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5刑初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玉伟,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智新镇)。被告人白玉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玉伟于2015年10月13日16时30分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龙井市延百超市北门收银台处,将被害人朴燕实遗忘在超市收银台上的白色华为手机盗走。经龙井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鉴定,所盗手机折价为人民币2 6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玉伟于2015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已将手机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玉伟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玉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朴燕实的陈述;证人刘家春、王秀芳的证言;龙井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白玉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玉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玉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白玉伟归案前已返还被害人手机的情节,以及其犯罪手段,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白玉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玉伟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香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智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