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永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春季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先后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达一村一社南山、马大院西山等四处集体林地内,进行喷洒农药除草后种植农作物玉米,总面积达19182.70平方米(核28.77市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被告人何某某经传唤归案。并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达一社林改分给其两块林地,2012年春天被告人何某某承包队里的采伐迹地一块,2013年春天被告人何某某从王某甲处承包了马大院西山的集体林地,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四块集体林地内先后进行喷洒农药除草后种植农作物玉米,总面积达19182.70平方米(核28.77市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被告人何某某经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抓捕经过、指认现场图片,证人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吴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意见及林相图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王正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