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榆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仲崇刚,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頔,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宙飞、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宙飞及其辩护人仲崇刚、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宙飞、王某甲伙同关某某(已判刑)于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酒后在大岭镇怀家街道孟某甲家超市,因琐事持械将超市白钢门、木桌等物品砸坏,并将孟某甲及其儿子孟某乙殴打。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686元,孟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宙飞、王某甲无故毁损他人物品,无故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宙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意见。
被告人孙宙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孙宙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有意见,辩称没砸玻璃。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1、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随意殴打他的行为。2、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认定王某甲构成犯罪。3、王某甲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宙飞、王某甲伙同关某某(已判刑)于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酒后在大岭镇怀家街道孟某甲家超市,因琐事持械将超市白钢门、木桌等物品砸坏,并将孟某甲及其儿子孟某乙殴打。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686元,孟某乙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由孟某甲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关某某、孙宙飞、王某甲酒后将大岭镇怀家街道孟某甲家超市玻璃砸碎,并对孟某乙及孟某甲进行殴打。后王某甲、孙宙飞被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9月9日王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梦想商城被道外分局公安人员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道外区看守所,2015年9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解回,并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2015年7月31日17时许,孙宙飞被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公安人员在一辆客车上抓获,并被临时羁押在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拘留所,2015年8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解回,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关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5.