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3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立民,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振伟,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9月4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又以榆检公刑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5年1月19日追诉被告人王振伟故意伤害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伙同马某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于2013年5月16日,在榆树市城发乡永兴村永吉号屯山地里,用木棒、拳脚将村民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郎某某系重伤,伤残等级十级,案发后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投案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4年8月初,被告人王振伟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因与出租车司机李某某行车时发生矛盾,将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为轻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供述和辩解。并认为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王振伟又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投案自首,故对其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 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伙同马某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于2013年5月16日晚,在榆树市城发乡永兴村北沟山地里,持镐把及木棒将村民郎某某打伤,并将村民迟某某的农用车砸坏。经法医鉴定郎某某系右胸外伤致血气胸,3-10肋骨连枷性骨折,右上肺下肺创伤性湿肺伴有呼吸困难,系重伤,伤残等级十级。

另查明,案发后,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马某某共赔偿被害人郎某某经济损失105000元;张某甲赔偿被害人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在审理期间,贾某某家属又赔偿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王振伟家属又赔偿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张某甲家属又赔偿郎某某23000元。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家属各赔偿迟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郎某某及迟某某表示对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榆树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16日接受张秀平的报案,2013年6月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四被告人均主动到榆树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及本案的侦破情况。

2.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及询问笔录证实,贾某某、王振伟、马某某、张立民四人共赔偿被害人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0元;张某甲赔偿50000元, 张秀平、郎某某收到张某甲的赔偿款人民币五万元。郎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四被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本案在第一庭审后,贾某某家属又赔偿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王振伟家属又赔偿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张某甲家属又赔偿郎某某23000元。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家属各赔偿迟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郎某某及迟某某表示对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谅解。

3.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刑初字第415号判决书证实,同案马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土地承包合同及永兴村村委会会议记录证实,将北荒山土地承包给马某某的情况。

5.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四被告人被上网列逃的情况。

6.公民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二)鉴定意见

1.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榆)鉴(活体)字[2013]113号及公(榆)鉴(残)字[2013]43号(1P20-24)证实,郎某某系右胸部外伤致血气胸,3-10肋骨连枷性骨折,右上肺下肺创伤性湿肺伴有呼吸因难,系重伤;十级残。

2.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张立民因被他人伤害其颅脑损伤手术后,左侧上下肢肌力三级已构成五级伤残。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份的一天早晨,就是打仗的那天早上,张立民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家呢,张立民就打车到我家找的我。我们见面后,张立民对我说,张乡长也来了,在吉海宾馆呢,要找我谈谈,帮忙找几个人把地种上。之后我就开我自己的奥迪车拉着张立民到吉海宾馆,张副乡长就在吉海宾馆大厅等着我们。见面后张副乡长对我说:你和立民都是亲属,立民和他叔包的地,村上的人反对,你帮助找几个人到现场给维持一下,研究把地给种上,咱们把地种到老百姓之前,之后老百姓就没招了。但是为了防止老百姓闹事,就以这块地承包给我的方式签一份假合同。之后我们就回城发了,在永兴村大队办公室,张副乡长和张立民、大队会计、还有一个人他们在屋里开的会,我在车里等着。他们开完会后,张副乡长对我说,咱们到乡上签一份合同,对外就以地承包给你了,年租金一万五千元,你找几个人来帮助立民他们将地种上,种完地后让立民他们给你一万元钱。随后我们开车到乡政府,在张副乡长的办公室内,张副乡长打了一式两份合同,我和张副乡长在合同上签的字。签完后我和张某甲、张立民、张副乡长在屋里时张某甲说:马某某呀,我们的地能不能种成全靠你了,这屯子的老百姓太刁了。张副乡长说:这都是给他们老百姓惯的,不行就收拾他们,收拾两拍就老实了。张立民和张某甲附和着说:这帮刁民可把我们爷们整苦了,这回不老实就收拾他们。我问张副乡长:老百姓再不让种地或抢种咋整。张副乡长说:不让种就收拾他们。呛呛完后张副乡长让张立民找播种车,他负责整种子化肥,说着在办公室就给李合街道的商店打电话赊的玉米种子和化肥,并告诉把种子和化肥送到地里,我就打电话找的我朋友小亮子、贾大明,我回榆树街里将他们两个人接到城发乡永兴村那块地里,张立民和他叔找的播种机种的地,我和小亮子、贾大明、张立民、刘立新、张立民叔我们站在地头上,当时有几个老百姓也在这块地西侧燎荒,也想抢地种地,我领人就去撵这几个人,并和一个燎荒的老太太吵吵起来了。当天就将能种的地都种上了,种完地后,我们就到李合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天已经很晚了,我就开车送张立民回家,当时车上有小亮子、贾大明、张立民。当车行驶到那块地时,看到有人开四轮车在地里绞地和种地,张立民就说下去看看,小亮子和贾大明随手将车里放的两把镐把拿出来了,我下车后在地上捡了一个杨树棒子,我们四个人就奔种地那几个人去了,小亮子和贾大明手里拿镐把就奔开四轮车那去了,我就听砸车声,开四轮车的就吓跑了。张立民就奔另一个人去了,那个人也跑,张立民将那个人抓住,将那个人撕巴倒在地上了,就用脚踹他。小亮子、贾大明拿镐把就打被张立民撕巴在地的那个男子,我也拿杨树棒子打了倒在地上那个男子两下子。打完之后,张立民对那个男子说,你知道不知道为啥打你,你服不服,对方就吭哧吭哧说啥我也没听清,说完我们就离开走了。他们坐我车回榆树街里,他们三个下车后去哪了我就不知道了,我就回家了。是张立民让打的种地的那几个人。我和张副乡长签的假合同意思是对外宣称是村上将地承包给我了,实际还是承包给张立民和张立民叔。当时张副乡长和张立民跟我谈的时候,让我帮助将地种上后,张副乡长提议让张立民给我一万元钱,但我不能要这钱,因为张立民是我嫂子的弟弟,我就是想帮个忙。小亮子和贾大明是我找来帮忙的,没给他俩什么好处,就是晚上我们在一起吃个饭。

