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等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3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系榆树市育民乡建设管理站规划员,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 2014年10月11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原系榆树市育民乡丰乐村治保主任,中共党员,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 2014年10月11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无文化,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 2014年10月11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执行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小龙,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 2014年10月20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执行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希东,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彭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小龙、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戴希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榆树市育民乡进行危房改造,本乡居民翻建住房得补助金15000元。丰乐村村民李某甲、彭某某在没有实际建造住房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邹某某,让其帮助制作虚假的危房改造档案骗取补助资金。邹某某又让丰乐村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被告人吕某某制作虚假档案上报。2013年初,当危房改造资金已被拨付到育民乡财政所后,育民乡的危房改造小组对改造工作进行检查,已经上报的补助资金30000元被停止发放。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李某甲、彭某某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邹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李某甲属犯罪未遂、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过程中居于从属地位、认罪态度好,建议宽大处理,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贪污罪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彭某某属贪污未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检察机关于2014年10月1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说明及破案报告证实,邹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彭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系群众举报至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后经电话告知上述人员到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四被告人主动到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交待了犯罪事实。

3、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彭某某以李某乙名申请的危房改造申请及审批情况。

4、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李某甲申请危房改造的申请及审批情况。

5、2012年育民乡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明细表证实,2012年育民乡各农户危房改的具体名单及补贴数额。其中李某乙、彭某某名是D级危房,原址翻建,补助为15000元。李某甲名为D级危房,原址翻建,补助15000元。

6、2012年育民乡危房改造不合格补助名单证实,检察院反贪局调取的源自育民乡纪委的一份表格,李某乙、李某甲,为不符合条件。

7、育民乡财政所总账及商业银行进账单证实,育民乡财政所总账记载2013年3月31日财政拨危房改造资金2700000元,转回财政局275000元。

8、干部履历表证实,邹某某,单位:育民乡建设管理站,职务乡镇规划员。档案源自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榆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经市委书记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乡镇建管员48人我市财政全额拨款下岗人员待遇,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乡镇回聘1名规划员,共计24人。育民乡为邹某某。

1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表及证明证实,邹某某2000年下岗,2007年被聘为育民乡建管站规划员。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邹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彭某某自然身份情况,在管辖区内均无前科劣迹。

10、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吉林省危房改造的具体规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1998年到现在任育民乡副乡长的,从2012年负责危房改造工作。育民乡成立了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长是李文辉书记,副组长是我(具体负责)和杨立文,组员是建管员邹某某、土地所所长王彦立、财政所所长王兆明和民政助理孙世利。在2012年4月份召开的危房改造会议,参加人员是危房改造成员和各村书记,会后各村进行了申报。年底资金到账时,我们进行了审查,发现不合格的有22户,资金共计27万多元,经过研究这些资金返给纪委了。邹某某是乡建管站的建管员,是危房改造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审核,检查验收及向上申报。所有的档案都得经他审核同意后,才能报到我这里进行签批。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我任丰乐村的会计时,危房改造工作已经开展了,正常情况下应该由我负责,但是因为我对这项工作不熟悉,我找到时任村书记王某乙,让他把危房改造工作交给治保主任吕某某负责。我记得当时王某乙、吕某某我们三人在村部的办公室内,我对王某乙说我才到村上工作,有些情况不了解,危房改造工作还交给吕某某负责吧。王某乙和吕某某都表示同意。这样丰乐村危房改造工作全是由吕某某负责,育民乡召开危房改造工作会议也是吕某某参加的,包括后期农户危房改造档案里的材料也都是由吕某某整理上报的。上报材料我没参与过,每次都是吕某某找村上一些写字比较好的村民到村部办公室,一起填表及粘贴相片。

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9月王某甲来村上做会计,因工作不熟提出把危房改造工作交给吕某某,吕某某就同意了。村上材料由吕某某上报到育民乡政府后,刘某某副乡长打电话说丰乐村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中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处没有签字,刘某某让我去补个签字,我就到乡政府统一补签的字。因为这些材料都是吕某某报上去的,我也不知道是否都符合标准,总之需要我签字我就签了。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邹某某,他在乡建管所工作,平时他找我做过业务。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吕某某骑着摩托车拉着邹某某到我这里,邹某某让我做几张相片,他和吕某某在旁边等着我,我做完了把相片交给了邹某某。邹某某做相片就是危房改造中需要用的,李某甲档案中改造中的照片我给修过,相片上的人是谁我不知道,他举的牌子上面的字是我修改的,相片是我从网上找的,改造后相片上的人是谁我不知道,他举的牌子上面的字是我修改的,相片是我从网上找的。李某乙危房改造档案,改造前、改造中的相片都是我修的,都是我用电脑合成的、改造后的照片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

