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31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佟红臣,绰号:佟二,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新庄镇腰新村5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5月15日被劳动教养,2008年5月1日解除劳动教养。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夺枪支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吴健峰,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成东,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新庄镇兴盛村3组。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1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陈艳彬,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新庄镇腰新村7组。因涉嫌犯抢夺枪支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范焱华,黑龙江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晓明,黑龙江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强,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苏省邳州市议堂镇薛桃村前周组67号,现住长春市红旗滕达制衣厂附近景阳小区一平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润鸿,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兆民,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废品收购业主,住长春市朝阳区孟家屯派出所电台街11-2号。曾因赌博,于2004年11月4日被长春市普阳街派出所罚款3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梁世凯,吉林王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力伟,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新庄镇兴盛村7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许国峰,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新庄镇腰新村12组。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2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艳芹,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新庄镇腰新村12组。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红臣犯盗窃罪、抢夺枪支罪,被告人苏成东、倪力伟犯盗窃罪,被告人陈艳彬犯抢夺枪支罪,被告人周强、董兆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国峰、佟艳芹犯窝藏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红臣及其辩护人吴健峰,被告人苏成东,被告人陈艳彬及其辩护人范焱华、李晓明,被告人周强及其辩护人王润鸿,被告人董兆民及其辩护人梁世凯,被告人倪力伟,被告人许国峰,佟艳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苇沟村3组赵彦军家盗窃红色新长拖30农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102元。

2012年7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大岭镇临河村排灌站内盗窃铜线6根,价值人民币1037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环城乡卢家村盗窃孙艳红家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784元。被盗物品由苏成东销赃给被告人周强。

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盗窃小电机20台,电缆线100米,价值人民币45600元。被盗物品由苏成东销赃给被告人周强。

2012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新庄村1组赵显明、赵显坤家各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5220元;在闫国彦家盗窃一台2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030元。其中二台变压器铜芯,由苏成东销赃给被告人周强。

2012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大岭镇林家村6组卢彦权家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436元;在王希峰、王文华家各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6380元。

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大岭东乡常玉伟的振兴园小区内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水泵、粉碎机、电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341元。被盗的变压器铜芯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变压器铜芯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2013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新城村盗窃四台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204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2013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泗河镇吉星村6组姚满生家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972元;在新庄镇直立村4组、5组盗窃抗旱用二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9280元;在新庄镇硕果村5组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2013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卡路村盗窃二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9280元;在城发乡永富村盗窃一台80KV变压器铜芯、三台50KV变压器铜芯,总价值人民币19430元;在城发乡新义村盗窃一台8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551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2013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永和村盗窃一台80KV变压器铜芯、二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479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2013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豆沟村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在新庄镇腰新村盗窃三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392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2013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倪力伟三人在榆树市城发乡靠山村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987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盗窃三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392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2013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街道北边新庄村盗窃一台80KV变压器铜芯、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015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2013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街道新庄村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2013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大岭镇临河村盗窃郭忠家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2013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双河村张丽梅家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784元;盗窃双河村抗旱用一台2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030元;在城发乡新义村5组盗窃村上一台抗旱用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2013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泗河镇泗河村盗窃村上一台抗旱用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被告人周强、董兆民明知苏成东所卖的铜芯系赃物仍然收购,从中获利。

2013年7月3日17时许,榆树市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所长王春辉在配合长春市刑侦支队抓捕被告人佟红臣时,遭到佟红臣及其妻子陈艳彬的反抗。在被告人陈艳彬的帮助下,佟红臣将王春辉的警用“七七”式配枪抢走后逃至其妹妹佟艳芹家。被告人佟艳芹、许国峰为佟红臣提供衣物帮助其逃跑,且在公安机关审查时隐秘不报。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佟红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公然夺取警察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夺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成东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艳彬帮助佟红臣公然夺取警察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强、董兆民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力伟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国峰、佟艳芹明知佟红臣抢枪在逃仍然为其提供衣物帮助其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佟红臣对盗窃指控辩称,第一起指控盗窃赵彦军家农用车不属实,该起盗窃我没参与,我是从苏成东手购买的农用车头,没有车尾,对其他盗窃指控无异议。对抢夺枪支罪的指控有异议,辩称我当时不知道是枪,也不知道抓捕我的人是警察,抢过来后才知道是枪。

被告人佟红臣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红臣2010年9月26日伙同苏成东盗窃赵彦军家红色新长拖农用三轮车的事实有意见,此起盗窃仅有赵彦军的陈述,被告人佟红臣予以否认,被告人苏成东对此起指控也承认是自己去偷的,佟红臣并没有参与,故此起指控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红臣犯抢夺枪支罪有异议,抢夺枪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枪支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被告人佟红臣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当时王春辉身穿便装,独自一人,没有出示证件,王春辉的行为超越了职权范围,在程序上不合法,被告人佟红臣不知道王春辉是警察,其抢枪的行为仅仅是使自己可以摆脱当时危险的情境 ,并且跑出20几步就把枪扔了,由此可见被告人佟红臣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佟红臣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或是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可能性。王春辉陈述枪露出来的原因不一致,可以推断出王春辉的陈述不实,故不能做为本案的定罪依据。被告人佟红臣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成东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盗窃赵彦军家农用车佟红臣没有参与,是我自己盗窃的。倪力伟是去我家串门,他不知道偷东西这事,他没参与。

被告人陈艳彬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抢夺枪支罪有意见,第一、我没看见佟红臣和另一个人在抢枪,我现在才知道他是警察。第二、当时没听见他说他是警察。第三、我上去拉仗时我拽他俩谁的后衣襟我不清楚了。

被告人陈艳彬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艳彬犯抢夺枪支罪有异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拉仗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一、在本案发生之前,陈艳彬不知道佟红臣有盗窃行为,陈艳彬误认为佟红臣因为搓猪粪与他人发生冲突,且王春辉只身一人着便装,没有表明民警身份,即使王春辉口头表明警察身份,在紧急的情况下,陈艳彬也存在合理怀疑的权利。第二、被告人陈艳彬参与拉仗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看到佟红臣和王春辉正在抢一把枪,被告人主观上不可能存在抢夺枪支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陈艳彬的讯问笔录存在矛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经过庭审调查,第一次2013年7月4日及第二次2013年7月5日对陈艳彬的讯问笔录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公诉机关应提供讯问时的录音或录像,证实上述笔录的合法性。第三、被害人王春辉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供述内容模糊不清且与其他证人笔录明显矛盾,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被告人陈艳彬确实有一定的拉拽行为,王春辉的笔录在证实陈艳彬及刘桂杰到场的时间、顺序及发生的行为均矛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艳彬做出无罪判决。

被告人周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意见,当时苏成东说是在供电局干活顶帐来的,我没有意识到苏成东拉来的电机等不是好道来的。

被告人周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强所犯罪行情节不严重,犯罪所得数额较小。是苏成东谎称所盗窃的物品是顶帐来的,由于周强警惕性不高,加之法律意识淡泊,在不知不觉中犯了罪,后来虽然意识到了不是好道来的,由于利益的驱使还是收购了,自己实际所得仅1860元,所以情节不严重。被告人周强此前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且动机是因家庭困难,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周强适用缓刑为宜。

被告人董兆民辩称,第一次收赃物我不知道是偷来的,后来我知道不是好道来的了,我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我。

被告人董兆民的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被告人董兆民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董兆民不是赃物的收购者,被告人苏成东、周强、董兆民三人的口供证明一个客观事实,证明实际收购人是周成,董兆民不是收购人,董兆民只是介绍人。故被告人董兆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倪力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许国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佟艳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

1、2010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苇沟村3组赵彦军家盗窃红色新长拖30农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102元(其中车头价值人民币10790元,车斗价值人民币5312元)。

2、2012年7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大岭镇临河村排灌站内盗窃铜线6根,价值人民币1037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3、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环城乡卢家村盗窃孙艳红家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784元。被盗物品由苏成东销赃给被告人周强。

4、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盗窃小电机20台,电缆线100米,价值人民币45600元。被盗物品由苏成东销赃给被告人周强。

5、2012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新庄村1组赵显明、赵显坤家各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5220元;在闫国彦家盗窃一台2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030元。其中二台变压器铜芯,由苏成东销赃给被告人周强。

6、2012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大岭镇林家村6组卢彦权家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436元;在王希峰、王文华家各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6380元。

7、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大岭东乡常玉伟的振兴园小区内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水泵、粉碎机、电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341元。被盗的变压器铜芯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变压器铜芯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8、2013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新城村盗窃四台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204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9、2013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泗河镇吉星村6组姚满生家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972元;在新庄镇直立村4组、5组盗窃抗旱用二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9280元;在新庄镇硕果村5组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10、2013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卡路村盗窃二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9280元;在城发乡永富村盗窃一台80KV变压器铜芯、三台50KV变压器铜芯,总价值人民币19430元;在城发乡新义村盗窃一台8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551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11、2013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永和村盗窃一台80KV变压器铜芯、二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479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12、2013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豆沟村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在新庄镇腰新村盗窃三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392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13、2013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倪力伟三人在榆树市城发乡靠山村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987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14、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盗窃三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392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15、2013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新庄村盗窃一台80KV变压器铜芯、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10150元。经被告人周强介绍,由苏成东将被盗物品销赃给被告人董兆民。

