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捕前住址榆树市。曾因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于2013年7月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山东省济宁市人,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捕前住址榆树市。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4)第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7日2时许在榆树市舒乐按摩院内容留卖淫女王某丙、刘某某和嫖客伞某某、贯某某进行卖淫嫖娼。
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于2014年1月22日,在榆树市舒乐按摩院内容留宋金涵、于某某、任雨婷、王某丁、梁某甲、温某某进行卖淫嫖娼。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利用开设舒乐按摩院为他人提供卖淫嫖娼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辩解第二起王某甲没有参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7日2时许在榆树市舒乐按摩院内容留卖淫女王某丙、刘某某和嫖客伞某某、贯某某进行卖淫嫖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经营的舒乐按摩院内容留卖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7日对被告人王某甲容留妇女卖淫案立案侦查。
2、抓捕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3、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2月27日3时10分许,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民警在检查舒乐按摩院时发现老板王某甲介绍容留卖淫女王某丙、刘某某和嫖客伞某某、贯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曾因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于2013年7月29日被行政拘留15日。
5、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6、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榆树市公安局对嫖娼人员贯某某、伞某某及卖淫人员刘某某、王某丙进行行政拘留及罚款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舒乐按摩院的服务员,我在按摩院叫月月。2013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在中心街南段舒乐按摩院二楼一个房间的床上我卖淫了。2013年2月27日凌晨2时左右,我在舒乐按摩院二楼呆着,听见我们店的老板(指王某甲)招呼下楼,我就知道是来活了(指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卖淫),我和另两个女的就往楼下走,到一楼我看有三个男的,我说他们谁相中我就上楼吧,之后我先上的楼,随后来一个男的,这个男的穿着红色的羽绒服(指贯某某),我俩进入二楼的一个房间,那个男的把衣服全脱了,我把下身衣服脱了,上身衣服没有脱,之后我给他戴的避孕套我俩就开始准备发生性关系,那男的生殖器不硬不好使插几下也没插进我的阴道,我俩正在摆弄他生殖器往我阴道里边插的时候,这时警察进屋了,我俩就分开屋,但是还是被警察发现把我们俩抓住了,我回到我在的那个屋里边穿的衣服之后就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我们按摩院有三个服务员,我不知道是不是都陪客人了的。我们老板招呼我们下楼的意思我知道是来活了,老板叫我下来就是陪客人,同客人发生性关系(指卖淫)。和我发生嫖娼关系的男的还没给我钱呢。我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一般都是一百五十元钱。我得一百元,老板得五十元,都是这样的规矩。我来这家按摩院大约五天了。我来的时候,老板和我说,出一个快台150元钱,老板收50元,我得100元,我这几天就出了这一个台。我们按摩院的老板就是被你们派出所带来的那个男的,我到派出所之后才知道他叫王某甲。我们老板王某甲知道我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客人找服务员时是他叫我下楼。客人和我发生性关系同我们老板在楼下来的,他和我们老板讲的价。我知道卖淫是违法行为,就是为了挣点钱花。
