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榆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玉双,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玉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玉双及其辩护人邴文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付玉双在榆树市环城乡平安村2组自已家中,因不堪忍受其丈夫崔宝民的虐待用斧头将崔宝民杀死。案发后,付玉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嫌疑人到案情况、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付玉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付玉双主动到公案机关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付玉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付玉双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付玉双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时属激愤,属于情节轻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玉双因受到其丈夫崔宝民的性虐待,产生怨恨心理,2014年12月15日6时许,付玉双在榆树市环城乡平安村2组自已家中,用斧头将崔宝民杀死。案发后,付玉双于当日20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崔福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5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付玉双与其家人崔福成、郭某某来到榆树市公安局环城派出所投案
3.辨认笔录证实,经崔福成辨认死者为其父亲崔宝民。
4.指认现场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8日付玉双在公安人员押解下对其杀死崔宝民的地点进行指认,并附照片。
5.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15日21时20分,办案民警在榆树市环城乡平安村2组付玉双租住的房间电视柜的抽屉里提取DVD光盘6张。2014年12月16日零时,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榆树市公安局讯问室内提取付玉双作案时穿的黑色弹力裤一条、羊毛衫一件。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付玉双故意杀人的现场具体方位、房屋内结构、摆设、血迹等情况。提取血迹两处,斧子一把。
7.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崔宝民系头顶部外伤、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脑疝而死亡。系他杀。
8.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DNA检验报告证实,付玉双线裤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现场斧子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现场炕上屏风木垛上可疑斑迹、现场枕头套布片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崔宝民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9.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付玉双出生日期为1960年5月11日,在管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早上七点多,我在家接到我母亲付玉双的电话,我就打车去环城乡平安村二组我爸妈租住的出租屋,看见我妈付玉双在我家地上的柜上坐着呢,当时我父亲崔宝民在炕上躺着,身子用被盖着,我问咋地了,付玉双就在电视跟前拿出好几张黄色录像碟子,并和我说,你爸总看黄色录像,还总按黄色录像里的内容虐待我,都挺长时间了,不管黑天白天的,我就知道是因为这事他俩吵吵我妈给我爸打死了。晚上6点多我们就商量去公安机关自首,崔福成和郭某某、付某某带着我母亲付玉双去环城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近二年来我妈和我说过好几次了,她说我爸不是人虐待她,他俩过性生活时祸害她,让她按照录像里的内容去配合我爸,如果我妈不干,他就打我妈,每天还在枕头边准备把斧子,动不动就拿斧子威胁。我不追究我妈刑事责任了。
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早上七点多,我岳母给我媳妇打电话,让她去一趟,我媳妇崔某甲就去了。过一会崔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也过去,我就打车到我岳母家,在她家门口崔某甲迎出来和我说,爸没了,你啥也别说,也啥也别问。我俩就进屋了。在西屋看见付玉双在地上站着,我岳父崔宝民在炕上躺着,身子用被盖着,我在屋里站了几分钟,我们都没说啥。晚上6点多时我小舅子崔福成来了,我岳母说我岳父性变态,她用斧子把我岳父打死了,崔福成说这种情况得去公安机关自首。我和崔福成、付某某就带着付玉双去公安机关自首了。
