们上车要跑,村民挡住了,司机下车和村民吵起来,车里的四个小伙一直骂村民,不知谁先动手把车砸了,他也用铁锹砸车左侧和顶棚了,车玻璃都被砸碎了,他拿铁锹把往车里伸打车里人,有人喊别打了,车里人下来,有三人受伤了脸上有血。后来不知道谁喊把车推翻了,村民就把车推到旁边沟里,他也上去推车了。过一会村长和派出所警察来了,把他们劝散了。
5、证人赵某乙证实,因为村上把200多垧甸子承包给个人,村民认为不合理,把地分了,屯子里人打垄时,承包地的人阻拦,把村民打了,他们把对方开的越野车砸了,还把来的人打了,后来把车推沟里。他拿铁锹打车里人了。姜宝刚、刘大安、辛超明都参与砸车了。
6、证人张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他们屯子人去甸子趟地,承包地的来人把村民打了,村民就把他们开了的越野车砸了,车上的人也被他们打了,他们把车推到沟里了。他参与打人了,姜宝刚、辛超明、刘大安、赵永贵参与砸车了。
7、证人董某乙证实,2014年4月13日早上,他开四轮车去五十二甸子翻地,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拿着镐把,司机把他拽下四轮车,不知谁打他背部两下,右大腿一下,又对他拳打脚踢,他被送到宏光医院。
8、证人赵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早上,他去甸子打垄,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下来下来五个人,有人用镐把把他打倒了,其他两人对他拳打脚踢。他被送到宏光医院了。
9、证人毕某乙证实,他趟地时来了一台白色丰田车下来几个人开始用镐把打刘某甲,他开车就跑,跑出一百多米被追上,车上下来四个人拿镐把开始打他,把他四轮车烟囱打折了,他们又去打赵某甲,董某乙、刘某甲也被打了。
10、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们一社和四社村民去乔家围子草原分地,来一辆白色越野车,下来五六个人,他们拿着镐把,其中一个岁数大的把他拽下车,其他人拿镐把把他打倒了,他被送到医院了。
11、证人毕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8点多钟,他去地里打垄时,来一辆白色越野车和一辆银灰色轿车,越野车下来四五个人,拿着镐把,他们先打刘某甲。又打董某乙、和毕某乙、赵某甲,后来奔他来了,他就跑了。白色越野车被推翻了,车玻璃碎了,四个年轻人在沟边坐着,两个人脸上有血,村长来把村民劝走了。
12、证人董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因为甸子事,把一辆白色越野车砸了,砸后推到壕沟里了,董大伟、赵某甲、毕某乙、刘四被对方打了。
13、证人张某乙证实,他们村子东甸子有300垧草原,10年前被村上卖给别人了,最近3、4年开发成耕地,之后承包给外人耕种,村民看草原开发成耕地被别人耕种心里不平衡,大伙研究把地分了。4月13日村民去甸子打垄,他有事回家了,回来时看见白色车在沟里四轮朝上,之后村长和警察来现场,大伙都散了。
14、证人赵某丙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们屯老百姓去甸子趟地,他去的晚,看见白色吉普车下来4、5年轻人拿镐把打毕某乙,打完往西走,被老百姓围住,之后就开始砸车,又把车推沟里了。
15、证人李某某证实,他是北正镇乔家围子村书记。2002年乔家围子村承包给于某某100垧甸子,签订了合同,承包期限50年。于和与杨国忱承包了120垧草原,他们两人与村上签一个合同,承包期50年,2009年左右,于某某、于和、杨国忱构建220垧甸子卖给长春姓程的人。
16、证人马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屯子董大伟被人打了,村民把那伙人开来的车砸了,把车推到沟里了。他参与砸车了。
17、证人齐某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找梁某甲、孙某某、杨某某帮他家植树,苏三柱(苏某某)打电话说北正镇草原有老百姓抢种让他带几个人过去看看咋回事,他们四人走到十四号牧场看见苏三柱,他们上了苏三柱车,往草原走。到了后看见草原有很多四轮车种地,他们往人多地方开,苏三柱下车跟村民理论,一五十多岁男子和苏三柱撕扯,老百姓喊砸车,车玻璃就开始响,他下车刚要跑,被村民拿棒子打胳膊上了。他们又回到车里坐着,村民拿棒子、铁锹往车里打,打一会,有人喊别打了,再打就打死了,村民停手后他们四人下车,十多个百姓把车推翻沟里,警察来了,他们就去医院了。
18、证人梁某甲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齐某某找他和孙某某、杨某某帮忙种树,苏三柱给齐某某打电话说看地去,孙某某开车到十四号牧场遇见苏三柱,他们上了苏三柱丰田霸道车往北正镇走,到了一块草原,草原里有很多人和四轮车,苏三柱把车开到人多的地方下车和老百姓说啥没听见,看见很多老百姓开始砸车,他们在车里坐着,村民上来打他们,停手后,他们四人下车,十多个老百姓开始推车,把丰田霸道推翻到沟里。警察来了,他们就去医院了。
19、证人孙某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他和梁某甲、杨某某帮齐某某栽树后,走到十四号牧场,遇见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司机对齐某某说有人抢他甸子,让他们去看看,他们就上车了。到了甸子看见有六七十在甸子上,司机下车跟老百姓说啥没听清,看见对方有个五十多岁男的用拳头打司机,司机跑了,对方开始砸车,把玻璃砸碎,开始用铁锹、木棒杵他们,把他额头、嘴杵出血了,他们下车后,对方把车推翻了。
20、证人杨某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他帮齐东子(齐某某)栽树后和梁二(梁某甲)、孙某某去草甸子。看见有一百多人在草甸子上趟垄,司机下车和他们说话,随后这帮人开始砸车,把车玻璃都砸碎了。那些人用木棒、铁锹往车里杵,把他脑袋杵出血了。他们下车后,那些人把车推翻到沟里。警察来把他们拉走了。
21、证人张某丙的证实,2014年4月13日,来一辆白色越野车阻止村民趟地,把村民打了,村民把越野车砸了,并推翻到沟里。