2、证人贯某某证言证实,今天凌晨2点多钟,我和我们一个屯的伞某某、高某某三个人一起在冷二烧烤喝的酒,吃饭时我们三个就商量说吃完饭之后溜达溜达,吃完饭后伞某某就开车拉着我俩走,当开车走到中心街南段时,看见一家还没关门的按摩院(到派出所后知道这家按摩院叫舒乐按摩院),我们三个把车停在按摩院门口就进屋了,他们俩先进的屋,我紧随身后进的屋,我现在记不清谁问的老板有没有服务员及找服务员多少钱这事了,当时是一个高个子较胖的男老板接待的我们,这个男老板说有三个服务员,快台每次150元,我就同意了,之后这个男老板就朝楼上喊来人啦,下来看看。之后下来三个服务员,其中的一个服务员(指刘某某)说我们谁相中她就跟她上楼,她先上楼的,我随后就跟上去了,我到楼上后看见跟我们三个搭话的服务员(指刘某某)在二楼的一个屋里,我就进屋了,之后我俩就脱衣服,脱完衣服后这个服务员给我戴的避孕套,然后我俩就要发生性关系,我的生殖器不硬插了好几下都没插进她的阴道,她正在摆弄我的生殖器往她的阴道里插的时候警察进屋了,我和她分开屋了,但还是被警察发现了把我们俩和老板带到派出所了。我们找服务员和按摩院的男老板讲的价。找服务员讲价快台是每次150元,快台就是和卖淫小姐进行一次嫖娼行为。我想请他们俩,这次嫖娼我想花钱。我当时喝多了,我也不知道给没给老板钱。我和服务员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一起去的伞某某、高某某我不知道他们俩和服务员发生嫖娼行为没有,我们三个人到按摩院就是都想找小姐,我知道嫖娼是违法行为。
另供述,我们说自己花自己的钱,伞某某在车上把钱给我了,好像是二百元钱,当时喝多了,有些记不清了。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我是舒乐按摩院的服务员。我在按摩院叫“燕子”。我现在自己一个人生活。因为2013年12月27日2时我在中心街的舒乐按摩院和别的男人发生卖淫嫖娼的事情被传唤到正阳派出所的。我和我不认识的一个男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派出所抓来之后,那个人在派出所门口跑了。这名男子还没有给钱呢,他和我说已经和老板讲好价钱是150元钱了。还没发生两性关系呢,就被警察发现了。我是2013年12月26日来舒乐按摩院的,我和老板说好了再这里是从事卖淫服务,每出一个台(指卖淫)收150元钱,我得100元钱,给老板50元钱。2013年12月26日晚上我一直在舒乐按摩院呆着,我也没有等到客人,大约后半夜2点的时候,我们店里来了三个客人,这三个人在楼下和老板怎么说的我不清楚,之后就上楼了,我在二楼的一个房间躺着呢,就进屋一个客人,这名男子大约30来岁,进屋之后就和我说找服务员。我明白是找人嫖娼了。我说你进来吧,他问和他一起来的人多少钱啊,和他一起来的人说讲好了,150元钱,我听明白是在楼下和老板讲好价钱了,我就和这个男的在屋里准备发生两性关系,我把下身的衣服全都脱了,那个男的把全身的衣服都脱了,我把避孕套递给他,他在那里自己带套,我在拿湿巾擦手呢,正在这个时候,派出所的警察就检查进屋了,把我们全抓住了,我们把衣服穿上就来派出所了,车到派出所门口,和我一起嫖娼的那个男的乘警察不备就跑了,警察追他没有追回来。我和客人发生嫖娼行为,老板知道,是他在楼下接待的客人,我们按摩院的客人没有来按摩的,都是来找小姐嫖娼的。我们按摩院的老板是王某甲。老板王某甲收取的150元钱就是我们卖淫女和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的钱,我们习惯称呼为“快台”。我在这家按摩院没有和别人发生过卖淫行为。我们按摩院当时有三个女的在按摩院从事卖淫行为。
另证实,原来不认识和我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人,现在知道那人叫伞某某。给没给钱我也不知道,应该没给呢,我们发生关系后,他们把钱交给老板,然后老板再给我。我没和伞某某讲价因为讲价是老板的事。上次我说伞某某和我讲价当时我是瞎说的。我们按摩院的老板是王某甲。如果警察不去检查,我和伞某某会发生性关系,我们都把衣服脱了,准备发生性关系了。
4、证人伞某某证言证实,因为我嫖娼被行政处罚了。2013年12月27日2时左右,在中心街南段一家按摩院,现在我知道这家按摩院叫舒乐按摩院。我和不认识的一个女的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被派出所抓来之后,知道她叫王某丙。我不知道给没给钱呢,我和她说跟老板讲好价钱是150元钱了。今天凌晨2店多钟,我和我们一个屯的高某某,贯某某一起在冷二烧烤吃完饭,吃完饭后我开车拉着高某某和贯某某他们俩,当开车走到中心街南段时看到有一家按摩院还开门呢,我们三个就进屋了,到屋之后高某某问的有没有服务员及讲价这回事,接待我们的是一个男老板,有40岁左右,我听见男老板说有服务员,快台(指发生一次性关系)每次150元,之后老板就往楼上喊来人了,你们几个下来,然后从楼上下来三个女的,其中一个女的说谁相中她就跟她上楼去,我就上楼上厕所了,等我从厕所出来,我看见一个房间屋里有一个女的,我就进屋了,我跟屋里的女的说找服务员,她跟我说你进来吧,我问高某某说多少钱,高某某说讲好了,150元。之后我就准备和屋里的服务员发生性关系,她把下身衣服脱了,我把全身衣服脱了,之后她把避孕套递给我,我把套戴上后我俩刚要发生性关系时,警察进屋了,把我们全抓住了,我们穿上衣服后就来派出所了,在门口乘警察不备我就跑了。后来我主动到派出所投的案。我和服务员发生嫖娼行为,按摩院的老板知道,是他在楼下接待的我们,并从楼上喊下来三个女的。是高某某跟按摩院的老板讲的价,当时我们都在场,我们听老板说快台一次150元,我们都同意了。快台就是指和卖淫小姐进行一次卖淫嫖娼行为。找服务员嫖娼的钱给老板没有我不知道,我的钱给他俩了,他俩谁要花钱我也不知道,还没等我们给老板钱呢,警察就给我们带到派出所了。在到按摩院之前,高某某没说请我们嫖娼,我们都是自己花自己的,我开车时他俩坐后排,我把钱递给他俩了,他俩谁接的钱我记不清了。我们三个人去按摩院的时候是想找小姐,当时我和贯某某找小姐嫖娼了,高某某没相中那个胖女的,他没嫖娼。我和卖淫女王某丙刚要发生性关系,还没发生呢,警察就进屋了。我知道嫖娼是违法行为。
