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刘殿鹏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30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重审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殿鹏, 1982年6月15日生,住白城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 2013年3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字(2013)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殿鹏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白洮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殿鹏不服,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白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有、代理审判员刘佳庆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至12月间,被告人刘殿鹏租赁经营汇隆公司期间,在收购水稻过程中,与多名被害人达成口头约定,以先卸货后付款为由,在没有能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采取拒接电话、藏匿欺骗当事人的手段,先后拒绝支付被害人修某某、于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梁某某等人稻谷款,合计人民币121.2万余元。

2013年1月间,被告人刘殿鹏在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申请助业贷款的过程中,伪造工商管理部门公文、印章,办理贷款手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贷款155万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刘殿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21.2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殿鹏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工商管理部门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殿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辩解自已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诈骗行为,我经营回款都用于还客户了。

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份间,被告人刘殿鹏经营白城市绿亚稻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亚公司,原汇隆公司)期间,以先卸货后付款为由,收购被害人于某某水稻价款43.6万元,被告人刘殿鹏先后分四次给付购水稻款18.6万元,并为被害人于某某出具一枚25万元欠据;收购被害人程某某水稻价款9.9万元,给付购水稻款 2万元,为被害人程某某 出具一枚7.9万元欠据;收购被害人王某某水稻价款15万元,先后分二次给付购水稻款12万元,并为被害人王某某出具一枚3万元欠据;收购被害人修某某水稻价款29.994万元,并为被害人修某某出具一枚29.994万元欠据;收购被害人刘某甲水稻价款18.432万元,先后分二次给付购水稻款11.432万元,并为被害人刘某甲出具一枚7万元欠据;收购被害人李某某水稻价款22.87万元,给付购水稻款2.87万元,并为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一枚20万元欠据;收购被害人梁某某水稻价款8.8万元,并为被害人梁某某出具一枚8.8万元欠据;收购 被害人刘某乙水稻价款41万元,被告人刘殿鹏用5万斤稻米,抵顶水稻价款11万元,给付购水稻款10.5万元,并为被害人刘某乙出具一枚19.5万元欠据。后在没有能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采取拒接电话、藏匿欺骗当事人的手段,拒绝支付八名被害人水稻款,合计人民币121.194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殿鹏于1982年6月15日出生。

2.欠条8张,证实被告人刘殿鹏分别欠被害人王某某水稻款3万元、刘某乙水稻款19.5万元、程某某水稻款7.9万元、刘某甲水稻款7万元、于某某水稻款25万元、修某某水稻款29.9940元、李某某水稻款20万元、梁某某水稻款8.8万元,合计121.194万元。

3.白城市粮食市场监督检查支队的证明,2010年12月16日,我支队经审查:汇隆公司(法人邴某某)核发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吉07100280)。在2011年11月份,我支队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不善,无检化验设备和专业人员,不具备粮食收购经营资格。为此,我支队暂停了该公司粮食收购资格,并收回该公司粮食收购许可证。至今尚未给该公司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特此证明。

4.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洮北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殿鹏经营汇隆公司于2002年2月1日成立,现为登记成立状态,现已申所2011年度年检,2012年度年检尚未申报。经核查:我局未核准该企业经营“粮食收购”。

5.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汇款凭证及现金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汤某某汇款凭证9.5万元、石某某汇款凭证2枚,金额39.343万元、刘某丙汇款金额15.69万元、赵志伟汇款凭证3枚,金额16.79万元在被告人刘殿鹏处购卖大米并将货款全部结清。合计81.323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绰号马三,在家种地,另外也帮助刘殿鹏收购水稻,每收一车水稻刘殿鹏给我200元钱。我知道刘殿鹏收购于某某的水稻的事,当时是我跟刘殿鹏开车去拉的,一共拉5车,合计29.1万斤,每斤按1.5元,稻子拉到汇隆公司后,刘殿鹏给于某某10万元,后来又先后给于某某8.6万元。去于某某家拉水稻时刘殿鹏带40万元现金放在车后备箱了,具体为啥没全给我就不清楚了。买程某某的水稻我知道,一共经过核算价值9.9万元,当时刘殿鹏给他2万元现金,剩下刘殿鹏给他打了一张7.9万元的欠条。 买王某某的水稻我知道,当天晚上给他送去5万元现金,刘殿鹏后来又付他几笔,现在还差3万元。收刘某甲水稻我知道,收完水稻后,是我拉刘某甲到银行给刘某甲存了10万元,刘殿鹏欠刘某甲8万元,后来又给1万元,现在还差7万元。收李某某水稻我知道,把李某某水稻卸完车后我就走了,给没给钱不清楚了。收修某某水稻我知道,是我帮助收的。刘殿鹏让我说现金结算,卸完车就给钱。我按照刘殿鹏说的跟修某某讲了。修某某卸完水稻后,刘殿鹏也没给修某某钱。收梁某某水稻我不知道。收刘某乙水稻我知道,现在还欠刘某乙19.5万元。汇隆公司收购水稻原来有粮食部门核发的收购许可证,2011年我和刘殿鹏去黑龙江收水稻,那边必须要粮食许可证,刘殿鹏没带,我问他为什么没带,他说被粮食部门给没收了,他让我给借一个,但一直也没借到。刘殿鹏收于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刘某甲,修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水稻时候应该是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来他办没办收购许可证我就不清楚了。刘殿鹏卖出大米的客户的货款全部结清,外面没有人欠他的。通辽汤某某买刘殿鹏大米价值9万多元,汤某某陆续分几次都给刘殿鹏汇过来了。敖汉的赵洪伟汇回10万元。沈阳司文武给刘殿鹏汇来有50-60万元右右。内蒙赤峰刘殿学汇给他多少钱不知道,当时拉走一车大米,后来钱也给刘殿鹏汇过来了。我知道这些客户根本就不欠刘殿鹏一分钱。 客户汇款都往刘某丁、邴某某二人户头汇款。我知道厂子增加机械设备(刨光机、色选机、电机)共计花有40多万元。在2012年12月刘殿鹏付给他父亲20万元租赁汇隆公司的费用,还有刘殿鹏背着他父亲办的白城市绿亚稻米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亚公司)土地证花了157万元。

