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鹤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38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峰鹤,男,朝鲜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日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 月27日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看守所。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峰鹤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峰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峰鹤于2014年1月13日下午17时许,尾随被害人段某至长白县腰岭子小市场附近一胡同内,从被害人段某背后将其摔倒,并抢走被害人段某单肩背包一个(包内现金250.00元,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石峰鹤抢走背包后将包内现金拿走,将包及包内物品丢弃。

被告人石峰鹤于2014年1月21日晚18时许,尾随被害人赵某至长白县交通局西侧一胡同内,从被害人赵某背后将其摔倒,并抢走被害人赵某拎包一个(包内现金23,930.00元,雪花啤酒票价值15,900.00元,兑奖礼品票价值人民币2,180.00元,欠条三张合计人民币18,663.00元,钱包一个与被抢拎包共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石峰鹤抢走拎包后将包内23,930.00元现金拿走,将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证人朴某某、张某某、葛某某、任某某、金某某、崔某某、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段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石峰鹤的供述与辩解;长白价鉴字(2014)17、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长白县公安局吉公白长鉴(2014)010001、010005号现场勘查卷宗。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峰鹤抢劫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2,720.00元,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峰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石峰鹤尾随被害人段某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腰岭子小市场附近一胡同内,从被害人段某背后用胳膊勒住被害人抢其背包致使被害人摔倒,并抢走被害人段某单肩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50.00元,手机两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石峰鹤抢走背包后将包内现金拿走,将包及包内物品丢弃。2014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石峰鹤尾随被害人赵某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局西侧一胡同内,从被害人赵某背后用胳膊勒住被害人抢其拎包致使被害人摔倒,并抢走被害人赵某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3,780元,雪花啤酒票价值15,900元,兑奖礼品票价值人民币2,180元,钱包一个与被抢拎包(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0元),被告人石峰鹤抢走拎包后将包内23,780元现金拿走,将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2014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石峰鹤被传唤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石峰鹤的到案情况。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吉公(白长)勘(2014)K2206230000002014010001号现场勘查卷宗证实,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石峰鹤抢劫被害人段某现场位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长松委,原消防队北侧在建工地的东侧胡同里。包的带子掉在抢劫点向北1米处的道上。沿道路向东约50米处的道路的南侧雪地上,可见一女士包(包内有两部手机,一串钥匙,一个馒头)。现场余处完好无异常。

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吉公(白长)勘(2014)K2206230000002014010005号现场勘查卷宗证实,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石峰鹤抢劫被害人赵某现场位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农业局对面的楼房门前,一雪堆北侧。其东侧为空地停放有一辆面包车,南侧为居民楼,西侧停放一辆货运车,北侧为农业局、计生办。(据被害人赵某讲:她被一名陌生男子按倒在地,接着拎包就被抢走,包里有现金约2万余元,啤酒卡、礼券等约2万余元、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2014年1月23日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腰岭子附近一居民楼仓房附近找到被害人被抢的黑色拎包。现场余处未见明显异常。

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指认现场经过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石峰鹤指认其2014年1月13日抢劫地点在长白镇长松委小市场、丢弃黑色包地点及现场情况,2014年1月21日抢劫地点在长白镇农业局办公楼前、丢弃拎包钱包地点及现场情况。被害人段某指认其2014年1月13日被石峰鹤抢劫地点在长白镇长松委小市场附近及现场情况。被害人赵某指认其2014年1月21日被石峰鹤抢劫地点在长白镇长松委农业局南侧附近及现场情况。

5、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长白价鉴字(2014)017-0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石峰鹤抢劫被害人段某BDBRL牌手机一部(黑色翻盖式)、SUNUP手机一部(粉色直板触摸屏),于2014年1月13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380.00);被告人石峰鹤抢劫被害人赵某手提包、钱包于2014年1月21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

6、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石峰鹤抢劫被害人赵某的啤酒票外观情况。

7、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石峰鹤位于长白镇长松委的住处进行搜查,经搜查,在被告人石峰鹤住处小屋的炕革下面搜出两张百元票面的人民币,共200元,并未搜出被告人石峰鹤供述的9,200元现金。

8、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2月15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找回的包二个(黑色拎包/深灰色带黄格女士钱包)、啤酒票(15,900元)、礼盒票(2,180元)、钥匙二串(红色绳钥匙、带有写着“钰”字饰品钥匙)、银行卡四张、存折一张、身份证一张、欠条三张,发还给被害人赵某;2014年5月22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追缴的人民币八千元发还给被害人赵某;2014年2月15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找回的手机二部(深蓝色BDBAL牌翻盖手机、粉色SVNUP牌直板手机)、包一个(蓝色单肩包)、钥匙一串、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馒头一个发还给被害人赵某。

9、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0年8月1日,被告人石峰鹤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石峰鹤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10、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3日17时35分左右,段某在美容院做完脸以后往家走,在走到腰岭子小市场附近的修车厂后的小胡同时,有一个男的从段某身后用右胳膊勒住段某的脖子,把段某勒倒在地,并抢段某的包,将背包的皮带拽断后,将包抢走。段某被抢的包是深蓝色的两个皮带的净版单肩包。包里有一个蓝色的女式折叠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00元左右、身份证、一张邮政银行卡、两个手机以及充电器、一串钥匙、一个馒头。抢段某包的是一个男的,个子不高有点胖,当时穿的是黑色的棉衣。