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因为我两个朋友伞某某、贯某某嫖娼被警察抓获,我当时也在现场,我来说一下相关情况。2013年12月27日凌晨2点多钟,在中心街南段舒乐按摩院二楼的一个房间发生的事。今天凌晨2点多钟,我和我们一个屯的伞某某、贯某某三个人一起在冷二烧烤喝的酒,吃完饭后伞某某就开车拉着我们俩走,在车上我跟他俩说今天我安排你们找一个(请他俩找小姐嫖娼),当我们三个开车走到中心街南段时,看见还有一家没关门的按摩院(到派出所后知道这家按摩院叫舒乐保健按摩),我们三个把车停在按摩院门口就进屋了。我和伞某某在前面先进的屋,贯某某紧跟着后进的屋,进屋后我问的老板有没有服务员,现在知道老板叫王某甲,王某甲说有三个服务员,我问找服务员多少钱,王某甲说快台150元,我们就同意了,之后王某甲就朝楼上喊,来人啦,下来看看。之后下来三个服务员,其中一个服务员(指刘某某)说我们谁相中她了就跟她上楼,她先上楼的,之后伞某某先上的楼,贯某某紧随后跟上去了,伞某某上完厕所后招呼我上楼,楼上一个较胖的女的问我办事不的,我当时没相中她,我说不办,她就下去了,伞某某问我找服务员多少钱,我说我跟老板说好了150元钱,我就躺在其中的一个房间的床上了,不大一会警察就进屋了,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了。如果当时我相中了那个女的,那我就得嫖娼,我们三个人去就是想找小姐嫖娼。我们找服务员和按摩院的男老板王某甲讲的价,是我跟老板讲的价,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场。找服务员讲价快台是每次150元,快台就是指发生一次性关系。找服务员嫖娼的钱我想给他俩花钱,但伞某某在车上就把钱给贯某某了。找服务员嫖娼的钱没给老板呢,我们没办完事,警察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我不知道伞某某、贯某某他们俩和服务员是否已经发生性关系,在楼下我和老板讲价贯某某和伞某某都听见了,他们都同意找服务员嫖娼,不然的话我也不能上楼。我不认识舒乐按摩院的老板王某甲,我以前没来过这个按摩院。我们在按摩院没有做按摩服务,因为我听别人说这个舒乐按摩院有卖淫小姐,所以我们到这个按摩院也没想按摩,就是找小姐进行嫖娼。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现在在榆树市中心街替我叔叔王占全经营舒乐按摩院,我于2013年7月28日因为容留妇女卖淫被榆树市正阳派出所行政拘留一次。因为我开舒乐按摩院,2013年12月27日2时左右在按摩院容留妇女卖淫了的。我的按摩院在榆树市中心街南段。我容留我们按摩院的按摩师“月月”(指刘某某)和“燕子”(指王某丙)进行卖淫了的,嫖娼的客人是谁我不认识,就是被派出所带来的两个男的(指贯某某和伞某某)。还没有给钱呢,是一个穿黄棉袄的男子(指高某某)和我讲的价钱,讲好了是150元钱一个人,之后这几个人就上楼了,警察来检查的时候,这几个人还没给钱呢。他们三个人进屋之后,那个穿黄棉袄的男的就问我家有没有服务员,我说有,150元一个,我明白他们说的有没有服务员就是找出台的,也就是找小姐嫖娼。我谈到的150元钱就是一项,是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2013年12月27日1时30分许,我在我看管的舒乐按摩院呆着,当时我们按摩院有三个按摩师,“燕子”、“月月”、“安奇”,她们三个在楼上呆着呢,这时来了三个男的,进屋之后,那个穿黄棉袄的男的(指高某某)就问我有没有服务员,我知道是要找小姐嫖娼,我就说有,150元钱一个,在楼上呢,你们上楼吧。这三个人就上楼了,在楼上怎么找的这三个按摩师,我就不知道了,其中那个穿黄棉袄的男的没有相中“安奇”就下楼了,另外两个在楼上的,具体怎么情况我就不知道了,不几分钟,警察就检查来了,在楼上抓到了正在进行卖淫的“燕子”和“月月”,把我也传唤到派出所了。我在我的按摩院容留“燕子”和“月月”卖淫,她们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我收客人150元钱,我留下50元钱,给她们100元钱。这次介绍她们俩卖淫,我没收到钱,我们只是讲好价了,他们还没办完事,还没给钱呢,警察就来了。我家这三个服务员她们刚来一两天,她们三个在我家按摩院再没有和谁有过卖淫行为。
另供述,2013年12月27日1时30分许,我在舒乐按摩院呆着,当时我们按摩院有三个按摩师,“燕子”、“月月”、“安奇”,她们三个在楼上呆着呢,这时来了三个男的,进屋之后,那个穿黄棉袄的男的(现在知道那人叫高某某)问我有没有服务员,我知道他们是要找小姐嫖娼,我就说有,150元钱一个,在楼上呢。然后我就把这三个小姐叫下来了,其中两个男的和小姐上楼了,那个穿黄棉袄的男的没有相中“安奇”就没上楼了,不几分钟,警察就检查来了,在楼上将正在卖淫 的“燕子”和“月月” 抓到了。我把小姐叫下楼,我没对小姐们说啥,我就对这三个男的说,看看这三个小姐,他们相中没有。小姐知道我让她们干啥,因为以前在一起唠嗑时我就知道她们都是卖淫女。我介绍她们卖淫,我和小姐们商议过收费的事,她们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我收客人150元钱,我留下50元钱,给小姐100元钱。我收钱,他们办完事后把钱给我,我再分给小姐。我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就是想挣点钱。我于2013年7月27日在我家按摩院还介绍卖淫、嫖娼一次。那次我被榆树市正阳派出所行政拘留了十五天。
还供述,我原是榆树市中心街舒乐按摩院的老板,现在这个店兑给我弟弟王春东了,我现在呆着呢。我以前说这个店是我叔叔王占全我是瞎说的,其实以前这个店就是我的。2013年12月27日舒乐按摩院是我的,我开的,我以前撒谎了。我以前供述我于2013年12月27日2时左右,在我的按摩店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过程都属实。当时是三个人在我们按摩院当小姐,其中“燕子”“月月”和两个男的进行卖淫嫖娼了,一个男的没相中“安奇”。我介绍她们卖淫嫖娼每人每次150元,小姐得100元,我得50元,我们都讲好价了,但这次还没等给钱呢,就被警察给抓住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甲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二王某甲人王某甲王某乙人王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4年1月22日,二人在其共同经营的榆树市舒乐按摩院内容留于某某、于大亮、任雨婷梁某甲、温某某、温祥龙进行卖淫嫖娼,得嫖资人民币4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王某甲人王某甲王某乙人王某乙在其共同经营的榆树市舒乐按摩院内容留于某某、于大亮、任雨婷梁某甲、温某某、温祥龙进行卖淫嫖娼。
