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前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明城,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长岭县集体乡高家窝堡村。
被告人纪朋飞,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长岭县集体乡高家窝堡村。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7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明城、纪朋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明城、纪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纪朋飞到前郭县东三家子乡东太平村房旭生家殴打纪秋垚,纪秋垚的继父张全报警后,前郭县公安局东三家子乡派出所民警巴尔及辅警邹洪运赶到现场。被告人纪朋飞拒不接受传唤,伙同其哥哥被告人纪明城殴打民警,妨害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诊断书、抓捕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纪明城、纪朋飞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纪明城、纪朋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明城与纪朋飞系兄弟关系。纪朋飞与房树荣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儿子纪秋垚跟随房树荣生活。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纪朋飞到前郭县东三家子乡东太平村房树荣处看望纪秋垚,并要带纪秋垚走,纪秋垚不同意,纪朋飞打了纪秋垚肩部一下,引起房树荣的不满,二人口角起来。房树荣的现任丈夫张全将大门锁上并报警。前郭县公安局东三家子乡派出所民警巴尔及辅警邹洪运赶到现场,传唤纪朋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纪朋飞拒不配合,伙同纪明城殴打民警,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纪朋飞、纪明城与民警巴尔、邹洪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对巴尔、邹洪运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给予了合理赔偿,巴尔、邹洪运对二被告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纪朋飞供述:2015年7月17日下午,我和哥哥纪明城去我前妻房树荣家接儿子纪秋垚,房树荣不同意,我拽纪秋垚胳膊,把他弄疼了。房树荣现任丈夫把大门锁上了,我哥哥报警了。警察来到之后,往车上拽我,还打了我一下。我哥看见我被打了,就过来帮我,手里拿着一根腰带。我和哥哥把警察打了。
被告人纪明城供述:2015年7月17日中午,我在妹夫刘文东家吃完饭,刘文东开车拉着我和姨姨卢玲去东三家子乡太平村房生家看我侄子纪秋垚。在路上遇见房树荣,房树荣说纪秋垚被他爸爸纪朋飞打了,我牵着纪秋垚的手,这时过来一个小姑娘说我没权利领孩子走,房树荣的对象把大门关上了,不让我们走。我问谁带电话了,赶紧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有人喊纪朋飞被打了,我过去一看有二个人按着纪朋飞,我和那二个人吵了起来,我打了其中一个人一拳头,好像打在脸上了,有一个人上来打我,刘文东拉架了。我用皮带打人了。
3、被害人巴尔陈述: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我们派出所接到报警,东三家子乡太平村有人打架,我和辅警邹洪运赶到现场。经了解房树荣与纪朋飞以前是夫妻关系,纪朋飞把纪秋垚打了,我传唤纪朋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纪朋飞不配合,我和邹洪运将纪朋飞塞到警车里,纪明城和刘文东把我推到一边,不让带人,纪明城打我脖子一拳,纪朋飞也上来打我,我就和他们撕巴到一起,邹洪运拿着警棍去拦着,也没拦住。纪明城用腰带打我和邹洪运,纪朋飞用石头块打我,被一个女的拉开了。我往派出所打电话请求支援,浩特芒哈乡派出所民警来到之后,才把他们控制住。
4、被害人邹洪运陈述: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东三家子乡太平村张全报警,我和巴尔赶到现场。纪秋垚指认纪朋飞打他了,我们看见纪秋垚肩部有明显外伤,巴尔传唤纪朋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纪朋飞不配合,我和巴尔将纪朋飞架到警车上,过来三个人把巴尔推到一边,纪明城打了巴尔头部一拳,纪朋飞也下来打巴尔,我用橡皮棒子阻挡,用约束带控制他俩,他们又和我撕巴。纪明城用腰带抽打我们,把巴尔打倒了,被老百姓拉开了。