刑事谅解协议书证实,2015年9月20日王某甲与孟某甲签订,孟某甲对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6.羁押证明及羁押说明证实,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9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羁押道外区看守所。嫌疑人孙宙飞于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0日在达拉特旗看守所羁押。
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孙宙飞刑拘在逃,签发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2015年8月11日被撤销。王某甲刑拘在逃,签发日期为2014年9月2日,2015年9月11日撤销。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孟某乙左小腿外伤,系轻微伤。
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砸毁的物品经鉴定,合计人民币2686元。
10.户籍信息及证明证实,孙宙飞、王某甲自然身份情况,在管辖区内均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屯子的人都管我叫关金龙,我身份证的名字是关某某。2014年8月30日12时30分我和王某甲、常亮、范文才、孙某乙在怀家街道一个饭店喝酒,喝到下午不知道几点我离开饭桌去外面打电话,坐在一元起价超市门口的小凳子上,不一会出来一个年轻小伙子拿一辆自行车让我让一下,并说把凳子给他,我就把凳子扔过去了,扔掉地下了,我和他吵吵起来了,又出来个女的,他俩就一起拽我衣服领子,一边一个,后来又出来个老头把我们拉开了,我在门口骂了几句,然后我回饭店跟孙某乙把这事说了,孙某乙说认识那老头,要跟那老头说说。孙某乙就出去了,我就回饭店和常亮、范文才继续喝酒,喝了一会儿就听见外面骂起来了,我就出去了,顺手在饭店里拿了把菜刀,到超市门口用菜刀把超市东边的门玻璃砸碎了。孙某乙看我砸玻璃他也用拳头和脚把超市西边的玻璃砸碎了,刚进去就有人拽我,我就被拽出来了,还把我拿的菜刀抢下来了,谁拽的我也记不清了,我从超市被人拽出来后我又回饭店拿了一把打土豆皮的尖刀来到超市,拎在手里对超市的女的说是不是你骂我来的,那个女的说是我骂你来的。我说你再骂我一句,那个女的没理我,我就出去了,门口一个不认识的人把我的刀抢去了,我就在门口拣了块砖头,进超市把超市玻璃又砸了一遍,然后我把砖头扔了,我和孙某乙进屋和超市的老头撕巴在一起了,撕巴到里边小屋时不知道他怎么就摔倒在地上了,我和孙某乙被拉仗的推出去了,我又在门口的货架上拿了一把镰刀,没等进屋就被别人抢去了,我把超市的桌子用手给掰碎了,之后发生什么我就记不清了,最后警察就来了,超市的门和玻璃还有屋内的物品是我和孙某乙损坏的。孙某乙是否打超市的老头我不知道。超市老头和年轻小伙没打我,我们就撕巴了几下,互相拽对方的衣服领子了。我没看见超市的老头和小伙打孙某乙。我当天喝了一斤多白酒,两瓶多啤酒,我当时喝多,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把超市的玻璃砸碎了。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我在商店外呆着,看见对面道北孟某甲家超市门口有人骂人,我就过去了,看见义和村东大屯的关金龙和孙某乙等人在孟某甲家超市门口骂,孟某甲的儿子孟某乙在一旁说你再骂一句我看看,关金龙就说我骂你了能咋的,孟某甲在屋里出来把关金龙推走了,孙某乙没走还在超市门口和孟某甲唠,说什么我没听见,20分钟左右孙某乙回饭店了,过了一分钟左右,关金龙和孙某乙、王某甲等人在超市东边的饭店冲出来跑到孟某甲家超市门口,他们三个人用脚和拳头把孟某甲家超市白钢门玻璃给砸碎了,关金龙先砸超市东边那扇玻璃,孙某乙和王某甲用手砸西边那扇玻璃,孙某乙砸玻璃时手出血了。