2.证人张某乙证言,当天晚上10点左右钟,我和郎某某、王某甲、迟某某我们四个人合伙在我们屯北山地里干活,我当时开拖拉机在地东头等着迟某某绞完茬子我好合垅。我在地上溜达呢,不知道啥时候,就从身后出来好几个人,手里拿了棒子,奔我来了,我一看不好,就跑了,跑出挺远了,我就听有人用东西砸车的动静,我怕出事也没敢上前就跑家去了。后来我回家与迟某某、王某甲我们三个见面,迟某某和王某甲说他俩让张立民和张立民找来的人给打了,迟某某说郎某某让张立民的人打的直哽哽,打的不轻,见郎某某没回来,我们三个人就又上地里找的郎某某。到地里后看见郎某某趴在地上不能动了,他说他肋骨让张立民和张立民领来的人打坏了,不敢动。张立民打他时还说大叔你知道不知道为啥打你,你服不服,我说你别说了,快上医院吧,这样我就打的120救护车把郎某某拉走了。

3、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5月16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郎某某、迟某某、张士丰我们四个人在我们村北沟山地内绞茬子、合垅,当时迟某某开拖拉机绞茬子,张士丰开拖拉机合垅,我和郎某某在地里捡玉米杆子,就在迟某某把车开地东头刚把车抺回来的时候,张立民就领着三四个人走到我跟前了。到我跟前后,张立民用棒子打我右腿外侧一下子,我看张立民要对我下手,我就跑了,我跑的过程中回头看见那几个人拿棒子砸迟某某的车机盖子呢,我怕再挨揍就跑回家了。

4、证人张某丙证言,我是城发乡副乡长,2013年6月前兼永兴村委会书记。张立民是永兴村治保主任。张立民和张某甲承包的山地,承包费十四万元,经当时副书记刘琳手办的,细情我不知道,后来村里的老百姓起诉到法院,这地就不让张立民、张某甲种了,村上没钱返给他们,张立民和张某甲还愿意接着包下去。郎某某因为什么被打的我不知道,打郎某某的人是张立民找的,我没有让张立民找社会人,是他自己找的,因为在不找人种地就耽误农时了。和马某某签的合同不是假合同,这合同是在村里签的,村委会的人全在场,张立民也在场,并出一万五千元欠据,这钱是谁种地用这笔钱雇工。签完合同后我没说“谁不让种地就收拾他们,你们整吧,别整死就行”的话,我想他俩把人打伤了想威胁我让我负责。我不认识马某某,马某某和张立民是亲属关系。

