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35号
罪犯马臣,男,1977年3月8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6日作出(2002)松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将马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2010年12月将马臣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臣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马臣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