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4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宽刑初字第49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本市。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宇、高云峰,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高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末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宽城区春铁新城25栋1门302室其家中,多次利用互联网360云盘购买淫秽视频文件,而后再利用互联网360云盘出售购买的淫秽视频。期间其以人民币120 元的价格向于某某出售pyd358、jdw570、pk5865、iud920、afm665等五个有视频文件的账号。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王某某贩卖的这五个360云盘账号内的共计200个视频文件,经鉴定,均具有淫秽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记录本、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微信记录、视频截图,淫秽物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五个账号属于五个文件,各账号内存储的二百个淫秽视频文件属于视频片段,不能认定为文件的辩护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鉴于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有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上缴国库。)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聂晓辉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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