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敦林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乙、孙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1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孙某某甲、孙某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某某甲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孙某某乙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龚凤平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高志岩
(院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