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刑初字第35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对其承包的梨树县林海镇众鑫花园小区楼体外墙进行保温施工时,吊篮因一侧固定钢丝绳脱落造成倾斜,致使雇佣的工人李某某从吊篮内被甩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协议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对其承包的梨树县林海镇众鑫花园小区楼体外墙进行保温施工时,吊篮因一侧固定钢丝绳脱落造成倾斜,致使其雇佣的工人李某某从吊篮内被甩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图片,证明现场位于梨树县林海镇众鑫花园小区。
2、鉴定书,证明死者李某某系高空坠落内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损伤而死亡。
3、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5、证人景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梨树县林海镇众鑫花园小区楼体外墙保温施工由马某某承包,2014年10月23日中午,马某某雇佣的工人李某某在众鑫花园小区楼体外墙保温施工时从吊篮内被甩落地面。
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10月23日中午,其在对其承包的梨树县林海镇众鑫花园小区楼体外墙进行保温施工时,吊篮因一侧固定钢丝绳脱落造成倾斜,其雇佣的工人李某某没有带安全绳,从吊篮内被甩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六十七条(投案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 楠
审判员 王青石
审判员 王 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胜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