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22日王某甲人王某乙、王某乙容留妇女卖淫案立案侦查。
3、抓捕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王某甲人王某乙、王某乙均系被传唤到案。
4、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1月22日0时20分左右,派出所民警在管区巡逻时,发现舒乐按摩院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嫌疑,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按摩院一楼和二楼发现可疑女子梁某甲、宋某甲、宋金函同三名男性客于某某、温某某、温祥龙之间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该店主王某甲、王某甲从中介绍容留妇女卖淫。
5、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王某乙人王某乙处扣押嫖资人民币450元。
6、户籍证明证实王某乙人王某乙的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8、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榆树市公安局对温某某员温祥龙于某某、于大亮及梁某甲员任某某、宋某甲、宋金函予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任某某人任羽婷证言证实,我在中心街舒乐保健按摩做服务员。因为卖淫被传唤到公安机关,2014年1月22日零时许,在中心街南段的舒乐保健按摩院二楼的一个房间发生的事。就是与被你们带回派出所来的那个穿黑色羽绒服的王某丁(指王强)一起进行卖淫嫖娼的。昨天晚上我和宋金涵在二楼的房间看电视,大约零时许楼下王某乙娘王某乙在楼下喊来人下楼,之后我和宋金涵就下楼梁某甲时梁兆月在楼上干活呢(意思正在卖淫呢)到楼下看见有四个男的在楼下呢,老板和老板娘都在楼下王某乙娘王某乙就用手指着我和宋金涵说现在就有两个服务员你们选吧,后来一个戴眼镜的于某某指于大亮)选的王某丁涵,王强选的我,之后宋于某某和于大王某丁我和王强就于某某,于大亮和宋金涵就到最里面的房间去办事了(指发生性关系梁某甲时梁兆月和一个男的在楼上第一个房间还没有办完王某丁我和王强就在另外一个房间等了梁某甲等梁兆月和那个男的办王某丁我和王强在楼上第一个房间发生的性关系,还没等发生完性关系呢,外边就有人敲门,之后我听见门铃响,我就知道是警察来了,之后王某丁告诉王强赶紧穿衣服,我穿好衣服往楼下走的时候,警察就上楼了,后来把我、宋金涵于某某、温某某、温祥龙、梁某甲、梁兆月、梁王某甲板王某甲王某乙娘王某乙一起带回派出所了。肖某甲的肖振东在我们按摩院他想嫖娼来的,因为梁肖某甲,肖振东等着我们翻台(与别人发生完性关系)呢,后来警察来了就都把我们带走了。我卖淫一次快炮(指发生一次性关系)150元钱,老板得50元钱,我们得100元钱,包宿600元钱,老板得240元钱,我们得360元钱。我今天没有得到钱。二楼一共四个房间。当时一共三对卖淫嫖娼王某丁我和王强、于某某和梁某甲、温某某和温祥龙。我们卖淫王某甲板王某甲介绍,有王某乙娘王某乙介绍。王某甲板王某甲给钱,有王某乙娘王某乙给钱。警察来平时老板和老板娘就告诉我们,只要楼下按门铃就代表警察来了,我们就马上穿衣服,老板和老板娘告诉我们被警察抓到后不能承认,过了二十四小时后就得放我王某甲板王某甲在警察进屋后出门跑了,后来被警察给抓回来了。我来这个店有半个月左右,主要就是卖淫,有时也按摩。我来这个店期间,这个店就是由被你们警察带王某甲板王某甲王某乙娘王某乙经营,没有别人参与经营。以前来店里和我进行卖淫嫖娼的男的我都不记得了,也没有电话号。警王某甲打王某甲。
王某丁证人王强证言证实,我在长春搞光纤通讯工作。2014年1月22日零时许在榆树市中心街南段舒乐按摩院二楼的一个房间和舒乐按摩院的一个任某某指任羽婷)进行的卖淫嫖娼活动。2014年1月21日晚,我们同学聚会都喝了挺多酒,到歌厅唱完于某某和温某某、肖某甲、肖振东我们四个温某某,温祥龙提出领我们乐呵乐呵去(指嫖娼),我们几个都同意了,我当时就是想睡觉,我不想去,但我家在长春没办法也就跟着一起去了,在车上我就睡着了。到了地方他们让我下车,我一看是铁北小区的一家按摩院,现在知道叫舒乐按摩院,进于某某和于大亮就上楼了,我找了一个屋就躺下了,不一会来了一个任某某指任羽婷),我当时喝多睡着了,就没碰这个女的,温某某,温祥龙上楼了将我弄醒说我都花钱了,你咋不干呢(指嫖娼温某某完温祥龙就出去了,我和这个任某某指任羽婷)就开始脱衣服,发生性关系,刚进行时就听见门铃响,这个任某某指任羽婷)就说来人了,快穿衣服,我俩就将衣服穿好往楼下走时警察就上楼了,将我们带回来派出所。我们刚进屋时是一个王某甲指王某甲)接待的我们,让我们上楼,但具体怎么谈的价我也不清楚,我当时喝多了。我没花钱温某某是温祥龙他们花于某某与于大亮一起于某某,于大亮与其他小姐发生性关系没有我不清楚。当时我穿黑色棉服。我没有违法行为了,我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罚我。
