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榆刑初字第151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军,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地为榆树市泗河镇双榆村9组,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铁锌厂家属楼宿舍。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仲崇刚,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字(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军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军及其辩护人仲崇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军因琐事在榆树市泗河镇双榆村8组马彦海家将吕跃敏殴打,经法医鉴定系轻伤。同村于立伟的父亲于相水与程艳增将被殴打的吕跃敏送到泗河医院接受治疗,朱军便产生报复心理,于2001年7月30上午11时许,窜至榆树市泗河镇双榆村9组于立伟家室内,用菜刀将于立伟(1990年7月15日出生)头部、颈部、背部连砍数刀,后被于立涛将菜刀夺下后逃跑。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朱军故意伤害他人致吕跃敏轻伤,后又进入于立伟家中,持刀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军辩解:对起诉书指控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指控我犯故意杀人罪有意见,我没有故意杀人的想法。
被告人朱军的辩护人的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军犯故意伤害罪及事实无异议。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军犯故意杀人罪有异议。被告人朱军伤害于立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1、指控被告人朱军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的目的和动机,缺少主观方面的要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2、被告人朱军伤害于立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上看,其酒后确实用刀砍了被害人于立伟,但没有杀害于立伟的动机和目的。从法医鉴定上看,刀砍了五处口,但只构成轻伤,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足可以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因此从被告人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军因琐事在榆树市泗河镇双榆村8组马彦海家将吕跃敏殴打,经法医鉴定系轻伤。
同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朱军路过于海深家时,因认为于海深等人嘲笑他,进入于海深家屋内,用菜刀将于立伟(1990年7月15日出生)头部、颈部、背部连砍数刀,后被于立涛将菜刀夺下后逃跑。于立伟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证实被告人朱军用于砍被害人于立伟的菜刀。
2、书证
(1)刑事案件人员信息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01年7月30日接受报案情况。
