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前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铁金涛,男,1991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长岭县长岭镇固鲁嘎村腰固鲁嘎屯。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辩护人张新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铁永,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村。
辩护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未遂),于2015年8月2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1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金涛、铁永犯敲诈勒索罪(未遂)、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金涛及其辩护人张新记、被告人铁永及其辩护人曹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被害人刘树奇与前郭县查干花镇晏家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草原轮作合同,承包奶牛饲料地30公顷,承包期限30年。2015年4月份,被告人铁永、铁金涛以毁坏刘树奇承包地相要挟,向刘树奇索要5万元钱或5垧承包地,刘树奇拒绝给付,被告人铁永、铁金涛组织村民将刘树奇耕种地垄毁坏。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铁永、铁金涛以毁坏刘树奇耕种的承包地或者将承包地分掉相要挟,向刘树奇索要30万元钱,刘树奇拒绝给付。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铁永、铁金涛组织村民将刘树奇已经施肥耕种的地垄毁坏,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27220元。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未遂。被告人铁金涛系累犯,提请法庭做出罪刑相适应的处罚。
被告人铁金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张新记的意见是:一、本案是牵连犯,敲诈勒索财物是目的,破坏生产经营是手段,本着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铁金涛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铁金涛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铁金涛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铁金涛在实施敲诈勒索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建议法庭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被告人铁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曹晗的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铁永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异议。本案是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就本案来说敲诈勒索罪重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对铁永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铁永在实施敲诈勒索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铁永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铁永与铁金涛系叔侄关系。被害人刘树奇是辽宁省辽中县人。2012年,被告人铁永从查干花镇晏家村民委员会承包了20垧草原轮作地,被害人刘树奇承包了30垧,承包期限均为3年。2014年合同期满后,铁永承包的土地被晏家村民委员会收回。而刘树奇承包的土地却与晏家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续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此事引起了被告人铁永的不满。2015年4月初,被告人铁永伙同铁金涛以毁坏刘树奇耕种的承包地相要挟,向刘树奇索要5万元钱或5垧地,刘树奇拒绝给付。被告人铁金涛到社主任毕红专家用广播喇叭召集村民将刘树奇耕种的地垄毁坏。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铁永、铁金涛以毁坏刘树奇耕种的承包地或者将承包地分掉相要挟,向刘树奇索要现金30万元,刘树奇拒绝给付。2015年4月21日,二被告人通过尚启军将被害人刘树奇约到查干花镇红利粗粮馆内,向刘树奇索要现金30万元,刘树奇说“没有那么多钱,只带来10万元,你们先收下”,并将包放到桌子上。二被告人说“不行,至少28万元”。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铁永、铁金涛再次组织村民将刘树奇已经施肥的地垄毁坏,经鉴定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27220元。被害人刘树奇报案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铁永、铁金涛与被害人刘树奇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铁永、铁金涛赔偿刘树奇经济损失4万元,刘树奇对二被告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铁永供述:2011年我以24000元的价格从村上承包了20垧地,承包期限为3年。当时约定合同期满后,我优先承包。刘树奇承包了30垧,我俩家地相邻。2014年合同到期后,村上没经我同意就把地包给尚启军了,而刘树奇却继续承包。我认为不合理,就让尚启军把平地钱给我。我和尚启军、铁金涛、刘树奇在查干花镇粗粮馆吃过饭,是尚启军安排的,我和尚启军要平地钱,尚启军为什么把刘树奇找去我也不清楚。我没给刘树奇打过电话,刘树奇给我打过,要杀我全家。我没听见铁金涛用广播喇叭组织社员去分刘树奇的地。2015年4月28日,村民去刘树奇家地里撒草籽我去了,谁组织的不清楚。当时去了三四十人,有张文全、铁金涛、铁金戈、尚启发、冷长成等人。地里好像没下化肥。我没向刘树奇要过钱。
被告人铁金涛供述:我没有组织社员去分刘树奇的地,我没让尚启军转达向刘树奇要5万元钱或者5垧地。铁永要没要过不清楚。刘树奇没给过我们钱。我们在查干花镇粗粮馆吃过饭,尚启军说刘树奇的地已经被毁过一次了,让我们对村民说不要再毁了。刘树奇没说多少钱,只是对铁永说就带这些,先给你,以后别毁地了。我们没说少28万元不行之类的话。
被害人刘树奇陈述:我报案。2015年4月初,铁永让尚启军传话,让我给5万元钱或5垧地,否者就不让我种地。我没给他,他就把我的地给祸害了。过了二三天,铁永让尚启军传话要30万元,还多次打电话威胁我,说不给钱就找我麻烦。我没给。铁金涛通过尚启军找我到饭店吃饭,我带了10万元钱。他们俩嫌少,说只能降到28万元,不给就抢我的地,带领村民把地分了。我把谈话录音了。此后经常给我打电话要钱,我说最多能凑到15万元,铁永、铁金涛都不同意。2015年4月28日,把我的承包地祸害了,发生打仗的事。
我的承包地被毁坏220垄左右,约十二三垧,当时已经
施肥了,但没有播种。二胺160元一袋,锌腐酸肥140元一袋,开磷牌掺混肥180元一袋。每垧地肥钱约二千六七百元。被毁的地化肥裸露出来了,会烧种子,影响出苗率。具体损失多少,现在看不出来,秋收以后才能知道。