梁某甲人梁兆月证言证实,我在舒乐按摩院当服务员,按摩院昨天算我有四个服务员,另三个叫任某某、梁某乙婷、梁雪。2014年1月22日零时许,我在中心街南段舒乐按摩院二楼的一个房间里卖淫了。今天晚上零时左右,我在舒乐按摩院的二楼的一个房间呆着,在屋里的还有任某某、梁某乙婷、梁雪,当时我跟一个客人做一次快台(指发生一次性关系),我陪的那个客人走了之后,不一会我听见楼下老板娘喊来人了,我就知道客人来找服务员(指嫖娼)来了,当时我知道任某某、任羽婷下楼了,随后他们领着客人上楼了,我知道是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去了,还有一个温某某指温祥龙)靠着旁边的屋门框与我待的屋挨着,他对我说他今天喝多了,先等一会,等他们办完事我们再办事(指发生性关系),这时宋金涵先出来了下楼了,与宋金涵发生关系的那个男的也出来了,于温某某和温祥龙到于某某和于大亮发生关系的屋温某某,温祥龙把衣服脱光了,我也把衣服脱了,我们已经发生性关系了,还没等完事呢,楼下就有人按门铃,我就知道警察来了,于是我就赶紧穿衣服,同时告诉与我一个屋的温某某的温祥龙赶紧穿衣服,我到我自己的屋里取手机,温某某的温祥龙就藏起来了,不一会警察就进屋了,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了。我们店里的服务员在楼上卖淫老板和老板娘都知道,但这次是老板娘喊我们,老板和老板娘都在楼下呢。这次钱没给我,给没给老板和老板娘我不知道。我卖淫快台每次150元,包宿600元。快台我得100元,老板和老板娘得50元,包宿我得360元,老板得240元。平时有时王某甲板王某甲,有时候王某乙娘王某乙给我们小姐分钱。在这四个男的上楼前和我发生性关系的那个男的我不认识,也不知道叫啥名。2013年1月21日晚11店多,来了一个男的,我当时在楼上,老板娘直接把他领到楼上,那个男的就相中我了,问多少钱,老板娘说150元,带套,30分钟,那个男的就同意了,当时就拿出150元交给了老板娘,之后我俩就进二楼上的大屋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那个男的就走了。这150元,她收50,我得100,我们一天一结账,这份钱她还没给我分呢。舒乐按摩王某甲叫王某甲,王某乙叫王某乙,每次来客人时十次有六次都王某乙娘王某乙招呼我们小姐,其余王某甲板王某甲招呼我们的,把我们介绍给客王某甲板王某甲王某乙娘王某乙他们俩是夫妻关系,他们俩都是二婚后结合到一起的。我来这个店有一个月了,我主要就是卖淫,有时候也按摩。在这一个月期间,这个店王某甲板王某甲王某乙娘王某乙经营。没有别人来经营,就他们俩个。
温某某人温祥龙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零时许,在中心街南段的舒乐按摩院和舒乐按摩院的一个梁某甲指梁兆月)进行的卖淫嫖娼活动。2014年1月21日晚,外地回来几个同学,我们在一起吃的饭,又到歌厅唱的歌,都喝了不少于某某和于大亮肖某甲、肖振东我们一起走的,我提出请他们乐呵乐呵去,他们三个人都同意了,我们打车到了铁北小区的舒乐按摩院,我先下车问的,一个男老板和一个女老板接待的我,我问他们有没有小姐(指卖淫女),那个女的说有,那个男的问我是快炮啊,我说嗯哪,多少钱,那个女的说150元,我又说我们四个人,现在几个小姐,女老板说现在就两个。然后女老板就向楼上喊下来,来活了。后下来两个小姐于某某让王某丁亮和王强各领一个小姐到楼肖某甲问肖振东干不干(指肖某甲,肖振东说不干,我就给了女王某乙指王某乙)500元钱,女老板找了我50元,她说没有房间了,让我先等着,然后我到楼王某丁看见王强在房间睡觉王某丁就将王强叫醒,说咋还不干呢,我钱都花了,说完就出去了,在一个没门的屋等着,那个陪我的梁某甲指梁兆月)在另一个屋,这个屋还有一个女的在睡觉,又等于某某,于大亮和陪他的小姐发生完性关系出来,我和陪我的梁某甲指梁兆月)就进到这个房间,我俩发生性关系时就听见门铃响,这个小姐说有人来了,我俩穿上衣服往楼下走时警察就上楼将我和老板都带到了派出所。我们刚进屋时是一个王某甲指王某甲)和一个女的(指王丹)接待的我们,我问的价钱,女老板说快炮每人每次150元,男老板说恩那。我给了500元,是女老板将钱接过去并找了我50元,包于某某和于大亮我们三人的,我请客。我拿钱给女老板娘时,那个男的也在屋里,他也知道。我就听别人说这条街的按摩院有小姐,所以就到这里来肖某甲。肖振东没有嫖娼,我问他,他不找,在楼下等我们。
宋某甲人宋金函证言证实,我在中心街舒乐按摩院做服务员,2014年1月22日零时许,在中心街舒乐按摩院二楼最里面的房间和被你们带回派出所的那个穿白色羽绒服的戴眼镜的于某某指于大亮)进行的卖淫嫖娼活动。昨天任某某和任羽婷正在二楼的一个房间看电视,大约零时王某乙娘王某乙在楼下喊来人下任某某和任羽婷就下楼了,当时楼下来了四个男的,到楼下之王某乙娘王某乙用手任某某和任羽婷对那四个男的说你们选吧,之后一个于某某指于大亮)就相中我了,一个王某丁(指王强任某某了任羽婷,但是我们店里一共四个服务任某某和任羽婷在楼上来的,有一个服梁某乙(指梁雪)喝酒了不干活,剩下那梁某甲员梁兆月正在楼上干活,所以有一个男的没选着服务员,等着我们三个服务员翻台才能发生性关系,他在一楼等着,之后我们就上楼于某某和于大亮直接到二楼最里面的房间,到房间于某某和于大亮发生的性关系,发生完于某某后于大亮就下楼了,我也随后下楼了,到楼下洗完手之后我又上楼了在房间里躺着,就听见楼下按门铃,我就知道是警察来了,之后我也下楼了,到楼下警察就进屋了,把我们一起带到派出所来了。平时老板和老板娘告诉我们服务员在楼上陪客人时如果听到门铃响就知道是警察检查来了,马上穿衣服。我们每次卖淫快炮150元钱,包宿600元钱。快炮150元我们得100,老板得50,包宿我得360元,老板得240元。今天还没给我呢。有时王某甲板王某甲给我们钱,有时老板娘王丹给我们钱。舒乐按摩院老板我不知道叫啥名,现在知道王某甲叫王某甲,王某乙叫王某乙。今天我们在舒乐按摩院卖淫老板知道,客人来我们按摩院找服务员嫖娼时是老板娘喊我们下来的说来客人王某甲板王某甲当时王某乙娘王某乙一起在楼下,他也知道我们在楼上卖淫的事。警察将舒乐按摩院的门强行打开之后那个王某甲(王某甲)跑了,后来被警察给抓回来了。我到这个按摩院十多天不到半个月,我就是卖淫,我也不会按摩。我在这个店期间,这个王某甲板王某甲王某乙娘王某乙经营。王某甲板王某甲的弟弟也来,就在店睡觉,其他的事他不管。有客人来王某甲板王某甲王某乙娘王某乙给我们联系介绍。我在舒乐按摩院这段时间一共赚了不到二千元钱。这次以前和我发生关系的嫖客我不记得,也不知道姓名,也没有电话王某甲板王某甲和老板娘王丹手里有一个黑色账本,上面记载着每天的收入。我知道卖淫是违法行为。
