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鲍万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3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52号

罪犯鲍万江,男,1969年11月3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人,汉族,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于1999年7月14日作出(1999)吉刑核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鲍万江犯抢劫、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将鲍万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9月将鲍万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2010年8月、2013年9月将鮑万江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鮑万江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鮑万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鮑万江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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