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晓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9:3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40号

罪犯张晓龙,男,1972年1月14日生于吉林省通榆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8日作出(1999)白中法刑初核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将张晓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011年4月、2013年4月将张晓龙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晓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2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龙减去有期徒刑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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