(2)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破案报告证实,2001年7月30日期,公安机关接到榆树市泗河镇双榆村于立涛报案称,朱军将本屯于立伟砍伤后逃跑,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朱军于2011年9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由于多次传唤朱军不到案,朱军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上网列逃,2014年9月25日朱军主动到泗河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又因多次传讯拒不到案,经信息研判发现朱军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出现。2015年2月8日15时30分,榆树市公安局民警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西山坡公园内将朱军抓获。
(3)照片证实,被害人于立伟被砍伤后所拍摄的照片。
(4)情况说明证实,2001年7月30日泗河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于海申家起出朱军从自家拿走砍于立伟的菜刀一把。经2001年9月3日对于立伟询问时的办案人梁桂友回忆,现记不清询问于立伟时其监护人是否在场,当时的记录员邱爽现患病未上班。
(5)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诊断书证实,被害人于立伟伤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情况。
(6)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朱军于2001年8月8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9月18日朱军投案自首。后经传唤未到案,于2013年4月2日再次被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9月25日朱军再次投案自首。
(7)赔偿协议书证实,2011年9月18日,程桂香与朱志强、吕耀敏达成赔偿协议,朱军赔偿于立伟住院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拾万元,于立伟不对朱军追究法律责任;朱军赔偿吕耀敏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叁万元,吕耀敏不对朱军追究法律责任。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军于1948年1月12日出生,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被害人于立伟于1990年7月15日出生,被害人吕耀敏于1950年11月8日出生。
3、证人证言
(1)证人程桂香证言,于立伟是我儿子。2001年7月30日上午11点钟左右,我让于立伟去外屋把鸡巢子盖上,于立伟出去不一会儿,我就听于立伟没好声叫唤,我当时心思谁逗孩子玩呢,我走出去时,看见我屯的朱军用一手按着于立伟,一手拿着菜刀正在砍于立伟,当时赶来的于立涛将刀抢去了,他把我儿子于立伟抱起来,当时我看孩子脖子都要断下来了,我认为孩子不行了,后来截的车送到泗河医院,泗河医院救不了,送到榆树医院,然后去了长春医院救过来了。
2011年9月18日,我代表我和子于立伟和朱军的儿子朱志强签订了赔偿协议,朱志强一次性赔偿于立伟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我们家已经谅解朱军的行为了,不再追究朱军的任何刑事责任。因为我儿子上学回不来,我已经和于立伟在电话中说好了,于立伟也同意我的做法。
(2)证人程艳增证言,于相水是我妹夫,我妹妹叫程桂香。2001年我外甥于立伟被朱军砍了,具体原因不清楚,当时我和我妹夫于相水出车才回到泗河,我们屯子有个人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开车去马彦海家去一趟,吕耀敏被朱军打伤了,我就开着自己家的吉普车和于相水去了马彦海家,到马彦海家后,我和于相水和两个不认识的人把吕耀敏抬上我的吉普车要往泗河医院去救人。我们开车刚走到双榆村东边村道附近时,我看见朱军骑着车子,朱军也看见我们了,我们就是一走一过打个照面,什么也没说。当时我忘了谁给我打的电话去马彦海家的,到马彦海家看见吕耀敏在地上躺着,屋里还有两三个人,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