村民郎某某被打了,有人说是我指使的。我是2012年4月12日兼任的我们乡永兴村书记的,在没来之前我们村北荒山山地承包给张立民和张某甲了,当时村上收取承包费14万元。2012年底、2013年初的时候经榆树土地仲裁部门裁决该合同有效。老百姓不服,起诉到法院,因为当时所签的合同没有公示,2013年4月19日榆树法院判决永兴村委会以张立民和张某甲所签的合同无效。当时正是种地的大忙时节,这块荒山只能种玉米,耽误了农时就无法补种,土地就要荒废一年。鉴于这种情况,我就着忙找人把地种上,我先后找了三组组长,他说太忙,找不到人。后来找了一组组长王永年,王永年领人到地里收拾,结果被村民软硬兼施阻止了。后来我又找了双河书记高君,高君答应两天后给我种。这时张立民给我打电话说,我找到人了,有个叫马某某的,能帮我把地种上,他家种十来晌地,有一伙人。第二天早晨我们就在吉海宾馆见面。我根本没跟张立民说过“老百姓要种,就得找人收拾他们,不行的话就找社会人,你们先物色人选。”这话。在吉海宾馆见面后,当时有张立民、马某某和我,张某甲是后到了。就简单说了下这块土地承包者和老百姓有些分歧,法院和土地仲裁也有分歧,在这个前提下你们能不能把地种上。马某某说“没问题”。然后我们就回村上,张立民坐马某某车,我自己开车,张某甲坐谁车我忘了,我们就都回村上了,在回村途中,我打电话通知会计和副书记马上到村上开会,因为村上冷,不能办公,我们就到刘某甲家小卖店去了。到小卖店后,我们召开班子会议,参加人员有我、副书记刘某甲、会计王某乙、治保主任张立民,也是承包者。经我们几个研究,同意让马某某种上这块地,然后和马某某签的合同,答应给马某某一万五千元钱种地费用。当时给这一万五是因为得雇人工,牛具和喷药钱。不是假合同,是经班子会研究的,当时有会议记录。我也没和马某某他们说过“老百姓都是惯的,不让种就收拾他们 ,不整死就行”。5月9号签的合同,签完合同之后没几天马某某他们就把地种上了。因为我在当地找了几个村组干部,都知道这地有纠纷,怕惹麻烦,没人种,高君答应给种,在这个时候引荐的马某某,当时为了赶农时,我们就研究让马某某种了。后来我听说就发生了打仗这件事,打仗当天我还没在家,我外出去白城了,我听说郎某某被打了,听说是马某某他们把郎某某打了。

另外打人事发当晚,张立民、马某某、张某甲等人种完地后到李合街里饭店喝完酒后在回家路上,张立民碰上郎某某等人。这时张立民给马某某打电话,马某某是从回榆树的半路上又赶回去把郎某某打伤,这种情况下不排除是酒后报复,不一定是因为种地这个原因打伤的,他们说是我指使的打人,但地不是经我手发包的,又没有我一条垅股份,我没得到任何好处,没必要打人,我没有犯罪动机,希望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还我清白。

5.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是村里会计,张某丙当村书记。2013年5月9日我们村委会开会研究承包北荒山地的事了,当时有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就是把这块地承包给马某某,也有合同。合同里的一万五千元钱是种地、牛具、人工还有管理费。张立民以前和张某甲承包这块山地时种的树苗被毁过一次,是郎某某媳妇张秀平等几个人毁的,因为这事张秀平被法院判过刑。

6.证人刘某甲证言,我是永兴村副书记,具体负责计生和日常村务工作。郎某某是我们7组的村民。他被打的事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听说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后来听说是因为张某甲和张立民他们先把我们北荒山的地给种了,让郎某某他们给豁了,所以他们就把郎某某给打了。2013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在我们村上开班子会,把北荒山这块地承包给马某某。当时只是研究决定只是由马某某负责种地,为了不耽误农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暂时让马某某负责种地。郎某某和张立民及张某甲发生过矛盾,我记得是2012年因为郎某某和张树庆,把张立民种的树给拔了,也是在北荒山这块地,张立民把郎某某的妻子和张树庆他们给告了,公安局把郎某某的妻子和张树庆给抓起来了,法院把郎某某的妻子和张树庆给判刑了,在看守所待了八个月。