2.证人崔某甲的证言:在2012年12月21日,有一个叫刘殿鹏和一个叫马三的人来到高平村我家稻田地这,找我丈夫程某某说要收购我家水稻。刘殿鹏验完稻谷后,与我丈夫程某某谈好每市斤1.44元的价格收购,并承诺卸车就付现金,程某某答应了他。第二天,刘殿鹏和马三又来到我家,用一辆货车把我们家的稻谷运送到了汇隆米业,当时我跟着程某某也一起去的汇隆公司。刘殿鹏又验了一次我家的稻谷并过了秤,经过核算,应付给我丈夫货款9.9万元,当时刘殿鹏说今天太晚了,银行已经下班了。他给我们打一张9.9万元的欠条,让明天来取钱。我丈夫答应了他。2012年12月23日,我丈夫给刘殿鹏打电话向他催要货款,刘殿鹏说他今天没在家,让我丈夫过几天再给他打电话。可是过了两天,我丈夫再给刘殿鹏打电话催要货款时,刘殿鹏说在外地,等回来再说。后来我丈夫多次打电话向刘殿鹏要货款,可是他却一直推拖,到最后连电话都不接了。我丈夫去汇隆公司找刘殿鹏,他也不在。最后实在没办法,我丈夫就联系了几个也是刘殿鹏欠水稻款的人,终于在白城市的金华旅店找到了刘殿鹏。经过催要刘殿鹏先给了我丈夫2万元货款。又重新打了一张7.9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13年春节前,将欠我丈夫的所有货款全部还清。可是一直到现在,刘殿鹏还是没有把这7.9万元货款还上。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26日下午,刘殿鹏给我发过来1000袋大米,每袋都是25公斤,应付给他9.5万元钱。但是他的米质量不太好,一直不好卖。2013年1月31日刘殿鹏来要钱,我就在2013年1月31日那天把9.5万元钱给他汇过去了。当时他还和一男一女来的,说去赤峰。我当时还把汇款票给他看了。账号尾数是5486,人名是邴某某。刘殿鹏当时让我往这里汇的。我就买过这一次米。

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我是日升昌粮行老板,从事大米买卖。我认识白城刘殿鹏,他是汇隆公司老板,在白城搞大米加工并销售大米的。往我的商店卖过两次大米。2012年11月份,刘殿鹏说给我发大米,我同意了。我们按照之前谈的米的质量,第一次在2012年11月24日他给我发了1600袋,每斤是2元。我付给他160150元。第二次是给我发了2390袋,12月21日到货,每斤1.95元结算的,我付给他233280元。两次都是按照他的要求往邮政银行邴某某卡上汇的,我都有汇款存根。

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2012年12月份左右,白城市叫刘殿鹏的到我家商店推销大米,当时他带米样到我家来的。当时按米的品质我们讲好每斤1.94元。之后在2013年1月5日配货车把大米拉来,一共是1260袋。我们在1月5日在红山区农行营业部汇给刘殿鹏121700元。汇给一个叫邴某某的帐户了。 第二次刘殿鹏给我打电话,是在1月20日把大米发过来,按照电话讲好的48斤一袋一共是413袋,按照每斤1.94元;49斤一袋一共是1125袋,每斤是2.18元,一共应付给他156900元。第一次给他汇了106900元,第二次汇了5万元,两次加一起给他结清了。