证人尚启军证言:铁永是我表哥。2015年4月初,铁永给我打电话说刘树奇承包的土地是晏家村的,刘树奇是外地人,不能承包,让我告诉刘树奇给5万元钱或5垧地,否则就组织社员去翻地,把地分给老百姓。我和刘树奇说了,刘树奇不同意给钱。4月10几号,铁永、铁金涛、铁金戈组织社员把刘树奇的地翻平了。铁金戈记录谁家参与翻地了,说不参加翻地的,地要回来也不分给他。铁永、铁金涛又找我向刘树奇要30万元钱,说不给钱就把地分了。我对刘树奇说完之后,刘树奇不同意。我把刘树奇的电话号码给了铁永和铁金涛。铁金涛把刘树奇找到查干花镇红利粗粮馆,让我也参加,我和铁永铁金涛在饭店等刘树奇。刘树奇拿着一个背包来的。铁永和铁金涛说给30万元,你在地里盖楼我们都不管。如果不给钱,我们就组织社员把地分了。刘树奇说没有那么多钱,带来10万元钱,你们先收下,并把包放到桌上。铁永、铁金涛说不行,至少28万元。没过几天铁永、铁金涛就组织社员把地分了。铁永、铁金涛又打了很多次电话要钱,有一次我听电话里说要25万元,刘树奇也没给。2015年4月28日,刘树奇的地里已经施肥了,铁永组织铁金涛、铁金戈、张文全、冷长成等人把地翻了,刘树奇的儿子及工人前去阻拦,被晏家村社员给打了,公安机关介入后,才有所好转。在饭店里,铁永、铁金涛都威胁刘树奇了,说不给30万元钱,就不让刘树奇种消停地,组织社员把地分了,刘树奇害怕了,同意拿出10万元钱,铁永、铁金涛不同意接受。之前还让我传达2次,说不给钱就组织村民分地。铁永、铁金涛的目的就是以组织社员分地为威胁手段,向刘树奇要钱,自己获取利益。铁永和铁金涛通过我向刘树奇要过2次钱,第一次是铁永让我转达的,第二次是铁永和铁金涛让我转达的。我觉得他们有敲诈的意思,就不给他们转达了,把刘树奇的电话号码给了铁永和铁金涛,让他们自己联系。铁永和铁金涛多次给刘树奇打电话。公安机关介入后,才有所好转。铁永和铁金涛要钱的事。刘树奇的儿子刘东也知道。铁永、铁金涛、铁金戈组织社员开着四轮车带着悬挂犁去祸害地,每次去二三十辆车,铁金戈记录。铁金涛还到社主任毕红专家里控制广播喇叭,向村民喊话说把刘树奇的承包地分了。4月27日晚上喊一次,4月28日早晨喊一次,还按家找社员到刘树奇的承包地去。
刘树奇被毁坏的承包地月10垧左右,已经施肥了。每垧地损失月2600元。正常情况下,种子和化肥应该分离,地被毁坏后,化肥和种子接触,会烧种子,影响种子的出苗率,现在看刘树奇被毁坏的10垧地会减产一半。
证人铁付证言:铁永是我三哥。我一共去刘树奇承包地三次,第一次是去打垄,第二次是去分地,第三次是去撒草籽。以前听铁金涛用广播喇叭喊刘树奇种的地不合理,让社员去分地,种草籽。社员听见广播喇叭喊花之后自发去的,没有人挨家挨户去找社员。刘树奇承包土地没有经过群众代表同意,承包价格低,我们认为不合理。我们分完地之后,刘树奇在地里施肥,我们分地不好使,社员就往地里撒草籽。我们屯的广播喇叭安装在社主任毕红专家里。
证人王仁宝证言:我是晏家村村民,我从村里承包了20垧草原轮作地。我听见铁金涛在社主任毕红专家里用广播喇叭喊话,让社员到我承包的地里分地。我急忙组织人到地里等他们,他们来了一辆黑色轿车,看见我们人多就跑了。
证人毕红专证言:我是晏家村二社社主任。今年种地之前,铁金涛到我家用广播喇叭喊话,组织社员去分刘树奇和王仁宝承包的土地。
录音光盘1个、录音转换材料1份,证实刘树奇与铁金涛铁永通话情况。
草田轮作承包合同书、收据、台账、请示等材料各1份,证实刘树奇从晏家村民委员会承包30垧土地的事实。
10、照片10张,可证实刘树奇承包地被破坏情况。
11、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证实刘树奇被毁坏耕地化肥损失为27220元的事实。
12、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2015年8月13日铁金涛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事实。
13、(2010)前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被告人铁金涛因犯强奸罪,2010年9月20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事实。
14、白城市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被告人铁金涛于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15、破案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铁永、铁金涛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16、谅解书2份、收据1枚,证实被告人铁永、铁金涛与刘树奇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铁永、铁金涛赔偿给刘树奇现金4万元,刘树奇对铁永、铁金涛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永、铁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还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本案是一起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目的与手段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并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铁永、铁金涛勒索钱财是目的,毁坏耕地是手段,即“你不给我钱,我就毁坏你的地”,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因而成立牵连犯。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属于重罪,因此对二被告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定罪处罚。关于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问题。二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铁永、铁金涛起初确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0万元,但被害人说“没有那么多钱,只带来10万元,你们先收下”。二被告人说“不行,至少28万元”,表明二被告人已经将索要钱款的数额降到28万元。因此,应当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为28万元,辩护人的意见有一定的道理,应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铁金涛是否属于从犯的问题。本案的犯意虽然是铁永挑起的,但铁金涛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多次向刘树奇索要钱财,并用村民委员会的广播喇叭召集村民毁坏刘树奇的耕地,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铁永基本相当,不易划分主从犯。故辩护人认为铁金涛是从犯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铁永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使用缓刑。被告人铁金涛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铁金涛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未遂、累犯、认罪、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铁金涛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铁永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方权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韩丹丹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