16、2013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新庄镇新庄村盗窃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17、2013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大岭镇临河村盗窃郭忠家一台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18、2013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城发乡双河村张丽梅家盗窃一台3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784元;盗窃双河村抗旱用一台2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2030元;在城发乡新义村5组盗窃村上一台抗旱用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19、2013年7月份某日晚上,被告人佟红臣伙同苏成东在榆树市泗河镇泗河村盗窃村上一台抗旱用50KV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4640元。

综上,被告人佟红臣参与盗窃18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36324元;被告人苏成东参与盗窃19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52426元;被告人倪力伟参与盗窃1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870元;被告人周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94902元;被告人董兆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41878元。

另查明,2013年7月25日,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返还被害人李淑山变压器铜芯70市斤,李文付变压器铜芯110市斤,张福亮变压器铜芯110市斤,郭忠变压器铜芯110市斤,张利梅变压器铜芯110市斤,梁中才变压器铜芯360市斤,赵彦军新长拖30四轮车车头一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赵彦军等报案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2)勘察笔录、照片及现场制图,证实现场勘察情况及被盗变压器现场照片。

(3)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赵彦军所丢失的四轮车的有关情况。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苏成东、佟红臣指认现场情况。

(5)扣押清单及四轮车照片,证实榆树市公安局扣押新长拖30四轮车车头一台(发动机号:348245 车架号:108090202),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变压器铜芯870市斤。

(6)发还清单,证实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3年7月25日返还被害人李淑山变压器铜芯70市斤,李文付变压器铜芯110市斤,张福亮变压器铜芯110市斤,郭忠变压器铜芯110市斤,张利梅变压器铜芯110市斤,梁中才变压器铜芯360市斤,赵彦军新长拖30四轮车车头一台。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8)榆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2013年11月20日情况说明五份,证实证人李淑山、张利梅笔录中被盗地点是城发乡双河村四组;指认笔录中第二十六起是杨树村六组,第二十九起在新庄村一组南地南头盗窃的是一台50KVA变压器铜芯;在询问被害人汤树江时把2012年8月1日误写成2011年8月1日;在询问被害人赵显坤时把名字写错。

(9)榆树市公安局城发派出所2013年10月20日情况说明,2013年7月2日该派出所接到城发双河村四组张利梅、李淑山报案,在取报案材料时把7月2日误写成12日。

(10)变压器外壳生产标识照片,证实被盗变压器的生产日期、型号、功率等情况。

(11)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3年11月22日情况说明,证实董兆民交待其把周强介绍收购的变压器铜线等赃物出售给一个叫周成的人,侦查机关对周成多次抓捕未果。

2、鉴定意见

(1)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榆价认鉴字〔2013〕第22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55066元。

(2)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榆价认鉴字〔2013〕第220号补充号补充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常玉伟(大岭镇振兴园牧业小区)被盗窃的物品除变压器铜芯以外的物品价值4395元。城发乡杨树村连接抗旱设备电缆线100米价值2820元、新庄镇苇沟村三组的充电机价值140元、被告人佟红臣、苏成东损坏后没有带走的城发乡永富村三组变压器维修费用2080元、城发乡卡路村三组变压器维修费用3055元、新庄镇新庄街道一组变压器维修费用1840元、大岭镇临河村八组(排灌站)被盗的铜线1037元,总计15367元。

(3)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2013年11月13日情况说明,证实该中心做出的(2013)22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有笔误,大岭镇临河村八组(大岭排涝站)价格认证基准日应是2012年8月1日,榆树市城发乡双河村四组的价格认证基准日应是2012年7月1日。

(4)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证实该中心对红色新长拖30农用车及车斗分别进行价格鉴定,四轮车价值人民币10790元,车斗价值人民币5312元。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彦军陈述,证实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家四轮车及四轮车的拖斗被盗了,是2010年9月27日早上3点30分发现的,被盗的四轮车及拖斗在我家前当院放着,当院大门没上锁,四轮车也没有上锁。车是2008年10月30日买的,买时车头花13000元,车斗花6400元,共计花19400元。四轮车新长拖30农用车,发动机号:348245,车架号:108090202,是红色车头,车斗是兰色。现在车头已经找到了,公安机关返还给我了,车斗还没有找到。

(2)被害人卢彦权陈述,证实我家变压器在大岭镇林家村六组东侧水泥道头对着的位置。2012年8月4日晚上变压器的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30KV的,S9型的,是三年前花9000元买的新的。我在附近看了一下,王希峰家和刘昌家的变压器铜芯也被盗了。

(3)被害人王希峰陈述,证实我家变压器在大岭镇林家村六组东稻地里,是在林家村东侧水泥道头对着的左侧位置。2012年8月4日晚上变压器的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50KV的,S7型,变压器是2010年4月花11500元买的新的。我在附近看了一下,卢彦权家和刘昌家的变压器铜芯也被盗了。

(4)被害人王文华陈述,证实我家变压器在大岭镇林家村六组东稻地里,是在林家村东侧水泥道头对着的左侧中间位置。2012年8月4日晚上变压器的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50KV的,S7型的,变压器是2008年4月花10500元买的新的。我在附近看了一下,王希峰家和卢彦权家的变压器铜芯也被盗了。

(5)被害人赵显明陈述,证实我家地里的一台变压器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30KV的,是五年前买的,价值一万余元。

(6)被害人赵显坤陈述,证实我家地里的一台变压器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30KV的,是今年春天买的,价值一万余元。

(7)被害人闫国彦陈述,证实我家地里的一台变压器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20KV的,是今年春天买的,价值七千余元。

(8)被害人孙艳红陈述,证实2012年7、8月份,具体哪一天我忘了,我家在我们屯子北边黑大公路道东的水田地里的变压器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30KV的,价值8000元。

(9)被害人姚满生陈述,证实2013年4月24日9时30分许我发现我家的变压器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在泗河镇吉兴村翟家坟东侧水田地里,变压器是20伏,型号是S9,2004年花了5400元购买的。

(10)被害人郭忠陈述,证实2013年6月29日早上3点多钟,我发现我水田地里的变压器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50KV的,损失17000元,被盗窃的变压器是正在使用给水田地灌水。

(11)被害人张利梅陈述,证实2013年7月2日发现我家地里的一台30KV的变压器铜芯被盗了,这台变压器是我们屯子十家一起买的为水田灌溉用的,被盗时正在使用,价值7000元。

(12)被害人常玉伟陈述,证实我家开的振兴园牧业小区被盗了。丢失了2个水泵,一套粉料机(包括两个电机),一个30KV的变压器铜芯,还有一张单人铁床、一个老板椅、六个铁质单轮车等物品,总价值23500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常玉会证言,证实前几年(具体哪年忘记了)的一年春节前我家亲属办事,我和佟二都去随礼,我就跟佟二说有合适的四轮车给联系一台,过了很长时间的一天早上六点左右,佟二开了一台红色四轮车头去我家,他说是他朋友的,我问他多少钱,他说8000元,我当时就了他4000元,并跟他说剩下的过一段时间再给,佟二说行,过了几个月我就余下的4000元给了佟二。佟二没说车是哪个朋友的。当时我不知道是赃车,买时没有车斗。

(2)证人史艳华证言,证实常玉会是我丈夫,我家有一台四轮车,是从我表小叔子佟二(大名不知道)手中买的,花了8000元。几年前(具体哪年我忘了)的一天我家亲属办事,我丈夫和佟二都去随礼,我丈夫就跟他说看有合适的四轮车给联系一台,过了一段时间,有一天早晨六点左右,佟二开了一台红色四轮车车头就去我家,他说是他朋友的,我丈夫问多少钱,他说8000元,因为当时家里没钱,就给了他4000元,剩下的过一段时间给他,佟二同意了,过了几个月把余下的4000元给了佟二。佟二卖车的时候没说是他哪个朋友的。

(3)证人张继海证言,证实我们村姚满生家变压器被盗时我发现有两个可疑男子。2013年4月23日21时30分许,我干完活往家走的时候,路过泗河镇吉兴村翟家坟附近的时候,看有辆白色的微型面包车在翟家坟附近的地里停着,我走过去看见有两个男的,离我有十多米的距离,个矮的男子跟我说:“你干什么呢。”我说:“我捆苞米杆子了。”个矮的男子说:“这能干啊。”这两个男的就上车了,这辆车没有开车灯,直接往于家方向走了。个矮的有40多岁,上身穿黄色棉袄,别的没看清楚,另一个个高的挺搜的,有30岁左右,上身穿什么样的衣服没看清。

(4)证人汤树江证言,证实我是大岭镇临河村八组排涝站打更的。2012年8月1日5点5分我起床后去排涝站了,我发现泵房的防盗门被撬开了,发现排涝站变压器的铜芯被盗,变压器的外壳还在原来的地方,变压器的样式是50KV的,泵房里的铜线被盗三根粗的,三根细的。变压器价值大约一万元左右,铜线大约也有一万元左右。

