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73号
罪犯田永利,男,1964年3月17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永利犯故意杀人、遗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将田永利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6年3月将田永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2012年4月将田永利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永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永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田永利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