(3)证人于相水证言,2001年我儿子于立伟被砍伤的时候我没在场。那天我和程艳增开车回来快走到双榆村的时候,程艳增接了一个电话,说到马彦海家一趟,我和程艳增就到了马彦海家,我看见吕耀敏在地上躺着,处于昏迷当中,我和程艳增就和屋里的两三个人(忘了是谁)把吕耀敏抬到车上,我们把她往医院送,刚走出马彦海家五十米左右,看见朱军了,我们打个照面,没有说话。我把吕耀敏送到医院的时候,我家人给程艳增打电话,说我儿子被朱军给砍了。朱军砍我儿子的具体原因不清楚,我想是朱军看到我帮着把吕耀敏送到医院去了,他来气就拿刀到我家砍我儿子。朱军现在已经包赔了我家十万元钱,我心里不平衡,我认为朱军他赔偿的太少,我还要求他对我进行赔偿。
(4)证人王占东证言,2001年吕耀敏被打伤入院的时候,我不知道是谁找的我说吕耀敏在马彦海家被朱军打伤了,叫我去看看,我就去了马彦海家,刚一进门朱军就往出走,我往屋里进,我看见吕耀敏倒在地上,处于昏迷状态,我就赶紧打电话,我给程艳增打电话,那时候只有他家养吉普车,不一会儿程艳增和于相水开车来了,我和高树天、程艳增、于相水把吕耀敏送到泗河医院。程艳增接到电话说于相水的儿子让朱军砍了,于相水就和程艳增开着车返回双榆了。
(5)证人于相芬证言,我是于立伟的二姑。2001年7月30日那天中午,我在我弟弟家东屋打麻将,11点多钟我听到于立伟在外面“妈呀”一声,于立伟的妈妈程桂香喊杀人了,我就出去了,当时于立涛先出去的,我看见朱军一手搂着于立伟的脖子,一手举着菜刀正要往下砍,于立涛一把抱住了朱军,将菜刀抢下来了,于立伟身上当时都是血,脸上、脖子上都是血,我们都抢救这个孩子,也没顾朱军,朱军什么时候走的也不知道,于立涛抱住朱军往下抢刀时,朱军还说:“我今天就来杀你们心尖来了,我呵出蹲牢,挨枪子。”后来找来个电三轮车拉着于立伟到东双榆截住一个捷达车送到泗河医院,泗河医院没收送到榆树中医院,晚上送到长春医大三院。当时于立伟十二岁,头上左侧被砍一刀,脖子被砍一刀,右肩被砍二刀,大腿被砍一刀,背部下方被砍一刀。朱军是因为上午把刘飞妻子吕耀敏打了,于立伟的父亲送吕耀敏去泗河医院,朱军当时看到了,说如果送吕耀敏主,他就砍我家孩子。朱军的菜刀是自己带的。
(6)证人于立涛证言,2001年7月30日上午十一点多钟,我和我二姑于相珍、于相芬、我爷我们四个人在东屋玩麻将,我就听外地有响动,我回头一看朱军在外地那拽住于立伟的胳膊举刀照他后背砍呢,我就光着脚往外地跑,到朱军跟前从后边把他抱住,把菜刀抢下来了,后来我二姑、三姑和我爷都出来了,于立伟满身是血。我看见时于力伟身上都是血,我就看朱军还拽住他往脑袋后边砍呢。当时我老婶程桂香在外地。朱军进屋啥也没说,他以前说过杀老于家几口子。
(7)证人王莲芹证言,于立伟是我孙子,2001年7月30日中午十一点多钟我出院去看小鸡,从后门出去到西院,从我姑娘家大街绕回我们家,当我走到院心迎面碰见朱军从我家往外走,我们走碰头时朱军和我说大姐我杀你几口子,法院见。我看他两手是血,我听他这样说吓的腿都不好使坐到地上了。后来我进屋看我孙子身上都是血。
(8)证人于海深证言,2001年7月30日中午十一点多钟,我和几个孩子在东屋打麻将,不知道朱军什么时候进的屋,我孙子于立伟在外地喂小鸡,我二个姑娘和我孙子于立涛往外地跑,等我出来看见我孙子于立伟身上都是血,我就紧忙过来看孩子,然后出去找车把他往医院送。我没看见朱军是怎么砍的。我们家和朱军以前没有矛盾。
(9)证人于相珍证言,2001年7月30日上午十一点多钟,我和于相芬、于海深、于立伟我们四个人在东屋玩麻将,朱军不知道什么时候进来了,我们在屋里就听着外地有响动,我回头一看朱军在外地那拽住于立伟的胳膊举刀照他后背砍呢,我大侄于立涛先光着脚跑出去,我第二个光着脚跑出去,于立涛上去就把朱军的菜刀抢下来了。我看见时于力伟身上都是血,我就看朱军还拽于立伟的胳膊往后背上砍呢,在我看见以前他砍了几刀、怎么砍的我没看着。
(10)证人刘飞证言,2001年7月30日上午十点半左右我和几个会计在村办公室汇总农民党员调查表,这时朱军就来到村上进屋,我说朱书记来了,(他原是我们村书记)坐那,他就坐在蹬子上了,然后他就和我说刘会计咱俩得喝酒,我看他那样象喝酒了,我就说你都喝了我不跟你喝了,躺那睡一觉等你醒了咱俩再喝酒。我就想躲出去,刚想往外走他就骂我,你妈的你看不起我咋地,我就走到村当院他就在后边撵出去拽住我,用拳头就打,我就往出挣,他又从地上捡起砖头子打我,没打着,好大半天,后来村长王小明和刘玉军过来拉开了,谁拉打谁。我就回到家里,到家后我媳妇吕耀敏问我这是咋整地,我就说朱军打的,她说因为啥事又打人,我去问问他去,她就出去到后院马彦海家,朱军在那,我媳妇问他因啥打人,朱军就把我媳妇打坏了,当时我没跟她去,打时我不在场。
