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69号
罪犯谢东,男,1981年12月28日生于山东省宁津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吉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谢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将谢东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将谢东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