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明华、郑延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33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明华,住吉林省通化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7年6月18日被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包冠三,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延涛,住吉林省通化市。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6年5月8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首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长二检追诉(2014)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明华及辩护人包冠三、被告人郑延涛及辩护人刘首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4日8时25分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长春市宽城区广源宾馆附近,被告人郑延涛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程明华抢走被害人郝某甲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4671元。

2013年8月24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岭下星苑酒店对面的公交站点附近,以上述手法抢走被害人朱某某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1539元。

2013年8月25日11时30分,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吉林省吉林市恒山西路和深圳街路口的白山发电厂门口,以上述方法抢走被害人宋某甲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1326元。

2013年8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东北侧胡同桥洞附近,被告人郑延涛骑摩托车,被告人程明华抢走被害人程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并向被害人程某某面部喷射“警用催泪喷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7538元。

2013年8月25日16时30分至17时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和海口路交汇处的225路公交站点,以上述手法抢走被害人李某某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6584元。

2013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宏夜KTV附近,被告人郑延涛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程明华抢走被害人张某甲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32092元。

追加指控:2013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延涛骑摩托车载乘程明华在吉林省吉林市温州商城附近,被告人程明华抢得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乙子上的金项链一条并向其面部喷射“警用催泪喷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12064元。

综上,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抢夺作案四起,抢劫作案三起,被抢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5814元,其中抢夺金额为人民币89628元,抢劫金额为人民币26186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犯抢夺罪、抢劫罪的书证、证人宋某乙证言、被害人郝某乙、朱某某、宋某甲、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陈述、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骑摩托车方式,抢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延涛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程明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抢劫罪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第六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该二起未抢到物品。对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其抢劫被害人张某丙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未抢劫被害人张某丙。

辩护人包冠三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明华第二起、第六起犯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指控第四起抢劫罪,应认定为抢夺罪;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程明华抢劫被害人张某丙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程明华抢劫了被害人张某丙。

被告人郑延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其抢劫被害人张某丙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未抢劫被害人张某丙。

辩护人刘首超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延涛犯抢夺罪、抢劫罪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延涛对被害人程某某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要抢夺被害人的项链,客观上实施了抢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被害人宋某丙证言中已经证实了购买项链花费9100元,起诉书中指控项链价值11326元,存在矛盾,应当依据对被告人有利原则,采信9100元;被告人郑延涛所抢财物为5条半黄金项链,检察机关以6条项链认定被告人所抢物品价值总额,证据之间存有矛盾,应当以所抢实物的价值认定价值总额,不能以被害人的发票进行认定;被告人郑延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在其他行政区域所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属于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被告人郑延涛到案后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被告人郑延涛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抚养刚出生的女儿,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抢劫被害人张某丙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吉林市实施抢夺时使用了催泪喷雾,被告人不应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预谋以驾驶摩托车方式进行抢夺作案,并准备了催泪喷射器,在实施该犯罪时携带并使用。

2013年8月24日8时25分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长春市宽城区广源宾馆附近,被告人郑延涛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程明华抢劫被害人郝某甲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4671元。

2013年8月24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长春市双阳区岭下星苑酒店对面的公交站点附近,被告人郑延涛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程明华抢劫被害人朱某某黄金项链未果。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1539元。

2013年8月25日11时30分,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吉林市恒山西路和深圳街路口的白山发电厂门口,被告人郑延涛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程明华抢劫被害人宋某甲金项链一条并向其面部喷射“催泪喷雾”。被害人证实该项链价值人民币9094元。

2013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延涛驾驶摩托车载乘程明华在吉林市温州商城附近,被告人程明华抢劫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乙子上的金项链一条并向其面部喷射“催泪喷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12064元。

2013年8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东北侧胡同桥洞附近,被告人郑延涛骑摩托车,被告人程明华抢劫被害人程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并向其喷射“催泪喷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7538元。

2013年8月25日16时30分至17时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和海口路交汇处的225路公交站点,被告人郑延涛骑摩托车,被告人程明华抢劫被害人李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并向被害人程某某面部喷射“催泪喷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6584元。

2013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郑延涛伙同程明华在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宏夜KTV附近,被告人郑延涛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程明华抢劫被害人张某甲黄金项链未果并向其面部喷射“催泪喷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32092元。

综上,被告人郑延涛、程明华共抢劫作案七起,其中两起抢劫作案未遂,抢劫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13582元,其中抢劫犯罪既遂价值人民币5995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①2013年8月31日10时,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梅河口市山城镇钢锹酒店附近将涉嫌抢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郑延涛抓获。

②2013年8月31日13时,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通化市东昌区新华街教师楼下将涉嫌抢夺的犯罪嫌疑人程明华抓获。

