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3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360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成,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民权村6组,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富国村6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字(201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成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0年榆树市五棵树镇实施危房改造期间,被告人杜成为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伙同本村会计苑树军(已死亡),利用苑树军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的职务之便,假冒本村翟香久的名义,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6000元,案后,杜成上缴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杜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补贴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破案报告证实,杜成贪污一案,系群众举报至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查杜成有贪污嫌疑,检察机关告知杜成到案接受调查,2014年4月14日杜成到案,2014年4月15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对苑树军、杜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

(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向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翟香久、翟凤伟无建立存款、未开户。

(3)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汇兑凭证证实,申请人榆树市五棵树镇民政办公室申请支付危房改造款人民币1 848 000.00元,2011年1月27日,付款人五棵树镇人民政府财政集中核算向收款人榆树市五棵树镇民政办公室付款人民币1 848 000.00元。

(4)2010年榆树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证实,申请人翟香久于2010年4月24日申请将原有泥草房翻盖。

(5)2010年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分档发放情况统计表证实,翟香久为一档补助,金额为1 368.00元。

(6)吉房权字第44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实,房屋所有人为翟香久,建筑面积40平方米。

(7)榆树市五棵树镇富国村村民委员会2010年11月4日证明证实,翟香久新建房土地使用证丢失。

(8)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照片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杜成以翟香久名义进行危房改造前后所拍摄的照片。

(9)2010年榆树市农村危房改造公示证实,对榆树市五棵树镇富国村6组翟香久危房改造补助6 000.00元予以公示。

(10)榆树市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登记表证实,对杜成以翟香久名义翻盖的房屋验收情况。

(11)2010年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台帐证实,2011年1月31日杜成以翟香久名义对危房改造后发放的补助款6000.00元被翟凤伟领取。

(12)榆树市公安局五棵树派出所2014年4月14日证明证实,刘亚华户口显示注销状态,没有注销时间。

(13)榆树市公安局五棵树派出所2014年10月9日证明证实,2010年的某一天,苑树军拿着本村翟香久的户口本到五棵树派出所打印了翟香久的户籍证明一张。

(14)付立民证明证实,经查,榆树市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袋编号0328,户主翟香久,档案中无翟香久身份证复印件,有翟香久的户籍证明复印件,系翟香久的儿子翟凤伟领取补贴款时交到五棵树民政办付立民手中的。

(15)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五棵树国土资源所2014年5月27日证明、土地登记卡证实,李景付有一宗土地,面积为282平方米,座落于榆树市五棵树镇富国村6组(后岭屯),地号及审批表号为:509-03-06-154,图号为:L-52-109-27,根据登记卡土地证号后位编码为5091507。

(16)榆树市五棵树镇富国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8月13日证明证实,苑树军生前是该村6组村民,2000年3月份—2014年3月份任富国村6组组长。

(17)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苑树军于2014年5月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18)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榆树市危房改造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证实,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对建造范围、标准、建设方式、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审核程序、建档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规定。2010年危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情况及改造任务通知情况。对危房改造相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19)缴款书回单证实,被告人杜成于2014年9月3日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缴款6 000.00元。

(20)户籍证明证实,翟香久、杜成、刘亚华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杜成在辖区内无前科劣迹。

2、证人证言

(1)证人苑树军证言证实,2010年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村的书记赵志友给我们村委会成员和各组组长开会,他说村民盖房子给3000元,低保户给6000元,让各组组长统计各村村民盖房子的数,回去告诉组民,传达政策,并将盖房子的组民由各组组长报到村会计苑红章处。开会时是否提到必须是本村村民才享有此政策我记不清了。回去后我就把政策跟村民说了,让他们和其他村民也说一下,我组的村民就都知道了。之后我组翟香久和周连成向我报了名,翟香久是以低保户的名义报的,我口头报给我村会计苑红章了,过了一段时间,村支部书记赵志友、副书记龙凤明、会计苑红章和我到我组进行踏查,我们先到周连成家调查完之后,在周连成家门口杜成的妻子刘亚华就来了,她和赵书记说要盖房子,家里困难要报低保,多得俩钱。赵书记就指着我说,你找我外甥吧,让他给你办。之后杜成多次找我,我跟他说,翟香久儿子订婚盖不上房,你找他问一下,顶他名盖房行不行,杜成就去问翟香久,翟香久不同意,我就又找翟香久的儿子翟凤伟,翟凤伟同意了。向我出示的“榆树市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登记表”档案编号:0328,这张表上面“苑树军”的签名是我写的,不是翟香久盖房,是为了帮杜成得钱。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来了,取钱的时候,翟香久没在家,外出打工去了,因为没有翟香久的身份证明,我和翟凤伟到派出所打的翟香久的户籍证明,杜成在镇里等着,拿着户籍证明、翟凤伟签字后,镇里给打的折给翟凤伟了,后来翟凤伟和杜成去取的钱。我没有得到钱,我知道杜成不享受低保户的待遇。向我出示的“吉林省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照片登记表”档案编号:0328,照片上的人是我。上一张是提完申请后,因为翟香久没在家,所以我替他照的相,下一张是杜成盖完房之后,来照相的人说,我们着急走呢,你替他照一下得了,照片上的房子是杜成的,因为帮杜成得这6000元钱,所以照的是杜成的房子,没有照翟香久的房子。向我出示的“资有五棵树镇富国村6组翟香久本户新建房土地使用证丢失,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富国村,苑洪章,2010年11月4日”这个是谁办的我不清楚。杜成盖房之前在我村没地、暂住他二大姨子刘亚兰的房。