6、证人内蒙敖汉赵志伟(P200电话记录)的证言:赵志伟在刘殿鹏处购买三次大米,全部付款,款通过农合回到刘殿鹏要求的邴某某账户。(附小票)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2012年11月份左右,一个自称是汇隆公司经理刘殿鹏的人领着两个人来到洮河镇高产村甸子上我的家中来收购水稻,他们说验完水稻后,按每市斤1.5元的价格收购。我向刘殿鹏要求现金交易,刘殿鹏和我说卸完车就付款,我当时就答应了。在2012年11月14日,汇隆公司来了五辆大车和一辆铲车来装我手里的水稻,我又找了徐秀军等几个邻居和朋友来帮忙。刘殿鹏将我手里的水稻拉到了林海镇汇隆公司,水稻验测并过秤,总计重量大约是29.1万市斤,合计人民币43.6万元。我向刘殿鹏要货款,刘殿鹏先给了我10万元,当时他给我打了一张33.6万元的欠条,并说剩下的水稻款过几天就给我。过了几天后,我多次去林海镇汇隆公司向刘殿鹏催要水稻款,刘殿鹏分3次,给了我8.6万元。他又重新给我打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13年2月6日把还欠我的25万元全部还清。可是到了2013年2月6日,刘殿鹏还是没有把钱还给我,我去汇隆公司或给他打电话多次向他催要,他却以过几天就给我为理由,一直推拖,最后刘殿鹏连我的电话都不接了。一直到现在他也没有把钱还给我,我觉得我被刘殿鹏骗了。

2.被害人程某某陈述:2012年12月21日,有一个叫刘殿鹏和一个叫马三的人来到高平村附近我种水稻的地方来找我,说要收购我种植的水稻,他们俩验完粮之后和我说可以按每市斤1.44元的价格现金收购,我当时就答应了他们。第二天刘殿鹏和马三又来到我这,他们用车把我手里的水稻运到了林海镇汇隆公司,刘殿鹏把我的水稻过了秤之后,经过核算应付给我卖粮款,共计人民币9.9万元,当时刘殿鹏和我说今天太晚了,银行已经取不出钱了,我给你打一张9.9万元的欠条,你明天来我这取钱吧,我说可以。2012年12月23日,我给刘殿鹏打电话向他催要粮款,刘殿鹏说他今天没在家,让我别担心,过一两天之后,我给他打电话他就把钱给我。过了两天,我给刘殿鹏打电话,他说在外地,等他回来就给钱。又过了几天以后,我又给刘殿鹏打电话向他催要粮款,他说在外地不方便通话,等回来他给我打电话,这时候我感觉到这事有点不正常,第二天我就去了汇隆米业找刘殿鹏,刘殿鹏不在,我询问汇隆公司的工人刘殿鹏去哪里了,他们说不知道。我又给刘殿鹏打电话,可是他却不接我的电话。我在汇隆公司向刘殿鹏要粮款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王洋的人,刘殿鹏也欠他的卖粮款,通过他,我们在白城市十中附近的金华旅店找到了刘殿鹏,刘殿鹏说现在手里没有现款,让我再等等。我们没有走,在金华旅店一直等刘殿鹏给钱,结果在第三天的时候,刘殿鹏趁我们不注意打车去平台镇收粮去了。之后我们实在没有办法,就返回到汇隆公司,截住了汇隆公司的粮车,要求刘殿鹏还我粮款,我们又在汇隆公司找到刘殿鹏的哥哥刘某丁,要求他帮我们找到刘殿鹏,三天以后,刘殿鹏回到了汇隆公司,经过我催要,刘殿鹏先给了我2万元,他又重新给我打了一张7.9万元的欠条,我们之间并口头约定2013年春节前,刘殿鹏在给我一部分粮款,但并没有说具体数额。到了2013年春节前,我多次打电话找刘殿鹏要钱,刘殿鹏不接我的电话,我又去了几次汇隆公司,都没有找到刘殿鹏。我觉得我被刘殿鹏骗了,所以我就来报案了。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2012年12月20日晚上,我拉着我种植的水稻样品开车去了林海镇汇隆公司,想问一下他们以什么价格收购水稻,汇隆公司的一个叫马三的工人问我手里有多少水稻,我说我在洮南市洮府乡大概有10万多斤,他们验完粮后说可以按每市斤1.40元的价格现金收购,我当时就答应了。第二天汇隆公司的马三和一个叫刘殿鹏的人来到我家拉水稻,他们俩用车把我预售的水稻运到了汇隆公司,刘殿鹏将我的水稻过了秤后,经过核算应付给我卖粮款15万元,刘点鹏当时给了我5万元,然后和我说今天太晚了,银行已经取不出钱了,我给你打一张10万元的欠条,你明天来我这取钱。我说行。第二天早上,我来到汇隆公司向刘殿鹏催要粮款,刘殿鹏不在,我就给刘殿鹏打电话要钱,刘殿鹏说别人欠他的粮款还没有到位,不用担心,过一两天就把钱给我。结果过了两天我给刘殿鹏打电话,他说在外地,等他回来就给钱。又过了几天以后,我又给刘殿鹏打电话催要粮款,他说在外地不方便通话,等回来他给我打电话。第二天我就去了汇隆公司找刘殿鹏,刘殿鹏不在,我询问汇隆公司的工人刘殿鹏去哪了,他们说不知道。我又给刘殿鹏打电话,可是他不接电话。我在汇隆米业向刘殿鹏要粮款的时候,认识了几个也是向刘殿鹏催要卖粮款的人,我们一起在白城市十中附近的金华旅店找到了刘殿鹏,刘殿鹏说现在手里没有现款,让我们再等等。我们没有走,在金华旅店一直等刘殿鹏给钱,结果在第三天的时候,刘殿鹏趁我们不注意打车去平台镇收粮去了。之后我们实在没有办法,就返回到汇隆公司,截住了汇隆公司的粮车,要求刘殿鹏还我粮款,我们又在汇隆公司找到刘殿鹏的哥哥刘某丁,要求他帮我们找到刘殿鹏,三天以后,刘殿鹏回到了汇隆公司,经过我催要,刘殿鹏先给了我7万元,他又重新给我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我们之间并口头约定2013年春节前,刘殿鹏把剩下的这3万元粮款给我。到了2013年春节前,我多次打电话找刘殿鹏要钱,刘殿鹏不接我的电话,我又去了几次汇隆公司,都没有找到刘殿鹏,我就来报案了。

