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害人赵某甲在长岭县三团乡八十屯承包草原180垧。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郝某某找到赵某甲,以要不给他“好处”,就让赵某甲种不消停地相威胁,让赵某甲给他4万元钱,赵某甲当天给了郝某某2万元现金,剩下的2万元以后再给。2015年4月22日赵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郝某某得知赵某甲报案后,将2万元钱退给赵某甲,于2015年7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采取胁迫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少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赵某甲于2013年在长岭县三团乡八十屯承包草原180垧。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郝某某找到赵某甲,以要不给他“好处”,就让赵某甲种不消停地相威胁,让赵某甲给他4万元钱,赵某甲当天给了郝某某2万元现金,剩下的2万元以后再给。2015年4月22日,赵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郝某某得知赵某甲报案后,将2万元钱退给赵某甲,于2015年7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我知道长春市的赵某甲在我们屯子承包地,我想赵某甲是外地的,在我们屯子承包地得挣多少钱,我得想办法向赵某甲要点钱花。我在李某某那知道赵某甲的电话号139XXXXXXXX。就给赵某甲打电话说:“我是郝某某,老赵,你来我们屯子包地,种我们屯子的地,你种不消停,你富的流油,你也得往我身上滴两滴”。赵某甲说明天从长春市回到屯子再唠这事。第二天,李某某打电话说赵某甲在他家,我就到李某某家。我对赵某甲说:“咱们素不相识,别因为这点地,闹得咱俩心里都不舒服,你给我点地种也行”。赵某甲说:“我给点地种,我也太磕碜了”。这时,李某某对我说:“你想要多少钱吧,别在这整这没用的了,给你一万元钱行不行”。我说:“不行,咋的也得给个三四万块钱”。赵某甲说:“行,给你四万元钱,我花钱免灾,现在只有二万元现金,先给你二万,剩下的二万元过段时间再给你”。之后,赵某甲就给了我二万元钱。过了大约半个月左右,公安局的人上我家找我,当时我没在家。等我回家听说这事,我认识到从赵某甲要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我就把两万元钱给赵某甲退回去了。我于2015年7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2013年10月份,我从张某某手里承包了110垧耕地、70垧荒地,一共花了210万元钱。2014年4月18日,郝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老赵你种我们屯的地,你种不消停也卖不了,八十四屯我说的算,你富得流油,我得榨两滴的”。我说明天回八十四屯咱们当面唠。4月19日我到朋友李某某家,李某某把郝某某找到他家。郝某某见了我就说:“咱俩素不相识,但因为点地还发生点冲突,我心里不舒服,我是种你点地还是咋的?”我说:“你种我的地,我也太没面子了,我丢不起那磕碜”。郝某某说:“这地是我们打打杀杀要回来的,让我心里不舒服,这地你就种不消停,长岭县谁都不好使,独一处驴肉馆老板找我办事都不好使,你是让我种点地还是怎么整”。这时,李某某对郝某某说:“你该要多少钱要多少钱吧,别整那没用的了”。郝某某寻思一会儿说:“最低得给我四、五万块钱”。我说:“给你四、五万块钱是啥钱啊”。郝某某说:“以后在八十四屯有啥事我保你”。我说:“那行,我就花钱免灾了,我就给你四万得了,我兜里带二万现金,先给你二万,那二万我缓缓再给你”。我就把二万元钱给了郝某某,我就回长春市了。后来,我老弟赵某乙说郝某某是敲诈,我就报案了。过了几天以后,郝某某就到长春市把二万元钱还给了我,并向我承认错误。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赵某甲在他手里购买了180公顷的土地,期限是50年,价格是210万元。2015年4月份的一天,他到李某某家溜达,李某某来电话用免提接的,他听声音是郝某某的声音,通话过程中郝某某要村民土地签字上管赵某甲多要点钱,当时,他就用他的手机录下了他俩的通话录音。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7至18日的一天,大约早上4时50份许,郝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给赵某甲传个话,意思管赵某甲要点钱,最少五六万元钱。他说不能传这个话,就把赵某甲的电话号给了郝某某。第二天下午5时许,郝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老赵(赵某甲)富得流油,要在赵某甲身上榨点油(要点钱)。当时,张某某在他家,也听见郝某某说的话了。之后,他就打电话告诉了赵某甲,赵某甲等回来再说。2015年4月18至19日的一天上午,赵某甲开车到他家,赵某甲让他找郝某某唠唠要钱的事。他就开车把郝某某拉到他家,郝某某和赵某甲在他家东屋里说钱的事情,他就在旁边听着,当时崔某某也在场。郝某某从赵某甲手里接过二万元钱就揣兜里,也没说啥就走了。赵某甲给郝某某的钱是百元面值的两捆。
5、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晚上,赵某甲给他打电话说郝某某要钱,让他明天一起去见郝某某。第二天,他和赵某甲来到李某某家,赵某甲让李某某去找郝某某。赵某甲跟他说:“一会儿郝某某来了,你用手机把这件事的过程录下来”。不一会儿,郝某某就来了,郝某某对赵某甲说:“这地从你开买到现在我一直都在关注,收集材料,我是放长线钓大鱼呢,这地我打打杀杀跟着整,我就得了二三万块钱,我心不甘。这地你挣多少钱你自己也知道,你得给我点好处,你不给我好处我不能让你消停。我想种你块地,你看行不行”。赵某甲说:“你种地不行,别人知道了,这事磕碜”。李某某说:“姨夫你看看要多少钱得了,差不多得了”。郝某某说:“咋的也得五六万块钱,你就给五万得了”。赵某甲说:“给你四万得了,我兜里有二万块现金,先给你,剩下二万过几天给你”。赵某甲就把二万块钱给了郝某某,赵某甲就回长春市了。他用手机把这件事情的经过都录了下来。
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九十三村的大队书记。2012年6月份左右,他们村和张某某签订了110公顷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后来,张某某又把这110公顷土地转让给赵某甲,并签订的转让合同。他听李某某说郝某某向赵某甲要钱了。
7、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赵某甲的弟弟,他和赵某甲在三团乡九十八村八十四屯买了一片地,一共170多垧地。郝某某敲诈赵某甲的事他知道,是赵某甲和他说的。
8、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4月22日,长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提取赵某甲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三份、土地转让合同二份、收据一份,村民集体签名一份、土地无争议证明一份、会议吉林一份、台帐一份;依法在张某某手中提取郝某某和李某某通话录音一份。
9、光盘一张证实,郝某某向赵某甲索要2万元钱的经过。
10、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郝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某某出生于1963年3月20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敲诈勒索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采取胁迫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郝某某无前科劣迹,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张 玥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