(11)证人马彦海证言,2011年7月30日上午十点来钟我和刘飞会计,蒋明在办公室汇总农村党员调查表还没等汇完朱军骑摩托进院了,到屋我们说来了坐哪,他就坐下和蒋明说你蒋明总是不答理我呀,蒋明说干啥不答理你,我能那样做吗,他要和蒋明喝酒,蒋明说喝呗,他从蹬子上起来看我们在整什么表拿起来看看,就把十多张统计表给撕碎了,完了刘飞会计和他说你干啥呢老朱,你要喝酒就喝呗,咋这样,朱军骂刘会计一句,说你也不爱答理我,今个我就跟你喝酒,刘会计说喝啥酒,你刚喝完,上那屋先躺一会去吧,等醒了再喝吧,朱军就骂,你妈的,你不愿意答理我,说些不好听的话,刘会计看他这样就想出屋走躲着他,刘会计刚走到当院我看见朱军把刘会计就拽住了,我们屋里人出去就拉着,我看也拉不开回到屋里从窗户跳出去顺西边我就走了,后来他们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
(12)证人腾士军证言,2011年7月30日上午十点半钟,我去五组马彦海会计家里让他媳妇李玉芬给我看看脚,村上蒋明会计和我一起去的,过了能有十五分钟朱军去了,进屋和马会计媳妇李玉芬说上你家吃点饭,你不笑话吧?李玉芬说那笑话啥,都多长时间没在我家吃饭了,你要吃我得给你整点菜去,朱军说不用我喝酒就行,李玉芬出去上园里给摘一根葱,回屋来递给蒋明会计,这时吕耀敏来了,进屋李玉芬说你干啥来了,吕耀敏说我找他来了(指朱军),你为啥打我家刘飞?朱军说大哥等会再跟你说,吕耀敏说你是谁的鸡巴大哥?干啥你说打就打人?朱军说等会再和你说不行吗?吕耀敏就骂你不就仗着有几个钱吗?有鸡巴毛了不起的,这时朱军就说你屋来在不咱俩上后院去说,吕耀敏说你拿我当破鞋呢?跟你上后院干鸡巴去?吕耀敏屋来朱军把手搭到她的脖子上用手照着吕耀敏脑袋就打二下子,然后他俩就撕扒在一块了,朱军拽住吕耀敏的头发往桌子上撩磕她的脑袋,吕耀敏就摔地上了,朱军又拽住头发照她脑袋打了几下子,我和蒋明我俩一人拽朱军一支胳膊,也没有拉住,后来蒋明我俩就到外边去了,怎么也没说听他,蒋明我俩出去就找人去了,把高树天,王占东都找去了,他们把吕耀敏抬到车上拉卫生院去了。朱军上午喝点酒上村上来说要找刘会计喝酒,刘会计不和他喝,的军的意思刘会计不爱搭理他,刘会计从办公室里往出走躲着他,朱军跟到当院拽住刘会计就打,我们大伙拉着,谁拉着他就打谁骂谁。我们和刘会计说快走,刘会计就跑到家里,他媳妇看这样问咋整的,刘会计说让朱军揍的,这样吕耀敏去找的朱军。
(13)证人蒋明证言,证实内容为在马彦海家朱军将吕耀敏打伤的过程,与腾士军证言基本一致。
(14)证人李玉芬证言,2001年7月30日上午十点半左右,我们在村治保主任和蒋明会计他俩来我家治保主任腾士军脚扭坏了,让我给看看脚,不大一会朱军就来了,进屋来和我说今天我在你家吃饭喝点酒你给我整点菜,我就坐在屋里地桌那还没等吃,刘会计的媳妇吕耀敏就来了,他们俩在屋说啥我没听着,当时我到园子里给他摘葱去了,我回到屋走到外地上把黄瓜递给蒋明了,我一脚门里一脚门外看朱军和吕耀敏在屋地撕扒起来了,撕扒成一团把我吓的我就出去到大门那招呼人我喊快来人救命呀,我吓的大腿都不好使了,坐在那不能动弹了,后来他们在屋里怎么打的,用什么东西打的我都不知道。
(15)证人高树天证言,2001年7月30日上午十一点我割完小麦从地里回到家刚到家就听后院李玉芬招呼我说你快来拉仗呀,我就去了,到她家一进屋看见朱军在屋地那站着呢,吕耀敏在地上躺着,朱军手里拿着一把夹把刀,我说大哥你这是干啥呢,他说大哥今天喝多了不是人了,我从屋里出来他跟我就出来了,到外边朱军说老六你把我鞋系上,我把他鞋给系上了,把那把夹把刀放到他兜里骑摩托就走了,完了我和八队的队长王占东把吕耀敏从屋里抬到车上到泗河卫生院。我去时一开屋里门,朱军冲我来了,拿夹把刀那只手往前一伸看是我他又把手收回去了,我也往旁边躲没扎上,他的刀可能是在马彦海家拿的。
(16)证人王小明证言,2001年7月31日上午十点钟多一点,我去供销社进院看我二姑他们家的摩托车在院里放着呢,我想是谁骑来的呢,抬头往屋一看我二姑夫朱军和刘玉军在哪喝酒呢,我进屋和他说,二姑夫你早上又和我二姑(王莲华)吵吵咋的,心情不好少喝点,他骂我,不用我管,让我滚犊子,我就走了。后来我看朱军骑摩托车往西走,经过村大门口拐进村部了,我就招呼刘玉军,让他快屋去看看,刘玉军去了,等我进屋时朱军和刘飞说话呢,我就听朱军说要和刘飞喝酒,刘飞说别喝了,让他上屋躺着休息一会儿,他就不干,这时我就上别的屋了,他俩吵了一会儿,我就听他俩在外边打起来了,我看朱军一个手拿一块大砖头子,我就拽住他,刘飞气的上去打他一个电炮子,朱军把砖头举起来冲刘飞打了下去,都让我给挡住了,没有打着刘飞,我就让刘飞赶紧走,刘飞走了,朱军没撵上。