4.被害人修某某陈述: 2012年12月25日左右,我听杨军说,白城市洮北区收购圆粒水稻的价格比齐齐哈尔市的价格高,杨军给了我一张白城市洮北区汇隆公司经理刘殿鹏的名片,我照着名片上的联系方式给刘殿鹏打电话,刘殿鹏和我说,让我打他名片上那个手写的电话号码,有个自称姓马的人接的电话,他问我水稻出米率是多少,我说在7个左右,他说两毛一分五一个米率,我问他是不是现金结算,他说汇隆公司资金非常雄厚,只要水稻合格卸完车就给钱,你什么时候能把水稻拉过来,我说过几天就把水稻拉过去。2012年12月31日,我在齐齐哈尔市雇了4辆汽车将我种植的99.98万斤水稻拉到了汇隆公司之后,我给那个姓马的打电话,他说去镇赉县了,说让别人帮我化验水稻。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开黑色雪佛兰轿车的人,他只化验了一车之后就说,那三辆车上的水稻质量是否一样的,我说是的。他说每斤1.5元收购,我同意了。我还问了他一句,是不是卸完车就给钱,他说是的。我就开始卸车,大概在2012年12月31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我给刘殿鹏打电话说,车马上就卸完了,把钱付给我。刘殿鹏让把我的账户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发给他,他往我的账户里面打款。我给他分别发了一个农行(×××)和一个信合(6212288802700004523)的信用卡卡号。快到当天下午4点钟的时候,我把车卸完了就给刘殿鹏打电话,问他把款打过来没有,他说正在往银行去呢,一会儿就给我打过来,结果一直到4点半他也没有把款打过来。我又给那个姓马的打电话说银行都快下班了,款怎么还没有打过来,他说别着急,银行如果下班了用网上银行也可以把款给你打过去。之后汇隆米业的一个人给我开了个入库单,让我去白城市里找刘殿鹏结款,到了白城市里后我给刘殿鹏打电话要他结款,刘殿鹏说一会就用网上银行把款给我打过去。我一直等到当天晚上7点,我又给刘殿鹏打了一个电话,刘殿鹏和我说你再等一会儿把款打过去,结果我一直等到当天晚上9点多,刘殿鹏也没有把款打给我。我又给刘殿鹏打了几次电话,刚开始没人接,后来再打关机了。到第二天早上,我又给刘殿鹏打电话他还是不接,我就感觉自己可能是被骗了,我又去了汇隆米业找刘殿鹏,结果没有找到他,我问汇隆公司里一个打工的人,他说我们就是打工的,刘殿鹏在哪我不知道。我就用汇隆公司的座机给刘殿鹏打电话,这次他接了,刘殿鹏还是推拖说一会儿就把款给我打过去了。之后我又给姓马的打电话,姓马的和我说元旦放三天假取不了钱,我说网上银行不是可以汇款吗,他说不行,等你到2013年1月4日再给我结款,他还让我去找刘殿鹏,我打电话找到刘殿鹏并约好在国税局附近的一个火锅店门口见了面,刘殿鹏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刘殿鹏在欠条上面写的2013年1月4日30万元水稻款一次性给我结清。到了2013年1月4日,我给刘殿鹏打了好几次电话要钱,可是刘殿鹏还是一直推拖,到后来就不接电话,找他也找不到,所以我就来报案了。

