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67年5月1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偷越国境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彤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在以真实身份办理了护照后,又于2007年以“赵某甲”姓名在梨树县公安局办理了身份证和护照。被告人赵某持姓名为“赵某甲”的G28070092号虚假护照,于2010年3月9日、2011年1月27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3月28日先后四次在北京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往返于新加坡打工。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以双重身份办理双重护照,先后在北京机场、上海机场出境四次往返于新加坡打工,严重扰乱出入境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在以真实身份办理了护照后,又于2007年以“赵某甲”姓名在梨树县公安局办理了身份证和护照。被告人赵某持姓名为“赵某甲”的G28070092号虚假护照,于2010年3月9日、2011年1月27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3月28日先后四次在北京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往返于新加坡打工。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自然信息的情况。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护照、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被告人赵某以“赵某甲”名字在梨树县公安局办理了户籍、身份证和护照。
3、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赵某以赵某甲的名字出境2次,入境2次。
4、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赵某的妻子,2010年赵某使用赵某甲名字的护照去新加坡打工。
5、被告人赵某供述,2008年我使用赵某甲的名字办理了户籍、身份证,并办理了护照去新加坡打工,2010年至2011年我使用赵某甲名字的护照去新加坡打工共2次,往返共4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偷越国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境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代理审判员 沈文硕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栾 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