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6-07-14 09:31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4)榆刑强字第00006号

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4)榆刑强医字第6号

申请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弓棚镇富家村1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3日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为酒精所致幻觉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榆树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8日撤销此案,并于当日将赵某某释放,同年10月10日赵某某被送到长春市安宁精神康复医院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定代理人赵双凤,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弓棚镇吉祥村五组(系赵某某姐姐)。

指定诉讼代理人何丽梅,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医申(2014)6号申请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虹、被申请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双凤、诉讼代理人何丽梅均到庭参加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机关认为,2014年8月26日1时许,榆树市弓棚镇富家村赵某某将自家房屋点燃,后经抢救房屋被烧只剩四面砖墙和彩钢房盖,屋内物品全部被烧。2014年10月3日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为:酒精所致幻觉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赵某某用打火机将自家房屋点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对赵某某强制医疗申请,请依法决定。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对申请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对赵某某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申请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申请机关申请的事实一致。

针对申请,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一)书证及其它相关证据

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报告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6日2时50分榆树市公安局接到弓棚镇富家村村书记钱万国电话报案称,今早1时许,本村村民赵某某将自家房屋点燃,后经抢救房屋被烧只剩四面砖墙和彩钢房盖,屋内物品全部被烧。后赵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6日对赵某某放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情况说明证实,赵某某从入看守所105监室后,表现正常,没有发现赵某某有异常表现,能够和其他在押人员正常交流。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的相关情况,并制作了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4.户籍证明证实,赵某某出生于1977年4月28日,在管区未发现前科劣迹。

5.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委托人为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事项(1)作案时精神状态。(2)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材料:卷宗一册。委托鉴定时间2014年9月22日。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及检查所见,被鉴定人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酒精所致幻觉症的临床诊断标准。被鉴定人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幻觉症,作案时是在精神症状支配下所为,丧失了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1)酒精所致幻觉症。(2)无刑事责任能力。

6.申请书证实,赵某某于8月24日酒后把自家房子点燃之前自己在家喝酒说本屯马恩辉等人在自家房上趴着,赵某某就把自家东西摔了,全部扔到房上,说把他二人打下来,又说自家房梁上有人要杀他,自己就把房子点着了,这两次都是在一个月内发生的,都是赵某某自己在家喝酒后发生的,且都是半夜时分,通过这二次事故屯子人和家人都怀疑赵某某精神不正常,酒后发病,现要求公安机关给赵某某做精神鉴定。申请人:赵双军。

7.电话记录证实,赵某某的姐姐赵海波作为赵某某能联系到的亲人同意司法机关提出对赵某某强制医疗,家里没法管他,也没钱给他治病,同意司法机关对他进行处理。

8.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证明证实,赵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入住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钱万国证言证实,2014年8月26日大约凌晨1点多屯子里的人打电话说赵某某家着火了,我就往派出所打电话报警,我到赵某某家要进院看看,赵某某在屋门站着拿棒子就打我后背上三棒子,我就出去了,这时消防车来了,赵某某不让救火就拿出棒子打消防车,接着赵某某就回院内往外面扔砖头,其中有一个砖头打在我前胸上了,后来警察把他带出来后,消防车开始救火,昨晚赵某某家房子着火时没有风。赵某某平时挺正常的,爱喝酒,他把地都包出去了,自己也出去打工挣钱,他是新盖的四框全砖、房顶是彩钢的房子,前段时间还招待了的,就是最近屯子里人说他在家呆好几天也不出屋。赵某某父亲死了,母亲在山东,他父母精神都挺正常的,她有个二姐在弓棚住。赵某某家房子离他家西院大约四、五米的距离,离东院大约二、三米。

2.证人张华证言证实,我是赵某某家东院邻居,赵某某家的房子是四框全砖、房顶彩钢房,他家离我家房子大约四、五米的距离。昨天晚上我睡觉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响声,我起来看见邻居赵某某家从窗户往外冒火,我就打电话报警,消防车来了以后赵某某拿出棒子打消防车,还用棒子打他二哥和大队书记,接着赵某某回院内往外面扔砖头,不让救火。赵某某平时挺正常的,就是爱喝酒,他父亲死了,母亲在山东,姐姐在弓棚住。

3.证人平仁证言证实,我和赵某某家住前后院,他家的房子四框是全砖的,房顶是彩钢的,离我家房子能有四、五十米远,赵某某以前挺正常的,平时爱喝酒,他父亲去年死了,他母亲跑十多年了,去年赵某某把地都包出去了,自己出去打工,他的房子是新盖的,前段时间还招待了的,就是最近一个月他总自言自语,总说胡话,前段时间,他自己把屋里镜子砸了。

4.证人赵海波证言证实,我和赵某某是兄妹,我们的父亲2013年2月20日去世了,母亲20多年前就改嫁了,赵某某一直和我父亲生活,赵某某的地都承包出去了,自从我父亲去世后我俩就没再联系过,听说他2014年初盖个房子,盖完房子的时候还招待了的,但没通知我,赵某某有点不大正常,我们家族没有精神病史。

