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二刑重字第4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住长春市二道区,系被害人周某乙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系被害人周某乙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住长春市二道区,系被害人周某乙之女。
被告人郑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常某某、周某丙请求被告人郑某某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常某某、周某丙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常某某、周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常某某、周某丙撤回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