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60号
罪犯谭长信,男,1966年8月16日生于吉林省珲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6日作出(1998)延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谭长信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将谭长信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长信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长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6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长信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