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2012年12月3日,汇隆公司的刘殿鹏和马三两人来到我家,说要收购我家水稻,并问我有多少斤,我说大概有11.5万斤左右的水稻,他们俩验完粮之后,说可以按每市斤1.60元的价格收购,我说可以,什么时候付钱。刘殿鹏把我的农村信用社的存折账号要去,现在就给我打款。刘殿鹏走了半个多小时之后给我打来电话,说农村信用社的账号打不过来钱,让我再给他一个别的银行的账号,我又给了他邮局存折账号,并和他说要不给我现金得了。他答应了我之后,就让马三用车把我家的水稻运到了汇隆公司。我当时和刘殿鹏说,现在就把粮款给我,否则不让你卸车,刘殿鹏让马三去邮局给我打款。我和马三来到林海镇甜水邮局,可是已经下班了,我们俩又来到白城市工商大厦对过的邮局,我问马三打多少钱,马三说先给我打10万元,剩下的钱等水稻过完秤之后再给我。我们又回到了汇隆公司,刘殿鹏过秤并卸完粮后,经过核算除了先给我的10万元,应付给我卖粮款84320元。刘殿鹏说今天太晚了,银行已经取不出钱了,他就给我打一张84320元的欠条,让我明天来这取钱。第二天早上,我来到汇隆公司向刘殿鹏催要粮款,刘殿鹏和我说你再等等,我发出去的粮食出了点问题,钱得过几天回来,等到时候他给我打电话,把剩下的钱都给我。过了几天,我给刘殿鹏打电话,他说银行大礼拜不营业,让我周一去他这再给钱。到了周一,我去找刘殿鹏,他说钱还没有打过来,让我再等几天。之后我多次给刘殿鹏打电话或去汇隆公司向他要钱,刘殿鹏却以钱还没打过来的理由推拖我。我看刘殿鹏现在手里真没有钱,心一软,就和他说我现在手里还有8万多斤水稻,要不你先拉去等卖完了之后倒出钱来给我。刘殿鹏说可以,并和我说非常感谢我。2012年12月29日,刘殿鹏来到我家将我手里的8万多斤水稻用车拉到了汇隆公司,这次刘殿鹏没有拖欠,把这8万多斤的水稻款全给了我。刘殿鹏和我说等这批粮食发过去就把上次欠我的粮款给我。之后我又多次向刘殿鹏催要欠我的粮款,可是刘殿鹏又是推拖我。后来他说要不你让你儿子王洋一起跟我去要账吧,等要到了钱就把粮款还给我,我儿子王洋跟着刘殿鹏20多天,他又还给我14320元。刘殿鹏又给我重新打了一张7万元钱的欠条,并承诺剩下的钱等2013年3月21日前结清。之前我去汇隆公司要账的时候认识了几个也是向刘殿鹏催要卖粮款的人,他们和我说刘殿鹏这个人很不把握,你还是尽快把刘殿鹏欠你的钱要回来。我们经过商量之后,通过我儿子王洋一起在白城市十中附近的金华旅店找到了刘殿鹏,刘殿鹏和我们说现在手里没有现款,让我们再等等。我们没有走,在金华旅店一直等刘殿鹏给钱,结果在第三天的时候,我看见刘殿鹏出了金华旅店正要打车离开,我怕他跑了就和他一起上了车,我问刘殿鹏要去哪,他说要去平台镇收粮,结果车刚走了几分钟我就开始晕车,刘殿鹏和我说要不让你儿子和我去吧。之后我儿子就一直跟着他要钱, 2013年2月6日,我儿子去金华旅店找刘殿鹏,可是发现刘殿鹏已经走了。我给刘殿鹏打电话他也不接,我觉得被刘殿鹏骗了,就来到你们这报案了。

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1月11日晚上,一个叫马三的人到我家联系收购稻谷,价格是每市斤1.57元,并且说老板答应卸货就给钱,我就同意了。2013年1月12日中午,马三领着两辆货车和一台装载机来我家开始装稻谷,装完是晚上9点多钟,我们一起到了汇隆公司。卸车时汇隆公司的老板叫刘殿鹏的说卸完车就给钱,两车稻谷检完斤卸完车后我就找刘殿鹏要钱,刘殿鹏说现在现钱拿不出来,明天给我送去,并且给我打了一张228700元的欠条。我要了刘殿鹏的电话号码,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我给刘殿鹏打电话要钱,他就一直推拖我,一直到了2013年1月30日,我找到刘殿鹏,他说没有钱,外面还欠他钱,没要上来呢,后来答应先给我28700元。第二天,刘殿鹏的哥哥刘某丁给我送去了28700元,并在原来的欠条上写明还款28700元,余款20万元钱在3月31日前还清。昨天我给刘某丁打电话问余款的事,他说刘殿鹏已经被公安局抓起来了,他不管了,我就来报案了。