5、证人刘文东证言: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纪朋飞在我家喝完酒,去前妻家看孩子。我姑丈母娘卢玲提出去看一看纪朋飞,我就开车拉着她和纪明城去房树荣家。房树荣说纪朋飞打孩子了,纪明城打了纪朋飞一巴掌,纪明城抱着孩子要走,房树荣对象把门关上了,不让走。派出所民警来到后,看到孩子肩膀上有伤,问是谁打的,纪秋垚说是纪朋飞打的,派出所民警要把纪朋飞带走,纪朋飞不配合,纪明城打了民警一拳,另一个警察拿出一根胶皮棍子,我和卢玲、纪朋飞、纪明城一起往下抢棍子,纪明城用腰带抽打警察,后被大火拉开了。
6、证人王晓岭证言:我是东三家子乡派出所司机。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我驾车载着巴尔、邹洪运到东太平村处理案件。纪朋飞到前妻房树荣家闹事,把孩子打了,巴尔传唤纪朋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纪朋飞不配合,纪明城打了巴尔脖子一拳,邹洪运拿着警棍拦着,也没拦住。纪明城用腰带打邹洪运,后被人拉开了。浩特芒哈乡派出所民警来支援,才把他们控制住。
7、证人张全证言:我报案,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纪朋飞要抢纪秋垚,还把纪秋垚打了。我拽住纪朋飞衣服领子,不让他打孩子。纪朋飞打了我一拳,我把他放开,我怕他把纪秋垚带走,把大门关上了。我报案后,派出所民警来了,口头传唤纪朋飞,纪朋飞打了高个警察一拳,纪明城用腰带打高个警察二三分钟,被围观群众拉开了。
8、证人房树荣证言: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纪朋飞要带走我儿子纪秋垚,纪秋垚不同意,纪朋飞打了纪秋垚肩部一拳。张全拽住纪朋飞衣服领子,和他撕扯二三分钟,纪明城骂我们,抱着孩子就往车里放,我们没拦住,张全把大门关上了,向公安局报案。警察来了以后,把纪朋飞往车上带,纪朋城打了高个警察脸部一拳,我领着纪秋垚进屋了,以后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
9、证人卢玲证言: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纪朋飞去他前妻家看孩子,我和纪明城在刘文东家吃完饭也去了。房树荣说纪朋飞打纪秋垚了,要抱纪秋垚走,房树荣不同意,把孩子抢下来了。纪明城要带纪秋垚走,房树荣不让,他们就吵了起来。房树荣的丈夫把大门锁上了,并报案。警察来到之后,把纪朋飞往警车上带,还打了纪朋飞一拳,纪明城也打了警察一拳,他们就撕巴到一起,被人拉开了,纪朋飞、纪明城都被带到警车上了。
10、证人纪秋垚证言:纪朋飞是我父亲,他和我母亲房树荣离婚了,我现在跟母亲、张全一起生活。2015年7月17日下午14时许,纪朋飞要带我走,我不同意,他抓住我肩膀头往出租车上塞,我不上车,他就打了肩部一拳,我妈妈把我抢了下来。纪明城抓住我也往车上抱,张全拦着,把大门锁上了,警察来时我上屋了,发生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
11、证人房轩阁证言:2015年7月17日下午,纪朋飞要带纪秋垚走,房树荣不同意,纪朋飞抓住纪秋垚肩膀头往出租车上抱,把孩子捏哭了。张全报警后,纪明城又和警察打起来了,用皮带抽警察,纪朋飞用砖头打警察。又来一伙警察才把他俩带走 。
12、诊断书2份,证实民警巴尔、邹洪运外伤情况。
13、提取笔录1份,证实公安机关将纪明城殴打民警使用的皮带依法提取的事实。
14、谅解协议书1份,证实被告人纪朋飞、纪明城家属对民警巴尔、邹洪运医疗费给予合理赔偿,巴尔、邹洪运对二被告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
15、破案经过1份,证实二被告人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明城、纪朋飞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应当从重处罚。但是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民警经济损失,取得民警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因此,二被告人又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明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纪朋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孙洪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疑
书记员 苏 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