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63号
罪犯程玉堂,男,1975年11月25日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程玉堂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将程玉堂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4月将程玉堂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2013年9月将程玉堂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8个月、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玉堂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玉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玉堂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