(17)证人阚守杰证言,2001年7月30日上午九点多钟,村上通讯员刘玉军在街上买一斤干豆腐,到屋里自己打能有二两酒,坐炕沿那就喝,不大会儿朱军骑摩托车来了,到屋里刘玉军招呼朱军喝点呀,朱军说喝点就喝点,刘玉军给他打了二两酒,他俩就喝上了,这点白酒喝完了又喝了一瓶啤酒,完了他俩就走了。
(18)证人刘玉军证言,2001年7月30日上午十点钟左右,我早上没吃饭,在大街上买了二元钱干豆腐,去供销社就着干豆腐喝点酒,不大会儿朱军就去了,和我说让我请他喝点酒,我说就有干豆腐,想喝就喝点,我怕他喝多了出事,和他说别喝白的了,喝点啤酒得了,他说给我来二两就行,我给他倒了二两白酒,然后要喝啤酒,我喝了两瓶啤酒,他喝了能有一瓶啤酒,后来我说喝完酒让他回家,他出来之后我就看他骑摩托车往西走,我在后边走着也回村上,他骑摩托车过村上了,又返回来进村院里了,村长王小明招呼我说让我赶紧进院,我进屋后朱军进会计办公室了,当时蒋明、刘飞、马彦海在屋里做统计表呢,朱军和蒋明说几句话就要打蒋明,让我给抱住了,然后就和刘飞说要和他喝酒,刘飞说喝啥酒,你刚喝完先到那屋躺会儿吧,刘飞看他已经喝酒了,吓的赶紧往起收拾那些表,打算躲着他,刘飞往出走,朱军就在后边跟出去了,到当院拽住刘飞就打,用拳头打刘会的头部和脸啊,后来朱军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要打刘飞,又让我给抱住了,我们让刘飞赶紧走,刘飞就跑了。我们谁拉朱军他就打谁,把我的嘴打破了一个口子,后来从村上又走了,上马彦海家去了,到那后刘飞媳妇吕耀敏上那去找朱军问他因为啥打刘飞,朱军就把吕耀敏打了,怎么打的我不知道。当时朱军在供销社和我喝酒时就说憋气,说他媳妇王莲华也没给他做饭,别的没说啥。
(19)证人李永林证言,证实其认识朱军,但没有开车拉过朱军,2001年8月份用车拉过朱军的姑娘朱小梅两次,朱小梅在车上说朱军把小孩砍坏了,具体给谁砍了,砍啥样她没当我细说。
(20)证人朱晓梅证言,朱军是我爸,我不知道他现在在哪,我家人都联系不上他。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于立伟陈述,2001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妈让我盖鸡巢子,我刚走到外屋,朱军进屋了,他把我按住用刀一刀砍我脖子上了,我一回头,他用刀又砍我的头部,接着又砍我脖子一刀,我想跑,朱军把我搂住又砍我背部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朱军在砍我的时候说:“杀你家‘心尖’,认可枪毙。”
2001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当时我在家厨房呆着,我家是四间房,我爷爷于海深和我家亲戚在我家东屋打麻将,我家一进门就是厨房,朱军进到我家后,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直接就冲我来了,将我按倒在地上,用菜刀照头部、脖子、后背、腿砍了数刀,我在屋里嗷嗷的叫,我大哥于立涛赶过来将朱军手里的菜刀抢下去了,这时朱军就跑了,我当时由于失血过多,家人找车给我送医院了。朱军砍我的时候什么也没说。朱军砍我脖子两刀、头部一刀、后背两刀、腿一刀。2011年朱军的儿子赔偿我家医疗费一共十万元,我已经谅解朱军了,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2)被害人吕耀敏陈述,2001年7月30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看见我男人刘飞脸气的通红,我问他怎么了,他说和朱军吵吵几句,我丈夫就回家了。后来我到马彦海家去找朱军,因为朱军平常就到马彦海家喝酒。我到马彦海家看见朱军在屋里坐着呢,我对他说:“大哥,我和你说几句话。”朱军满身酒气张嘴就骂我,我和朱军吵吵起来了,朱军走到我身边,伸手就照我脑袋和身上打,后来我就被打昏过去了,等我醒来的时候我已经在榆树市医院了。当时马彦海家有腾士军、蒋明、马彦海媳妇在屋里。2011年9月18日朱军赔偿我治疗费等一切费用三万元,当时我谅解他了,但现在赔偿的不到位,我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我户口上的名字叫吕跃敏,有的人也叫我吕耀敏,有时我也写吕耀敏。