22、证人尚和证实,2014年4月13日,在公爷府东南甸子上,一辆白色越野车被他们屯村民砸了,并把车推翻到沟里。
23、证人于某某证实,2002年1月1日,他在村里承包100垧草原,承包期50年,2009年转包给苏某某、李文、程某某了。
24、证人张某丁证实,他是北正镇乔家围子村村长,2014年4月13日中午,林大勇书记打电话说公爷府村民因为地的事打仗了,让他看看,他到现场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翻到沟里,车玻璃都碎了,有四个二十多岁小孩在地上坐着,有的脸上、身上有血,他让梁春雨把几个小孩送医院,把村民劝回家了。
25、证人王某某证实,他是北正镇乔家围子村公爷府屯队长,案发当天中午,治保主任殷某某打电话说东甸子打起来了,他骑摩托到现场,看见一辆白色丰田霸道翻了,玻璃都碎了,四个二十多岁人在地上坐着,其中一个嘴上有血,还有一个胳膊上有血,村长张某丁找车把四个人送走了,其他村民都散了。
26、证人殷某某证实,他是乔家围子村治保主任。2014年4月13日上午10点多钟,派出所工作人员打电话问公爷府屯是否有人打仗,他问社主任说不知道,过一会,派出所人来他家让跟去现场,看见村民开始用铁锹砸一辆白色丰田霸道,把车推到沟里,人多派出所制止不了,后来村长张某丁把老百姓劝走了。
27、证人刘某乙证实,2014年4月13日早上,他去南甸子打垄,看见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下来几个人奔村民去了,他看要打仗就开车跑了,回来看见越野车在沟里,四个年轻人在地上坐着,两个人脸上有血。
28、证人梁某乙证实,2014年4月13日他在甸子南侧放羊,有村民打电话说打起来了,他把羊送回家去现场了,遇见赵某甲、毕某乙、董洪伟、刘某甲受伤要去医院,地边沟里一辆白色车翻在沟里,玻璃都碎了,四个二十多岁人在地上坐着,其中一个脸上有血,村长找车把他们送走了。
29、证人张某戊证实,案发中午,他在地里打垄,来一辆白色越野车和一辆银灰轿车,越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拿镐把追打村民,村民被打急了,把车砸了,并推翻沟里,把车上人打了。
30、证人程某某证实,他是2009年从北正镇乔家围子村书记于某某手买250垧地,当时他和李文买的,后来苏某某也出钱了。2010年开始填土整地,整理228垧。一直由苏某某负责管理。
31、证人苏某某证实,2009年,他和程某某、李文在北正镇乔家围子村买了250垧草原,2014年4月13日早上8点多钟,合伙人程某某打电话说公爷府的社员把他们地分了,让他去看看。他在长岭县找一名摄像师,开周某某的丰田车往草原去,在十四号的商店接梁二、齐某某和另外两个男子。到草原后,看见有五、六十台拖拉机在草原上趟地,他让摄像师开始录像,他把车向前开五百米停下来,老百姓围过来,他和老百姓吵起来,一名矮个老百姓说揍,其他老百姓拿镰刀、铁锹、扳手以及木棒开始砸车,还拿工具打车里人,有人抢摄像机,之后农民把车推到沟里,他就跑了。
32、证人崔某某证实,2014年4月13日上午,他去北正镇一块草原录像了,老百姓和他们来的开丰田霸道车司机吵吵,后来把车砸了,把车里人打了,还把车推翻到沟里了。整个过程都录下来了。
3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13年4月13日,苏某某开的丰田霸道车是他的,他车在长春修的,村民花钱修的,修理期间给他借的车用,并加的油,他没有损失,对村民谅解了。
34、证人马某乙证实,他是长春东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售后服务部的,车牌照为吉AE766N的车在他们公司维修的,维修费花194 790元。
35、提取笔录,录像带一盒、提取维修履历五分,交款凭证两份、维修明细表一张、车辆损毁情况照片。
36、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82 282元。
37、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董某乙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刘某甲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赵某甲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毕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8、民事和解协议。
39、破案经过,2014年4月28日,辛超明、赵永贵、刘大安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30日姜保刚被抓获。
40、户籍证明,赵永贵1976年10月2日出生;辛超明1992年3月4日出生;刘大安1986年4月8日出生;姜宝刚1985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姜宝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赵永贵、辛超明、刘大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四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的危险,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永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辛超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大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姜宝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以上四被告人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张 玥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