(5)证人周国英证言,证实我是城发乡杨树村书记,我们村上有抗旱设备,是国家给下拔的,归村上所有。2012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忘了,村上的抗旱设备被盗了20个电机,三公分粗的电缆线100多米。每台电机价值3200元,总计64000元,电缆线价值5000元。我们村六组东南地、东北地的三台变压器铜芯被盗了,是2012年安装的,都是50KV,每台价值一万多元。

(6)证人宋喜林证言,证实我是新庄镇新城村治保主任。2013年4月21日上午十一点多左右发现我们村的四台变压器铜芯被盗了,四台变压器都是80KV的,是2012年4月份国家给安装的,产品型号是S11-M-80/20,每台价值15000元,四台共计60000元。

(7)证人鲁晓东证言,证实我是新庄镇直立村书记,2013年4月24日早晨7点多发现村上的两台变压器被盗了,两台都是50KV的,每台价值12500元,共计25000元,这两台变压器是2012年5月份国家给安装的抗旱用的。

(8)证人王中禹证言,证实我是新庄镇硕果村会计。2013年4月24日早晨5点30分发现我们村五组腰节地东侧道边的抗旱井们置的变压器被盗了,是50KV的,2012年7月份为了抗旱装的,价值12500元。

(9)证人崔海峰证言,证实2013年4月30日晚间我们村一组和二组的两台变压器铜芯被盗了,三组的一台变压器被卸下时摔坏了,但铜芯没盗走。我是2013年5月1日七点多开车来村上,发现被盗的。三台变压器都是50KV的,一、二组的变压器损失都是一万一千余元,三组的那台损失八千余元。

(10)证人周井有证言,证实2013年4月30日晚间我们村八组的二台和九组的一台、五组的一台变压器铜芯被盗了,三组的一台变压器被卸下来时摔坏了,但铜芯没拿走。八组的两台变压器其中一台是80KV的,价值15000元,另三台都是50KV的,价值11000元,三组的摔坏的损失价值三、四千元。

(11)证人扈家文证言,证实我是城发乡新义村三组组长。2013年4月30日晚间我们村三组的一台80KV的变压器铜芯被盗了,被盗的变压器是抗旱井用的,被盗时没有使用,价值15000元。

(12)证人李明中证言,证实我是新庄镇永和村六组组长。我们永和村一组、二组、五组各被盗一台变压器铜芯。一组和五组的变压器是50KV的,每台价值12000元,二组的是80KV的,价值15000元,三台总计39000元。被盗的变压器是抗旱井用的,被盗时没有使用。

(13)证人李春明证言,证实我是城发乡豆沟村书记。2013年5月20日晚上我们村公路西壕南地段靠路边的变压器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2012年新安装的,价值20000元。

(14)证人王福民证言,证实我是新庄镇腰新村书记。2013年5月20日晚上我们三的三台变压器铜芯被盗了,是2013年5月21日早上三点30分发现的,三台变压器都是50KV的,每台价值12500元,共计37500元。

(15)证人李小学证言,证实我是城发乡靠山村的治保主任。2013年5月23日早上发现我们村上一台50KV的变压器铜芯被盗了,变压器是2012年安装的,价值大约一万多元。

(16)证人梁中才证言,证实我是新庄镇新庄村书记,2013年6月23日晚上,新庄村三组西南地中间的抗旱井变压器铜芯、二组北地南头的抗旱井变压器铜芯被盗了,三组的变压器是50KV的,价值12500元,二组的是80KV的,价值15000元,2013年6月24日晚上,新庄村一组南地南头抗旱井变压器铜芯被盗了,是50KV的,价值12500元。一组东地中间抗旱井变压器从台上扔到地上,铜芯没被盗走,损失能有2000多元。被盗的变压器是抗旱井用的,被盗时没有使用。

(17)证人李淑山证言,证实我是城发乡双河村四组组长, 2013年7月2日我发现我们组的一台20KV的变压器铜芯被盗了,是给水田灌溉用的,被盗时没有使用,价值5000元。

(18)证人张福亮证言,证实我是城发乡新义村五组组长,2013年7月4日早上6点多发现我们五组屯东南玉米地里的一台50KV的变压器被盗了,被盗的变压器是抗旱井用的,被盗时没有使用,价值六、七千元。

(19)证人李文付证言,证实我是泗河镇泗河村的治保主任。2013年7月9日早上6点多钟发现我们村上用来抗旱的一台50KV的变压器被盗了,这台变压器是2012年春天安装的,当时价值11000元左右。被盗的变压器地点是泗河镇泗河村三官屯7组西边四、五百米的位置,张远彬家地里。被盗的变压器是抗旱井用的,被盗时没有使用。

(20)证人周井生证言,证实其是城发乡永富村副书记,村上被盗的变压器是抗旱井用的,被盗时没有使用。

(21)证人马永飞证言,证实其是城发乡卡路村副书记,村上被盗的变压器是抗旱井用的,被盗时没有使用。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佟红臣供述,证实我因为参与盗窃变压器铜芯的事来投案自首。从2012年6、7月份到2013年7月份,我在榆树市新庄镇、城发乡、泗河镇、大岭镇等地和苏成东盗窃大约十多次,具体次数我记不清了。2012年盗窃是苏成东提出的,今年(2013年)是我提出来的。我和苏成东商量好由他负责开车,并准备俩扳子(一个17的、一个19的)、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撬棍、铁剪子,我准备胶丝袋子并爬到变压器架子上往下卸变压器,卸下变压器后我俩共同把变压器壳子拆开,把铜芯拿出来。偷完后由苏成东去卖。今年(2013年)春天的一天,具体哪天忘记了,苏成东开他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到我们屯子去了,我到他的车上后,他跟我说得干点活整点钱。我说:抗旱井有变压器,里边有铜芯,卸几个卖点钱。他说那就卸吧。我俩定好晚上出去前先电话联系。然后他就开车走了。苏成东说干点活整点钱是的意思就是偷点什么挣钱。第一次是我俩说完这话后的三、四天,我俩先电话联系的,约好晚上出去干活,晚上九、十点钟,苏成东开车到我们屯子后给我打电话,说他到我家前趟街的水泥道上了,我就拿着四个胶丝袋子上车了,在车上我说咱俩顺道走,看哪有就在哪块整。车走到新城村后边一条道上,我俩看道西地边有好几个变压器,苏成东就把车停在道西两块地中间的路上,我俩就拿着工具下车了。我上了一个变压器的架子,先用剪子把连接变压器的铝线剪断,然后用扳子卸下一个变压器,下来后我俩再用扳子、撬棍在大地里把变压器拆开,把里边的铜芯拿出来用一个胶丝袋子装好放到面包车里,变压器壳子就扔在现场了,卸完一个变压器后我俩开车往西走接着又卸下三个变压器。每个变压器有三块铜芯。第二次是隔了两、三天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苏成东又开车到我们屯子接的我,上车后我俩先到的泗河镇街道东边往青山去的一个屯子外,看见道边水田地有一台变压器,我俩在那把变压器卸下来把里边的铜芯偷走;然后我俩又开车回到新庄直立村地界,在两块地的地边各卸下一个变压器,把铜芯偷走;然后我俩又开车到新庄硕果村,在硕果村一块地里的道边又卸下一个变压器,把铜芯偷走。第三次是4月30日那天晚上九、十点钟,苏成东打完电话就开车去接我,上车后我俩把车开到城发乡,在城发街里往南走,我俩顺道走了一圈看道边有不少变压器,就调头往回走,一边走一边卸变压器,我们那天晚上在城发乡街道南边走了三个地方,一共卸下九台变压器,偷走八台变压器的铜芯,后来看亮天有人了,没敢再卸最后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开车就走了。第四次是5月的一天,具体哪天我忘了,那天晚上八、九点钟,我俩电话联系完后苏成东开车就到我们屯子接的我,我俩开车到了新庄镇永和村,看道边地里有几台变压器,我俩把车停在道边,我爬到变压器架子上又卸下三台变压器,把壳子拆开后把里边的铜芯偷走。第五次是隔了两、三天,那天晚上九点钟,苏成东我俩电话联系完后他就开车去接的我,我俩开车走到城发乡豆沟村一条路上,看路边地里有一台变压器,我俩就下车去把变压器卸下来,偷走铜芯。然后我俩又往回走,走到腰新村南边的双鸭树屯东侧的路边,把路边的三台变压器也卸下来,偷走铜芯就回家了。第六次也是2013年5月份,过了一两天的晚上九点左右,我俩电话联系后苏成东和一个年轻人,这个是苏成东亲属,他开车就去我们屯子接的我,上车后这个小伙开车走到城发靠山村地界,他把我们送到地方后把车开走,我们把变压器铜芯卸完后再打电话让他来接我们,我们在路边的一块地里卸下一台变压器,卸下壳子后把三块铜芯偷走这个小伙开车回家了。第七次也是五月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九、十点钟,我俩电话联系完后苏成东开车接的我,上车后我俩就到了城发乡地界,具体村屯我不知道,在靠道边的两块地里卸下三台变压器,把壳子拆开后偷走铜芯,然后我俩就回家了。第八次是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我俩电话联系完后苏成东开车去接的我,上车后我俩就到了新庄镇街道北边的新庄村,看路边的地里有四台变压器,卸下二台变压器,拆开壳子把铜芯偷走。第九次是隔一天的晚上九点钟左右,苏成东我俩联系完后他就开车去我们屯子接的我,上车后我俩又去了新庄镇街道北边的新庄村,在上次卸的变压器不远处卸下一台变压器,壳子拆开后把里边的铜芯拿出来装好放到车上,刚把另一台变压器卸下来要拆开壳子时听见远处有摩托车响声,怕被人发现开车就走了。第十次是今年6月末的一天晚上,我和苏成东开车到大岭镇临河村的一块水田地附近,看地里有一个变压器,就把车停在路边,把变压器卸下来,把里边的铜芯偷走了。第十一次是6月末、7月初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苏成东开车去接的我,我俩先到的城发乡街到南边的一块地里,我俩看见有一台变压器,就上去把变压器卸下来,把铜芯偷走;然后我俩又到城发乡街道东边一个屯子,在路上发现路边和大地里有二台变压器,就把二台变压器从架子卸下来,把里边的铜芯偷走,然后就回家了。第十二次是7月1日前后的一天晚上九点左右,苏成东我俩经电话联系后他去我们屯子接的我,然后我俩开车经新庄街里往泗河方向走,在路边大地里偷了一台变压器,把铜芯偷走。另外,我和苏成东在今年春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的一天晚上,我和苏成东开车经大岭镇街里往育民方向走,走到一个屯子附近,我俩看道东有一个养鸡场,就把车停在道边,进院后把院内的一台变压器卸下来,拆开壳子后把铜芯拿出来,然后从窗户进入屋里,偷了一个粉碎机(带电机),还有一些生活用品(具体都是啥我忘了),都让苏成东拉走了,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去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都是哪一天我就记不清了,我俩在黑大公路附近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偷完变压器铜芯没几天,我俩又在城发乡杨树村董家屯北边的抗旱井上偷了十多个小电机和100多米长的防水铜线,具体数我忘了。去年8月份的一天在大岭镇林河村的排涝站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和两根五六米长的粗铜线。去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大岭镇林河村的水田地里偷了三台变压器的铜芯。去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苏成东开车经新庄镇街道往北走到新庄村地界,看到地里有变压器,就卸下来三台变压器,把里边的铜芯偷走。我和苏成东偷完变压器铜芯凑够大约一千斤左右就由苏成东拉长春去卖,今年已经卖了三次,前几天他又拉了一车大约一千斤左右的铜芯去卖,被警察给抓获了。我们偷的这些东西苏成东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去年苏成东卖几次我不记得了,卖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只记得他一共给了我六、七千元钱。今年第一次他给了我三千元,第二次给了我五千元,第三次给了我六千元。我和苏成东在出去盗窃变压器铜芯出去前我们先电话联系,再决定出不出去。