(2)证人翟香久证言证实,我儿子叫翟凤伟,我家2010年没盖过房,但是申请过改造住房,在乡民政办公室填的申请表,是我找我村小组长苑树军领我去的,就是向我出示的“2010年榆树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2010年4月24日有“翟香久” 签名的这张表。这张表中“翟香久” 签名是我本人签的,表上其它的内容不是我填的,是我在场苑树军帮我填的,当时 我家也想盖房子就填了表。后来因为钱给孩子订婚用了,所以没盖上房,我儿子翟凤伟和我一起居住。杜成想借我家的名义盖房子,杜成和苑树军找过我儿子翟凤伟要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我当时没同意交给他们,大约过了二个月,苑树军通过我儿子翟凤伟找到我,需要我的户口本领取我的低保补助,我就把我的户口本交给了苑树军,我本人没有去过五棵树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卷宗中我的户籍证明是我的,但我不知道是谁办理的。向我出示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照片登记表”档案编号:0328,上面两张照片上的房屋不是我住的房屋,照片上的人也不是我和我儿子。我住的房屋也没有土地使用证。

(3)证人翟凤伟证言证实,翟香久是我父亲,我一直与我父亲一起生活,2011年结婚后才单过的,2010年我家没有盖过新房,当时我家是低保户,杜成使用我家低保户的名义盖过房,我不知道他为什么使用我家低保户盖房。杜成和苑树军向我要过我父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但我当时没有给他们二人,又过了二个月,苑树军找到我说要给我父亲办低保,需要我父亲翟香久的户口本,我就把户口本交给苑树军了。我没和苑树军去五棵树派出所打过我父亲翟香久的户籍证明。向我出示的卷宗60页的翟香久的户籍证明是苑树军从五棵树派出所打出来交给我的。向我出示的卷宗62页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是我家的,我家的房子没有所有权证。杜成找过我去五棵树民政办签过字,当时是我和苑树军去的民政办,我拿着苑树军从派出所打出来的我父亲翟香久的户籍证明,在民政办签完字后民政办的一个姓付的工作人员给了我6000元人民币,我当时就把这6000元钱交给苑树军,同时我把我父亲翟香久的户籍证明交给了民政办姓付的工作人员了。杜成用我家的名义盖房子,没有给过我什么好处。

(4)证人苑洪章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五棵树镇富国村原村会计。向我出示的“资有五棵树镇富国村6组翟香久本户新建房土地使用证丢失,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富国村,苑洪章,2010年11月4日”这个证明是我写的,公章也是我盖的。2010年11月4日,五棵树镇民政付立民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五棵树镇民政办公室去一趟,我到民政办公室后,他说我村翟香久盖房子,缺手续让我给补上,他让我写个证明,写明翟香久土地证丢失,我就按照他说的写了这个证明。翟香久没有给过我土地使用证,是付立民让我这样写的。翟香久盖房子的事我不记得是否随村组干部踏查了。我认识刘亚华,她原来是我村的, 2010年前就已经嫁到先锋了,后来又搬回我村居住,我没听过刘亚华盖房子的事,因为她不是我们这的户,她是否向村书记提过想盖房子的事我不清楚。

(5)证人付立民证言证实,2001年至2014年3月份我在榆树市五棵树镇办公室工作,一直任职员。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我的工作职责是受理申请、相关材料的采集、建档案、资金发放。2010年春天,苑树军领翟香久来填的申请表,当时苑树军向我介绍说,翟相久是低保户,他家要翻建住房,我查阅了低保户档案,翟香久属低保户。表中的土地使用证号是我填写的,我没有看到翟相久的土地使用证,这个编号是苑树军提供给我的,向我出示的“2010《榆树市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登记表》,户主姓名翟香久”上面我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依据是苑树军领我看的建后的房屋,房子盖上了我就签字了,没有询问过翟香久是否翻建房屋,就是苑树军带我们到建后的房屋拍照,在验收过程中,没让翟香久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只是会计到民政办公室完善档案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证,然后写的“翟香久土地使用证丢失”的证明。申请表及验收表上的土地使用证编号是“李景富”的,并不是翟香久的,验收时因为相信苑树军了,他领我们看的新建房屋,并说是翟香久新盖的房屋,苑树军是富国村六组的小组长,职责是负责协助村里工作。关于危房改造,镇政府给各村开过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副书记曹岩主持的,民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各村书记和会计来开的会,会议内容是布置泥草房具体工作、验收等事项,会上确认了书记及会记的职责,主要是向农户宣传相关政策、向民政办提出申请、对应得补贴的农户进行公示、协助民政办相关人员验收等。翟香久的补贴款是我以现金的形式发给了他儿子翟凤伟了,当时翟凤伟拿的是他与翟香久的户籍证明,证明他是翟香久的儿子,这样我才把补贴款6000元给了翟凤伟。向我出示的“2011年1月31日2010年危房改造补助发放台帐”有翟凤伟的签字,并附电话号码,这就是当天翟凤伟取钱时签的字,翟凤伟取钱的时候有别人陪他来的,是谁我记不清了,我把钱发给翟凤伟了,他取走的是现金,不是存折。