2.户籍证明证实:①程明华,符合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②郑延涛,符合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2013年8月24日9时,郝某乙报警称在宽城区凯旋路广源宾馆门前被从后面上来的两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抢金项链一条,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4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24日14时40分许,朱某某报警称在双阳区星苑酒店对面公交站点被两名男子抢走黄金项链一条,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4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25日16时30分,程某某报警称在二道区吉林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东北侧桥洞内被两名男子驾摩托车抢走脖子上戴的金项链一条,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25日16时45分,李某某报警称在经开区临河街和海口路交汇处225路车站点东侧3、4米处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其中穿蓝色上衣的男子拿一个小喷壶往李某某的脸上和眼睛上喷刺激性的液体,被害人感觉脸和眼睛很辣,瞬间眼睛就看不清东西了,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26日中午11时50分,张某甲报警称在南关区民康路宏夜KTV门口被从身后上来一辆摩托车上两个人将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25日,宋某甲报警称在吉林市恒山西路与深圳街交汇处国家电网门前被从后面上来的骑一辆摩托车的两名男子抢走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5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25日13时22分许,在吉林市温州商城附近,被害人张某丙骑电动自行车时,有两名男子骑深色摩托车,后座男子将张某丙的金项链抢走,并向其眼睛喷洒辣椒水,随后逃走,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5日立案侦查。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程明华住处依法扣押:手表4块、手机2部、刀具1把、戒指1枚、黄金属链1条;在被告人郑延涛住处扣押:项链6条、催泪喷射器1个、钥匙8个、手机1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

5.购物凭证、保管台帐证实:郝某乙的项链在长春百货大楼购买,重80.891克,价格为28311.90元;程某某的项链于2012年2月13日在天亿福珠宝双阳分店购买,重35.956克;李某某的项链于2013年2月5日在长春萃华店购买;张某甲的项链于2013年7月1日在吉林省中金黄金珠宝交易中心购买,重101.88克;宋某甲的项链于2012年10月4日在长晖金店购买,重23.932克,价格为9090元。涉案赃物在公安机关保管。

6.被告人程明华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指认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程明华指认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警察催泪喷射器、赃物的情况。

7.被告人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警察催泪喷射器、赃物的情况。

8.被告人郑延涛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指认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郑延涛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及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警察催泪喷射器、赃物的情况。

9.侦查实验笔录证实:通过侦查实验的方法确认赃物重量的情况。

10.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朱某某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第二张照片的人(程明华)为坐在摩托车后座拽其项链的男子。

11.张某甲辨认被抢项链笔录、照片及辨认被告人笔录、照片证实:张某甲在被扣押的八段金项链照片中辨认第一条为其被抢项链;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程明华)为抢走金项链的人。

12.李某某辨认被抢项链笔录、照片证实:李某某在被扣押的八段金项链照片中辨认第六条为其被抢项链。

13.程某某辨认被抢项链笔录、照片证实:程某某在被扣押的八段金项链照片中辨认第七条为其被抢项链。

14. 郝某乙辨认被告人笔录、照片证实:郝某乙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4号(程明华)为抢走其金项链的人。

15.宋某甲辨认被抢项链笔录、照片及辨认被告人笔录、照片证实:宋某丙被扣押的八段金项链照片中辨认出第三条为其被抢项链;在12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程明华)为坐在摩托车后排抢走金项链的人。

16.被害人朱某某、郝某乙、张某甲辨认被抢项链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害人朱某某通过辨认后指认第八条项链是其被抢的项链;被害人郝某乙通过辨认后指认第二条项链是其被抢的项链;被害人张某甲通过辨认后指认第一条项链是其被抢的项链。

17.二道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我局对郑延涛、程明华涉嫌抢劫一案立案侦查,经工作已经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14年9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来补充证据建议函,函中提出,被告人程明华供述称在公安机关扣押的项链中有一条半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害人的项链,是另外抢其他被害人的项链,要求进一步核实。经我局工作已经核实2013年8月,吉林市被害人张某丙被抢案件和刘惠被抢案件系郑延涛、程明华所为。

18.被害人张某丙的妻子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薄某某系被害人张某丙的妻子,案发时在现场,薄某某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中的人(郑延涛)为驾车人;4号照片中的人(程明华)为坐在车后座上抢项链的人。

19.张某丙购买金项链的票据证实:购买的金项链的价值。

2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明华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07年6月18日被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0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延涛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21.被告人程明华的辩护人出具的发票证实:在被告人程明华处扣押的金项链是被告人的弟弟购买的。

(二)鉴定意见

1.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09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黄金项链千足金35.956克,一条,鉴定价格为:11326元。

2.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124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黄金项链千足金80.891克,一条,鉴定价格为:24671元;黄金项链千足金20.902克,一条,鉴定价格为:6584元;黄金项链千足金70.621克,一条,鉴定价格为:21539元;黄金项链千足金101.88克,一条,鉴定价格为:32092元。

3、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4101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黄金项链千足金38.3克,一条,鉴定价格为:12064元;黄金项链千足金23.932克,一条,鉴定价格为:7538元。