关金龙回饭店拿了把菜刀,回来后又把东边那扇门玻璃砸了一遍,关金龙和孙某乙等人砸完玻璃进到孟某甲家超市,关金龙把菜刀架在孟某乙脖子上了,孟某甲过来把孟某乙拽一边去了,我上去拉仗,关金龙让我给推走了,孙某乙手里拿块砖头子骂骂吵吵的不知让谁给推走了。不一会关金龙手里拿一把黑把水果刀,刀苗一尺多长,孙某乙手里拿一块砖头子,关金龙拿水果刀对孟某甲妻子沈亚芳说是不是你骂我来的,你再骂我一句试试,沈亚芳说我不骂了,他俩又冲孟某乙来了,孟某甲把孟某乙推一边去了,他俩就冲孟某甲去了,他俩用脚把孟某甲给踢倒了,踢倒后关金龙和孙某乙一人踢孟某甲一脚,我上去把他俩推走了。又过了能有一分钟左右,关金龙和孙某乙一人手里拿一个砖头子又回来了,他俩又用砖头子把先前砸碎的玻璃剩下的部分又砸了一遍,进屋后又冲孟某甲去了,关金龙和孙某乙他俩又用拳脚打孟某甲,我上去拉仗把他俩给推走了,随后关金龙在孟某甲家门口货架子上拿了一把镰刀,关金龙拿把镰刀进屋了,镰刀被别人抢下去了,谁抢下去我没看清,关金龙和孙某乙又拿砖头子冲进超市,他俩又对孟某甲拳打脚踢,我在中间拉着把关金龙和孙某乙推走了,后来不知道谁报案了,警察来了,关金龙和孙某乙就躺在孟某甲家超市门口了。
3.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孟某甲家商店的服务员,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我正在商店里,我们商店门口放着一个板凳,当时关金龙在我们商店的板凳上坐着,我们老板的儿子孟某乙正好在门口放自行车,就和关金龙说让一下,我把自行车放这,而关金龙当时就说这是你家地方啊,孟某乙说这是我家地方啊,关金龙就说这是你家地方我在这里站着还能咋的,说着就把板凳撇在地上,板凳当时在地上一弹,弹在孟某乙身上了,这时我家商店的老板娘沈亚芳就出来问咋的了,关金龙说我在这坐着咋的,我就不走了,沈亚芳说你有能力你就在这站着,他们之间就因为这事吵了起来,相互都骂对方了,这时候我们老板孟某甲就出来了,问咋回事,接着就开始拽沈亚芳和孟某乙让他们进屋,当时还说别和喝酒人一般见识,孟某乙和沈亚芳就进屋了,但关金龙就是不走,一直在外边吵吵,而且孟某甲就一直拉着关金龙压服他,后来关金龙就去旁边的饭店了,不一会一个穿粉衣服的小个子男的(孙某乙)就来了,当时孙某乙进来就说找孟某甲唠唠,当时他说孟老师我和我哥们在这里喝酒,在你家坐一会都不行,你家有钱开商店,瞧不起我们啊,孟某甲说孩子你回去吧,这都不是啥事,别吵吵别打架,对谁都不好,孙某乙说打架谁也占不到便宜,欺负我哥不好使,孟老师就往出推、劝他,说孩子你回去吧,等哪天醒酒你再来,孟某乙也劝他,可孙某乙就是不回去,就是一直往屋里闯,这时孟某甲就说那报警吧,后来也没报警,等孙某乙走后来了二三个人,当时有关金龙、孙某乙,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其中有个人拿着菜刀,我不记得谁拿的刀了,孙某乙和关金龙就开始踹、砸玻璃,我看到这种情况我就跑地下室去了。
4.证人孟某丙证言证实,我是孟某甲的侄子,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我在我家开的坤丰种业呆着,我家商店在孟某甲家开的一元起价商店西20米左右,我听见有人吵吵,我出来看见关金龙和孙某乙在孟某甲家商店门口和孟某甲争吵,关金龙在外边骂,孟某甲央求他说因为一点小事别把事闹大了,差一不二得了,旁边有人把孙某乙和关金龙拽到丁少锋家开的饭店去了,我就回家了,我在家呆十多分钟,看外边围了许多人,我又出去了,我看见孟某甲家商店的两扇白钢门玻璃都被砸碎了,我就到孟某甲家屋里,看见关金龙手里拎了一把深色水果刀(刀苗能有一尺长)对我婶子沈亚芳说就你骂我来的,沈亚芳说我骂你能咋的,关金龙拿刀就出去了,不知道他把刀给谁了,关金龙空着手又进屋了,他用拳头打孟某甲胸部几下,我和李某甲把关金龙推走了,孙某乙手里拿一块砖头子往屋里冲,看我往外推关金龙,孙某乙就踢我左边大腿一脚,随后关金龙在孟某甲家门口货架子上拿了一把镰刀冲我来了,用镰刀砍我没砍到,镰刀让旁边的人抢走了,不到两分钟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我没看见孙某乙打孟某甲。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孟某甲是邻居,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我在家门口卖猪肉,听见孟某甲和别人吵吵,我就过去看,后来他俩被别人拉开了,我就回自己的摊位了,我听见孟某甲家那边玻璃碎的声音,我这边有人买猪肉我就没过去,等我忙完的时候公安人员就来了。
