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58号
罪犯姜永强,男,1976年12月5日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认定姜永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将姜永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2011年4月、2013年9月将姜永强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永强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 年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符合减刑1年11个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永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