4.吉林省华天金银珠宝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HTZJ_W(0806)_2014证实:HTZJ-W-(0806)-001千足金项链,重24.451克,纯度为999‰;HTZJ-W-(0806)-002千足金项链,重23.925克,纯度为999.7‰;HTZJ-W-(0806)-003千足金项链,重16.564克,纯度为999.6‰;HTZJ-W-(0806)-004千足金项链,重13.505克,纯度为990.8‰;HTZJ-W-(0806)-005千足金项链,重38.335克,纯度为999.8‰;HTZJ-W-(0806)-006千足金项链,重75.227克,纯度为999.7‰;HTZJ-W-(0806)-007千足金项链,重70.214克,纯度为999.6‰。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郝某乙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8月24日8点24分左右,我在长春市宽城区果品批发市场骑车要去凯旋路边的农业银行汇款,我当时走的反道当我走到广源宾馆门前的辅路上的时候,有两个人骑着大赛摩托车也是从反道在我后面将我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了,我还用手往回拽了一下,但没拽住,整条项链都被抢走了,抢完以后也没停,我看见摩托车后面的男的拿出一把刀,我也没敢追,我看见他俩是沿着凯旋路由北向南沿主道跑的。项链是2012年6、7月份左右,在金融大厦花35000多元买的,重79克到80克之间。

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来报案,我被人抢了,是2013年8月24日14时35分左右,在双阳区岭下星苑酒店对面的公交站点。2013年8月24日14时35分左右,我驾驶踏板摩托车从岭下葡京商厦走到星苑酒店对面的公交站点时,从我后边来了一辆红色大摩托(好像是25摩托车)车,摩托车两个人,都戴着头盔,他们一边往前开,一边往我摩托车上贴,我就对他们喊了声:“你们干啥呀”,这时,坐在后座的男子就把我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了去,并且我就摔倒了,之后他们就顺着东双阳大街跑了,我就报警了。嫌疑人都是长脸,抢我那人能有40多岁,上身穿黑色长袖,胸前有两个兜,其他的我就不记得了。我被抢一个75克多的黄金项链,是2012年11份左右,花两万五千多元在岭上晨宇楼下荟萃楼买的,现在价值两万三千余元。他们拽我项链时我才摔倒的,他们抢我项链时把我脖子挠破了。

3.被害人宋某甲陈述笔录证实:我被抢了,是2013年8月25日11时42分,在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与深圳街交汇处国家电网白山发电厂门口处。金项链是我2012年10月4日买的,当时花了9100元,是黄金的,重24克左右,上面是一个长节的和一个圆珠连着的,项链能有黄豆粒那样粗细。经过是2013年8月25日11是30分,我从家出来要去我儿子家,我骑着电动车沿厦门街到恒山西路道北人行道上,行驶到恒山西路与深圳街交汇口处的国家电网白山发电厂门口时,从我后面上来这台摩托车,从我左侧开过去时,后面的男的用手拽我脖子上的项链,往我脸上一喷他手里的东西,没喷上就拿着我的项链沿深圳街向南跑了,然后我骑电动自行车就追,追到恒山西路道南我看追不上就打110报警了。

4.被害人程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被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将金项链抢了,是2013年8月25日16点30分左右,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高架桥下北侧洞口内。我被抢走的是一条金项链,形状为圆珠链,大约35克多,被抢项链是2012年2月14日在双阳区天亿福买的,价值1万余元。我从晨宇商场要去亚泰超市,路线是由东盛大街由北向南右转到吉林大路,在穿过北侧桥洞的时候,突然有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从我身后上来,我是靠着洞内左侧走的,骑摩托车的两个男子从我右侧上来,坐在后座的男子一把将我的项链抢走。我当时向前追了几步,他回过身用另一只手拿个什么东西喷我,但没有喷到。驾驶摩托车那个男子应该个不高,具体情况我没有看清;后面的男子坐着比驾驶摩托车的男子高了不少,后面坐的男子大约40多岁,长脸,肤色较黑,身材较瘦,反戴黑色鸭舌帽,戴黑色眼镜,穿深色长袖外套,米白色裤子。抢完我的项链以后他俩驾驶摩托车沿着吉林大路向西侧逃跑了,摩托车好像是红色的,样式像AX100车型;车牌是黄色的,号码是1680或者是1860,排列顺序没有看清,但是尾号一定是个0。抢我项链的男子就是用一只手拿的喷雾剂,大约跟拳头大小差不多,具体什么样子的没有看清。

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来报案,我的黄金项链被人抢走了,是2013年8月25日下午4点45分左右,在经开区临河街与海口路交汇处225路站点东侧3、4米的地方。2013年8月25日下午4点多钟,我在临河街与海口路交汇处的225路站点东侧等车,我身体不太好,就坐在一个铁护栏上,大约坐了5、6分钟,我突然感到有人在后边拽我项链,我一扭头发现是一名男子,接着那个男子应该拿一个小喷壶往我脸上、眼睛上喷液体,之后我眼睛感到辣,脸上也辣,眼睛也睁不开了。项链也被抢走了,是两个男的骑一辆红色摩托车。我没看清两名男子的体貌特征,旁边一个等车的女的告诉我,抢项链的男子穿着蓝色上衣。项链是黄金千足金的,有20克多重,是多边型和圆形球相互连接组成的。价值七千多块钱。