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孟某甲是我亲姐夫的弟弟,2014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我在我家二楼听见孟某甲家有玻璃碎的声音,我就下楼去看,走到孟某甲家门口看见一个大个光膀子的男的(关金龙)拿把菜刀进孟某甲家屋里了,我没敢跟进去看,屋里发生什么我也不知道,过了几分钟关金龙被别人拉出来了,他还要往孟某甲家屋里闯,被别人拉着没有闯进去,关金龙不知道去什么地方拿回一把尖刀,又往屋里闯,进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过了几分钟又被人拉出来了,这时来了几个岁数大的人,不知道是这几个人谁的亲戚,其中一个我不认识的男人跟孟某甲说孟老师你开商店呢,以后你这商店一天也开不了了。关金龙又在孟某甲家门口拿了一把镰刀进去了,他进屋后的事我就没看见了,过了一会又被人拉出来了,然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那几个后来的人就按着闹事的小个男的,不一会他就被别人整医院去了,后来人就散了。我没看见谁砸孟某甲家玻璃,我出去的时候玻璃已经被砸坏了。
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和孟某甲是邻居,我们两家商店挨着,2014年8月30日16时左右,我家商店有几个客人,我在商店靠近门口的货柜卖货,斜着从门玻璃看见外面孟老师跟人撕巴,我就跟我媳妇说你赶紧出去看看,孟老师跟人打仗了,我媳妇去看了一眼就回来了,我媳妇和我说关金龙在那骂孟老师,没打仗,关金龙要往屋里闯打孟老师的儿子,孟老师不让进就拉着关金龙,我媳妇害怕再没出去看,后来我从屋里看见几个人拉着关金龙走了,过了几分钟,关金龙手里拿了个菜刀回来了,他走到孟老师家门口那我就看不见了,紧接着就听见孟老师家玻璃碎的声音,孟老师出来推关金龙,让他走,后来刘超、李某甲、刘忠福过来拉着关金龙,把关金龙的菜刀夺下来了,关金龙就被大伙给推走了,这时有个小个男的(孙某乙)跟孟老师吵吵,孙某乙说你作为一个老师,你不讲究,损自己学生。后来说了几句,这个叫孙某乙的就冲进孟老师家屋里了,接着关金龙手里拿个挺长的水果刀也跑回来冲进孟老师家屋里,又来几个人跟关金龙一伙的,但是进没进屋我没看见,我一直没出我家商店,我听见旁边孟老师家屋内有砸东西的声音。过了十多分钟,关金龙和孙某乙出来了,关金龙在孟老师家门口说有能耐你报警,我在这等着,李某甲过来说了关金龙几句,我也没听见说啥,后来孙某乙的爸妈来孟老师家商店了,我没听见他们说啥,两分钟后孙某乙的爸妈就从屋里出来了,压制着孙某乙,想把事情压下来,这时我又看见关金龙拿着孟老师家商店门口卖的镰刀往孟老师家商店里冲,但是没进去,被孙某乙的妈给拦下来了,然后孙某乙的爸妈就和孟老师争辩这个事,我在屋里也听不见。我没看见他们打孟老师。
8.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9月11日王某甲的哥哥王振给打电话说王某甲被抓起来了,让我来作证,我才来派出所作证的。
