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刑终字第10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红伟,吉林省扶余市人(司机),捕前住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晓峰,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继双,男,1975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
委托代理人沙利金,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可心,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雅苑262单元601室。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忠国,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干部,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
委托代理人吴晓章,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祥春,现住松原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春清,现住松原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丹,现住松原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佳馨,现住松原市。
法定代理人许丹,现住松原市。(许佳馨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瑞坤,公务员,现住扶余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富军,系经理。
地址松原市沿江西路935号。
委托代理人林慧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扶余公司职员。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某某,个体户,现住松原市。
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红伟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祥春、李春清、许丹、许佳馨、郎瑞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扶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红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继双、任可心、杨忠国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刘海波、陆齐赫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红伟及其辩护人丁晓峰,上诉人杨继双的委托代理人沙利金,上诉人任可心,上诉人杨忠国及其辩护人吴晓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祥春、许丹、郎瑞坤,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慧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兵
审 判 员 孙 丽
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国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