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家在2000年以前一直居住在榆树市育民乡丰乐村9组。我姑爷要把我和我妻子接到尚志市定居,这样我想把丰乐村9组的房子卖了,我妻弟彭某某买了我的房子,我俩也没有签订协议,就是口头约定的,具体多少钱我忘了。2012年我没新建过房屋。经出示李某乙的危房改造档案,改造前、中、后的相片上的人都不是我,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相片上的名字是我的名。档案中李某乙签名处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彭某某找过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他说用于办理国家的危房补贴款。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邹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之前我是育民乡建管站规划员,负责育乡村、屯的建设和管理。危房、泥草房改造工作由我负责。工作职责是对育民乡所有的建房户进行摸底、审核、上报。丰乐村李某甲、李某乙不符合标准,他俩不是翻建住房,只是修了一个小仓房,而且不是在原址的基础上盖的。李某甲盖完房子后找到我说,他家的盖的房子不符合补贴标准,看看能不能帮他得到国家补贴。我同意了,找到丰乐村负责危房改造报材料的吕某某,告诉吕某某给李某甲做假材料以符合标准报到我这里;李某乙的房子是他的小舅子彭某某找到我,说他要在李某乙的宅基地上盖一个小仓房,不符合补贴标准,让我帮忙得国家的危房改造补贴,我又找到了吕某某帮彭某某做的他姐夫李某乙的虚假材料后,报到我这里的。我家是丰乐的,在那里有耕地,平时李某甲和彭某某总帮我干活,使用他们的农机具也不向我要钱,所以他们二人找到我时,我就帮他们找吕某某把这事办了。只有李某乙建后的房屋照片是真的,其余的相片都是假的。是吕某某骑摩托车驮我在育民街里的赵东那里做的,由赵东在电脑里合成的,当时我和吕某某都在场,合成完了以后,我把相片就交给吕某某的。材料报上去后,他俩的补贴都已经拨付到乡财政所了,在没发放前,育民乡组织调查组,经查李某甲和李某乙不符合补贴条件,没给他俩发放补贴。

2、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证实,我是在2010年到2014年7月做育民乡丰乐村治保主任。在2012年我做治保主任时,时任丰乐村书记王某乙和会计王某甲找到我,王某乙说王某甲还兼任信用社的信货员,把应属王某甲的危房改造工作由我办理,同时让王某甲把危房改造的政策及职责告诉了我。后期关于危房改造工作乡里又开了几次会议,我都参加了,建管站邹某某讲到必须在原址基础上翻建,如果移位了,还得把原来的房屋扒掉。而且房屋还得符合居住条件等。具体程序先由经办人做好基础材料后报村委会负责人签批意见,再逐级上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在报材料前,我问过他们二人的小组长刘显庭,他二人是否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标准,刘显庭说他们二人没有在原址的基础上翻建,都是在房屋边上建了一个小仓房,不符合补贴标准。之后我自已去李某甲、李某乙所盖的房子处看了一下,与刘显庭说的一致。过了几天育民张建管站邹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们二人做假材料上报,我没有同意。之后一天,我和王某乙、王某甲在村上,我把这事和他俩说了,李某乙和李某甲的盖房不符合补贴标准,但邹某某让我帮助办理。王某乙和王某甲说,既然邹某某都同你说了,村上就当不知道,你就帮着把这事做了吧。我就帮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做的虚假材料,并上报到邹某某那里了。

经出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的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只有李某乙房屋相片是真的,其余的李某甲建前、建中、建后的相片都是做的假的,李某乙的建前、建中的相片都是做的假相片,当时是我骑着摩托车拉着邹某某到育民乡街道赵东的数码摄影那,由赵东在电脑里给合成的,当时我、邹某某都在场,合成完了以后,邹某某把相片交给了我,我回到丰乐村村部,把相片放在了王某乙和王某甲面前同他俩说,这些相片是我和邹某某去赵东那为李某甲、李某乙合成的。王某乙和王某甲说,你就给他们二个材料做了吧,之后再把材料报给邹某某。这样我就把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的虚假材料报给了邹某某。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我在我家院里的正房旁边盖了一个小仓房,我让我村的治保主任吕某某把我盖的房子报上,他说我家盖的房子不符合标准,不能上报。之后我找到邹某某说,我家房子不符合补贴标准,你帮我得到补贴。邹某某就同意了。因为邹某某老家是丰乐的,他在那里有耕地,平时我总帮他干活,邹某某用我家的农机具,我也不向他要钱,正好邹某某在育民乡政府负责危房改造工作,所以我就去找他帮我办这件事。具体咋办的我不知道。材料上报后,育民乡组织调查,经查说我家不符合补贴标准,就没给我发放补贴款。

4、被告人彭某某供述证实,我家原来在丰乐九组有二间草房,在2012年的时候我把二间草房拆除了,重新盖了三间新房,得到了国家补贴15000元。在我家房屋西侧,是一间半的小草房,原是李某乙和我姐彭淑芳的。他俩在十五、六年前搬走了,当时被我买来了,我就把这一间半小草房扒了,盖了一个小仓房。我盖完三间正房后,接着建的小仓房。有一天,在村路上遇到了育民乡建管员邹某某的,我说我又盖了个小房,我使李某乙的名还能不能再办补贴了,他说你先报上去吧,需要时我给你帮帮忙。我就报给了我们小组长刘显庭了,过了一段时间, 我听说新盖的小仓房得不到补贴了,我就去找邹某某了,跟他说村上不给报,你和村上说,给整整(就是让邹某某做些材料,把小仓房的补贴材料整合格了),他就答应了。后来咋办的我不知道,邹某某给办的,不长时间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报上去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邹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均无异议,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利用虚假的危房改造手续,骗取公共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事实,均属自首。在国家危房补贴款拨付到育民乡财政所后,因乡镇府在调查中发现李某甲、彭某某申请的危房改造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改造资金未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上,贪污犯罪行为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鉴于以上情节,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它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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