(6)证人龙凤明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五棵树镇富国村原村长。向我出示的“榆树市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登记表”档案编号:0328,这张表上“龙凤明”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当时发生的时间地点我记不清了,是我们村6组组长苑树军向我们村委会上报了翟香久要盖房,应得6000元补助,但是这个签字的时间、地点、在什么情况下签的我都记不清了。苑树军怎么和我说的我也不记得了。关于危房改造我村开会传达过文件精神,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村委会成员和各组组长,会议规定由小组长按照上面的精神和相关文件进行传达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并且由小组长如实上报危房改造的村民。刘亚华当时不是我村村民,在我村居住,刘亚华是否向我们村委会的人提出过盖房补助,我不清楚。

(7)证人刘亚华证言证实,杜成是我丈夫。我们是1993年结婚的,我原是富国村6组的人,结婚嫁到先锋乡二棵树村6组,结婚后杜成外出打工,我就搬回到我娘家住了,后来我二姐搬八号了,我就住我二姐的房子。我结婚时我的户籍、及土地都迁走了,我住的房子是我二姐家的,我二姐夫叫李景富。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周连成家门口遇到了我村支部书记赵志友,副书记龙凤明、会计苑红章和苑树军,我和赵书记说,我家想盖房子,看能不能给我点补贴,赵书记就指着苑树军说,你找你外甥吧,让他给你办。回去我就和杜成说了,他就找苑树军办的,后来我家享受了6000元补贴,是以翟香久的名义享受的,我家不是低保户,不应该享受低保户的补贴。向我出示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照片登记表”档案编号0328,照片上的房子是我家原来住的房子,照片上的人是苑树军。

(8)证人栾大勇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先锋乡民权村6组的村民,我认识杜成,我们以前邻居,杜成结婚后就从我们组搬走了,大约二十来年了,搬到五棵树杜成媳妇家那边了,杜成没结婚前一直和他父亲杜井和居住在先锋乡民权村6组,他家住在我家西侧,他家房子现在没人居住,空着呢。

(9)证人李井付证言证实,我和杜成是连襟,二十年前因为我家庭困难,我岳父刘忠当时是富国村6组的小组长,这样我岳父就让我到五棵树镇富国村6组常海的房子里居住,当时常海已死亡,一年后我搬走后我岳父又让杜成到常海的房子里居住,杜成居住时我和杜成也没有买卖,也没有相关手续。当时我住的时候,没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杜成住的时候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杜成住了一年多,之后这个房子就不能居住了,杜成就搬到韩来超的房子居住,当时韩来超也已经死了,房子没有人住。刘忠现在死亡了。

3、被告人杜成供述,我是因为涉嫌贪污罪,在2014年4月15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我今天来是因为觉得这个事躲不过去,得主动到检察机关把我得到的6000元补贴款上缴。2010年国家政策盖房给补贴,低保户给6000元,我和我媳妇刘亚华商量,想以低保户的名义盖房,后来听我媳妇说她和赵志友书记说了,赵书记让找苑树军去办。我就去找苑树军,苑树军说翟香久以低保户的名义申请盖房了,但现在孩子结婚没钱盖了,让我以他的名义报能多得补助。苑树军让我去找翟香久说说,我找翟香久他不同意,我又找苑树军让他去和翟香久说,苑树军去了翟香久还不同意,我和苑树军就去找翟香久的儿子翟凤伟,他同意了,之后的事就是苑树军办的。我和我妻子的户籍在榆树市先锋乡民权村6组,我结婚后因为家里困难,随我妻子刘亚华自1994年至今在榆树市五棵树镇富国村6组居住,我现在居住的是我二大姨子刘亚兰的房子,他丈夫叫李景付,是暂住,现在这所房子重新建了。在办理补助的过程中,翟香久的户籍证明是苑树军办的,如何办的我说不清,我没有向苑树军提供李景富的土地使用证。李景富的房子让我在2010年的时候翻盖了,房子盖完后没有办理房屋使用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盖房子的事我没和村上其他人说过。当年我本人不符合在富国村盖房的条件,因为我那没有土地及户口。向我出示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照片登记表”档案编号:0328,照片上的人是苑树军,上面的房子是我以前居住的李景富的房子。得到的6000元补贴款我用于日常花销和还以前欠别人的钱了。苑树军办理这个事,我没有给苑树军好处。以低保户翟香久的名义申请补贴款6000元,户籍证明应该是苑树军去打的,因为手续都是他办的,补贴款6000元是苑树军给我送家去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杜成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成伙同苑树军(已死亡),利用苑树军协助政府落实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杜成退赔被害单位违法所得6 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庆忠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