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为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3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51号

罪犯李为强,男,1971年9月25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松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为强犯故意杀人、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将李为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2010年12月、2013年9月将李为强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5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为强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为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为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11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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