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42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前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住前郭县。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于2014年8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12月5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永祥,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永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前郭县宝甸乡孤店村自家承包的玉米地内投放用鼠药搅拌的玉米粒,同日13时许,该村村民初某某(曾用名初守业)家的羊群进入到张某某家的玉米地内,吃到用鼠药搅拌的玉米粒后中毒死亡24只。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家的玉米地内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及死亡羊胃里的玉米粒均含有氟乙酸根。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毒死亡的20只羊价值人民币22 000 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照片及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诚恳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审判机关判处被告人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的玉米地内投放用鼠药搅拌的玉米粒药老鼠,同日13时许,该村村民初某某(曾用名初守业)家的羊群进入到张某某家的玉米地内,吃到用鼠药搅拌的玉米粒后中毒死亡24只。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家的玉米地内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及死亡羊胃里的玉米粒均含有氟乙酸根。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毒死亡的20只羊价值人民币22 000元。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初某某(曾用名初守业)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赔偿初某某20 000元,被害人对张某某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5月30日我去地里种地,看见我家地里有老鼠洞,老鼠把地里的苞米苗都吃了,我就回家拿了两瓶老鼠药用苞米粒拌好,寻思把老鼠药死。2014年5月31日上午9点多钟,我拿着拌好的老鼠药去了地里,我从地的北头开始往南头扬老鼠药,把药扬完我就回家了。到了下午4点多钟,我们屯的初某某(曾用名初守业)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地里下的啥药,我问他咋的了,他说他家的羊进我家地里吃了苞米粒被药死了,我告诉他我下的是老鼠药,他问我把他家羊药死了咋办,我说你咋还能把羊整我家地里去呢,羊药死了我不管,经过就是这样。

2、被害人初某某证实,2014年5月31日下午1点多钟,我在我们屯西北放牧场那放羊,放牧场南边是一片旱田地,地和放牧场中间隔了一道壕沟,我家羊在壕沟北边吃草,当时我在羊群东边坐着,没注意,我家羊群就从壕沟过到旱田地里去了,我在后面撵羊群没撵上,羊群跑到张某某家的苞米地里,我到羊群跟前,发现羊在吃张某某家地里的苞米粒,当时不知道是下的药,我把羊群从地里赶出来,到放牧场时,发现有7、8只羊趴在地上不动弹了,我就知道张某某家下药了,赶紧给我屯的王某某打电话,让他赶紧买点解药给我送来,药拿来给羊群打药,药没够用,我又给张某某打电话,又给我送的药,打完药后,有两只羊就死了,我打电话报警,又给张某某打电话,我问他地是不是下药了,他说下药了,是老鼠药,我说你家下药把我家羊药死了咋整,张某某说他不管,一共死了24只羊。

3、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5月31日下午4点多钟,初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家的羊好像药着了,让我去兽医家买解药,我去兽医家买了一盒阿托品,我把药给初某某送到放牧场,我到时看见有7、8只羊地上趴着,我问他羊咋的了,他说羊进放牧场南边张某某家苞米地里了,他家地好像是下药了,我就帮初某某给羊打药,一盒药没够用,初某某又给张某某打电话送来两盒半阿托品,在张某某来之前,羊就死了两只,张某某把药送来,我们又给其他羊打药,药打完不一会,又死了两只羊,第二天我到放牧场去放马,看见初某某家的羊又死了10多只,经过就是这样。

4、证人张某某证言:昨天下午4点多钟,初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家羊在放牧场那被药着了,让我到屯里黄兽医家取药给他送去,我取了两盒半阿托品解药,就去了放牧场,看见王某某和初某某在给羊打药,我看见有两只羊已经死了,我问羊咋被药死的,他说羊群进张某某家的苞米地了,张某某在地里下药了,我就帮着他们给羊打药,到了晚上,又有两只羊死了,后来我就回家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5、证人黄某某证实张某某在他的兽医店买的硫酸阿托品,是牲畜中毒时抢救用的解药。

6、前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卷宗及照片,能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家的玉米地内现场提取的玉米粒与死亡羊胃里的玉米粒均含有氟乙酸根。

8、前郭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中毒死亡的20只羊价值人民币22 000元。

9、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初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张某某谅解,不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赔偿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李 中 

代理审判员  韩 丹丹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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