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笔录证实:我的金项链被人抢走了,是2013年8月26日11时51分,在民康路宏叶KTV门前。我在民康路上行走,走到宏叶KTV门口位置的马路上时,一辆摩托车行驶到我身后,一男子坐在摩托车后边,一边用手拽我项链,一边往我脸上喷东西,我的项链被拽断了,之后骑摩托车的两人就往解放大路方向跑了。抢我那人穿着一身深色衣服,戴个黑色鸭舌帽,戴个墨镜,年龄30岁左右,身高大约1米70左右吧,骑车男子没看清。摩托车是黑色的,牌子上有3、9、8字样,具体没看清。金项链价值大约人民币21000元。

7.被害人张某丙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8月25日13时15分左右,我骑电动车带着我媳妇薄某某快到吉林市温州商城附近时,从后面追上来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两个人,后面的人挺瘦的,戴着黑色墨镜,穿黑色T恤,40多岁,他先拍了我一下,我一回头,他就向我脸上喷了一样东西,但是没有喷到,接着用右手一把就把我的金项链抢走了,又不断的向我脸上喷,我感觉是辣椒水,然后他们就骑车跑了。我的金项链是圆珠的,43克左右,价值15000元左右。他们骑的是深颜色的摩托车,烧油的。

(四)证人证言

证人宋某乙证言笔录证实:被害人朱某某被抢劫的项链确实是在我们店里买的,大约是2013年春节过后的一天。是黄金项链,叫精品黄金,是“黄豆项链”纯度999。该项链具体克数不记得了,但是因为当时购买该项链时顾客在本店的会员卡内进行了积分,通过会员记录查询在购买这条项链时积分为625分,根据本店积分规定,黄金产品消费40元积1分,本次消费为25000元,根据当时黄金金价为354元每克,可以计算这条项链重量为70.62克。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程明华供述:

2013年8月31日22时05分第一次供述笔录

问:你知不知道为把你带到公安机关?

答:知道,因为驾驶摩托车抢夺金项链。

问:几个人作案?

答:2个人,有我,另外一个人叫“小涛”我不知道他的大名,身高165CM左右,体型较胖,肤色较黑,我和他是在通化市江北监狱一起服刑的时候认识的狱友。

问:你们是谁提出来的一起抢金项链的?

答:十多天前,“小涛”给我打的电话,之后他上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我家那里找的我,让我和他一起上长春干活,我问他干什么活,他在来长春的路上告诉我说让我和他一起抢劫金项链。在从通化来长春的路上“小涛”还给了我一瓶警用催泪喷射器,告诉我要是我们抢东西的时候被失主拽住,就用催泪喷射器喷他,方便我们逃跑。

问:你们怎么到长春的?

答:“小涛”骑摩托车拉我来的长春。

问:几号到的长春。

答:就前几天,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

问:说一下你和“小涛”到长春后都干什么了。

答:2013年8月末的一天,当天我们到长春已经天黑了,我们在长春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旅店住的,我也说不清具体是哪家旅店了。

问:接着说。

答: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小涛”骑摩托车驮着我大约骑了十多分钟,往火车站西北的方向,具体我也说不清,我们看见一名女子骑着电动车,我们从她左后方骑摩托车超过她了,“小涛”驾驶摩托车我坐在后面,我在超过这个女的时候我一把把她脖子上戴的金项链给抢了下来,是条细的女式项链,具体样式我也说不清了。我们抢完了就继续往前跑了,那个女的也没追我们。

问:接着讲。

答:抢完这个女的,我和“小涛”说在这刚抢完咱们去长春有个双阳区,那里离市区远,然后我们就骑摩托车直接去双阳了。到了双阳大约下午13时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双阳市区内一个商场附近,具体位置说不清了,有个女的骑着踏板摩托或者电动车,“小涛”驾驶摩托车我在车后面坐在,在我们驾车超过这个女子的时候我一把拽住了这个女的脖子上的项链,拽断了,抢到一段,然后我们就跑了。

问:跑了之后你们去哪了?

答:“小涛”说去吉林市,我们就骑摩托车去了吉林市,当天晚上在吉林市住的,具体位置我也说不清。

问:你们到吉林市后都做什么了。

答:到了吉林我们当天晚上住了一宿,然后第二天我们在吉林市又抢了两起,第一起在吉林市市区,具体位置我也说不清,中午12点左右,一名女子在路边走,还是“小涛”驾驶摩托车,我在后面坐着,在车超过这名女子的时候,这个女的警觉了,我伸手的时候这个女的用手一挡,没抢到,然后我们就跑了。在骑到吉林市快到一个商城的时候,具体什么商城我说不清,当时大约13点左右,有一个男子骑着电瓶车,“小涛”驾驶摩托车从这名男子后面超过去,我坐在摩托车的后面伸手把这个男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了,这个项链是什么样式的我记不清了。

问:从吉林抢了这两次后你们去哪了?

