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全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33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敦林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乙、孙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1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孙某某甲、孙某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某某甲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孙某某乙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龚凤平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高志岩

(院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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