于某某人于大亮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0时左右我在榆树市中心街的舒乐按摩院找小姐嫖娼了,我不认识和我发生的嫖娼行为的人。是那家按摩院的一个小姐,我不知道姓名,和我一起被带到派出所来了,到这里之后,我知道宋某甲叫宋金函。我和这个女的发生嫖娼行为,还没给钱呢。我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打工,2014年1月21日下午回到榆树市,到榆树之后,我的初中同学刘光宇找我们几个初中同学吃的饭,王某丁同学王强,温某某,温祥龙,刘光宇一起吃的饭,我们都没少喝酒,喝完酒之后我们一帮又去唱歌了的,唱完歌之后刘光宇回家王某丁我和王强,温某某,温祥龙一起走的,我当时喝酒喝多了,当时大约半夜23点多了,我也不记得是谁提出要去找小姐的,我就和他们三个一起走的,我记得是打车来到中心街这家舒乐按摩院的,看见这温某某,温祥龙就先下车问的有没有小姐,之后他说有小姐,我们就进屋了,进屋之后,我就听见有女老板接待我们的温某某学温祥龙和老板、老板娘他们讲价了,当时我喝多了,他们怎么说的我没听清,然后女老板向楼上喊人,就下来了两个按摩小姐,王某丁我和王强就一人领一个小姐就上楼了,和我一起上楼的小姐是穿着黑色衣服的宋某甲指宋金函),我俩来到二楼最里面的房间,房间里面是一张双人床,我俩进屋之后,这个女的就让我脱衣服,我把衣服全脱了,脱光之后,这个女的把自己下身衣服也脱了,她的上身的内衣没有脱,她给我戴上避孕套,之后我俩在床上发生了两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之后,我就穿上衣服下楼了,那个女的穿好衣服也跟下楼的,我下楼的时候肖某甲学肖振东在楼下坐着呢温某某和温祥龙在楼上还没下来,我坐不一会,这时就有人敲门,老板就拿一个链锁把玻璃门锁上了,并跑回来到楼梯口向楼上喊警察来了,看见警察进屋之后,我才知道出事了,结果就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来了。我没有参与讲价,好像是我的那几个同学和按摩院的女老板讲的价。我不知道付给卖淫女或者老板钱没有,都温某某学温祥龙办的。在我进行嫖娼的时候温某某和温祥龙在楼上了的,他们俩找肖某甲,肖振东在楼下的,他没有找小姐嫖娼。我们四个人就我一个人戴眼镜。
梁某乙证人梁雪证言证实,我在舒乐按摩院当服务员,我在舒乐按摩院有卖淫嫖娼行为,当时我在舒乐按摩院的二楼躺着,警察去了以后就把我还有店里的服务员,老板及老板娘还有四个男的都带到派出所了。2014年1月21日24时左右,在中心街舒乐按摩院,按摩院屋里算我在内有四个服务员。昨天晚上我跟朋友到外面吃饭喝了点酒,大约在晚上11点多,我打车回到舒乐按摩院躺在靠近二楼靠西北角那个屋,不一会我听见老板娘王丹朝楼上喊下边来人了,楼上的几个服务员就下楼了,我也没听见她们在楼下说什么,随后这几个服务员就都领人上楼了,我不知道她们具体上哪个房间了,过了不长时间我就听见楼下有动静警察就进屋了,把当时屋里的人都带到派出所了。我知道老板娘喊她们下楼让她们下楼陪客人(卖淫)。
肖某甲人肖振东证言证实,因为于某某友温某某、王某丁龙、王强嫖娼的事我被传来公安机关。2014年1月22日零时许,在中心街南段舒乐按摩院,我没有嫖娼。昨天晚上将近于某某和于大亮温某某、温祥龙喝温某某,温祥龙就跟我们几个说找个地方乐呵乐呵,我们就打车找地方,到铁北小区看见一家叫舒乐按摩院温某某,温祥龙就进去了温某某会温祥龙就出来了,召唤我们下车说这儿有小姐,我们几个人就进到舒乐按摩院里,然后有一个王某甲指王某甲)和一个王某乙指王某乙)坐在温某某,温祥龙就问多少钱。那个老板娘说快炮150元,小姐都在楼上王某甲板王某甲也在旁边说话了,说啥我没听清,说完老板娘就向楼上招呼楼上的小姐下楼,具体咋说的我也没记清,当时就到楼下两于某某,王某丁亮、王强每人选一个小姐都温某某,温祥龙问我到底找不找小姐,他请客,我说我不温某某后温祥龙把钱都给了老板娘,给了老板娘多少我没看,当时老板也在场,老板什么事情于某某,王某丁亮和王强上楼后温某某会温祥龙也上楼了,我在楼下坐着,老板就将卷帘门在屋里放下并跟我说现在警察抓的挺严的,不一会,从楼下下来一个男的我不认识,这个人想从前门走,老板将后门打开让这个人走了。我的三个朋友都和小姐上楼了,我就坐在楼下等着,过于某某,于大亮就下来了,就听见门外有人敲门,这时男老板拿一把锁跑到门口把玻璃门锁上了,然后又跑回来,男老板在楼梯口向楼上喊警察来了,这时我听到响铃了,他们在楼上的人就下楼了,警察进屋时我和我朋友还有老板、老板娘、小姐都在楼下坐着呢,我们所有人都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不知道是老板还是老板娘按的门铃,当时楼下就我们三个人。我在按摩院没温某某,温祥龙让我找但我没有找。我们去按摩院找小温某某,温祥龙说他请王某甲板王某甲在警察进屋后出门跑了,后来被你们警察给抓回来了,警王某甲打王某甲。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王某甲人王某甲供述,我王某乙妇王某乙我们没办结婚证,在一起处三年了。我于2013年7月28日因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27日,因为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现在仍在取保候审期间。