答:在吉林抢完之后我们没停留,直接就又骑摩托车回长春了,到长春后,大约下午16时左右,具体位置我说不清了,在一个正修着的高架桥桥下,有一名女子自己走着走,还是“小涛”驾驶摩托车,我在车后面坐着,在超过这名女的时候我伸手把她脖子上的金项链给抢走了,然后我们就驾驶摩托车跑了,我看见这个女的在后面追我们,我就用催泪喷射器喷了这个女的一下,然后我们就跑了。骑摩托车没骑多远,具体位置我也说不清了,时间也是16时左右,在一个公交站点附近,有个女的坐在一个栏杆上,“小涛”驾驶摩托车,我在摩托车后面坐着,从这个女的边上过去的时候我伸手把这个女子脖子上的金项链给抢走了,然后我看着这个女子要追我们,我就用催泪喷射器喷了她一下,也没仔细看是否喷到她,然后我们就跑了。又回到长春火车站附近找的小旅店住的。

问:接着讲。

答:第二天我们中午11点左右,在长春,具体位置说不清了,有一个男子手里拎着东西,过马路的时候,“小涛”驾驶摩托车,我在车后面坐着,在从后面超过他的时候,我伸手把他脖子上的项链抢走了,然后“小涛”驾驶摩托车就带着我回通化了。

问:“小涛”的摩托车是什么样子的?

答:红色的125型两轮摩托。

问:这几次作案的时候,你和“小涛”都穿的什么衣物。

答:我上身穿黑色运动服中间有拉锁的那种,下身穿蓝色牛仔裤,白色旅游鞋,脸上带着挡风的墨镜。“小涛”上身里面穿个白色半袖外面穿的黑色的夹克,下身穿绿色休闲裤,黑色旅游鞋,头上戴着个黑色长舌帽,还带着墨镜。

问:你们抢的金项链怎么处理的?

答:我们抢的金项链,每次抢完我都给“小涛”了。

问:你们怎么商量的分这些金项链?

答:我们说好把金项链卖钱,然后一人一半。

问:你还有什么要交代的?

答:在回通化的过程中,我们在半路上用一个卖李子的秤量过不到200克。

2013年9月1日10时30分第二次供述笔录

问:几个人作案?

答:2个人,我和一个叫“小涛”的人,不知道大名,是我们在江北监狱服刑认识的。

问:什么时间,在哪抢夺的?

答:今年8月末这几天,在吉林枪一起,长春抢五起。

问:一共抢了几个项链。

答:一共六条项链。

问:你在抢项链作案中起什么作用?

答:“小涛”负责骑摩托车拉着我找目标,我负责下手拽妇女脖子上金项链。

问:你一共得多少赃款和赃物。

答:没分呢,就被你们警察抓住了。

问:那你们抢的项链在哪呢?

答:都在“小涛”那呢。

问:你们抢项链过程中伤害人了吗?

答:没有。

问:作案过程中用什么凶器了吗?

答:没有,就是用过两次警用喷剂,喷过两个女的脸。

2013年9月25日9时05分第三次供述笔录

问:你以前的供述是否属实。

答:都属实。

问:你是什么时间在什么点抢夺什么?

答:我是2013年8月份以来,在长春市等地,抢夺马路上行走的行人。

问:你的同案都有谁?

答:我是和郑延涛一起抢夺的。

问:你和郑延涛是怎么抢夺的?

答:就是骑摩托车抢的。

问:抢夺的事情是谁提出来的,你是什么态度?

答:是郑延涛提出来的,我也同意,后来就一起抢了。

问:你俩抢东西的时候,是怎么分工的?

答:郑延涛负责驾驶摩托车,我负责动手抢东西。

问:你们是怎么选择地点和抢夺目标的?

答:就是骑摩托车随机转圈,看到有人带金项链,就迅速靠边,找机会抢他的。

问:你和郑延涛在长春市抢了几起?

答:抢了5、6起,都是金项链。

问:抢的东西呢?

答:都被收缴扣押了。

问:你以前引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抢夺现场的指认,是否属实?

答:是真实的。

问:2013年8月25日16时30分左右,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和东盛大街交汇处的高架桥附近的抢夺现场是不是你引领办案民警指认的。

答:是。

问:当时你们抢到什么了?

答:抢到一条圆珠型项链。

问:扣押物品中,有没有你们这次抢到的项链?

答:有下面往上数,第三条断开的圆珠型黄金项链就是。

问:在这次抢劫的时候,你都做什么了?

答:目标是郑延涛发现的,他告诉我准备好拽,我就注视寻找目标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等郑延涛驾车靠近后,我就动手把那个女的脖子上的项链拽下来了。

问:这次抢项链的时候你有没有用催泪剂喷被害人?

答:我手里一直拿着喷泪剂,但是没有喷对方。

2013年11月12日13时10分第五次供述笔录

问:你跟郑延涛抢金项链的事是怎么预谋的?

答:没有预谋,就是他打电话找我,后来去我通化租住处找我,让我跟他到长春,我问他干什么,他当时没有告诉我,说到地方我就知道了,在快到长春的路上,郑延涛告诉我说让我和他一起抢项链。

问:你当时什么态度?

答:我开始没同意,担心会出事,郑延涛告诉我说没有事,听他指挥,他让我拽我就拽,不会出事,我就同意了,和他一起到长春。

问:你和郑延涛谁对长春市更熟悉?

答:他领我来长春的,他应该更熟悉。

问:你和郑延涛在长春市共抢了几个人的项链?