还有一个男的参与盗窃了,是苏成东找的,那个男的二、三十岁,高约一米六十多,中等身材,戴一副眼镜,平头。他就参与一起盗窃,具体是哪次我记不清了,他负责开车并在道边放风,偷完后我们拿手电晃他一下,他就开车到跟前,我和苏成东把铜芯装到车上,然后他开车拉我们走。

常玉会是我表哥,二、三年前,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卖过一台红色新长拖四轮车给他,我卖给常玉会的四轮车是我花了六千多块钱从苏成东手里买的,常玉会不知道我卖给他的四轮车是哪来的。我卖给他八千元,我得二千,给苏成东六千元。这台车指定不是我和苏成东盗窃的,要是盗窃也是苏成东盗窃的。

(2)被告人苏成东供述,证实从2013年春天到被抓前几天,在榆树市新庄镇、城发乡、大岭镇、泗河等地盗窃变压器铜芯和抗旱井电机、电缆线。和我一起盗窃的叫佟二,他大名叫佟X臣,具体叫啥名字我也不知道,平时我就叫他佟二。我们盗窃大约十多次变压器铜芯,具体次数我记不清了。我俩盗窃是佟二提出来的。我自己有一台五菱之光面包车,负责开车,佟二准备俩扳子(一个17的、一个19的)、一根半米多长的铁撬棍、一个小铁剪子和胶丝袋子等工具,并上变压器架子上往下卸变压器,卸下变压器后我俩共同把变压器壳子拆开,把铜芯拿出来。今年春天的一天,具体哪天忘记了,我开着自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从长春回到榆树新庄老家,没回家就直接到腰新村我朋友佟二家了,当晚在他家吃的晚饭。吃饭前我俩闲唠嗑时佟二说:整俩钱花呗,我看抗旱井有变压器,里边有铜芯,卸几个卖点钱,工具我都有。我说那就卸去吧。吃完饭我就开车回家了。我和佟二说这些话时他媳妇不知道。第一次是佟二我俩说完这话后的三、四天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开车到佟二家门口给他打电话,让他出来到门口,佟二就拿着俩扳子(一个17的、一个19的)、一根半米多长的铁撬棍、一个小铁剪子和四个胶丝袋子就出来了,佟二上车后说咱俩顺道走,看哪有就在哪块整。车走到新城村后边一条道上,我俩看道西有一排变压器,我把车停在道西两块地中间的路上,我俩就拿着工具下车了。佟二上了一个变压器的架子,先用剪子把连接变压器的铝线剪断,然后用扳子卸下一个变压器,他下来后我俩再用扳子、撬棍在大地里把变压器拆开,把里边的铜芯拿出来用一个胶丝袋子装好放到面包车里,变压器壳子就扔在现场,卸完一个变压器后我俩开车往西走接着又偷了三个变压器的铜芯。每个变压器有三块铜芯,大的变压器铜芯每块有三十多斤,小的变压器铜芯每块有二十多斤。第二次是隔了两、三天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又开车到佟二家门口,打完电话不大会他就拿着工具出来了,上车后我俩先经过泗河街里往东走往青山去的道边,看一块水田地里有一个变压器,就卸下来把里边的三块铜芯偷走;然后我俩回到新庄直立村地界,在两块地的地边分别卸下一个变压器,偷了六块铜芯;然后我俩又开车到新庄硕果村,在硕果村一块地里的道边又卸下一个变压器,偷了三块铜芯。第三次是4月30日那天晚上九点钟以后,我开车去找佟二,到他家门口打完电话他就拿着工具出来了,上车后我俩把车开到城发乡,我记得是在城发乡街里往南走,我俩顺道走了一圈看道边有不少变压器,就调头往回走,一边走一边卸变压器,我们那天晚上在城发乡街道南边走了三个地方,一共卸下九台变压器,偷走八台变压器的铜芯,后来看亮天了,就没敢再卸最后一台变压器的铜芯。我俩开车就回家了。第四次是5月的一天,具体哪天我忘了,那天晚上八、九点钟以后,我开车到佟二家门口接的佟二,还是他拿着工具,我俩开车到新庄镇永和村,看道边地里有变压器,我俩又卸下三台变压器,偷走9块铜芯回家了。第五次是隔了两天,那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开车去佟二家接的佟二,也是他拿工具,我俩先到城发乡豆沟村,看路边地里有一台变压器,我俩就下车去把变压器卸下来,偷走3块铜芯。然后我俩又往回走,走到腰新村南边的双鸭树屯东侧的路边,把路边的三台变压器也卸下来,偷走9块铜芯就回家了。第六次是过了一两天,我开车去佟二家接他,他拿着工具上车后就到了城发乡靠山村地界,在路边的一块地里卸下一台变压器,卸下壳子后把三块铜芯偷走就回家了,这次有倪立伟,我让他负责开车。第七次也是五月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开车接佟二,他拿工具上车后我俩走到了城发乡杨树村地界,在靠道边的两块地里卸下三台变压器,偷走9块铜芯,然后我俩就回家了。第八次是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开车去佟二家接他,他拿着工具上车后我俩就到了新庄镇北边的新庄村,看路边的地里有四台变压器,卸下二台变压器,偷走6块铜芯。第九次是隔一天的晚上九十点钟,我开车去佟二家接他,他拿着工具上车后我俩又去了新庄镇北边的新庄村,在上次卸的变压器不远处卸下一台变压器后把里边的铜芯拿出来装好放到车上,刚把另一台变压器卸下来,准备拆时听见远处有摩托车响,怕被人发现就开车走了。第十次是6月末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开车接佟二,他拿工具上车后就奔大岭方向去了,我俩到了大岭临河村,在路边发现水田地里有一台变压器,就把变压器从架子卸下来,把里边的三块铜芯偷走,然后就回家了。第十一次是6月末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开车去接佟二,他拿工具上车后就到城发乡街道南边的一个屯子附近,我俩在大地里卸下一个变压器,把变压器铜芯偷走了;然后我俩又走到城发街道东边,在路边发现路边和大地里有二台变压器,就把二台变压器从架子卸下来,把里边的六块铜芯偷走,然后就回家了。第十二次也是6月末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开车接的佟二,他拿工具上车后就到新庄镇街里往东走,发现道南路边有变压器,就把一台变压器从架子卸下来,把里边的三块铜芯偷走,然后就回家了。第十三次是今年开春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开车接的佟二,我俩开车经大岭街里往北朝育民方向走,走不远看道东边有一个养鸡场,院内有一台变压器,我俩把车停在路边,然后进院把变压器从架子卸下来,把里边的三块铜芯偷走,还有一个粉碎机、一个电机、一个破沙发然、一些旧碗也都偷走了,然后就回家了。另外,去年六、七月份我和佟二在大岭镇临河村排涝站偷过一台变压器铜芯和两根五、六米长的粗铜线;在大岭镇林家村的水田地里偷了三台变压器的铜芯;在新庄镇新庄村那还偷了三台变压器的铜芯;在环城乡卢家村黑大公路附近的水田地里偷过一台变压器铜芯;偷完变压器铜芯没几天的一天晚上,我俩在城发乡董家村北侧的抗旱井大架子上偷了20台电机和大约一百一十米长的防水电缆线。我和佟二去年偷的三台变压器铜芯和20台电机是分两次卖给老周的,三台变压器铜芯卖了二千元钱;20台电机和那些电缆线也是卖了二千元钱。老周知道我卖给他的变压器铜芯和电机、电缆线是偷的。他说不是好道来的吧,我当时承认了,说不是好道来的。而且20台电机都是新的,是整个卖给老周的,电缆线也没扒皮。今年我和佟二偷的变压器铜芯,我俩凑够大约一千斤的铜芯就拉到长春卖,已经卖了三次,这次我又拉了一车大约一千斤左右的铜芯去卖,刚到长春就被抓获了。今年每次卖大约贰万元左右,三次共计六万元左右,卖的钱我和佟二各分一半。我和佟二在出去盗窃前我们先电话联系,有时是我给他打电话,有时是他给我打电话。我把变压器铜芯卖给长春红旗街一个收废品的“老董”,这人具体叫啥名字我不知道,我是通过推车收废品的“老周”(具体叫啥名不知道)介绍认识的,每次卖给老董铜芯都是老周联系的。我在第四服装厂干活,“老周”在那收破烂,我俩就认识了。“老周”不知道我的名字,就管我叫“老苏”。我是以每市斤21.5元或22元的价格把变压器铜芯卖给“老董”的。“老周”知道我卖给他的变压器铜芯是偷的,我跟他说来的,因为他问我:不是好道来的吧。我说:不是好道来的。每次都是他帮助我在长春市第四服装厂锅炉房里扒变压器铜芯包着的绝缘纸。老董虽然没问过我,但是他也应该知道不是好道来的,因为每次都是一千斤左右,而且都是成品。老周问我说“不是好道来的”是偷的意思。老周帮我扒变压器外层包着的牛皮纸及帮助联系卖给老董,我每次都给老周五百元钱,三次共给了老周一千五百元钱。