5、被告人朱军供述,2001年7月30日早晨7点多钟,我心情不好在家喝了二三两白酒,我就出来了,我遇到了地上的通讯员刘玉军,我俩在供销社又喝了有一斤白酒。大约在10点钟的时候,我又去了双榆村村部,我也不知道因为什么,我就和刘飞吵了几句,我把刘飞骂了。然后我就去了马彦海家,我正在他家呆着,刘飞的媳妇吕耀敏就进屋了,问我为啥骂她男人,我借着酒劲就和吕耀敏吵起来了,我的了吕耀敏几拳,吕耀敏就倒地上了。后来大伙就把我推走了,我就推着我从双榆村部骑出来的自己的摩托车往家走。我路过双榆村9组于海深(于立伟爷爷)家门口时,我看见于海深家的窗户和门都开着,于海深和他们家的好几个人在屋呢,看见我喝完酒推着摩托车走,他们就笑话我,我挺生气的,我就进了于海深家,我要问问他们为啥笑我。我刚进屋,于立伟就从屋里跑出来推了我一下,不让我进他家屋,我看他家人还在笑话我,我就从于立伟家的外屋地菜板子上拿起一把菜刀冲于立伟砍了几刀,把于立伟砍得满身是血,我记得砍到脖子上一刀,身上其他地方砍哪我不记得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于海深他们就把我手里的菜刀抢走了,我就跑了。我砍于立伟的时候不记得说什么了。我和于立伟家没有矛盾,我们两家还是亲属关系,我管于海深叫表姐夫。案发后我跑到辽宁省葫芦岛,在逃跑期间没有人为我提供资助。我当时打吕耀敏时就记得是用拳脚打的她,当时把她打伤到什么程度不记得了。
我将吕耀敏打伤后,不知道吕耀敏去哪了,更不知道是谁将吕耀敏送医院了,我不是因为这个砍于立伟的。
6、鉴定意见
(1)榆树市公安局刑技医字2005年551号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吕跃敏系右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顶枕部软组织肿胀。构成轻伤。
(2)榆树市公安局刑技医字2005年581号法医鉴定书证实,于立伟系头颈、右肩胛及右下肢外伤。构成轻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朱军对证人程艳增、于相水、于相芬、王桂芹证言及被害人于立伟的陈述有异议,当庭辩解不是因为于相水、程艳增送被害人吕耀敏去医院救治,而产生怨恨心理才砍的于立伟。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其酒后路过被害人家门前,听到屋内被害人亲属笑,以为在嘲笑他,故进屋持刀将被害人于立伟砍伤。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案起因是因为被害人于立伟家人送吕耀敏去医院救治,朱军产生怨恨心理砍伤于立伟,除证人于相水、于相芬证言外,没有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针对此情节,被告人的供述较客观,应采信被告人关于该案起因的供述。被害人于立伟第一次询问笔录没有监护人在场,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军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军持刀向被害人于立伟头颈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他人将刀夺下,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鉴于系杀人未遂,依法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军故意伤害被害人吕跃敏身体,致其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的犯罪中,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观点,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军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具有未遂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具有坦白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