我原是榆树市中心街舒乐按摩院的老板,现在这个店兑给我弟弟王春东了,我现在呆着呢。舒乐按摩院有四个按摩师,我知道有个叫小鑫的,梁某乙个叫梁雪的,其他两个我就不知道叫啥。2014年1月21日晚上我和我媳妇在舒乐按摩院了,我弟弟王春东回家了,我媳妇给他看店,晚上我也去店里了。大约在1月22日凌晨0时许,我正在我家一楼一个小屋里睡觉,店里来了几个人,我媳妇叫我说来人了,我当时醒了但是我没动,后来我起来的时候他们已经谈完按摩价钱了,怎么谈的我也不知道。当时我醒过来,他们怎么谈的价,我没听到,我稀里糊涂睡着了,我喝了点酒。我记得四、五个人,当时我醒时楼下有两人,其中一个在喝茶,上楼几个人我不知道。店里现在没有卖淫小姐,我以前开店的时候有来的,我出事后我弟弟接手就没有卖淫小姐了。昨天晚上店里有没有卖淫嫖娼行为不知道。警察在敲门的时候我当时在看电视,我媳妇说卷帘门子响,好像是地震,我一看是有几个人在拿铁棍在撬,我当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警察进屋后,有个警察控制我,我就从后门跑了,后来一个警察给我追回来了,警察用甩棍打我一下,后来我被带到派出所。在警察敲门的时候楼上的客人和按摩师就都几乎同时下来了。听到警察敲门后我们没有通知楼上的人,他们是听到动静了,就下来了。我家按摩院进来客人后拉上卷帘门是因为当时后半夜了,我媳妇说把卷帘门拉上,他们按摩完就让他们从后门走,然后我们就睡觉了,之后我就拉上卷帘门了。
另供述,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我原是榆树市中心街舒乐按摩院的老板,现在这个店兑给我弟弟王春东了,现在无业。2014年1月21日后半夜到22日凌晨之后我到按摩院,因为我弟弟到农村上坟去了,我和我媳妇帮他经管一天。我在按摩院呆着期间没有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了。昨天在按摩院传唤到派出所的几个女的都是按摩院的服务员。按摩院一共有四个按摩师,我知道有个叫小鑫,梁某乙个叫梁雪,其她两人我不知道叫啥名。她们在按摩院除了按摩还做别的我不知道。昨天凌晨按摩院去了四个男的,他们去干什么,我不知道,他们去的时候我在睡觉。昨天凌晨时我在店里睡觉,有没有卖淫嫖娼的行为我不知道。警察敲门时我没有通知楼上的人。当时我在玩电脑,屋里有我、我媳妇和两个男的,那两个男的和我媳妇坐在那里喝茶。我不知道按摩院里有没有卖淫小姐。现有证据证实我王某乙妇王某乙于2014年1月22日凌晨时在舒乐按摩院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我没有那回事。我媳妇是否介绍了我不知道,因为当时我睡觉了。
还供述,2014年1月22日零时左右我在舒乐按摩院,我在一楼睡觉。当时按摩院里还王某乙妇王某乙,我俩在一楼,有几个按摩小姐在楼上。按摩院有四个按摩师,我知道有个叫小鑫的,梁某乙个叫梁雪的,其她两个我就不知道叫啥名。1月22日大约在凌晨0时许,我正在我家一楼一个小屋睡觉,店里来了几个人,我媳妇叫我说来人了,我当时醒了但是我没动,后来我起来的时候他们已经谈完价钱了。谈完价后他们就上楼,我把楼下的防盗门锁上了,过不大一会警察就去了,用撬棍把卷帘门撬开了。他们王某乙妇王某乙谈的。如果有人证实我当时也参与讲价了,我没办法解释。她们是怎么谈的我王某乙。王某乙和客人讲价时,我一直在那倒着。他们具体几个人我也不知道,当时我醒时楼下有两人,其中一个在喝茶,上楼几个人我不知道。店里有没有卖淫小姐我不知道。昨天晚上店里有没有卖淫嫖娼行为不知道。警察敲门的时候我在看电视,媳妇说卷帘门子响,好像是地震,我一看是有人在拿铁棍在撬,我当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警察进屋了。听到警察敲门后,我们没有通知楼上的人告诉他们警察来了,是楼上的人听到动静了就下来了。因为当时后半夜了,进来客人后,我媳妇说把卷帘门拉上,他们按摩完就让他们从后门走,然后我们就睡觉,之后我就拉上卷帘门了。
2王某乙人王某乙供述,我王某甲夫王某甲帮着王春东经管中心街舒乐按王某甲和王某甲认识三四年了没办结婚证,在一起过呢。舒乐保健按摩院老板以前王某甲象王某甲经营,现在兑给王春东了,昨天下午2点多王春东到下屯王某甲和王某甲帮着经营一会。我就知道我们店里有三个按摩师,我不知道有没有卖淫小姐。昨天晚上在店里的这几个按摩师我知道任某某叫任羽婷梁某甲个梁兆月,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叫啥名,大伙管她叫“小鑫”,当时还梁某乙个叫梁雪,她去我店里时喝多了。今天舒乐按摩院来了四个客人我收了其中一个温某某(温祥龙)四百元钱。我没有介绍、容留妇女卖淫。2014年1月22日凌晨王某甲和王某甲都在舒乐按摩院一楼的房间的床上躺着呢,先进来一个年轻的男子问有没有按摩师。我说有,这个男子问按摩多少钱。我说一个钟头五十元钱。这个小子就交了四百元钱给我,然后我就叫楼上的服务员下来接的客任某某时任羽婷和叫小鑫的那个服务员就下来了,他们两先是领着两个小子上楼按摩去了,后来又上去一个小子按摩,另外的一个小子一直在一楼喝茶,不一会警察就来了,把我家按摩师还有我和老公还有按摩的那四个男的都带到派出所去了。我记得我收取这四个男的其中一温某某(温祥龙)四百元钱。那四个男子进屋王某甲夫王某甲在床上躺着看电脑呢,先开始这四个男的其中一个喝多了要喝茶,我丈夫叫我给这个男的沏点茶。就是有一个人要泡茶的时候我丈夫和他们说话了,谈价的时候我丈夫没说话。那四个男的进屋时是我接待的。他们来了四个人说要找按摩师,我和他们谈的价,他们四个人按摩钱是四百元,也是我收的。公安机关现在有证据证实我涉嫌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我也没有介绍、容留妇女卖淫。
另供述,昨天凌晨我们按摩院去了四个客人,他们是1月22日零时许去的我们按摩院,也一起被你们警察带到派出所了。这四个男的我不认识。他们四个人到我们按摩院按摩去了。我们按摩院没有卖淫小姐。昨天凌晨我们店里没有卖淫嫖娼行为,警察敲我家按摩院门的时候我在一楼里边的屋里呆着来的。那四个男的到我们店之后,我没有给他们介绍小姐。