崔福成来了之后,付玉双把她用斧子杀死崔宝民的事说了之后我才知道的。付玉双说崔宝民总看黄色录像,总按黄色录像里的内容虐待她,都挺长时间了,不管黑天白天的,因为这事俩人发生口角打仗了,付玉双将崔宝民用斧子打死了。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付玉双和崔宝民,她们俩是两口子,我们都是同一个房子的租户。平时付玉双和崔宝民感情挺好的。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付玉双和崔宝民是两口子,和我租住一家房子,他们俩住西屋,我和我家孩子住东屋。我今天(2014年12月15日)早五点半起床烧炉子,我进厨房后付玉双也起来到她家厨房并向我要她家的斧子,我说昨天晚上我已经把斧子还给崔宝民了,付玉双就回西屋了,我就开始做饭,晚上9点左右,警察来我家,我才知道崔宝民被付玉双打死了。
5.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丹东市委汽修厂上班,12月15日早上7点30分左右,我外甥女崔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四舅,我妈把我爸杀死了,你快回来吧。我就急忙开车从丹东往榆树来,在昨天晚上6点多钟我才到榆树,我就让她投案自首,不一会他儿子崔某乙也来了,付玉双又把杀害崔宝民的经过和崔福成说了一遍,崔福成也劝她投案自首,付玉双也同意了,我们就一起到公安机关来了。
6.证人崔某乙证言证实,今天下午4点左右,我姐崔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妈出事了,你来一趟。我就急忙到我姐家,当时我姐和我姐夫在家,我一进屋我妈付玉双就和我说,儿子咋整啊,我把你爸打死了。我问她为啥啊,她说你爸过性生活总折磨她,昨天晚上就折磨她半宿,今天早上还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受不了了就拿家里的斧子把你爸打死了。我就说那咱们就投案自首吧。我母亲也同意了。我就和她一起到公安机关来了。
因为我爸对我妈进行性虐待,以前我不知道,近一年来我听我姐崔某甲和我说过,我也劝过我爸,但是他不听,我妈也和我说过,但是他没说细节,就是说我爸总打她,对她不好。近一年多我姐和我说过好几次这件事。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付玉双供述,我来投案,我把我丈夫崔宝民打死了。我丈夫崔宝民平时总看黄色录像,已经好几年了,崔宝民总是让我按录像里的姿势和他一起过夫妻生活,录像还总放大声,我要是不同意他就打我掐我,不管黑天白天。2014年12月15日早上6点左右的时候,我要起来生炉子,当时崔宝民是背对着我睡的,我要起来时崔宝民醒了就拽我说,咱俩再玩一会(过夫妻生活),我说都已经亮天了,不中了。我站起来要下地,崔宝民用右手拽着我大腿,我往后退,我看见崔宝民的枕头底边上有一把斧子,崔宝民要去拿斧子,我就先把斧子拿起来了,我就用斧子砸崔宝民脑袋上一下,我砸崔宝民时他还往我身上扑,我怕打不过他,我就用斧子一直砸崔宝民的脑袋,也不知砸了多少下,崔宝民就倒在炕上了脑袋出血了,我就用手巾擦崔宝民的脑袋,不一会崔宝民就没气了,我给崔宝民的脑袋擦了一会,我就用我做饭的黑色线帽子给崔宝民戴上了。当时地上和炕沿上都有血,我用手巾把血迹擦了,之后我把崔宝民放正,用被子把身子和脸都盖上了,我就去厨房生炉子,把擦血的毛巾扔进炉子烧了。生完炉子我回屋给我女儿崔某甲打电话,让她过来,过了不到一个小时,崔某甲来了,进屋看见她爸在炕上躺着用被子盖着,知道她爸已经死了,崔某甲就要去掀被,我怕她害怕就没让她看。崔某甲问我咋的了。我说你爸总看黄色录像,还让我按录像里的姿势和内容陪他一起过性生活,我要不同意就打我,总虐待我,还总说谁家老娘们不这样,要是怕就别结婚。后来我就和崔某甲、郭某某一起去了他们家。晚上5点来钟崔福成来了,不一会我弟弟付某某也来了,他们说这事得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晚上7点多的时候,付某某、崔福成、郭某某带我上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我用的是一把方头的斧子,我记不清打多少下了,当时崔宝民一手拽我大腿,我看见他另一只手要拿斧子,以前我不同意和他过夫妻生活时,他就总打我,我怕他拿到斧子打我,我就先把斧子拿起来打他头顶一下,打完第一下,崔宝民往我身上扑,我怕打不过他被他打,我就一直用斧子打崔宝民的头顶。我没想把他打到什么程度,只要他不起来就行,他要起来就会打我,我没想过要打死他。
崔宝民白天有人时对我挺好的,晚上没人时就虐待我。他总看黄色录像,总是让我按照黄色录像里的姿势和内容和他一起过夫妻生活,还按录像里的各种动作造害我的身体,我要是不同意就打我。他对我性虐待有八年了,刚开始时他对我性虐待时,我说他他还能听,不那么强迫我,就从前年开始我怎么说他都不听,我不按他说的做,他就打我。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付玉双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可做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付玉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提出付玉双犯罪属激愤,属情节轻微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玉双因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性虐待,用斧头打击其丈夫头部数下,致其丈夫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付玉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现被害人的子女已对付玉双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玉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