1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18时10分,赵某从金鸿超市出来往家走,赵某家住在交通局胡同北侧最后一栋楼,赵某马上就进楼道时,有一个人在赵某身后用右手把赵某的嘴捂住了,左手拽着赵某的包把赵某摔倒,之后将赵某的包抢走。赵某被抢的包里有身份证、四张银行卡、一张活期存折、雪花牌啤酒票、礼盒票、欠条、钥匙、钱包、28,000元左右现金。赵某被抢的包是黑色的四方硬质手拎包,包的上方有两行拉锁,包是皮质的。啤酒票大概价值15,900元;礼盒票价值约2,180元,啤酒票和礼盒票都是见票即兑的。钱包是长款灰色女士钱包,钱包里有现金大概一万块钱。在手拎包隔层里有一万多块钱,这些钱都是五十、二十的零钱,一百元面值的不多,小钱包里面全是一百元面值的。抢赵某包的人是男的,身高在170cm以上,平头,上身是黑色的衣服,穿的黑色的运动鞋白鞋带上面有反光亮条。赵某被抢时穿着一件紫红色的皮羽绒,戴的帽子和衣服连体的,下身穿着一条黑色裤子。除了被抢的现金,其余财物公安机关都已经追回返还给了赵某。

12、证人朴某某的证言证实,朴某某和石峰鹤是母子关系,石峰鹤和朴某某及其老伴一起居住。2014年1月21日17时许,石峰鹤出去了一趟,大约18时30分许回来的。石峰鹤出去的时候穿的墨绿的休闲棉服,两个袖子是黑色的,胸前还有两个黑色拉链,淡蓝色牛仔裤,穿的黑色旅游鞋。公安局民警在朴某某家小屋的炕革下面搜出了二百元钱,石峰鹤被拘留后到现在一直没有别人去过小屋,朴某某在其家小屋没有发现什么东西。

1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石峰鹤是金某某后找老伴的儿子。2014年1月21日晚上吃完饭,6点前石峰鹤就出去了,晚上7点多回来的。石峰鹤出去的时候穿的黑色棉衣、黑色裤子、黑色运动鞋。

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石峰鹤带佳月洗头房员工吃饭、去歌厅及开房间共计花费至少1600元。吃饭钱及去歌厅的钱也是石峰鹤算的,吃饭时石峰鹤买了四五包玉溪、芙蓉王烟。

15、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葛某某在长白镇街里开大发车跑出租。2014年1月21日19时许,葛某某在火焰山东侧的大道上看见石峰鹤堵出租车,葛某某拉着石峰鹤去水仙阁小区院里的商店充话费。石峰鹤到了豆捞火锅附近下的车,给了葛某某五块钱车费,葛某某调头往东走时,从倒车镜里看见石峰鹤进了洗头房。

16、证人崔峰鹤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和22日,被告人石峰鹤在金圣朝族宾馆206房间住宿,一共花费200元。

17、证人惠某某的证言证实,惠某某见过照片上的这个男人(石峰鹤)。石峰鹤在2014年1月份找惠某某充过几次话费,最后一次充值大约是在2014年1月13日18时许,充话费50元。

18、被告人石峰鹤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13日下午五六点左右,石峰鹤尾随一名女子在老消防队后面的胡同里拐弯处。石峰鹤从后面用左手搂住该女子的脖子,将该女子摔倒后,从该女子右边肩上把包抢下来了,抢包的时候包的带断了,石峰鹤拿着包就跑了。石峰鹤一边跑一边把里面的钱包拿出来,跑了大概20米左右把背包扔到了道边,顺着安全局路口下来往东面走到农业局前面时,石峰鹤把钱包扔在农业局前面的垃圾箱里面,就回家了。被抢的人穿一件蓝色的棉袄,棉袄上面有帽子,被抢的人带着帽子。石峰鹤抢的包是一个单肩背包,钱包是绿色的长方形钱包。石峰鹤抢劫时上身穿一件黑色的棉袄,下身穿一条牛仔裤。这次抢了二百五六十元人民币,石峰鹤去长松社区附近的彩票站交了50元钱电话费,剩下的钱让石峰鹤花了。2014年1月21日下午5点左右,石峰鹤尾随一名女子到了农业局前面有一辆大车停着的地方,石峰鹤用左手从后面搂着该女子的脖子,然后用右手就去抢包,该女子的包是用右手拎的包,石峰鹤用劲把包抢下来时,该女子被拽倒,之后石峰鹤顺着农业局西面的胡同往北跑了。石峰鹤在腰岭子公厕西面的胡同里面把包打开,里面有两个格,其中一个格里面全是钱,有四五张一百元的,五十元的有十几张,还有二十元、十元、一元的,大约厚度约五六厘米左右,石峰鹤把钱拿出来后就全部揣在裤兜里面了。另外一个格里面石峰鹤拿出来一个布钱包,然后把包扔在栅栏后面,顺着公厕旁边的小道往东观园方向走了。走到党校后面,石峰鹤翻的钱包,里面有一摞钱,全是一百的和五十的,里面还有一些纸条,石峰鹤把钱包扔在党校后面一辆翻斗车车厢里面。被抢的人穿的是红紫色的棉袄,棉袄上面带一个帽子。石峰鹤抢的包是黑色的、抢的钱包是长方形的布的钱包。石峰鹤抢劫的时候穿一件黑色的棉袄,牛仔裤,黑色旁边带三条白杠的鞋。石峰鹤抢的钱吃、喝、玩、还账花费了共计14,780元,藏在石峰鹤家小屋炕上小衣柜下边的炕革下面9,200元,其中200元系石峰鹤母亲给石峰鹤的。

19、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表、制证信息状态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石峰鹤出生于1974年4月19日,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峰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4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石峰鹤在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峰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峰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石峰鹤退赔被害人段某人民币二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晖

审 判 员  唐宝林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四 年十二月 二日

书 记 员  闵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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