倪力伟跟我和佟红臣偷过一次变压器铜芯,我记得是今年五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忘了,是在城发乡靠山村一条道的道东。我们三个那次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我找的倪立伟,因为那天倪力伟正好在我家串门,我就让他跟我出去的。我对倪立伟说:走,出去整点东西,倪立伟就跟我走了我说的整点东西是偷点东西的意思,倪立伟负责开车,放风,如发现有人及时用手电晃我们一下。另外,倪力伟当时在长春干活,我那天到长春老周那后让他也到第四服装厂那帮我扒变压器铜芯的绝缘纸,他就去了。倪力伟没有帮助我卖变压器铜芯,都是我自己联系老周卖的。

大约两、三年前的秋天的一个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还偷过一台红色的新长拖四轮车。是在新庄镇苇沟村三、四组的一家门口,是我和佟红臣偷的。大约两三年前的一天,佟红臣跟我说他亲戚要买一台四轮车,能出俩钱,咱俩给“整一台”。佟红臣说“整一台”是就是“偷一台”的意思。我俩说完这话后很长时间了,有一天晚上十点左右我俩就出去了,溜达到苇沟村,具体是三组还是四组我就记不清了,看见有一台四轮车停在一家的大门口里边,我俩就把四轮车推出院走到下坡处,打着火就开走了,当天晚上我俩就把车送到佟红臣家去了。我们偷的那台四轮车车头是红色的,车斗是蓝色的,当时四轮车旁边还有一台充电机。偷四轮车时是佟红臣开的,因为我不会开四轮车。我们把充电机也偷走了。佟红臣说把偷的那台四轮车卖给他一个亲戚,具体是他的什么亲戚不知道。佟红臣说卖了八千元钱,他给了我四千元,钱都让我花了。

2012年7、8月份,我开面包车拉着九轴变压器铜芯,实质是3台变压器铜芯,还有100多斤铜芯防水线及一些废铁,到长春后我联系老周,在服装厂锅炉房处,把东西卸下来,九轴变压铜芯,老周给我2000元,铜芯防水线给500元。老周当时问我了,我说是顶帐来的,但他心里清楚,变压器铜芯都是成轴的,防水线成根的,谁好东西顶帐后当废品卖,他心里明白不是好来的。在2012年7月、8月份与第一次相隔十天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开面包车拉了20个电机到服装厂锅炉房处给老周打电话,我到后将20个电机卸到锅炉房内,老周给2000元。另外5台变压器铜芯我零着卖给长春收废品的了,我不认识,卖了6000元,给佟红臣5000。2013年我与佟红臣盗窃13次,盗窃30多台变压器铜芯,老周共计收购我二次,帮我往出卖三次。2013年我和佟红臣盗窃的变压器铜芯都是老周帮我联系姓董的卖出去的。我每次拉变压器到长春都找老周,我先开车到服装厂锅炉房,老周帮我把变压器铜芯上面的绝缘纸扒下来,然后老周联系姓董的收购变压器铜芯。就在服装厂的锅炉房里,用火烧完了往下扒,最后一次我侄子也帮着扒了。大约每次都卖在2万元左右。老周帮我联系,又帮你扒铜线,每次我给老周500元,三次给他1500。我第一次卖给周强三台变压器铜芯,具体哪几台我实在记不准了,我记的应该有一台是2012年7、8月份在新庄镇新庄村偷的一台20KV的变压器,还有一台也是在2012年7、8月份在新庄镇新庄村偷一台的变压器,是30KV的,这二台加上我在2012年7、8月份,在环城卢家村,就是黑大公路旁边,偷的30KV的变压器,一共是九轴线,这三台变压器的铜芯卖给周强,是在长春原第四服装厂院里卖给他的,卖了2000元。2013年5月份左右,是10台变压器的铜芯,我想卖给周强,但他给我介绍另外一个人,这个人我不认识,就知道姓董,卖完之后,我给周强500元,这10台变压器有一台是2013年3月份,我和佟红臣在大岭镇一个牧业小区偷了一台变压器,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佟红臣在新庄镇新城村北边偷的4台,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泗河镇吉兴村和新庄镇偷的4台,还有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佟红臣偷了7台变压器,其中有一台是在城发卡路村偷的,是50KV的,加上先前在新庄和泗河偷的8台,还有大岭牧业小区偷的一台,一共是10台,都是在长春通过周强,卖给姓董的人了,卖了2万元,当时给周强500元。第二次又卖了剩下6台,这6台是我在城发卡路、永富村、新义村偷的,加上我和佟红臣在2013年5月中旬,在新庄永和偷了3台,一共是9台变压器铜芯,也是拉到长春通过周强卖给姓董的,这次卖了18000,也是给周强500元。第三次是10台,是我在2013年5月份,在新庄双鸭树偷了3台,还有城发靠山一台,豆沟村一台,城发杨树三台,还有2013年6月在新庄镇(新庄镇街道北边)偷的2台,这是10台变压器,也是在长春通过周强,卖给姓董的人,卖了2万,也给周强500。剩下多少台变压器铜芯没处理具体我记不准了,我记得是在新庄街道偷的一台,还有2013年6月底在大岭临河偷的一台,还有在2013年7月有1日那天在城发街道南边偷的3台,还有2013年7月初在泗河镇偷的一台,应该是6台变压器,在我被抓时扣押了,这些没有处理掉。

吉A50Z65是我自己的车,已转到我名下。所有盗窃的物品都是我一个人处理的。我们在大岭振兴牧业小区盗窃了变压器铜芯、一个电机、一个沙发、一些旧碗,还有一些破烂记不清了,变压器铜芯让我卖了,其他东西不知扔哪了,当时我用面包车拉了二趟,有水泵、折叠床、单轮车、煤气罐、铁锹、镐、塑料布、铝锅盖、苫布一块,遮阴网还有什么数量我记不清了。这些物品有的拉到佟红臣家,有些铁拉我家让我卖给收废品的了,卖多少钱记不得了,收废品的人我也不认识,钱也花没了。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在新庄镇新庄村一共盗窃三台变压器铜芯,有一台是20KV的,有两台30KV的,卖给周强的究竟是哪两台我记不清了。

(3)被告人倪力伟供述,2013年5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九点多,我姑父苏成东说:走出去整点东西。我就跟去了,这时我就知道不是干好事,上车后我姑父叫我开车,我俩先到腰新接的佟二,然后他俩让我开车往城发靠山村方向走,走到靠山村一条南北道上看见地里有一台变压器,我姑父让我把车停在附近道上,并告诉我在车上待着,看见有人就用手电晃一下,我就知道是偷东西,他俩就下车去偷变压器铜芯了,具体怎么偷我没看见,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我姑父苏成东用手电晃我,我就开车过去了,他俩将一台变压器的三块铜芯装到车上了,他俩上车我把车开到苏成东家了,他们就回家了。2013年5月20日以后,就是盗窃的第二天我回长春了,大概过了二三天,我姑父苏成东打电话:你开车上四厂来,我就去了,我以前在第四服装厂干活,所以我就开捷达车去了,在老周家有我、我姑父苏成东、老周我们三人帮着扒变压器铜线外面绝缘纸,我帮着扒完就走了。一看就知道这些变压器铜芯是盗窃来的。我没得到任何好处。我是主动投案来的。