答:有5次那样吧,我们从通化骑摩托车经四平到长春后,晚上在长春火车站附近住的宾馆,第二天在长春抢了两个人,在市区的那次抢到黄金项链了,在双阳那次拽断项链了,没有得到东西,后来从吉林回到长春又抢了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是修高架桥附近步行的中年妇女,抢到一条圆珠型的黄金项链,另一个是在公交站点附近坐在铁管护栏上的一个女的,抢了她一条项链,第三个人是双手拎着东西的一个男同志,项链拽断了,圆球状的黄金项链。

问:你和郑延涛吉林市抢了几个人?

答:在吉林市就抢了一个女的,抢到一条项链。

问:在四平市、辽源市、东丰县的抢劫情况?

答:从那里走过,但没有犯过案。

问:你们抢到的黄金项链呢?

答:抢完后,都是把抢到的黄金项链握在手里的,在逃跑的时候,我会双手搂着郑延涛,顺便把抢到的东西让他看看,这样抢到的黄金项链都放在一起了,开始的时候放在我这里保管了,后来我急着回通化,就把抢到的东西全部交给郑延涛了。

问:你交给郑延涛的时候,总共有几条项链,重量多少?

答:总共有5、6条那样吧,总重量听郑延涛说有160克左右。

问:你看看,公安机关抓获郑延涛现场扣押收缴的黄金项链图片,与你交给他的有无不同?

答:一样多。

问:图片显示的黄金项链,是不是你和郑延涛抢来的?

答:是我俩抢来的。

问:你和郑延涛都是怎么抢黄金项链的?

答:就是骑摩托车乱转,发现有人戴项链就跟随,找机会靠近,并迅速拽走,尽快逃离现场。郑延涛负责开车,我负责拽项链。

问:抢项链过程中,有无使用催泪喷剂?

答:没有使用过。

问:公安机关抓获郑延涛的时候,收缴的警用催泪喷剂是怎么回事?

答:是从通化到长春,决定要驾驶摩托车抢金项链的时候,郑延涛亲手交给我的。

问:当时怎么跟你说的?

答:他说发现目标后,他会靠过去,让我尽快拽下项链,遇到撕扯的时候用。

问:你知道怎么使用催泪喷剂吗?

答:不知道。

问:抢项链的时候,你使用过吗?

答:没有。

问:抢项链的时候,郑延涛用没用过?

答:他没有用过。

问:抢项链的时候,催泪喷剂在谁手里?

答:在我身上挎包里放着了。

问:公安机关为什么在郑延涛那里收缴了?

答:我们两个人在长春和吉林市抢完项链,回通化的时候,我把抢到的项链和催泪喷剂就给郑延涛了。

问:有被害人指证你们在抢项链的时候使用“催泪喷剂”了,你怎么解释?

答:我曾经把“催泪喷剂”拿在手里了,就有那么一次,但没有喷用。

2.被告人郑延涛供述:

2013年8月31日20时14分第一次供述笔录

问:你知不知道为什么把你带到公安机关?

答:知道,因为抢项链的事。

问:抢过多少次?

答:抢成功了六次,还有不成功的具体几次我想不太清楚,我能想起来的有一次。

问:和谁一起去抢的?

答:我和程明华。

问:使用是么交通工具抢的?

答:每次都是我俩骑摩托车去抢的,我负责骑摩托车,程明华负责抢项链。

问:抢项链时使用什么凶器和工具了吗?

答:我们俩都没有带凶器,程明华项链时使没使用喷辣椒水的喷射器我不知道。

问:你们抢项链时使用的摩托车是哪里来的?

答:是我几个月前花500左右在通化市买的,当时不是为了抢项链买的摩托车。

问:你们抢项链时带的喷辣椒水的那个喷射器是谁从哪里弄来的?

答:听程明华说是在通化市集贸市场花几十元钱买来的。

问:你们项链之前商量过这个事没有?

答:抢项链这事是十多天前程明华和我说,南方那边骑摩托车抢项链的特别多,我说那不有探头吗?不怕被抓住呀,他说没有事,我就说那咱俩也干这个呗。程明华说行。要是干的话就给他打电话,但程明华怕他爱人知道抢项链不让,就让我找他抢项链的时候说我俩去干防水活去,我说行。这事就这么定下来了。

问:具体讲一下第一次骑摩托车抢项链的经过?

答:几天前具体那天记不清了,我给程明华打电话,按照我俩的预定假称干防水,我俩就相约在通化市一个加油站见面,然后上长春来抢项链,我俩到长春时已经天黑了,我们当天就在长春火车站附近住宿了,具体旅店在哪叫啥我没有记住。第二天上午几点我记不清了,我骑摩托车驮着程明华骑了一会儿,具体是哪里也说不清,就看见一名女子骑着电动车,我们从她左后方骑摩托车超过她,我驾驶摩托车程明华坐在后面,在我超过这个女的时候程明华一把将她脖子上戴的金项链给抢了下来,是条细的女式项链,具体样式我也说不清了。我们抢完了就继续往前跑了,那个女的也没追我们。

问:接着讲?

答:抢完这个女的,我们去的长春的一个地方又抢了,但具体是几点想不起来了,具体位置也说不清了,抢的是个女的,好像那个女的骑个电瓶车,具体骑着什么车我想不起来了,我驾驶摩托车程明华在车后面坐着,在我们驾车超过这个女子的时候程明华把那个女的脖子上的项链拽下来了,然后我们就跑了。

问:接着讲?

