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梅刑初字第39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国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于2014年9月2日交付广东省清远监狱执行刑罚,于2014年11月12日转入吉林省梅河监狱执行刑罚,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吉林省梅河监狱立案侦查。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监所刑诉(2015)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长军、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徐国成因同犯李某甲举报自己违规吸烟,被关押禁闭十五天,矫治教育一个月,在此期间,该犯不知悔改,伺机报复罪犯李某甲,为了达到目的,欺骗监区民警,表示自己反省好了,回到监区后会好好改造,遵守监规纪律。2015年5月14日下午解除矫治教育,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手持铁锹多次击打李某甲,后被民警及同犯制止,致使罪犯李某甲头部、上臂、胸部等多处受伤,经梅河口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2、2015年4月1日8时45分许,被告人徐国成违反规定到卫生间吸烟,同犯卫生工李某甲劝阻未听,遂报告副监区长王某某,在王某某对被告人批评教育时,被告人不但不接受批评教育,却当场殴打李某甲,被民警制止。
3、2015年2月7日下午14时许,三监区专管民警刘某某在车间办公室给区队罪犯开会,期间被告人徐国成突然无故击打同犯张某某面部一拳,民警刘某某前去制止时,被告人徐国成又击打民警刘某某面部一拳,后被民警刘某某及他犯制止,在民警刘某某再次讯问被告人徐国成为什么无故打人时,被告人徐国成突然又击打民警刘某某面部一拳,被三监区副监区长李某乙和民警刘某某、高某制服,在李某乙讯问被告人徐国成打人原因时,被告人徐国成辱骂民警,突然对李某乙面部猛击一拳,将眼镜打掉,鼻梁擦皮伤,在制止被告人行凶过程中,被告人徐国成又击打民警高某几拳,后三名民警将被告人制服。徐国成辱骂、威胁民警,被巡警队民警押到禁闭室隔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国成在监狱中多次殴打他人,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国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徐国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在梅河监狱服刑截止日期至2017年12月25日。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法律手续、罪犯入监登记表、被告人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闭、扣分、处罚审批表、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高某、刘某、于某某、孙某某、宋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岳某某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李某甲治疗、伤情照片、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上证据形式及内容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纳,能够充分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成在服刑期间不服从监管制度,抗拒监管人员管理,暴力殴打监管人员,并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徐国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国成具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徐国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对其从轻处罚;徐国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国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余刑二年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田 硕
审判员 周亚军
审判员 岳政超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