5.证人赵双军证言证实,我和赵某某是亲叔辈兄弟,2014年8月25日下午17时我去过赵某某家,我怕赵某某喝酒闹事,我去看他,进屋后我问赵某某是不是又喝酒了,赵某某说嗯呢喝了。我就说这酒啊可别喝了。赵某某就说他再也不喝了,再喝他就不是人。看他喝的晕乎的我就没搭理他走了。2014年8月26日凌晨赵某某将自己家房子点燃的当时我不在场,但是在点房子之前24时55分我去赵某某家了的,因为当时有人敲我家大门,我出门看见赵某某家开着门,我就进去了,我进去后,我就问赵某某哥们这大半夜的不休息,还闹啥呀,赵某某就跟我说有人要杀他。我就问谁要杀他,赵某某就说我要杀他。我说咱俩哥兄弟我能杀你吗。赵某某没说啥拿起铁棒子就给我打了,打我脑袋一棒子,右胳膊一棒子,我就跑回家把大门锁上了。我到家后赵某某来我家拽门没拽开,不一会赵某某就回家了,我就拿酒揉胳膊,我听外面有人喊赵某某把房子点着了,我就出去看见他家房子冒烟了,派出所的民警和消防队都来了,赵某某就拿砖头往门外扔,砸在我们村的书记钱万国的胸口上了,后来我听说钱万国还被打了三棒子,但是我没看到钱万国被打的过程。赵某某家的房子是彩钢瓦房,2014年4月份盖的,盖房子的钱是他自己出一部分,赵某某的外甥垫付一部分,危草房改造的补贴钱下来赵某某就还给他外甥了。最开始赵某某跟他父亲一起生活,赵某某的媳妇跑了,他父亲死后他就自己一个人在村里生活,前几年自己种地养活自己,去年把地承包出去,自己外出干几天零活。赵某某平时也不大爱说话,自己总是喝闷酒,有点“虎”。赵某某点房子那天他喝酒都喝懵了。赵某某喝完酒后精神不大正常。

6.证人沈洪涛证言证实,我和赵某某在看守所同一个监舍,自他进来我没有发现他精神状态有什么不正常的,就是不愿意说话,晚上值班也正常。

7.证人郭宇证言证实,我和赵某某在看守所同一个监舍,自他进来后表现一切正常,晚上值班也正常,就是不好和别人交流。

(三)被申请人供述

被申请人赵某某供述,昨天晚上我自己在家喝酒,感觉我二哥赵双军和钱万国要杀我,我和他俩平时没啥矛盾,就是他俩上我家借东西我不借,我二哥赵双军看我不顺眼,他家住着石棉瓦的小破房,土墙,我是新盖的房子,他嫉妒我,他还说过把我杀了得了。当天不知道是几点我二哥赵双军上我家来了,他就逗我,找我出去,我没有出去,我就想到赵双军看我不顺眼,并且他说过要杀了我,我就和他生气了,我先把玻璃砸了,我从屋里出来手里拿着木棒,赵双军靠近我时我就用木棒子打他肩部一下,腰上一下,他走后,我就不想活了,就把衣服从柜里拿出来放在一个小柜上,然后往衣服上倒了一碗白酒,然后就用一个红色塑料一次性打火机点着了,点完后我就把火机扔屋里了,屋里就着圆盆了,我就出来了,不一会我西院张华过来看热闹,我就撇砖头打他,打他大腿上了,不长时间我们村的书记钱万国来了,我又拿木棒打钱万国肩部一下,腰上两棒子。不一会消防车来了,派出所也来了,我站在院里往出撇砖头打到谁我不清楚,之后我就出来了,伏法。我家的房子是砖结构的,房盖是彩钢的,是今年开春花28,000.00元钱盖的,屋里有吉诺尔牌两开门的冰箱,去年花1,300.00元钱买的,奇声牌洗衣机去年花600.00元买的,牡丹牌电磁炉花330.00元买的,电风扇不记得是什么牌了,也是去年花70.00元买的,这些东西我都没怎么用。两口老柜其中一口是红色的,一口是黑色的,两口柜价值300.00元,一个黄色小柜值200.00元,碗架子是旧的值50.00元,装被的柜值30.00元,三套被褥值100.00元,一件青色毛毯五、六年了,现在值50.00元,打工用的衣服也就值300.00元钱。现在房子烧的只剩四面墙和彩钢房盖了,屋里的东西和玻璃都烧没了,房子和屋里的东西大约能值30,000.00多元。我打人的棒子也就十公分粗,一米多长,棒子让我扔院里了,我往出撇的砖头就是铺地用的红砖,都是不大一块的。我和赵双军生气烧赵双军家房子不行,怕把大伙儿房子都连着了,也犯法,我就把自己家的房子烧着得了。我家房子离别人家房子挺远的,烧不着他们。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做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某因涉嫌放火被刑事拘留后,经司法鉴定系酒精所致幻觉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且存在继续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强制医疗,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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