7.证人高某某证言,张某丙是我们乡的副乡长,还兼我们永兴村的书记,就是工作关系。2013年5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丙把我找到乡里他的办公室跟我说:永兴村北荒山地现在没种上呢,让我找点人给种上,花钱雇,否则就种不上了。我说,你等一天两天吧,后来我也没找到人也没种上。

(三)被害人的陈述

1、 被害人郎某某陈述, 2013年5月16日晚10点钟左右,我和迟某某、王永貌、张士丰在城发乡永兴村7组北沟山地内干活,当时迟某某和张士丰开着自家的四轮车绞茬子,我和王永貌在地里捡苞米秆子。我正干活呢,就有一台出租车开到我们车跟前了,因为当时迟某某和张士丰开着拖拉机前后脚在东边车调头呢。这时张立民从出租车下来,接着从出租车又下来三四个人,张立民就气势凶凶对他身后三四个人说“给我砸”。这三四个人手持镐把就砸这两台四轮车,并把迟某某和张士丰给打了,我看不好,我就跑。刚路出十来米远,张立民拿着镐把就撵上我了,拽我衣服领子将我拽住了。我俩就厮巴,张立民一手就拽我,另一只手就给我两炮子,同时还用脚踹我。这时跟着他来的三四个小子手持镐把就朝我身上一顿乱打,把我打的妈妈直叫。因为张立民拽着我,三四个人拿镐把打我,我跑都跑不了,后来把我打趴下了,张立民还问我,X你妈,知道为啥打你不。张立民将我打的不能动后,他们坐着开的出租车就走了。当时他们打我时,迟某某、王永貌还有张士丰都在场,但他们看没看见张立民打我,我不清楚。迟某某和张士丰被打啥样我也不知道,当时我被打懵了。