7.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12年12月中旬,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听说汇隆公司收水稻的价格比较合理,我就来到汇隆公司。到了之后,刘殿鹏跟我商量收水稻的价格,当时约定每市斤1.47元。之后就把我拉来的水稻量了一下,一共将近30吨,共计8.8万元。刘殿鹏说一会儿就把8.8万元水稻款给我,我就开始卸车。卸完车后,刘殿鹏说现在没有钱,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把钱给我打到我账户上,我把农行(卡号是:×××)留给了他,就等刘殿鹏给我打款。一直等到晚上,刘殿鹏也没把钱给我打过来,我就给刘殿鹏打电话,问他怎么没给我打钱,他说今天太忙了,没时间去打钱,说明天给我打过来。第二天也没把水稻款打过来,我又给刘殿鹏打电话,刘殿鹏说到周末了,等下周一再给我打。周一的时候刘殿鹏也没把钱打过来,我就又给他打电话要钱,他说在市医院,我就去医院找他,他说现在没有钱,过几天再给我,说2012年12月25日之前肯定把钱给我,让我回家等,并且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到了12月25日,刘殿鹏也没有把钱给我,我找他要钱,他就一直推拖我,我就来报案了。

8.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2年11月中旬,两个自称是汇隆公司的,来到我表哥丁法权家,和我们商量收购稻谷,其中一个叫马三的人先验完我们俩的稻谷之后,另一个叫刘殿鹏的自称是汇隆公司老板的人和我们来商量,刘殿鹏想以每市斤1.58元的价格收购我们俩手里的稻谷,让我们自己用车把稻谷拉到汇隆公司后,卸完车就给钱。我们俩当时就答应了。过了四天之后,我和丁法权雇了六辆车,把我们俩的稻谷拉到了汇隆公司,马三的人把拉来的稻谷验测并过了秤之后,一共是28万斤左右,按我们之前商定好的价格计算,应付给我们俩41万元的稻谷款,我们俩向刘殿鹏要稻谷款,刘殿鹏让我们等一会儿,说去银行给我们取钱。过了两个小时左右他回来了,说欠他货款的人还没有把钱给他打过来,让我们俩三天后来找他取稻谷款,并给我们俩打了一张41万元的欠条。过了三天之后,我们去找刘殿鹏要稻谷款,他还是以钱没打过来为由,让我们俩再等等。一直到2012年11月末,我们俩再去向刘殿鹏要钱,刘殿鹏给了我们俩5万斤稻米,他按每市斤2.2元的价格计算,顶了我们俩11万元的稻谷款。并又重新给我们俩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之后我们俩继续向他要稻谷款,在2013年1月24日,刘殿鹏又给我们俩结了10.5万元的稻谷款。并重新给我们俩打了一张19.5万元的欠条。之后我们俩多次给刘殿鹏打电话要剩下的19.5万元稻谷款,可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我们俩,我们俩又去了汇隆公司好几次向他要钱,他也不在那,之后给他打电话要稻谷款,他就不接电话了。因为当时我们俩和刘殿鹏谈好的卸货就付现金,可是他却一再推拖我们俩,所以我们俩觉得被刘殿鹏欺骗了,就来报案了。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殿鹏的供述;我是从事稻米加工和收购。我家在洮北区林海镇甜水村经营的名为汇隆公司,我母亲邴某某是法人,我与邴某某有承包合同书,我是代为经营。汇隆公司主要经营水稻加工和收购。我知道经侦大队找我是因为我收购农户水稻时候,有的农户我没付粮款,有的农户我只付了一部分粮款。(1)我是从2012年10月初,开始收购水稻的。在2012年11月14日,我按每市斤1.50元的价格收购了洮河镇高产村于某某手里300吨左右的水稻价值43.6万元,我当天先给于某某支付了10万元,过了两天又给了他8.6万元,后来我又给他打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并和他达成口头协议,我承诺在2013年2月6日前将25万元全部还给于某某,至今我也没有将这25万元还给他。我把这300吨左右的水稻加工成稻米后,卖给了内蒙古赤峰一个姓刘的客户了。300吨左右水稻加工成稻米大约能出200多吨大米,出糠大约100吨左右,出碎米大约4吨左右。我是以每市斤2.10元的价格售出200吨左右稻米的总价款是40多万元。100多吨糠是按每市斤0.4元的价格出售了8万多元。购买方大约一个月的时间给我支付了20万元。其余的稻米款都是分期分批给我的,现在这200吨左右的稻米款已经全部付清。我和于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承诺在2013年2月6日前将25万元水稻款全部还给他,但我的客户没有把货款给我,收上的货款又要收购水稻,因为我没有运作资金。(2)2012年12月3日,我和马某某俩来到高平村的刘某甲家里,按每市斤1.6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甲手里水稻,当时刘某甲和马某某说你先给我10万元,等把我手里的水稻运到汇隆米业过完秤后,多退少补。当时我在刘某甲家将10万元的现金先给了她,之后我雇了两辆汽车将她手里的水稻运回了汇隆米业,过了秤之后一共是11万多斤,经过核算,除了我先前预付给她的10万元,我还应该支付给她8.4320元。当时我给刘某甲打了一张8.4320元的欠条,并以现在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和刘某甲商量好这笔水稻款等我到年底在还给她。