(4)被告人周强供述,证实我是因为我帮助老苏卖变压器铜芯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老苏全名我不知道,他在长春市红旗街第四服装厂干瓦匠活,我在那个服装厂收废品时我俩认识的,就是今天在长春市公安局被你们带来榆树市公安局那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我一共帮助老苏卖过4次变压器铜芯,一次电机内铜丝和防水线铜丝,每次都卖有一千斤左右的铜丝。2012年四、五月份一次,六、七月份一次,2013年三、四月份到现在又卖了三次,但具体时间我都记不清了。前四次都是老苏自己开着面包车拉的变压器铜芯,最后一次是跟他侄子一起来的。我在服装厂的锅炉房里帮助老苏扒变压器铜芯上的绝缘纸,最后一次他侄子也帮忙扒了。每次老苏他开面包车将变压器铜芯拉来后,都打电话找我,老苏的电话号码是13578890868。变压器铜芯都卖给长春市红旗街附近一个姓董的了,他在红旗街东二胡同小区里有个废品收购站。姓董的以前我不知道他全名叫啥,平时我就叫他老董,现在我才知道他叫董兆民。我帮助老苏卖变压器铜芯,连干活在内,每次老苏都给我伍佰元钱,三次给我一千五百元钱。董兆民有二次每次给我二百元钱,还有一次给我一百六十元钱,共计给了我五百六十元钱。每次我给董兆民打电话,董兆民的电话是13086861858。我每次帮助老苏卖铜丝的经过是:第一次是2012年的4、5月份的一天上午,老苏开着面包车拉着九轴变压器铜芯,还有100多斤铜芯防水线以及一些废铁,联系到我,董兆民将车开到服装厂锅炉房处,把东西卸下来后,九轴变压器铜芯我给老苏2000元钱,铜芯防水线毛着给5元钱一斤,共计100多斤,给了500元钱,废铁我给一元一斤,之后我将变压器铜芯和铜芯防水线处理后转手卖给了董兆民了,废铁我卖到别的废品收购部了,我挣了几百元钱,准确挣了几百元我记不准了。我收的变压器铜芯是变压器内成轴的铜芯,没有破损处,四根铜芯防水线,每根大约有二三十米长,没有破损处是成根的铜芯防水线。我当时问了这些东西的来源,老苏说他是给电业部门干工程顶账来的,但我心里清楚,变压器铜芯都是成轴的,防水线成根的,谁好东西顶账后当废品卖,他爱怎么说怎么说,我也就不细问了。他是一个普通的瓦工,不可能给电业部门干工程,我心里知道他是偷来的。第二次是在2012年的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午,老苏开着面包车拉了20个电机到了服装厂锅炉房处给我打的电话,我到后,老苏将20个电机卸到锅炉房内,我每个电机按100元钱一个收的,共计给老苏2000元钱,之后我将电机拆解后,将电机的铜芯和外壳铝都卖给了董兆民,我挣了四百多元钱。老苏卖给我的电机重有二三十斤,外壳是铝的,都是较新的电机,每个电机拆解铜线有四五斤重,铝壳有二斤左右,铁有十多斤重。我没问电机的来源,但我知道他的东西是偷来的。第三次是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早晨,老苏打电话给我,他有一千斤左右的铜,问我铜的价格,让我帮他联系哪家给的价格高,之后我说你等我电话,我和老苏通后话,我就给董兆民打的电话,我说老苏有整到货了(铜),有一千斤左右,现在啥价位,董兆民说每斤给22元,让他来吧。我说老董你安排车接货吧,并对老董说,我给你们搭个桥,你们交易后,给我整点费用。老董表示同意,并答应给我200元钱。随后我就给老苏打的电话,告诉老苏说你来吧,还把东西拉到服装厂的锅炉房哪。之后不长时间老苏开着面包车来的,拉的全部是变压器铜芯,并用编织袋装着,大约装有十六、七编制袋子,到锅炉房后我帮着老苏将变压器铜芯上的绝缘纸扒下来,并又全部装回编织袋里,董兆民和他联系的买主也来了,买主也开一台面包车,自带称,称完重量后装车就走了,老董把大约2万块钱给了老苏,过后我到老董处取了200元钱,老苏给我好处费500元。第四次是今年老苏卖变压器铜芯后大约十多天后一天上午,老苏给我打电话,说他又有货送来了,我让他将货拉到锅炉房处,我给董兆民打的电话,并告诉他老苏送货来了,这次还是我帮助老苏扒的变压器铜芯上的绝缘纸,董兆民又和第一次的货主开着面包车来装的铜,这次老苏卖了一万八九千元钱,董兆民这次给了我160元钱好处费,老苏仍然给我500元好处费。第五次在五月底或是六月初的一天上午,这次是老苏开面包车和他侄子一起来的,他侄子开一台捷达车,拉的仍然是变压器铜芯,在锅炉房那,我和老苏、还有老苏的侄子,我们一起扒的和处理变压器铜芯的绝缘纸,董兆民仍然和以前收铜的人开着面包车来的,这次老苏卖了二万元钱左右。董兆民给我200元钱好处费,老苏给我500元好处费。2013年7月3日早晨,老苏又给我打来电话,说他又整有八九百斤铜,让我和老董联系,经我和老董联系,老董说收购价二十元零七角。老苏说二十元零七角也卖,最后定在下午交易,中午我就联系不上老苏了。我没问老苏卖的变压器铜芯是哪来的,但我知道他是偷来的,如果不是偷来的,他也用不到我在中间搭桥。

(5)被告人董兆民供述,证实我是经营个体废品收购部的,没有牌子,既没在公安、工商等部门登记,也没有营业执照。我是因收购变压器铜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今年三四月份到被抓获前在长春市第四服装厂院内,通过老周介绍,从老周介绍的那人手中收购三次变压器铜线,每次都是二十袋左右,约八、九百斤,三次共收了二千六、七百斤,收购的价格是22元一斤。一共花了五万七、八千元钱收购的那些变压器铜线,我收购的变压器铜线不是废品,都是紫铜,一捆一捆的,用编制袋子装着。我第一次就看出铜线不像是废品,不是“好道来的”,是偷的,我是图便宜,挣钱心切。我把收购的变压器铜线卖给一个叫周成的人了。我挣了一千五、六百元,具体数记不清了。去年我没从老周手中收购变压器铜线和电机铝壳子。老周给你联系收购铜线有两次给了他200元钱,一次给了他160元,共计给他56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针对盗窃指控的证据,被告人佟红臣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辩解未参与盗窃赵彦军家四轮车,四轮车是其在苏成东处购买的。被告人苏成东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辩解其自己盗窃的赵彦军家四轮车,佟红臣没有参与此起盗窃。被告人倪力伟无异议。经庭审调查,被告人佟红臣否认参与盗窃赵彦军家四轮车,被告人苏成东在侦查阶段虽供述被告人佟红臣参与盗窃赵彦军家四轮车,但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否认,公诉机关针对此起指控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起指控,应认定系被告人苏成东实施的盗窃,指控被告人佟红臣参与此起盗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控的证据。被告人周强及其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辩解当时没有意识到苏成东拉来的变压器铜芯、电机等是盗窃的赃物。经法庭调查,被告人苏成东卖给被告人周强的变压器铜芯均是完整的,且数量较大,被告人周强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当知道所收购的变压器铜芯等不是被告人苏成东从正常途径所得,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董兆民无异议。被告人董兆民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董兆民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董兆民不是赃物的收购者,实际收购人是周成,董兆民只是介绍人,被告人董兆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法庭调查查,被告人董兆民供认其明知被告人苏成东所出售的变压器铜芯不是从正常途径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故其辩护人的观点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二)关于抢夺枪支,窝藏部分

2013年7月3日17时许,榆树市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所长王春辉在配合长春市刑侦支队抓捕被告人佟红臣时,遭到佟红臣及其妻子陈艳彬的反抗。在被告人陈艳彬的帮助下,佟红臣将王春辉的警用“七七”式配枪抢走后逃至其妹妹佟艳芹家,被告人佟艳芹、许国峰为佟红臣提供衣物帮助其逃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春辉报案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2)被害人王春辉证实材料,证实被害人王春辉公务配枪被佟红臣抢走的经过。

(3)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2012年7月11日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7月3日在抓捕佟红臣时,抓捕组请示领导后决定由新庄派出所所长王春辉与村治保主任进入屯内,确认佟红臣住址后,再带领其他人员进入抓捕,王春辉当时穿警服,为了方便工作,不暴露警察身份,王春辉临时换了一件便装进入屯内开展工作。

(4)持枪证、工作证复印件及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3年9月11日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王春辉系榆树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具备配枪资格。

