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前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生立民,别名生立彪,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前郭县查干花镇林场屯。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7月29日被长春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7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生立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生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晚20时许,在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村前董家屯姜志才家,姜志才因琐事与生立箭发生口角,被害人刘东岐上前劝架,生立箭的哥哥被告人生立民用拳头殴打刘东岐头面部,致刘东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刘东岐左眼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生立民作案后逃跑,2015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生立民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生立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生立民系生立箭的哥哥。2015年2月21日晚20时许,在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村前董家屯姜志才家中,生立箭与姜志才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刘东岐上前劝架,引起被告人生立民的不满,生立民用拳头殴打刘东岐面部,致刘东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生立民作案后潜逃,2015年7月29日被长春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生立民与被害人刘东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生立民赔偿刘东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万元,刘东岐对生立民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生立民供述:2015年2月21日晚上,我在姜志才家玩扑克,听见有人吵架,我出去一看,发现姜志才、刘东岐、李红军的姑爷在大门口打我弟弟生立箭,我上去拉架。刘东岐用铁棒打我脑袋,我用左胳膊一挡铁棒子打我胳膊上了,刘东岐还要打我,我用右手打了刘东岐脑袋一拳,大伙把我们拉开了。我到家几分钟,生立忠来找我说刘东岐的眼睛被我打坏了,我就去姜志才家,刘东岐在炕上躺着。我说上医院看看吧。我们就打车到矿医院,大夫检查后说他们治不了,刘东岐家是长春的,当天晚上就回长春了。我听说刘东岐报案了,就跑长春躲起来了。
2、被害人刘东岐陈述:2015年2月21日晚上8点左右,我在姜志才家待着,听见外屋有人摔麻将桌。我出去一看生立箭与姜志才吵架呢,我说了生立箭几句。生立箭对生立彪说“大哥,上”。生立彪就上来打我,打完就跑了。我眼睛被打坏了。生立忠去找生立彪的母亲。过了一会,生立彪和他母亲来了,找车带我去松原市治疗,大夫建议转到长春医院去治疗,我又转到长春医院。我骂了他两句,没动手。
3、证人生志帅证言:2015年2月21日晚,我父亲生立箭让我去姜家买烟。姜志才媳妇说不卖给我,我要走,姜志才媳妇说“你过来”,把烟扔给我,我就走了。扔烟的时候,打在我的脸上了,我回去跟父亲说了,我父亲就去找他们。
4、证人生立箭证言:2015年2月21日晚上8点多,我让儿子生志帅去姜志才家卖店买烟。我儿子回来说有人骂他了,我一听就生气了,去找姜志才。姜志才说没骂,站起来和我撕巴,我把他家麻将机掀翻了。我走到大门口,屋里出来七、八个人,其中李红军的儿子李闯和张伟就说“谁他妈装犊子,干他”,说完就上来打我。我哥生立彪看我被打了,就上去和他们撕巴,不知道怎么弄的,我哥生立彪把刘老七(大名不知道)眼睛打坏了。我们回家以后,姜志才给我打电话,说刘老七眼睛被打坏了,要去医院。我哥、我妈和其他人一起去医院了。
5、证人姜志才证言:2015年2月21日晚上8点多,生立箭的孩子上我家买烟,不一会生立箭来了,说我骂他孩子了,我说没有人骂他。生立箭把麻将机踹倒了。我们问他为什么闹事,我二姐夫刘东岐说“装什么犊子”。生立箭说“你装什么犊子,哥给我揍”。生立彪打刘东岐左眼一下,刘东岐就蹲在地上了,眼睛出血了,生立彪找来一辆车把刘东岐送到矿医院。生立彪说后悔了,我问生立彪“你咋还动手呢”,生立彪说如果不是生立箭让我打,我也不能打。生立彪也跟着上医院了。
6、证人张伟证言:2015年2月21日晚上8点多,我在姜志才家看他们打麻将,听见旁边的屋有人吵吵,我出去一看,发现姜志才在那里吵吵,好像是因为孩子买烟的事,有个人说“大哥揍他”。我一看有人要打我姑父丈人刘东岐,就给拉开了。刘东岐蹲在地上说眼睛不行了,我看见刘东岐眼睛被打出血了,我就联系车到松原看病。
7、证人李红军证言:2015年2月21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姜志才家呆着,生立箭到姜志才家把麻将机踹了,问孩子买烟为啥不卖。姜志才与生立箭吵起来了。刘东岐把生立箭拽住了,生立彪啥时出来的我没看见,生立箭喊了一声“大哥上”。生立彪咋打的我没看清,刘东岐回屋才看见他眼睛出血了。不知道谁给生立彪的母亲打电话,生立彪母亲领着生立彪到姜志才家,找车把刘东岐送到松原市看病。
8、证人王金凤证言:我姐家在姜志才家隔壁。2015年2月21日晚上8点左右,我在姐姐家呆着,刘东岐被生立彪打了。
9、证人李明生证言:2015年2月21日晚,生立彪母亲说生立彪把刘东岐眼睛打坏了,雇我车送刘东岐到矿医院看病,医院没留,又转院到长春医院。
10、证人姜志明、生立忠、李静证言:2015年2月21日晚上,生立彪将刘东岐眼睛打坏了。
11、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1份,证实刘东岐左眼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12、(2012)前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1份,载明生立民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13、长春市长二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生立民在该所羁押的事实。
14、抓获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生立民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15、和解协议书、收条各1份,证实被告人生立民与刘东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生立民赔偿刘东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万元,刘东岐对生立民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立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生立民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生立民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累犯、认罪、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生立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 方 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孙 洪 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中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