2014年8月30日下午1点多,我、孙宙飞、王某甲、范文才和常亮在丁少峰家饭店坐着聊天,到下午二三点钟时开始吃饭,我们都喝了不少酒,一直喝到四五点钟,关某某出去打电话去了,当时我在饭店门口坐着,看见关某某到孟某甲家超市门前打电话,正打电话时孟某甲媳妇沈亚芳从超市出来跟关某某说不让关某某坐自行车上,让关某某起来,关某某就起来了,沈亚芳说哪来的醉鬼,关某某听后就和沈亚芳吵起来了,我看见后就把关某某拽回来了,关某某在饭店就跟大伙说了外面发生的事,孙宙飞就说咱们都是孟老师的学生,他怎么这么对咱们。孙宙飞说完就出去了,孙宙飞出去一会后,王某甲、关金龙和范文才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我出去后看见孙宙飞和孟某甲在那说什么,然后就被关某某拽回饭店了。我们回到饭店还没等坐下,孙宙飞就出去了,过了不大一会关某某也出去了,过了几分钟我们就听到外面有人吵吵,我、王某甲、范文才和常亮也出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出去后看见孟某甲家超市大门的玻璃碎了,孟某甲在门口站着,关某某和孙宙飞在孟某甲家超市门前要往屋里闯,没闯进去让王某甲和范文才给拽住了,王某甲拽着孙宙飞,范文才拽着关某某往回拽,还没拽到饭店,关某某挣脱了,关某某不知跑到什么地方拿了一把尖刀就往孟某甲家超市里闯,让丁少峰和李某甲给拽住了,不知道谁把关某某手里的刀给抢下去了,当时门前人特别多,我看见关某某往孟某甲家超市里闯,丁少峰拉着关某某,但是关某某和孙宙飞进没进孟某甲家超市我没看清,过了一会后孙宙飞上衣不知道怎么整坏了,孙宙飞说孟某甲打他,不大一会警察就来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孟某甲陈述,2014年8月30日下午3点40分左右,我在商店呆着,我让孟某乙把自行车推出去,有个男的在门口凳子上坐着,不知他俩说了什么,这个男的扔凳子打我儿子身上了,他俩就吵起来,我出去说别打架,对谁都不好,我就劝那个男的,这个男的就回去了。后来知道他叫关金龙。关金龙回去不到一分钟,又来小个,现在知道叫孙某乙,到商店门口对我说孟老师,你还当老师呢,就这样对待我哥们,我就劝孙某乙说你回去吧,他就回去了。不一会,孙某乙和关某某一起来了,关某某拿着菜刀,孙某乙拿着一把剔骨刀,冲到我家商店门口,连用脚再用手中的刀砸,把我家商店两扇玻璃门砸碎了,并且白钢都砸下来了,他俩手都扎出血了。之后他俩第一次冲进我家商店屋里,关某某用刀砍我,我把他拿刀的手抓住了,我俩就撕巴,他就用脚踢我,把我踢倒了,孙某乙拿着剔骨刀就扎孟某乙,他俩也撕巴,撕巴一会他俩就出去了。出去后进来个小伙,进屋说叫王宇,孟老师咱们私了,给你2000元钱得了。我说孩子我不要钱,你走吧。王宇也没走还在商店屋里。这时关某某又拿菜刀和孙某乙拿剔骨刀第二次进屋,关某某奔收银台去了,他就用菜刀砍沈亚芳,沈亚久拿气雾剂挡着,把气雾剂砍坏了好几瓶,孙某乙拿剔骨刀砍我,我就和他撕巴,这时王宇在商店屋里往外砸门口已经被关某某和孙某乙砸坏的玻璃,并且他还喊口号“X他妈的”,这时屋外有个小子站在商店门口往屋里砸门玻璃,这小子和王宇一个门里一个门外都在砸我商店的门玻璃,关某某、孙某乙和我及沈亚芳撕巴之后他俩就出去了,出去时王宇和那个小子还在砸玻璃。出去后不到半分钟,关某某自已拿菜刀第三次进屋了,他进屋时王宇和那个小子停止砸玻璃了,王宇还是在商店没出去,他一直骂人,这进李洪岩进屋往出推王宇,王宇不出去就和李洪岩撕巴,关某某进来就奔孟某乙去了,他俩就撕巴,我上去抓住关某某胳膊,怕他砍着孟某乙,撕巴一会关某某又出去了。出去后没一会,关某某又拿镰刀第四次进屋对我抡镰刀,我就四处躲,这时我侄子孟某丙也来了,关某某砍孟某丙没砍着,关某某又出去了。没一会关某某和孙某乙他俩就伦番进屋,有时一个人进,有时二个人进屋,有时拿砖头子,有时拿刀,因为进屋次数太多了,我都记不清了。我得空就报案了。
关某某、孙宙飞、王宇砸我家超市将孟某乙打伤,经过协商,已经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我经济损失了,我和家人谅解他们了,不追究他们三个人的任何责任了。我在赔偿协议上签字了,但是上面写的是王宇是拉仗人员,我不认可,因为王宇确实参与砸玻璃了,而且还骂人来着。
2.被害人学某某陈述,2014年8月30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和孟某甲、孟某乙都在我家超市,这时一个光膀子的男子,后来知道他叫关某某,他在我家超市门口的凳子上坐着,孟某乙往门外搬自行车就让他让一下,结果关某某站起来就把凳子扔在我儿子身上了,我就出去跟我儿子一起和他吵了几句,我丈夫孟某甲出来就把我俩推进屋了,并把关某某劝走了。我们进屋不大一会一个小个子的小子来了,后来知道他叫孙某乙,进屋就大声吵吵说我们欺负他哥了,孟某甲就又把他劝走了,不一会关某某和孙某乙从我们邻居老丁家饭店出来,关某某手里拿把菜刀,孙某乙拿把尖刀就奔我家超市来了,到门口就用手和脚踢砸我家超市的门玻璃,把两扇门玻璃都打碎了,进屋后关某某对着孟某甲砍,但没砍上,孙某乙拿刀扎我儿子孟某乙,也没扎伤,他们撕巴一会儿,李某甲进屋把他俩都拽出去了。