(5)榆树市公安局2013年9月10日情况说明、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3年9月10日情况说明及榆树市公安局预审大队2013年10月20日情况说明,证实榆树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于2013年7月3日晚9点左右在被告人佟红臣家附近将王春辉被抢的枪支找回的经过。

(6)榆树市公安局新庄派出所2013年10月20日情况说明,证实王春辉被抢枪支配有弹夹一个,弹夹内有子弹5发,枪支找回后枪支完好,弹夹内子弹数量5发。

(7)榆树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陈艳彬入所时健康状况良好,即往病史腰间盘突出二年,检查状况尚可,语言表达能力正常,肢体活动正常。

(8)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2014年5月4日情况说明三份,证实1、在办理陈艳彬抢夺枪支一案过程中,由于榆树市公安局正处于搬迁新办公楼期间,审讯室监控录像设备不完善,所以调取不到2013年7月4日、5日讯问陈艳彬的监控录像。2、在办理陈艳彬抢夺枪支一案过程中,被告人陈艳彬称案发当晚被打后被收监看守所,进看守所时应该有监控录像能证实被打,榆树市看守所接待室的监控录像只能保存十五日,现无法调取。3、陈艳彬称其中案发当晚所做的笔录被侦查人员撕毁的情况根本不存在,2013年7月5日讯问陈艳彬没有复制两份笔录。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春辉证言,证实我是新庄派出所的所长。我来报案,我的配枪77式手枪被盗窃变压器的佟红臣(绰号佟二)抢走了。2013年7月3日16时许,左仲光打电话说长春刑警支队有几个同事到新庄腰新村来抓捕一个涉嫌盗窃变压器的犯罪嫌疑人,要我们去配合。我与刘忠宝立即驱车赶到腰新村屯东头与左仲光及长春刑警支队几个人汇合。治保主任王海成领着我去认佟红臣家,我换上便装与王海成自东向西走,走过佟红臣家门口十余家后,王海成才告诉我佟红臣家过去了,我说,你怎么不早说,我得回去看看,认准是哪家。于是我自己又折回向东走,走到佟红臣家门口时恰好看见佟红臣持铁锹走出院,经观察确定该人就是佟红臣,在打算走开时,佟红臣问我是干啥的,我说看看路,由于便装不合身,枪纲漏了出来,佟红臣拿铁锹就奔我冲过来,并问,你到我家来干啥,拿铁锹要打我,并伸手拽住我的衣服,我不得以才拽住佟红臣并说:你别动,我是警察,就来抓你来了,你反抗是没用的。这时佟红臣的母亲刘桂杰和妻子陈艳彬也来到院外与我撕扯,我与他们一边撕扯一边说:你们别动,我是警察,我在执行工作,但佟红臣妻子陈艳彬用力掰我的左手手指,撕打过程中手枪露出来了,为了保护枪支,我双手握住手枪,并责令佟红臣等放手,但佟红臣不但不放手,还放下铁锹开始抢夺我的手枪,掰我右手手指,陈艳彬放开我的手指后用力往后扯我的衣服,佟红臣拽着枪往前扯,一下就把枪纲拽断把手枪抢下去向东跑了,我要追,但陈艳彬拽住我衣服不松手,没办法,我就把衣服脱掉去追佟红臣,追了一百多米佟红臣窜入一家院内进入房后的大地中,因看不见踪影我立即打电话找同事求援并上报。被抢的配枪于当晚10时许被刑警二中队队长闫国辉找到。

(2)证人王海成证言,证实2013年7月3日下午5点钟左右,王春辉所长说要找佟红臣,我告诉王所长佟洪臣在五组后街,王所长说和我先去认认路,这样我俩就走着去了后街,我在前面走,王所长在我身后,当我们走到佟红臣大门口时我就看见佟红臣在大门里站着,拿着锁链子,我也没说话,我和王所长继续往前走,走过几家,我回头看佟红臣出大门了,我告诉才经过佟红臣家时,看见佟红臣在大门口呢,王所长责怪我咋没早说,我告诉王所长有猪圈那家就是佟红臣家,这样王所长说自己回去看看,让我不用去了,我就从六队往回走了,大约过了二十分钟,我们村书记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所长枪被佟红臣抢去了。

(3)证人刘桂杰证言,证实2013年7月3日下午5点多,天快黑了,我在厨房没出去,我儿媳陈艳彬出去了一会没回来,我往当院一瞅,一看佟红臣和公安局人撕扒呢,我就出去上他们跟前了,在跟前时看到我儿媳妇在那两人跟前往开拉,拽吧,我没有上去,我心脏不好,不大会,这时我儿子佟红臣就跑了。陈艳彬当时怎么往开拉的、怎么拽吧我没有瞅准,就看见我儿媳妇在他们俩跟前指定是拽吧,没有瞅准拽谁。我没有看见过我儿子佟红臣以前往家开过一辆四轮车,也没看见他往家拉过什么物品。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佟红臣供述,证实2013年7月3日那天下午五点左右有个男的到我家门口,他跟我们村治保主任先是从我家门前自东向西走,不大会他又折回往东走。当时我正拿一把铁锹搓猪粪往外扔,看见在我家大门口那跟治保主任往西走又往东返的那个男的了,他问我:这道咋不修呢。我说:这破道也没人管那。那男的说:别人给我找点活,我拉沙子,这破道也过不来呀。说话时他就靠我跟前了,在我后边一下就把我脖子搂住,拿一把枪支到我后脑勺,说:我是警察,别动,你把锹放下。我把铁锹扔地上就跟他撕把起来,往下抢他枪,这时我媳妇也到跟前跟他撕把,那个男的就咬我右手,我一使劲把枪就抢下来了,然后拿枪就往东跑,跑出二十多步我就把枪扔在道边了,扔完枪后我往东跑到佟福学家门口那就跑进院奔北边苞米地里去了。那个男的拿枪支我后脑勺时我知道他是警察,警察拿枪支我后脑勺前我没看见他的枪,掏枪时我也没看见。我抢枪是怕他开枪打我,我跑时那个警察追在后边追我来的,他直腰追我时距离我能有几十米远了。我抢完枪后跑到腰新村长山屯西头我妹妹佟艳芹家。我到佟艳芹家后跟佟凤芹和我妹夫许国锋说把警察的枪给抢了,警察在后边追我呢,快给我找条裤子、找双鞋。我妹妹打了一盆洗脚水给我,并找了一条裤子递给我妹夫许国峰,许国峰又把裤子递给我,我洗完脚后把我妹妹找的裤子穿上,并穿上一双靴子,然后我妹夫把我送到他家后院,我就往屯子东头跑了,看见小卖店有个打听道的,我怕是警察,就折回去往西走了一块然后又朝北边跑了。我往北经过苞米地走到兴隆苏成东家,想在他家住下,问他侄媳妇苏成东出事没有,他侄媳妇说出事了,我就不敢在那住了,跟她说我去大岭,然后又往南走到城发乡杨树村东新屯,在屯子外的一垛苞米秆垛躲了一宿,第二天我看下雨又在那躲了一天一宿,哪也没敢去,啥也没吃。7月5日上午我在东新道边的小卖店买了两根火腿肠和一瓶水就坐泗河到榆树的客车来到榆树北洋小区我连襟张彦文的姑娘张丽的艾米服装店,在那呆了几分钟要了我三大姨子陈艳玲的电话号就走了,买了几块面包和几瓶水坐车又回到城发乡杨树村东新屯苞米秆垛那,在那附近的苞米秆垛住了两宿,7月7日中午我从东新那边的苞米地返回到我们屯子南边双鸭树屯那,看见有台白色轿车,两个穿白色半截袖的男的在车里坐着,车门开着,我看像是警察,就赶紧走了,走到腰新村屯东头的苞米地里,在地里又呆了一宿,7月8日白天在苞米地里又呆了一天,晚上(具体是几点我不知道)我从我们屯子后边的苞米地绕到我家房后,没听见院内的狗叫,就进屋了,我妈在北屋炕上睡觉呢,我妈说:警察告诉你投案自首吧,你妹子、你妹夫、你媳妇都让警察抓走了,警察昨天刚走。我开始想自杀来的,但后来一想别人受我牵连,心里过意不去,就决定投案自首了,我妈就找我妹夫,我妹夫就去我家了,他也劝我投案自首,这样我在家住了一宿,今天我让我妹夫给公安局的警察打电话说我投案自首,警察就到我家把我带到公安局来了。警察拿枪支我后脑勺时说:我是警察。我就知道他是警察了。我媳妇陈艳彬是在我和警察抢枪撕扒时候上前的,我媳妇是就是拽吧拽吧。

(2)被告人陈艳彬供述,证实2013年7月3日下午5、6点钟,我和我丈夫佟红臣在家,佟红臣说出去倒猪粪,我在屋里整菜时就听见我家院外有人吵吵,我就往出走,走到院子外的时候看见佟红臣正和一个男的撕扒呢,我上去问这是干啥啊,和我丈夫撕扒那人就说他是警察,在执行公务呢。我就上去拽那个人的衣服,这时我看见那警察和我丈夫佟红臣正在抢一把黑色的手枪,他们俩的手都捂着这把枪往自己的手里拽,我婆婆刘桂杰也出来了,他俩互相抢枪的时候我就拉着警察的衣服往我的方向拽,佟红臣就往他那边拉,佟红臣一下子就把枪抢到他手里了,抢到枪之后佟红臣就往东边跑了,这警察就要往前追,我还抓着这警察的上衣没放手,这时警察把上衣脱下来了,就跑出去追佟红臣去了。我没注意刘桂杰是否上去撕扯,佟红臣抢警察枪的时候我就是上去拽那个警察的上衣和裤子来的。佟红臣和警察撕扒的时候这个警察就表明身份了。警察和佟红臣互相抢枪的时候,我没有掰过警察的手指。我记着抓我丈夫的警察当时穿件黑色的衣服。

