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36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4月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10月10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PU697号小型客车在洮北区海明路解放广场处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吉G1606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4毫克/100毫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被告人供述;(三)被害人陈述;(四)鉴定意见;(五)视听质料。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公诉机关指控属实,认罪悔罪,无其它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PU697号小型客车在洮北区海明路解放广场处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吉G1606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4毫克/100毫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

1、白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5年4月9日白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

3、2015年4月9日协议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00元。

二、鉴定意见

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鉴(理化)字 [2015]33号酒精检测报告,证明:从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4毫克/100毫升。

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5年3月21日19时30分许,我驾驶吉G1606A号轿车从和平广场金百合超市出来,我开的不太快,突然就听见“咣”的一声,我感觉我的车被撞了,我就马上停车。对方车里就一个人,是个男的。我就和他协商,我要1,200.00元钱,他说给保险打电话,这个人就回车里开车就跑了,往洮北分局方向跑了,我就开车追,我边追边拨打报警电话“110”。他一直逃到东风道口的时候,正赶上有火车经过,我驾车把他截住了。我就给我弟弟打电话来,一直等交警来。

四、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15年3月21日17点多钟,我在工地和工友吃饭喝了点酒,他们叫啥我也说不上,席间我喝三瓶啤酒。吃完饭大概18点多钟,我就驾驶吉APU697号小型普通客车去外边街里转悠溜达。我对本地不太熟,我记得当时驾驶沿着一个转盘道行驶时我就踩刹车踩错了,一下踩油门上去了,就把一辆车给追尾了。我下车和对方司机协商,对方从我要1,200.00元钱,我说没有那么多钱,我看他那意思好像要打我,我害怕就开车跑了,我就一直逃。后来我看见他一直追我,我怕发生事故就停车了,他要钱我说没有,我说不行就报警吧,是对方报的警,后来就被交警带到交警队了。

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六天,并处罚金5,000.00元。

(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15日,监视居住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折抵刑期3个月零1日。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恩友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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