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400号
罪犯景年欣,男,1976年12月17日生于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汉族,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长经开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景年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2014年5月为景年欣减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景年欣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景年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景年欣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