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金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3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64号

罪犯彭金山,男,1976年1月1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通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金山犯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将彭金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9月将彭金山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金山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金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金山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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