答:我们就骑摩托车去了吉林市,当天晚上在吉林市住的,具体位置我也说不清。第二天大约是下午,我俩又出去找目标抢项链去了。抢的是一个骑电瓶车,是抢的男的还是女的想不起来了,我驾驶摩托车从后面超过去,程明华伸手把那人脖子上的金项链抢了,抢完程明华给我看了一眼然后程明华就揣他那儿了。这个项链是什么样式的我记不清了。

问:接着讲?

答:在吉林抢完之后我们直接就又骑摩托车回长春了,到长春后,大约是晚上了,骑到一个具体位置我说不清了,在一个正修着的高架桥下,有一名女子自己走着走,我驾驶摩托车,程明华在车后面坐着,在超过这名女的时候程明华伸手把脖子上的金项链给抢走了,然后我们就驾驶摩托车跑了。骑摩托车没骑多远,具体位置我也说不清了,在一个公交站点附近,程明华看见有个女的坐在一个栏杆上,程明华说要抢那个女的,我看公交站点人多就没有想干。程明华还是想干,我们就又等了十多分钟看人少了,那个女的好像在打电话,我驾驶摩托车,程明华在摩托车后面坐着,我从这个女的后边过去的时候程明华伸手把这个女子脖子上的金项链给抢走了,然后我们就跑了。当时程明华给我看了看说这个项链太小了。然后我们回到长春火车站附近找的小旅店住的。

问:接着讲?

答:第二天中午左右,在长春具体位置说不清了,有一个男子从自己的车上下来,手里拎着不少东西穿过马路快到马路边的时候,我驾驶摩托车,程明华在车后面坐着,在我从后面超过他的时候,程明华伸手把他脖子上的项链抢了一把,然后听程明华说完了,掉了。就是项链没有抢到手,之后我们俩就驾驶摩托车回通化那边了。

问:你的摩托车是什么样子的?

答:叫什么豹,是红色的125型两轮摩托。

问:这几次作案的时候,你和程明华的着装情况讲一下?

答:程明华上身穿黑色运动服中间有拉锁,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好像是黑色旅游鞋,带着墨镜。我上身里面穿个白色半袖外面穿的黑色的夹克,下身穿绿色休闲裤,黑色旅游鞋,头上戴着个黑色帽子,还带着墨镜。

问:你们抢的金项链怎么处理的?

答:我们抢的金项链,每次抢完程明华大多让我看看然后就放到程明华那里了。三天前他要回家说放到我这保管的。我们说好把金项链卖钱,然后一人一半。但抢到项链之后有一次正好买水。旁边正好有个收项链的,我问那人咋收项链。那人说收项链得出示买项链的手续。而且程明华也说先等等别卖。所以一直也没有卖。

问:你还有什么要交代的?

答:在回通化的过程中,我们在半路上用一个卖李子的秤量过,我记得好像是一百六七克。

问:你为什么要抢项链?

答:就是因为孩子刚出生,到处用钱但还没有多少钱。

2013年9月1日10时10分第二次供述笔录

问:和谁一起作案?

答:和程明华。

问:怎么作案的?

答:我骑摩托车,程明华负责抢项链。

问:你们什么时间在哪抢的?

答:都是今年8月末,在长春抢五起,吉林市一起。

问:都抢什么了?

答:五条半项链(其中一条半截的)

问:抢到的赃物都在哪呢?

答:都放我这了,没来得及出手,也没和程明华分赃。

问:抢项链有没有伤人?

答:没有。

2013年9月25日10时00分第三次供述笔录

问:你以前的供述是否属实?

答:都属实。

问:你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抢夺什么的?

答:我是2013年8月份以来,在长春市等地方抢夺行人的金项链等物品的。

问:你的同伙都有谁?

答:我是和程明华一起抢夺的。

问:你们是怎么抢夺的?

答:就是骑摩托车抢的。

问:抢夺的事是谁提出来的。

答:是我提出来的。

问:你提出抢夺后,程明华什么态度?

答:他也同意,后来我们俩个人就一起骑摩托抢夺的。

问:你和程名华抢夺的时候,是怎么分工的?

答:我负责驾驶摩托车,程明华负责动手抢。

问:你们是怎么选择地点和抢夺对象的?

答:就是随机走,看到有人戴金项链就找机会靠近,迅速出手快速抢夺并逃离。

问:你们两个人在长春市和吉林市总共抢了多少起?

答:在吉林市抢一起,在长春市抢了6次左右,有一次没抢到东西,有5次抢到项链了。

问:你们在抢夺过程中,有没有伤人行为,有无使用凶器?

答:没有伤人,就是遇到反抗和追逐的时候,程明华会对被害人喷一种催泪剂。

问:你们抢到的金首饰怎么处理了?

答:都被公安机关收缴扣押了。

2013年11月12日9时10分第五次供述笔录

问:你以前的供述是否属实?

答:都属实。

问:你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抢谁的什么东西的?

答:我就是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间在长春市、吉林市和长春到通化沿线抢别人身上的黄金项链等物品的。

问:你的同案都有谁?