这时一个小子进屋了,他要给两千元私了这事,孟某甲没同意,这个小子出去后不长时间,关某某和孙某乙又持刀回来了,关某某拿菜刀就奔我来了,说我骂他来着,就用刀砍我,我用杀虫雾剂挡一下结果被砍冒气了,孙某乙拿尖刀奔孟某甲去了,他俩撕巴一块了,后来都被李某甲给推出去了,这时说给两千元私了那小子又进屋了,后来知道他叫王某甲,在屋内骂骂咧咧的用手砸门玻璃,把自己的手都砸出血了,还有一个小子也用脚踢门,砸完他俩就到门外去了,关某某拿着菜刀又进屋了,进屋就把菜刀架在孟某乙的脖子上,孟某甲和李某甲就又把关某某推出去了,不一会关某某又在外面拿把镰刀进屋里砍孟某甲,李某甲又把他拽出去了,之后关某某和孙某乙又反复多次拿刀和砖头进屋打砸,并且关某某还拿菜刀指着我说你还骂我不的了,我说我也没骂你,李某甲拉着他把他推出去了,不知道是谁把我家超市外面的木制桌子也砸坏了,李某甲一直在现场拉着,是我打电话报警的,警察来时关某某和孙某乙就躺在地上了。从他们开始砸我家商店到警察到现场能有一个小时的时间。孟某甲被关某某和孙某乙打的腰部和腹部疼,但没外伤,孟某乙腿部划两刀口子,也是关某某和孙某乙造成的。
3.被害人孟某乙陈述,2014年8月30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和我爸妈在超市,我搬起一个小孩自行车往外走,当时门口有一个大个光膀子的小子,后来听说叫关金龙也叫关某某,他在凳子上坐着打电话,我让他让一下,他起来就对我说我在这坐着咋的,说着就把凳子撇打在我身上了,我就和他吵吵几句,他就大吵大嚷骂我并进我家超市往我身上靠,我爸孟某甲出来把他连推带劝的劝走了,不一会来了一个小个子的小子,后来听说叫孙某乙,他吵吵说我欺负他哥了,并骂骂咧咧的,我爸就过去把他也劝走了,不一会关某某和孙某乙、王某甲又来到我家超市,关某某拿把菜刀,孙某乙拿把尖刀,王某甲在后面,他们三个人一起用脚踢用手砸就把我家超市的两扇门玻璃砸了,关某某和孙某乙进屋后就拿刀砍我和我爸,我和我爸就和他俩撕巴起来了,结果也没砍着我们,这时李某甲进屋把他俩给推出去了,王某甲进屋说要给两千元把这事私了,我爸没同意,他就出去了,不一会关某某拿菜刀,孙某乙拿尖刀又进屋了,关某某冲我妈去了,拿刀照量我妈说我妈骂他来着,用刀砍我妈一刀,我妈用杀虫剂挡了一下,关某某把杀虫剂砍冒气了,孙某乙拿刀和我爸撕巴上了,也被李某甲给推出去了,这时王某甲在屋内骂人,还用手和脚踢砸门来着,外面还有个人叫号砸玻璃,但这个人我不认识,砸完门后王某甲就走了。不一会关某某进屋拿把菜刀冲我来了,我就往后退,他就拿刀划拉我左腿两下,并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了,这时李某甲和我过来把他拽出去了。不一会关某某在外面把我家的一个木制桌子踹碎了,又拿把镰刀进屋抡,并把镰刀放在我家收银台上吓唬我妈,我爸让我藏起来,我就藏卫生间了,不一会我出来看见他们反复进超市多次,手里拿着刀和砖头要打我爸,李某甲一直拉着,他们的家人也来了,关某某在外面骂,还扬言威胁让我们家以后都开不了店,后来派出所警察来了,关某某和孙某乙就躺在我家超市门口了。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宙飞供述,2014年8月30日12点30分我和王某甲、常亮、范文才、关某某在怀家镇街道一个饭店吃饭喝酒,到下午3点左右,我们都喝多了,关某某上饭店外面打电话,不一会常亮家小孩在外面叫我们说跟我们喝酒上外面的人和人打起来了,我和王某甲、常亮、范文才就从饭店出来,看见关某某在孟某甲家一元超市门前和孟某甲、孟某甲的儿子吵吵起来了,并且还相互骂人,我们到孟某甲家一元超市门前对孟某甲说,关某某是个孩子,你当老师的别和他一样,拉倒得了,孟某甲说你上学也是个混子,我听这话就生气了。我就和孟某甲吵吵起来了,我说孟某甲你老师咋当的,我用手砸孟某甲家超市门玻璃,之后我又上孟某甲家超市和孟某甲吵吵,我把孟某甲家货架子上的东西撇地上了,后来我看见王某甲用脚踹孟某甲家超市门玻璃,后来我听王某甲对孟某甲说不就把你家门玻璃砸坏了吗,赔你钱还不行吗,之后又发生的事我就记不清了。