被害人迟某某陈述,2013年5月16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郎某某、王某甲、张士丰我们四个人合伙在我们村北沟山地内绞茬子,绞完再合垅。当时我开拖拉机绞茬子,我绞完后张士丰就开拖拉机合垅,王某甲和郎某某在地里捡玉米杆子。当我把车刚从地东头调过头不大会儿,我就看张士丰从后边跑过来了,好象让啥撵了似的使劲跑。我回头一看有人撵他要揍他,我一寻思肯定是张立民找人打我们来了,我就下车往前跑,跑出不远就被二个人追上打了我二棒子,都打我左腿上了,当时就把我打瘸了。我看人多怕吃亏,就往前跑,他们就不追了。开始乒乓砸我车,砸吧几下子,那几个人就朝我身后的郎某某去了,手里都拿着棒子。这几个人跑到郎某某跟前,就听棒子嘁卡往郎某某身上打,把郎某某打的象猪似的直哽哽,打了能有二三分钟,就听张立民说大叔啊,你知不知道为啥打你,你服不服。也没听见郎某某说出啥话来,他们就往东道上走去了。我怕再挨揍当时也没敢上前,就直接跑家去了,到家后找人去地里找的郎某某,当时就把郎某某打的不行了,后来120车来把他送医院去了。当时我没看见张立民但我听见他问郎某某话来的。因为我们一个屯住二三十年,他说话啥声我听出来了,再说他骂声挺大的,晚上地里再静点说话声特别清楚。打完郎某某后我看见四五个人手里还拎着棒子朝东边道上走了,到东边道上之后看见坐一台车走了,啥车号我没看清。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立民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组织参与把我们屯的郎某某等人打了。去年我原来承包的永兴村永吉号山地到期后,我和张某甲跟村书记张某丙又续签的合同,我俩向村上交了十四万块钱。后来村民起诉,把村书记张某丙和我、张某甲都告到榆树法院,法院判决我们败诉。我和张某甲就找乡政府和张某丙往回要钱,但是张某丙说村上没钱,非让我俩接着种,我说老百姓也要种那咋整啊。他说老百姓就让社会人收拾他们,不行的话就找社会人,你先物色人选,我说我看看吧。这样,5月份的一天早上,张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一会你到吉海宾馆来,抓紧找人,你找不着我就找城发的高君了。我说人找的差不多了,张某丙说那你就把人领来见见面,商量商量赶快把地给种了呀。我就先给张某甲打电话再让他到吉海宾馆,然后又打车去马某某家,我和马某某到吉海宾馆时张某丙在吉海宾馆一楼大厅沙发那等着呢,简单介绍后张某丙对马某某说,你和立民是亲属,立民和他叔包地,村上的人不让种,你帮助找几个人到现场给维持一下,把地种上,咱们把地种在老百姓前边,老百姓就没招了。不大会张某甲也到了,我和张某甲就坐马某某的车,张某丙自己开车回到城发乡永兴村村委会,在张某丙办公室里,张某丙说为了防止老百姓闹事,由马某某跟村上签个假合同,随后张某丙和会计我们几个开的会,就决定了村上和马某某签一份假合同。随后我们就回到乡政府,在张某丙办公室张某丙说“对外就说是马某某承包的,年租金一万五千元。张某丙跟马某某签了一式两份假合同,马某某和张某丙在合同上签的字。签完合同后张某甲说:马某某呀,这地能不能种可就都靠你了,咱爷们憋老气了。张某丙说,这都是给他们老百姓惯的,不行就收拾他们,收拾两拍就老实了。我和张某甲也跟着说,这帮刁民可把我们爷们整苦了,这回不老实就收拾他们。马某某问张某丙,老百姓要是再不让种或者抢着种咋整。张某丙说,不让种就收拾他们,你整吧,别整死就行。说完张某丙让我找的播种车,他打电话联系的种子和化肥,马某某回榆树把大明子和小亮子接到地头那,这样当天我们就把能种的地都种了。种完后我们到李合街里的饭店吃饭,张某甲没喝酒,吃完饭先走了,他说剩下的化肥和种子,机车都在陈家猪场附近呢,我得去看看,说完他就走了。我和马某某、大明子、小亮子正喝着酒呢,张某甲给我打电话在说,有二三十人在地里绞地呢,在那豁楞呢,没人了还,让马某某他们过来收拾收拾他们,打坏了我花钱,我一听就赶紧招呼马某某、大明子、小亮子说走到地里看看,有人在那豁楞呢。我们到那块地下车时正听见地里的几个人在那挺大声的说,绞,愿谁谁,黑社会能咋的,马某某能把咱咋地。我和马某某说“砸”,马某某、小亮子、大明他们三人就每人拿了一个镐把上前砸四轮车,我看一个人跑,就追过去,追上后跟那人撕巴起来,把他撕把倒了,一看是郎某某,就踹了他大腿一脚。这时马某某和小亮子、大明子也上来了,拿镐把对郎某某就是一顿打,打完后不知道谁问郎某某姓啥,郎某某也不吱声,我们几个就上车走了。张某丙乡长说种完地让我给马某某一万元钱好处费。

我找的马某某,马某某找的贾某某和王振伟,我们四个人打伤的郎某某。马某某和我没拿家什,贾某某、王振伟拿木棒。进地后追上郎某某我打他两拳他就跑,跑的过程中他摔倒了,他倒下后,贾某某和王振伟用棒子打他两下子,我和马某某踹他两脚。事后我赔偿郎某某三万元钱,有协议。

2013年5月16日天我们种了一天地,种了一半左右,种完之后我们去李合饭店吃的饭,在场有我,张某甲、马某某、贾某某、王振伟。吃完饭我和马某某、贾某某就回榆树了。大约10点左右,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回来吧,地里有二三十人在搅地呢,还没人了呢,不行就回来收拾收拾他们。然后我招呼的马某某、贾某某和王振伟,我们几个坐车去地里了,到地里之后看到四轮车亮着灯,老百姓在开车四轮车搅地呢,还喊着骂着说黑社会能咋地,愿意咋咋地。然后我和马某某说“砸”,马某某、贾某某、王振伟他们仨拿着杨木棒子就去砸四轮车,当时车上有四五个人,其中有郎某某。他们一看我们来人了就跑,我就去追,我追上一个人和那人撕巴起来,把他撕巴倒地了,我一看是郎某某,我就连踹带打。这时马某某、王振伟和贾某某也上来对郎某某一顿打,打完后不知道谁问的郎某某叫啥,他也没吱声,然后我们几个上车就走了。

被告人贾某某供述,我来投案。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我和马某某、张立民、亮子和我在城发乡一个村子的地里把人打了。

