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臣,赵多玉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9:41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龙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永臣,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梨花苑小区9号楼5单元502室。被告人刘永臣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多玉,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延吉市华唯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被告人赵多玉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臣,赵多玉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克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臣、赵多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永臣于2015年3月26日20时至23时许,在龙井市老头沟镇铜西村赵洪海家中,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刘少冬、贾延良、闫兴友、郎新民、王春宇、张书学、于发、张伟、张权、由海波利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赵多玉帮助刘永臣抽头渔利数额达到人民币30 000余元。

案发当天,被告人刘勇臣、赵多玉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收缴赌资人民币22 28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臣、赵多玉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永臣、赵多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于发、贾延良、刘少冬等23人证言;吉林省罚没款专业票据、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刘永臣、赵多玉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臣、赵多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多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永臣、赵多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永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多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永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多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仁洙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俞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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