还供述,2014年1月22日凌晨王某甲和王某甲都在舒乐按摩院一楼的房间的床上躺着呢,先进来一个年轻的男子问有没有按摩师呀,我说有,这个男子问按摩多少钱,我说一个钟头五十元钱。这个小子就交了四百元钱给我,然后我就叫楼上的服务员下来接的客任某某时任羽婷和叫小鑫的那个服务员就下来了,他们两先是领着两个小子上楼按摩去了,后来又上去一个小子按摩,另外的一个小子一直在一楼喝茶,不一会警察就来了,把我家按摩师还有我和老公还有按摩的那四个男的都带到派出所去了。先进来的那个男的就说按摩,那个男的出去了,又领进三个男的,然后他问我一共多少钱,我说四百元钱。当时我没问快炮啊的话,我当时没说一百五十元的话王某甲时王某甲他没参与,他一直在床上倒着。我收四百元钱,他们为什么说交给我450元我不知道。
庭审中供王某甲和王某甲在一起居住,但没有登记,我俩一起开了一家舒乐按摩院。2014年1月22日凌晨,有一个小男孩进店里问我说有没有小姐,我说有,然后他就出去了,不一会儿他又回来了,还领了好几个人过来,然后我就把小姐叫下来了,他问我多少钱,我说每个小姐150,当时他们一共四个人,有三个找的,一个没找,我一共收了450元钱。当时店里梁某甲叫梁兆月的,还任某某叫任羽婷的,那个小孩儿叫什么小新,我不知道她姓什么。然后他们就跟小姐上楼了,按摩院的二楼有单独的房间,他们就带着小姐上楼发生性关系王某甲时王某甲在店里,他一开始在睡觉,后来有人喊王某甲,王某甲就让我给他们泡王某甲后王某甲就去玩儿电脑了,我们谈价王某甲候王某甲一直在里屋坐着,他没跟进屋的这几个人谈话,一直是我接待的他们。我跟进屋的男子说快跑150元一个,当时四个人,有三个人找小姐的,有一个不找,我就收了450元。我以前交待说收了400元钱,我当时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如实说,现在我想如实供述了。这四个人进王某甲候王某甲在我们睡觉的那个屋里,睡觉的屋跟外面中间有一个门,是个王某甲。王某甲和嫖客没有语言交流,后来他们上楼后说王某甲,王某甲就让我给他们泡茶。平时按摩院来嫖客的时候大多数都是我接待。我收的450元钱后来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警察来的时候是我按的门铃。案发时这个按摩王某甲和王某甲经营的王某甲时王某甲在店里面,在我们睡觉的那个屋,是个软间壁,我与嫖客之间的交王某甲话王某甲如果睡着了就听不到了,如果他醒着就能听到。这几个男子和服务王某甲后王某甲出来了,让我给他们泡茶,按理说他应该知道来我们按摩院的几名男子与我家的服务员有性交易行为。嫖客和小姐上楼王某甲把王某甲叫起来让他关王某甲,王某甲关完门后就开始玩儿电脑,这时其中的一个客人王某甲,王某甲就让我给客人泡茶,泡完茶后我就听见有撬门的动静,王某甲叫王某甲,我说好像是地震了,这时警察就进来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王某甲人王某乙、王某乙对部分证据提王某甲,王某甲辩解此起我没王某乙;王某乙辩解接待、谈价、收钱、介绍小姐与嫖客见面等事宜均系自己所为。经过法庭调王某丁证人王强证实“其刚进屋时是一个王某甲指王某甲)接待的他们温某某人温祥龙证实“刚进屋时是一个王某甲指王某甲)和一个女的(指王丹)接待的我们,我问的价钱,女老板说快炮每人每次150元,男老板也同意了。我给的钱,我拿钱给女老板娘时,那个男的也在屋里,他也知道肖某甲人肖振东证实“我们几个人进到舒乐按摩院里,然后有一个王某甲指王某甲)还有一个王某乙指王某乙)坐温某某,温祥龙就问多少钱,那个老板娘说快炮150元,小姐都在楼上王某甲板王某甲也在旁边说话了,说啥我没听清,说完老板娘就向楼上招呼楼上的小姐下楼任某某人宋某甲、宋某乙宋金函均证实舒乐王某甲由王某乙、王某乙共同经营,她们在舒乐按摩主要就是卖淫,卖淫王某甲板王某甲介绍,有王某乙娘王某乙介绍,王某甲板王某甲给钱,有王某乙娘王某乙给钱。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及情节,关王某甲人王某乙、王某乙共同犯罪一节,有证肖某甲、肖某乙振东予以证实,又有证人梁某甲、宋某甲、宋金函的证言予以佐证。故二被告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确认采信。综上,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甲人王某乙、王某乙在其共同经营舒乐按摩院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王某甲人王某甲在第一起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在第二起指控共同犯罪中王某甲人王某乙、王某乙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某甲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取保候的情况下,继续犯罪,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酌情从重从罚王某乙人王某乙到案后拒不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甲人王某甲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
二王某乙人王某乙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 利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冷博洋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