我和马某某是十多年的好朋友,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马某某开车来我们屯子找到我,和我说他在城发乡承包了一块土地,合同都签完了,但是老百姓也争着种。怕种的时候老百姓闹事,让我去帮维持维持,我和马某某又到榆树街里接的亮子,然后就去马某某在城发乡承包的地里了,到地里的时候张立民就在那了。我们用一下午的时间就把地种完了,种地过程中,有两个女的上来和我们理论,说地是他们的,马某某把合同拿出来给她们看了,然后这几个女的就走了。种完地我和马某某、亮子、张立民到城发吃完饭就回榆树了。晚间7点多钟,我接到马某某的电话,说有人在白天我们种完的地里重复播种,要我们赶紧过去把这些人整走了。马某某开车先接的我,然后接的张立民和亮子,我们四个开车去了马某某承包的地里了。到那里发现有几个人开农用车在种地。张立民和我们说把这几个人打出去,我和亮子在路边各掰了一个木头棒子,然后就奔他们去了,其中有几个当时就跑了,就剩下一个,张立民上前先把这个踹倒了,马某某他们俩用脚踹这个人的肚子,我和亮子用木头棒子揍他腿三四下子,这个人在地上躺着就不动了,我们打完就走了。马某某和张立民踢那人的肚子和胸部了,我和亮子打他腿上了,木头棒子打完让我随手扔地里了。我们没救这个人,但是张立民和马某某给他朋友打的电话让他朋友叫急救车去救这个人了。事后我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了。

3、被告人王振伟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伙同他人把郎某某打伤了。我和马某某是朋友。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马某某开车来榆树找到我,和我说他在城发永兴村承包土地,合同都签完了,但是老百姓也要包,为了不让老百姓闹事,让我去帮忙,拦着老百姓不让他们种。我和马某某还有贾某某就去城发乡永兴村马某某承包的地里了,我们到地里的时候张立民也在这,我们利用一下午的时间就把地种完了,种地过程中,有两个女的上来吵吵几句,说地是他们的,但是没打仗。种完地我和马某某、贾某某、张立民回榆树了。晚上7点多钟,我接到马某某的电话,说有人在白天我们种完的地里重复种地呢,要我们过去把这个人赶走了。马某某开车接的我、张立民还有贾某某,我们四个直接去了马某某承包的地里了,到那里发现有五个人开农用车在种地,张立民和我们说把这几个人打出去,然后我和马某某在路边各掰了一个木头棒子,贾某某和张立民手里也拿东西了,但是拿的啥我没看清,我们四个人就奔他们去了,其中四个当时就跑了,剩下一个叫郎某某的,被马某某和张立民踹三四下子,张立民问郎某某知不知道因为啥挨揍,郎某某说知道错了。然后我就拽马某某我们都离开了。我打他腿上了,马某某、张立民都踢郎某某肚子和前胸了。事后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方对我们谅解了。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我来投案,我组织人并参与把郎某某打坏了。城发乡副乡长兼永兴村书记张某丙让张立民找社会人,张立民就找了马某某,那俩二十多岁的小子是马某某找的。

我和张立民原来就承包永兴村永吉号山地来的,到期后我俩跟村书记张某丙又续约签的合同,向村上交了14万块钱,后来村民起诉,把张某丙和我、张立民都告到榆树法院,法院判决我们败诉。张立民我俩就找乡政府向张某丙往回要钱,但是张某丙非得让我俩种地,让我俩找社会人看着把地种上。这样白天我们种完地晚上郎某某和几个村民又到种完的地里去绞地子,我看见后就给张立民打电话,让他找马某某赶紧到地里去,他们到后我们就动手把郎某某他们给打了。我和张立民、马某某拿的棒子,不认识的那俩个小子没拿什么,就用拳脚打的。