在2013年1月下旬,我先还给了刘某甲1.4320元,并重新给她打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当时我和刘某甲达成口头协议,我承诺在2013年3月21日前,将所欠的这笔7万元水稻款偿还给她。到今天我也没有偿还欠她笔款。 我收购刘某甲11万多斤水稻加工成稻米之后按每市斤2.18元的价格卖5万斤的长粒稻米,另外还有25吨圆粒的稻米按每斤1.96元的价格,一起出售给的内蒙古敖汉的一个客户和内蒙古赤峰姓刘的客户了。一共卖了20.1万元。剩下的2.5多万斤大米让我在年后顶账给黑龙江泰来的一个客户了。(3)2012年12月中旬,梁某某来到汇隆米业找我,想将他手里的水稻出售给我,我们讲好了按每市斤1.47元的价格收购,然后过了秤,重量大约是30吨,货款为8.8万元。经过我们俩协商,3天后给钱。3天后我没给他张罗到钱,他打电话找过我几次,其中有一次他在市医院找到了我,他要把粮拉走,经过协商我给他打了一个8.8万元的欠条,并且写明了还款日期。但是因为我没有现金所以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钱。梁某某的这30多吨水稻让我加工成稻米按每市斤1.98元的价格卖给沈阳的石某某了。一共卖了8万元钱,石某某已将稻米款打回来了。(4)2012年12月21日,我和马某某来到高平村的程某某家,按每市斤1.44元的价格收购了程某某手里的7万多斤稻谷,当天我用一辆车将这些稻谷运回了汇隆米业,过了秤之后,经过核算共计人民币9.9万元。当时我没有现金给他,过几天让他来找我,我给了他2万元钱现金,又给他打了一张7.9万元的欠条。并和他达成口头协议,在欠条上承诺这7.9万元在2013年3月2日前偿还,到今天我也没有偿还这笔款。收购程某某的7万多斤水稻掺到齐齐哈尔的修某某卖给我的稻谷里一起加工成稻米按每市斤1.96元出售给了内蒙古通辽的一个姓汤的客户,一共卖了约20万元钱。(5)2012年12月20日,王某某拿着他种植的水稻样品去我的米业,想将他手里的水稻出售给我,我通过验测水分后,和他商量好按每市斤1.40元的价格收购。当时口头协议是付现金。第二天我雇了两辆汽车去王某某家,将他手里的10万多斤水稻运回了汇隆米业。过完秤之后,经过核算共计人民币15万元。当时我给了他5万元,第二天王某某来找我催要剩下的10万元钱,我没有在家。过了几天他去米厂向我要钱,我又还给他7万元,并重新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当时我和王某某达成了口头协议,我承诺在2013年3月21前将这3万元全部偿还。至今我也没有将这笔水稻款全部结清。我收购王某某的10万多斤水稻加工成稻米之后按每市斤1.98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沈阳的客户石某某,一共卖了13万多元。石某某将稻米款都给我打回来了。(6)2012年12月31日,齐齐哈尔市有一个叫修某某的给我打电话问我收不收粮,什么价格,当时我没在白城,我让我哥刘某丁去验的粮并定的价格,单价是每市斤1.5元,总共是99.98吨水稻。卸完车以后,我让修某某把他农行卡卡号和信合卡的卡号发给我,并告诉他说今天拿不出钱来,第二天,我们在国税局附近的一个火锅店见面,我给他打了一张欠条,总数是29.9940万元,还款日期是2013年1月4日,这个条是2013年1月1日打的,这期间修某某通过打电话找过我很多次让我还款,我因为没有现金到现在我也没还。我收购修某某的水稻时没有支付能力,但沈阳有个叫石某某的客户答应我2013年1月4日给我打款我就收了。我没有现金,至今没有还修某某的粮款。我收购修某某的99.98吨水稻和程某某的7万多斤水稻掺在一起磨成了稻米以每市斤1.96元的价格发给了通辽50吨,敖汉25吨,赤峰25吨,通辽的50吨发给了姓汤的客户,敖汉的25吨发给的这个客户我不清楚具体姓名,在我的手机里有他的联系方式,赤峰的25吨发给了姓刘的客户,他们因为质量不好没有将稻米款给我打回来。 我公司停产后,平时就在住旅店,主要是躲要账的。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间,被告人刘殿鹏在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申请助业贷款的过程中,伪造工商管理部门公文印章办理贷款手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白城洮北支行贷款1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2013年6月6日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被告人刘殿鹏在银行贷款证明的证实材料中有一张市工商局证明,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调取了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对此二枚印章进行鉴定,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结论:送检的《证明》中盖印的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中所盖印的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9月份证明,证实2013年2月7日给绿亚公司办理个人贷款155万元,到2014年2月7日到期,该利息到目前为止没有拖欠。另附:许某某个人贷款对账单。

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证实借款人为许某某、刘殿鹏,合同编号:220070108-033-201300151。