另证实事发当天我不知道和佟红臣撕扯的人是警察,我上去是想拉仗,我不知道拽谁的后衣襟了。我以前没有说过“我就上去拽那个人的衣服,这时我看见那警察和我丈夫佟红臣正在抢一把黑色的手枪,他们俩的手都捂着这把枪往自己的手里拽,我婆婆刘桂杰也出来了,他俩互相抢枪的时候我就拉着警察的衣服往我的方向拽,佟红臣就往他那边拉,佟红臣一下子就把枪抢到他手里了。”

(3)被告人许国峰供述,证实2013年7月3日晚间六点左右,我和我家孩子刚吃完饭在屋里坐着,我媳妇佟艳芹在外屋,这时我媳妇说:二哥你这是咋的了。佟红臣说:别说了,快点的,给我找条裤子找双鞋,警察在后面抓我呢。我一听就出去了,我看见佟红臣光着脚丫子,腿和脚上都是泥,裤子也都湿了。我媳妇一边给佟红臣打洗脚水一边问佟红臣,警察为啥抓你啊。佟红臣说:我把警察的枪抢下来撇了。我媳妇进屋找了一条兰色裤子递给了我,我递给了佟红臣,佟红臣换上了裤子,在我家外屋自己找了一双红色的靴子穿上了,然后就往外走,我和他说:你抢警察的枪责任可大了,佟红臣说那枪被他撇了,让我帮他找找,他说撇他家当街了。然后他出门就往东跑了,我送他到后院,我就回屋了。佟红臣跑后,警察到我家来问我,我说佟红臣没上我家来,我怕贪责任,后来公安局领导和我谈我才说的,中间耽误半小时。我知道佟红臣抢枪是违法犯罪行为。

(4)被告人佟艳芹供述,证实2013年7月3日晚间六点左右,我当时在外地刷碗呢,佟红臣就进屋了,我说二哥你咋还来了,佟红臣说你快给我找双鞋,我一看佟红臣脚上没穿鞋,我就问怎么回事啊,佟红臣说你去给整点水我洗洗脚,我就去给佟红臣整盆水,我又问他怎么回事,佟红臣说警察在后边追他呢,警察来抓他时他跟警察撕扒来的,他给警察的枪抢下来撇了,让我再给他找条裤子去,我就在屋里找了条裤子递给许国峰了,许国峰把裤子给佟红臣了,佟红臣把裤子换上了,脱下来的裤子扔我家了,说还得给他拿双鞋,他就看见旁边放着一双靴子,拿起靴子他就穿上了,穿完鞋他就走了,许国峰就跟着他出去了,送他到我家后院就回来了。我丈夫送佟红臣出去时问他咋回事,他说警察追他呢,我知道佟红臣抢警察的枪是犯罪行为,警察一开始到我家时我说佟红臣没上我家来过,是我想给佟红臣逃跑多创造点时间,公安机关和政府的领导在我家询问我一个多小时我都没说佟红臣来过,目的是不想佟红臣被找到。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针对抢夺枪支指控的证据,被告人佟红臣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辩解案发时不知道抢的是枪,也不知道抓捕的人是警察,抢过来后才知道是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佟红臣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佟红臣不知道王春辉是警察,其抢枪的行为仅仅是使自己可以摆脱当时危险的情境。被告人陈艳彬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辩解没看见佟红臣和另一个人在抢枪,没听见王春辉说是警察,上去拉仗时拽谁的后衣襟不清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陈艳彬在本案中的拉仗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陈艳彬误认为佟红臣与他人发生冲突,参与拉仗的过程中没有看到佟红臣和王春辉正在抢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夺枪支的故意。根据法律规定,讯问被告人陈艳彬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侦查机关没有提供录音录像,无法证实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经法庭调查认为,警察王春辉在被告人佟红臣家门前侦查过程中,被其发现,王春辉表明身份后对其实施抓捕过程中,被告人佟红臣为抗拒抓捕,抢夺警察枪支,被告人陈艳彬到场后,撕拽警察衣服,致使王春辉的枪支被被告人佟红臣夺取的事实,有警察王春辉陈述,并且有被告人佟红臣、陈艳彬在侦查阶段的原始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故对该起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佟红臣的当庭辩解,因没有证据否定原始供述,故对该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佟红臣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佟红臣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观点,因被告人佟红臣实施了抢夺枪支的行为,并已实际控制,其行为构成抢夺枪支罪,故对其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陈艳彬的辩解,因有其原始供述及被告人佟红臣的供述、警察王春辉的陈述相佐证,该辩解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陈艳彬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艳彬不知道被告人佟红臣与警察王春辉在抢夺枪支,主观上不存在抢夺枪支的故意的观点。经法庭调查,被告人陈艳彬到现场时,被告人佟红臣正在和警察抢夺枪支,其对王春辉的拉、拽行为帮助被告人佟红臣抢夺王春辉枪支,被告人陈艳彬的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的共犯,故对陈艳彬辩护人这一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陈艳彬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陈艳彬讯问过程中应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重大犯罪的案件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且被告人陈艳彬入所健康检查表记载其入所时健康状况良好,没有证据证实其被殴打,被告人陈艳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证据证实为非法证据,故对辩护人这一观点不予采信。针对窝藏事实的证据,被告人许国峰、佟艳芹均无异议,经法庭调查认为,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做为定案依据。

另,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榆树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7月3日,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小区内将苏成东抓获;2013年7月3日,榆树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涉嫌抢夺枪支的陈艳彬及涉嫌窝藏的许国峰主、佟艳芹抓获;2013年7月4日在长春市朝阳区泰来街和红旗街东二胡同将周强、董兆民先后抓获;2013年7月9日佟红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7月19日倪力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倪力伟被列为网上逃犯,于2013年7月19日投案自首。

3、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周强的户籍情况。

4、九台劳动教养管理所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佟红臣2007年5月15日被劳动教养,2008年5月1日解除劳动教养。

5、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佟红臣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3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6、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狱政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佟红臣2003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改造中表现较好减刑1年,200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7、榆树市人民法院(1991)刑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苏成东因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3月13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佟红臣、苏成东、陈艳彬、董兆民、倪力伟、许国峰、佟艳芹户籍情况,被告人董兆民于2004年11月4日在绿园区阳光路参与赌博被罚款300元,被告人陈艳彬、倪力伟、许国峰、佟艳芹在管区内无前科劣迹,被告人佟红臣有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千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红臣、苏成东、倪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拆卸变压器的手段,窃取变压器铜芯,且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佟红臣、苏成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倪力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佟红臣、倪力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自首,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佟红臣、陈艳彬为抗拒抓捕,公然夺取警察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佟红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艳彬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佟红臣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犯抢夺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枪支罪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周强、董兆民明知被告人苏成东出售的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兆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其家属代其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国峰、佟艳芹明知被告人佟红臣抢夺警察枪支后在逃,仍为其提供衣物帮助其逃跑,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国峰、佟艳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侦查佟红臣抢夺枪支案过程中,在对二被告人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许国峰首先交待该案有关事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各被告人具有的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危害后果,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佟红臣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苏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

三、被告人陈艳彬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

四、被告人周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五、被告人董兆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倪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七、被告人佟艳芹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八、被告人许国峰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责令被告人佟红臣、苏成东、倪力伟共同退赔被害人榆树市城发乡靠山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9870元;被告人佟红臣、苏成东共同退赔被害人榆树市大岭镇临河村排灌站经济损失人民币5677元、被害人孙艳红经济损失人民币2784元、被害人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45600元、被害人赵显明济损失人民币2436元、被害人赵显坤经济损失人民币2784元、被害人闫国彦经济损失人民币2030元、被害人卢彦权经济损失人民币2436元、被害人王希峰经济损失人民币3190元、被害人王希文经济损失人民币3190元、被害人常玉伟经济损失人民币10341元、被害人榆树市新庄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2040元、被害人姚满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972元、被害人榆树市新庄镇直立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9280元、被害人榆树市新庄镇硕果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4640元、被害人榆树市城发乡卡路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9280元、被害人榆树市城发乡永富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9430元、被害人榆树市城发乡新义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510元、被害人榆树市新庄镇永和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0元、被害人榆树市城发乡豆沟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4640元、被害人榆树市新庄镇腰新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3920元、被害人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3920元、被害人榆树市新庄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4640元;被告人苏成东退赔被害人赵彦军经济损失人民币5312元。

十、被告人周强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元,被告人董兆民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予以没收。

十一、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苏成东所有的吉A50Z65号面包车,予以没收。

以上罚金、退赔款及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退赔、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庆忠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  孙 雪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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