去年(2013)5月份的一天早上,张立民打电话到吉海宾馆去跟张乡(张某丙)和马某某商量商量,看看咋把地种上,呆会一块走。但后来张立民自己先走了,我到吉海宾馆时张某丙、张立民、马某某他们仨都在宾馆的一楼大厅那呢。我们四人就在那呛呛说那老百姓不让种咋整,张乡说,马某某呀,你和立民是亲属,老百姓不让种,你给找几个人到现场维持一下,把地种上,咱们把地种在老百姓前头老百姓就没招了。马某某说,有张乡这话就好说。说完这些话张乡自己开车,我们和张立民坐马某某车就回到了永兴村委会,在村委会张某丙的办公室,我们几个和副书记刘某甲、村上的王会计在那唠了几句闲话,刘某甲和王会计就走了,他俩走后我们四个人又商量种地的事,张某丙说为了防止老百姓不让种,咱们村上跟马某某再签个假合同,老百姓就没招了。在村上呆了一会,我们又回到城发乡政府,在张某丙的办公室,张某丙说,对外就说是马某某承包的,种完地村上就给马某某一万多块钱的工钱。张某丙和马某某在办公室签了一式两份假合同,签完假合同后我说,马某某呀,这地能不能种全靠你了,这帮老百姓没好操,咱们爷们憋老气了。张某丙说,这老百姓都是惯的,不行就收拾他们,收拾两拍就老实了。张立民我俩又说,这帮刁民可把我们爷们整苦了,这回不行就收拾他们,马某某问张某丙,老百姓要是不让种、抢着种咋整。张某丙说,不让种就收拾他们,你整吧,不整死就行。随后张某丙打电话整的种子和化肥,我和张立民找的车,马某某回榆树找了俩个二十多岁的小子到地边站着,老百姓都没人去拦着,当天我们就把地都种完了。种完后我们到李合街里吃饭,吃完饭我去陈家猪场附近看机车和剩下的化肥、种子,我到陈家附近就看见我们白天种地的山上有几台车干活呢,我就给张立民打电话说山上有人在那种地豁楞呢,还他妈的没人了,让马某某他们过来,收拾收拾他们,打坏了我花钱。不大会张立民、马某某他们四个就到了,我在地边捡了一根一尺多长、约5公分粗的木头棒子,张立民和马某某也都拿着木头棒子,我们进地砸那几台四轮车,打车上的人,他们就都跑了。郎某某跑的慢,马某某找的那俩小子追上他就把他给踹倒在地上,随后我们几个也上前拿棒子劈头盖脑的打郎某某,张立民打时还问郎某某,大叔,你服不服。后来郎某某说,你们别打了,再打就打死了。我们几个听郎某某这么说就上车跑了。刘某甲和王会计不知道我们签假合同的事。事后没给我和张立民啥好处,但张某丙说村上给马某某一万多块钱。张某丙要是不说那些话给仗胆我们不敢打,因为地不是我们的,我们没理,不可能去打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辩解现场没有拿镐把的。经查,关于此节有张立民的原始供述、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郎某某的陈述予以证实,对上述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上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实四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二) 2014年8月2日,被告人王振伟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因与出租车司机李某某行车时发生矛盾,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为轻伤,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李某某被伤害案接案刑事案件情况,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侦查。王振伟于2014年10月21日到榆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医院检查及诊断相关材料证实,因此次伤害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住院诊断情况。

3.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双方经和解,达成赔偿协议,王振伟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并对其表示谅解。

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王振伟及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5.在逃人员登记及撤销表证实,王振伟因本案被大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大沙)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4]18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致左眼球内陷0.3厘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鼻部伤伤致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2日凌晨1点左右,我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大连市沙河区绿波小区,因被前面一辆车挡住了,因按车笛与前车驾驶员王振伟发生口角,并互相对骂,之后开车往家走,行驶至富民路彦年洗浴与鹤祥养老院之间道边时,王振伟驾驶的车辆超过后,将我驾驶的车别住后,用拳头打左眼部及头部,被打伤住院的过程。

王振伟家属已赔偿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并对他表示谅解。

(四)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案发时乘坐王振伟驾驶的车辆,因与一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将出租车司机用拳头打伤的过程。

(五)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王振伟的供述,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5月份我在榆树市把别人打成重伤,我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大连市又把别人打了,被大连市公安局上网通缉了。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开车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小区门前过,有一台出租车开过来晃我一下子,我把车停在路边了,那出租车司机开车窗户就骂了我一句。我就开车追上去,我就上去给那司机两拳头,打那出租车司机眼眶上了。打完我开车就走了,后来我听说我被公安机关上网了。

上述证据,被告人王振伟没有异议,且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民、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伙同马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十级伤残的后果。王振伟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致被害人朗英山伤害案的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四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张立民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贾某某、王振伟、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可对贾某某、张某甲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十五条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一款【主犯】、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立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王振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

三、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