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集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岩,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4月9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岩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岩及其辩护人张光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侯岩为更新造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陈家沟其购买的山场内,指使和允许本村村民黄某某等六人砍伐林木共计1965株,立木材积52.894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岩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黄某某、姚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王某某、高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技术鉴定,伐根检尺记录,大柴及作案工具照片,集安市头道镇林业工作站证明,头道镇头道村民委员会证明,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林权执照,集安市头道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证明及集安市公安局头道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岩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指使和允许他人砍伐其购买的山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岩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砍伐林木是为了更新造林,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侯岩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给予缓刑处罚的观点,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玲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 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