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8月30日12点30分我和孙宙飞、常亮、范文才、关某某在怀家街道一个饭店喝酒吃饭,到下午3点多,他们都喝多了,我没喝多,关某某就出去了,不一会常亮家小孩说出去的那个人和人打起来了,孙宙飞说那是我们老师,和他出去说说去。我和常亮、范文才继续在饭店喝酒。过一会外面吵吵声非常大,我们就从饭店出来,看见关某某、孙宙飞在和孟某甲、孟某甲的儿子吵吵,并且还相互骂,关某某和孙宙飞往屋里闯,我就拉着关某某,我和孟某甲媳妇说他们喝酒了别和他一样的,这时关某某就把超市的货架子推歪了。这时孙宙飞也闯进屋内,和孟某甲吵吵,我就拽孙宙飞,关某某去哪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会关某某回来了,手里拿个东西我没看清拿的啥,他就把超市的门玻璃打碎了,而且还是硬往超市里闯,过了二三分钟孙宙飞也往超市屋内跑,我就拽他,在往屋内闯的过程中孙宙飞胳膊刮出血了,他还是往屋内闯,我拽他把我也带倒了,膝盖撞在玻璃上。我起来后就往出走,看见孙宙飞满身是血,我就骂孟老师,他喝我了你还打他干啥,不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我和关某某就被传唤到派出所。
结合全案证据及被告人辩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综合评定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未砸玻璃的辩解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故意、未随意殴打他人、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观点。
经查,被害人孟某甲、沈亚芳、孟某乙均证实了被告人关某某、孙宙飞在持械滋事的过程中,王某甲在孟某甲家超市内有辱骂及踹门玻璃的事实,足以证明王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予以参与,且实施了具体行为,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
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能够证实被告人孙宙飞、关某某、王某甲在孟某甲家超市滋事的基本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虽然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中个别情节有不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影响对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的定罪及量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3、关于孙宙飞的辩护人当庭提交孟某甲的谅解书及询问笔录,以及当庭提出的辩护观点。
经查,被告人孙宙飞的辩护人当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孙宙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事实予以认定。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宙飞、王某甲伙同他人持械无故殴打他人,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孙宙飞积极参与,系主犯,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王某甲从轻处罚。孙宙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三)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宙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