4.建行结算卡体现,证实该笔款转到崔玲丽(刘殿鹏嫂子)卡内100万元卡号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汇隆公司法人我母亲邴某某。公司我母亲承包给我弟弟刘殿鹏了。我知道绿亚公司(法人许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白城支行贷款155万元的事,是我和建行工作人员姓顾的联系办的贷款。我给银行的工作人员提供了贷款所需要的文件都是我弟弟提供给我的,然后我交给姓顾的人。工商局证明文件,证明汇隆公司更名绿亚公司,另外一个是税务局的完税证明,这两份证明是我弟弟刘殿鹏提供给我的,是否是真的我不清楚。贷款下来后,姓顾的打电话通知的我。我到这家银行取过155万元,这155万元是许某某欠我妈公司的钱。

2.证人许某某证言:我与刘殿鹏原来是夫妻关系,2012年5月份,因家庭矛盾办理了离婚手续,原来想跟刘殿鹏复婚,现在他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就没想法了。通过协议,把汇隆公司的所有设备、土地使用权、一户70㎡的平房都给我了。当时我跟刘殿鹏的父母签的协议,从此汇隆公司就是我的了,之后我又办了一家公司叫绿亚公司,我是公司的法人,经营地点还在汇隆公司的经营地点,但我一直没启用这个公司,也没挂牌。汇隆公司由刘殿鹏代为经营,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也不清楚。我们在中国建设银行白城市分行贷款155万元属助业贷款,想扩大厂子的规模。联系贷款的事都是刘某丁帮助联系的,是刘某丁向银行提供的相应的贷款手续,贷款155万元在刘某丁手里,我就去他家里要,第一次在百花商场东侧的中国银行储蓄所他给我取5万元钱,又去旭东洗浴斜对过的中国银行取5万元,第二次是在他的车里给了我20万元,第三次他又在车里给了我20万元。

3.证人崔某乙证言:刘殿鹏与许某某是夫妻关系,我不知道他俩办没办离婚手续。刘某丁是我丈夫。刘某丁帮助刘殿鹏办贷款的事我知道。刘殿鹏跟刘某丁说让其帮忙跑银行贷款的事,他忙着收粮,但刘某丁是怎么办的我不清楚。

4.证人顾某某证言:我是白城建行洮北支行经理。绿亚公司在我行办理了助业贷款155万元,提供贷款这些材料是刘某丁提供的,包括工商局证明和企业完税证等材料。

5. 证人邴某某证言:2002年成立汇隆公司我是法人,一直由我们夫妻干了,2006年因我丈夫有病就把公司承包给刘殿鹏和许某某经营了,年租金20万,但没给。2011年年底决定把公司卖给刘殿鹏和许某某,没签合同,但有欠条150万元。后来成立绿亚公司法人转为许某某。2013年2月份许某某要还我买厂子的钱,我让她打在我大儿媳妇崔某乙帐号里了。这笔钱刘殿鹏借去40 万元,许某某拿走55万元,是刘某丁办的,剩下钱我还别人欠款了。

6. 欠条1枚。150万元。

7.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洮北分局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汇隆公司2002年12月9日核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邴某某,股东为:邴某某、刘某丁;2012年6月13日核准变更为绿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股东为:许某某、刘殿鹏,认缴出资额许某某150万元、刘殿鹏50万元;2013年1月16日核准变更为绿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股东为:许某某;认缴出资额许某某200万元。

8. 离婚协议书: 2012年5月14日,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女儿刘欣沅(2008年8月19日生),由女方抚养,男方不给付抚养费,但随时有探视权。二、共同财产分割:一处位于林海镇甜水村1社,建筑面积为406m2砖瓦房,产权证:“吉房权证白字第201202012号”归女方所有。另一处位于林海镇甜水村1社,建筑面积为73.85 m2砖平房,产权证:“吉房权证白字第201202091号”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第三处位置同上。使用土地面积为8137 m2“白城市绿亚稻米加工有限公司”归女方所有。三、债务承担:无债务。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殿鹏供述:绿亚公司办理助业贷款,向银行提供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和税务机关证明都是我提供给我哥哥刘某丁的,税务赁证是我在电脑上自己设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文件也是我用电脑公司复印社创造的。这些材料是在地区医院往西一家门市做的,具体哪家想不起来了,是带复印社的,接待我的人是个三十多岁女的,她帮我制作工商局和税务局的证明文件后盖上印章后,我拿这些材料就走了,印章没给我。制作这些东西用了五、六十块钱,是为了帮助许某某贷款用。绿亚公司是买汇隆公司房和地皮后,由许某某注册的,2013年2月7日贷款155万元下来那天,转到崔玲丽卡上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殿鹏在收购八名被害人水稻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先卸车后付款、不接电话、到旅店躲避,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殿鹏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殿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殿鹏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殿鹏非法所得121.2万元返还八名被害人。

(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兴

审 判 员  王 有

代理审判员  刘佳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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