答:我就是和程明华两个人一起作案的,没有其他的同伙了。

问:你和程明华是怎么认识的,什么关系?

答:我俩在通化监狱服刑时认识的,但当时并不熟悉,后来在一起做防水干活的时候熟悉了,成了朋友。

问:你和程明华合伙抢劫的事,是怎么商量的,谁是主犯?

答:抢项链的事是我提出来的,程明华也同意,我俩之前都从电视新闻和报纸上看过南方骑摩托车抢项链的事,感到相对容易,我俩就效仿了,我承认这次抢东西是我提出来的,是我找的程明华,我是主犯,但这次出来多次抢夺和抢劫的过程中,我就是负责骑摩托车,具体的发现目标和动手抢项链的事情,都是程明华干的。

问:你的具体作用?

答:就是在发现有戴黄金项链的人之后,程明华会告诉我,我俩就做好抢的准备,我会放慢摩托车的速度,尽可能的靠近目标,配合程明华完成抢的任务,并且保证抢完以后,迅速逃离现场。

问:除了程明华发现抢的目标之外,你是否发现过目标吗?

答:发现过,但多数是程明华发现的,我们无论谁先发现都会告诉对方的,只有两个人配合,才能完成抢项链的事。

问:你和程明华抢项链预谋的时候,确定是要抢夺还是直接抢劫?

答:当时就是为了得到黄金项链,只要有机会就快速拽下来,没有想到抢劫的事。

问:那为什么要使用催泪喷剂?

答:那是程明华早就随身带的东西,抢项链的时候,是否使用,怎么使用催泪喷剂,我俩真的没有商量过,具体使用都是程明华操作的,但我知道程明华有这东西,我能想到他会使用那东西,就是不知道他是怎么使用的。

问:说说你的这次在长春再次抢劫的事情经过?

答:我们是2013年8月23日骑摩托车从通化出发,经四平到长春的,当天晚上住在长春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宾馆里,第二天也就是2013年8月24日上午8点左右,我骑摩托车,程明华发现一个男的骑电动助力车,我和程明华抢了那人一条黄金项链,我就驾驶摩托车,抢的过程都是程明华干的,东西也在他手里。

问:第二次呢?

答:抢完第一次后,当天中午过后,我和程明华还抢了一个骑踏板车的中年妇女,但程明华说没抢到东西。

问:第三次呢?

答:第三次就是2013年8月25日中午在吉林市,2013年8月24日在长春市抢完之后,我和程明华骑摩托车在吉林市,在吉林市抢了两起,程明华说有一次抢成了,有一次没抢到东西。

问:接着说?

答:2013年8月25日下午从吉林回到长春后,在一个正在修建的高架桥附近抢了一个步行的单身女的,是一条圆珠型的黄金项链,没过多长时间,在一个公交站点附近,又抢了一个坐在马路护栏上的一个女的,也是一条黄金项链,这两条项链都是程明华拽的,开始放在他那里了,后来一起交给我了,不知道是否还在里面。

问:2013年8月26日抢项链的情况?

答:2013年8月26日,在长春市具体地点不清楚,有个男的两只手里都拎着东西,过完马路后,被我和程明华一起抢了,程明华说拽断了,没有抢到东西。

问:说说2013年8月27日的事情?

答:想不起来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关于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案件定性问题,合议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该案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夺犯罪前,购买了催泪喷射器,并说明在实施犯罪时如被害人反抗或追逐时使用催泪喷射器,且被害人宋某甲、程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均证实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夺犯罪中使用了催泪喷射器,故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的行为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抢夺被害人朱某某系未遂的辩解,经查,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中及庭审中均称在对被害人朱某某实施抢劫时未抢到物品,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二被告人抢劫到了被害人朱某某的金项链,故二被告人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抢夺被害人张某甲系未遂的辩解,经查,虽然被告人程明华曾经在侦查机关供述将被害人张某甲的项链抢走了,被害人也证实项链被二被告人拽断抢走了,在指认现场笔录中亦记载二被告人抢得了半条项链,但在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否认抢得了被害人张某甲的项链,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张某甲指认赃物笔录记载的被抢的项链与其指认的项链不符,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张某甲既遂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张某甲既遂的事实,故二被告人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抢劫被害人张某丙的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均曾供述在吉林市抢金项链作案二起,被害人张某丙的妻子证人薄某某指认二被告人,并证实是二被告人抢走了被害人张某丙的项链,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抢夺被害人张某丙项链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明华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其家扣押的项链是其弟弟购买的,不是赃物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程明华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程明华的主张,故被告人程明华的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延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宋某甲的项链价值应按照被害人证言中证实的价值认定被告人作案价值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宋某甲证言证实,其被抢的金项链价值9100元,其提供的发票证明购买时价值9094元,实际支付9090元,故被告人该起作案价值应认定为9094元,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骑摩托车方式,且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催泪喷射器抢夺他人财物,亦在实施抢夺犯罪过程中使用了催泪喷射器,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犯抢夺罪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到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在对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实施抢劫时,因未劫取到物品,系抢劫犯罪未遂,该二起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程明华、郑延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5)第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郑延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代理审判员  吴 策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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